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聚硕科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一定会留在公司吗?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算作培训费?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算作培训费?
【法律咨询】:您好,胡律师!我2010年7月到合肥某公司上班,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单位派我到国内某知名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我必须为公司工作5年,如提前离职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培训半年结束后,经核算单位支付培训费5万元。2012年6月我单方辞职,我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在计算违约金我和单位有争议,单位认为应将培训期间的工资,一并算入培训费。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我应该承担多少违约金?
【胡敏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2
条第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旨在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规定,实践中对违约金数额多少,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合理地扩大数额,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案因你主动辞职,因此需要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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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16号科硕大厦2楼&&&&
邮&&&&编:2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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