谁知道什么是非法定妊娠纹什么时候开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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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间怀孕 网友:怀孕不是你想怀就能怀!【图】
近日,一张《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引来焦作网友们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6月30日,记者联系到发此截图的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一位女工,她很无奈地告诉记者,毕竟找份工作不易呀,大家也只能按通知的规定时间去怀孕,不过这位女工也表示了严重不满: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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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年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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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 1 号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并刊登、播发相关公益广告。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疗、药品广告。
  第六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七条 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八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备案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妊娠14周以上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当地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互相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 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前,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并落实孕情检查制度,做好对妊娠妇女的经常性访视和孕情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后,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
  (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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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不太清楚,最好咨询你厂里面的工作人员比较清楚,平时多喝温水,不要过于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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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国家是有规定的孕妇有产假,哺乳假,你可以去查一下相关资料。
12-0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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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1岁7个月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孕妇一定不可以上夜班的,但是一般在怀孕4个月之后都是不允许给孕妇上夜班的。
12-04 15:24
选择分类备孕期
客户端下载关于怀孕女职工7个月的劳动时间安排,谁知道具体可以休息多少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那么谁知道具体休息多少时间,有没有明确规定呢?是休息一小时半小时还是?谁能提供法律性质的依据,我想知道具体规定休息多少时间,是休息一小时半小时还是?谁能提供法律性质的依据?我在上海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工间休息.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二)点: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上海有个《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从结婚到怀孕到育儿,在篱笆受益良多.很想也为jms做点事情,整理了与生育有关的假期规定,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虽然实践中有些单位并不按照规定办事,但弄清楚后至少有些方面还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整理了一点目录,方便大家查阅第1页第1楼:产假规定第1页第3楼:产假、哺乳假等分类第1页第4楼: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关生育津贴的问题参见:第1页第4楼12333生育政策问答链接地址;第29页865楼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相关法规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时间90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产假时间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产前假、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3条有最新规定)、
第十三条: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授乳时间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日第二次修正)》第23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应以上述新规定为准)
八、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修改: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根据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
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
(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
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
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
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
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很多人问.法律依据为:《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提供一个上海劳动局政策问答的链接:http://www./zcwd/list_flzcwd.jsp?code=M0308相关问题都有具体规定.
06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464元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的: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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