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买宁波市总工会医疗互助助保险每年哪月实行

请问上海退休人员的工会的大病、住院医保今年的保费是多少?_百度知道
请问上海退休人员的工会的大病、住院医保今年的保费是多少?
是的,去年交185元的今年要交222元,每年都会往上涨一点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号)的规定:(八)“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日起,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07元/份;在职职工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22元/份;2014年“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2013年6月之后退休的首次参保人员、中断后一年内再参保的人员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份;其余社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444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按照标准对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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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医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将不能办理基本退休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对医保工作进行规范,将于日起实行。明年起,将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欠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下月起,系统自动对该单位进行识别和封锁,停止欠费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缴清欠费后系统才会自动解除封锁,但不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文章出处:理财师)基本医保限制较多怎么办?绝大多数人都参加了城镇居民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但我们在看病的时候往往发现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限制颇多,不少药品也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内,如果您想要使用这些药品的话就必须要自费了,而且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的报销额度是有上限的。所以现在很多人都喜欢给自己再购买上一份,为自己的健康再加上一层保障。商业寿险如何选择?(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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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会医疗互助费每年几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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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缴费时间不一样,咨询当地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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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总工会提倡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保的是什么内容?_百度知道
上海市总工会提倡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保的是什么内容?
主要内容:
保障范围:(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责任:(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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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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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其中,个人累计最高给付额达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目前,通过社区服务点办理给付手续的职工已经占到总数的88.5%以上、累计达158.8万人次。 1996年8月,上海市职保会建立了会员遭遇重大灾难互助基金,对于会员遭遇火灾、水灾、因公殉职,及特困会员、特困会员子女就读有困难等,分别给予慰问金帮困送温暖。1996年上海四川中路火灾,四十户人家遭灾,其中二十二户是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职保会第二天就将每人2000元的救助款送到了遭灾会员手中。此外,上海市职保会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医疗帮困卡和对进公惠医院住院治疗的困难职工补贴,并精心组织元旦、春节期间为困难会员送帮困金、助学金等活动,为需要帮助的职工家庭送上互助互济的爱心。几年来,已累计发放医疗帮困款300万元、重大灾难救济款、春节帮困及助学帮困款近200万元 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从4月1日起,市总工会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开展意外伤害等五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新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已经出台。同时,停止办理原有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计划》,原已参加了该计划的,其保险期限内保险责任不变。 据悉,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计划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的权利,用于缓解会员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收入降低、治疗支出费用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申请 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 昨日,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计划;未加入本会的职工,工会会员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会费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计划。 有关人士强调,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缴费 互助费标准分三档 据透露,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74元、100元;每名会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且每个档次只能参加一份。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93元、124元。 有关人士称,参加计划的会员属于列出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并且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保障 期内可领取四项互助金 据悉,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可以领取四项互助金: 一是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二是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参加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且不满一个月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三是根据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按标准一次性领取一定金额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四是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将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篇二:关于贯彻《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 关于贯彻《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职工互助保障 计划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试行)》的实施意见 沪职保〔2011〕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试行)》(沪工总财〔号)精神,就贯彻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证管理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的补充通知》〕(沪财库〔2011〕5号文),日起停止使用旧版《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二、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职工参加我会各项互助保障计划时,必须通过银行划账,即通过贷记凭证或网上银行形式缴纳参保互助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参加在职职工各项保障计划需划入如下账户: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 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需划入如下账户: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退休职工医保专户
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我会不再受理支票、现金方式办理参保业务。 三、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各项互助保障计划参续保手续时请携带缴纳互助金贷记凭证(银行回联单)的复印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互助金的请自行下载打印付款凭证(电子回单)。 四、我会受理参保单位参续保时,将提供给参保单位“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保障计划缴费明细”作为会计入帐凭证。“缴费明细”的印制、发放受市总工会财务部监管。 五、单位组织职工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保的,应首先将职工个人缴费通过单位工会往来账后,以贷记凭证或网上银行方式前来我会办理参续保手续。 六、为避免脱保,暂定、9月为过渡办理期,参保单位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贷记凭证,在宽限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必须在宽限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贷记凭证,否则将重新执行免责期。 七、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篇三:2014版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2014版)
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 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指定疾病+意外伤害+意外住院补助+身故保障)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全区广泛深入开展,扩大职工保障范围,切实缓解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导致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广大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广西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在整合原有保障计划基础上,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第二条: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以往未患有本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及手术者),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单位或团体参加本计划。 既往参保已获得指定疾病、女性安康给付的或投保前已患有本计划内所列指定疾病及手术的人员不允许加入本计划,对已参保的人员经核实后取消参保资格,并对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 参保办法 第三条:参加本保障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部参保,且最低不能少于5人;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参保单位,须75%以上在职职工集体参保。 第四条:参保时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单” 2、提供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姓名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和EXCEL表格数据。 第五条: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互助保障计划和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个人参保份数共累计不能超过五份,参保份数具体要求如下: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单位集体加保除外,但参保份数累计不能超过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不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三份;续保人员可按上一年度参保份数续保。 经审核发现参保份数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团体,退回参保申请,超过上年度保障到期后30日内仍未补回参保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该单位或团体人员作为新保人员处理,并对补充材料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障期限 第六条:保障期限一年或二年为一期,于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总互助办)和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缴纳的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明细清单等资料,同时经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盖章(经办人签章)的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或二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执行120天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在每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取消120天的免责期。但在本期保障责任终止之日起到下一期保障责任生效之日前,互助协会不承担保障责任。续保时增加的份数,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按首次参保执行120天免责期。超期续保(即上一保障期满后30日后参保),视为新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将重新执行120天的免责期。
保障费 第七条:保障期限一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60元;保障期限二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120元。 第八条:保障费的缴纳可视具体情况通过多渠道解决。(1)个人缴纳; (2)福利费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列支。(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定。
保障责任及保障金额 第九条: 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其他十四种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本计划所指的指定疾病(手术)保障范围内的指定疾病(手术)系指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续保和非典型肺炎、致病性人禽流感患者无120天免责期)至保障期满期间内经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或施行)以下各种疾病(或手术):1、肝癌、肺癌、胃癌、肠癌、膀胱癌、骨癌、喉癌、鼻咽癌、淋巴癌、皮肤癌、前列腺癌、睾丸癌、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等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非典型肺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6、四肢瘫痪;7、致病性人禽流感;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9、严重Ⅲ度烧伤;10、颅内原发性肿瘤摘除手术;11、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2、心脏瓣膜臵换手术;13、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以上保障范围内9种指定疾病和6种指定手术的具体定义详见附则)。 意外伤害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 本保障计划意外伤害残疾保障范围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日联合发布版本)为适用标准。 (一)被保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按本项保障给付限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按本项保障给付限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障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障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障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障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障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障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住院补助保障:每份保障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助为人民币伍拾元/天,最高给付180天。篇四: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作者: admin2
10:48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 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日至日。 第三章 保 障 责 任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 [“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 第四章 除 外 责 任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费”、“自付(二)”费用)。 (二)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 第五章 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五条 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后,被保障人应在本计划的有效责任期内申报给付。 (一)申请门诊、住院医疗给付互助金手续及流程 1.持有京卡〃互助卡的在职职工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中。(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2.集体和职工个人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单位或服务站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银行卡中。(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门诊、住院医疗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内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发生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应首先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自建补充医疗和参加商业保险(本文来自: 池 锝
网:上海市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补充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表 ②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④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第六章 附
则 (一)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二) 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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