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或异常试管婴儿的流程死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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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妊娠20周以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为死胎。由于大约半数的死胎案例妊娠时期根本没有任何征兆显示存在问题,所以多数父母是在完全没意识到的情况下丧失胎儿。胎儿死亡的两个星期之内一般能自然娩出,选择等待自然娩出对孕妇的健康没有多大的风险。如果孕妇选择等待自然娩出,但两周过后仍毫无动静,最好还是进行人工引产,因为时间长了有凝血的危险。就诊科室:妇产科常见病因:胎儿严重畸形,孕妇的高血压,分娩之前胎盘提早局部或全部剥落,胎儿成长受局限,早期破水引起子宫内感染,地中海型贫血或恒河猴因子疾病,未经察觉或控制不良的妊娠糖尿病,细菌感染等常见症状:胎动停止,胎心消失,子宫不继续增大,子宫底及腹围缩小,乳房胀感消失、缩小,全身疲乏,食欲不振,腹部下坠,产后大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传染性:无病因1.常见因素(1)胎儿严重畸形:死胎或有遗传性或因环境导致或未知因素引发的结构性畸形。(2)孕妇的高血压病情导致胎儿不能得到足够的养料和氧气供应。(3)高血压引发妊娠惊厥,造成孕妇与胎儿死亡。(4)分娩之前胎盘提早局部或全部剥落,胎儿因母体过量失血而缺氧,情况可以危害母亲和胎儿的生命。(5)胎儿成长受局限:太小或成长缓慢的胎儿无论是产前或分勉时都得面临较高窒息(缺氧)或不明因素的风险。(6)早期破水引起子宫内感染。(7)地中海型贫血或恒河猴因子疾病。(8)未经察觉或控制不良的妊娠糖尿病。(9)细菌感染:弓形体病、B型链球菌和德国风疹是造成24周和27周之间的胎儿死亡的重要元凶。2.其他较罕见原因(1)难产。(2)脐带因素。(3)婴儿受创伤。(4)过期妊娠:妊娠期长过42周。临床表现1.胎动停止,胎心消失,子宫不继续增大。2.子宫底及腹围缩小,乳房胀感消失、缩小。3.胎死时间长者可全身疲乏、食欲不振、腹部下坠,产后大出血或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检查1.X线检查在胎儿死亡早期,X线检查可无任何异常发现,直至胎儿变形后,腹部可见4个主要的X线征象,其中胎血分解形成气体是惟一可靠的。X线诊断征象:(1)气体形成 该现象发生于胎儿死亡之后6小时至10天,气体积聚在胎儿大血管或软组织,多数病例有此现象。气体形成仅出现在晚期胎儿死亡中,有时会被误认为由母亲过多的气体蓄积造成的,诊断可能较困难。(2)胎头周围晕征 是胎儿死亡48小时内首先出现的征象。由于胎儿帽状腱膜下液体积聚,头皮下脂肪掀起形成光晕,多数病例可出现该现象,但有时须与胎儿水肿相鉴别。(3)胎儿颅板塌陷 多在死亡7天以后出现,10天之后几乎均可见颅骨板塌陷。它主要是由于胎儿死亡后颅内压减低,引起颅骨变形所致。(4)脊柱成角现象 胎儿死亡后,脊柱张力的减弱或消失,出现向后成角现象。2.超声检查胎儿死亡时间不同,其超声检查显像亦不同。诊断1.胎动停止,胎心消失,子宫大小与相应妊娠月份不符。2.超声检查示无胎心、胎动,颅骨重叠。3.X线检查:胎儿脊柱成角弯曲。4.羊水甲胎蛋白显著增高。5.尿雌三醇含量&3mg/24小时。治疗确定胎死腹中以后,通常会进行引产。大部分的胎死腹中,都可以经由阴道自然生产,并不需要开刀。如果死胎留在子宫内太久没有处理,会对母体产生不利的影响。一般胎死腹中的时间超过四个星期以上,孕妇就会出现血液凝固、功能受损的并发症。胎死腹中的引产过程和自然生产差不多,但是因为胎儿较小,所以出血的情形会比足月生产小,恢复也会较快。如果没有其他问题,避孕3~6个月,就可以考虑再度怀孕。但是如果有异常的情形,例如高血压或是糖尿病,可能需要经过治疗以后,再考虑怀孕。预防1.孕期慎重用药许多药物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体,进入胎体的药物是否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多大,这和用药的剂量、持续时间、药物种类、给药途径、胎儿易感性等因素有关。以用药时间为例,如果在初孕4~6周的胎儿器官形成期,往往最易致畸。一般说来,用药时间越早、持续用药时间越长、用量越大,则危害亦越大。2.避免病毒感染怀孕初期2~3个月,胎儿对病毒十分敏感,因为一些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等均可引起胎儿畸形。如果患活动性结核病、肝炎,宜终止妊娠。因此孕早期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预防病毒感染,增强体质,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孕妇要避免感冒。3.避免有毒化学物质过多接触洗涤剂容易造成流产,也应引起注意。放射线、同位素、化学工业毒物如苯、氯丁二烯、亚硝胺、铅以及剧毒农药均有致畸作用。从事化工生产或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孕妇,应尽量调换工作。农村孕妇不要喷洒农药。4.忌烟、酒,控制浓茶和咖啡的摄入量烟草中含400多种有害化合物,其中尼古丁是罪魁祸首。孕妇吸入或在烟雾缭绕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可招致流产、早产、胎儿发育不良,甚至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免唇、腭裂、无脑畸形等。吸烟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率也较非吸烟孕妇高。怀孕后吸烟或被动吸烟,可使胎儿发育延缓,还可造成流产、早产、死胎。酒精通过胎盘进入胎儿,可使出生后的婴儿身材矮小、智力低下。受孕前酗酒,可使发育中的精子和卵子发生畸变。这种畸变的生殖细胞结合,就会把有病的遗传基因传给后代,引起胎儿“酒精中毒综合征”。浓茶、咖啡具有兴奋作用,可以刺激胎儿增加胎动次数,甚至危害胎儿的生长发育。在药物对胎儿致畸的动物实验中,发现咖啡因能引起小动物畸形。5.坚持规律产检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并预防疾病,保护孕妇健康。妊娠后,为适应胎儿生长发育,母体各个器官发生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可以是生理的,也可以是病理的。如果母亲在妊娠的同时合并心、肾、肝、肺等重要器官疾病,就可能危及母子健康以至生命。产前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畸形,适时终止妊娠,也可以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是否正常,适时给孕妇以生活、卫生、保健指导。怀孕早查可预防遗传病,特别是高龄孕妇,更应及早进行检查。怀孕3个月起应每月检查一次。6.如何及时发现可利用胎儿心跳监视器以及超声波检测胎儿的心跳,在胎儿出生之前发现胎死腹中状况。怀孕中期以后的胎死腹中,通常孕妇自己也会感觉到某种异常。最明显的感觉是胎动消失,完全感觉不到胎动。另外的征兆包括子宫不再随着怀孕周数变大,体重没有增加或减轻。您现在的位置 >
死胎是怎么回事 死胎死婴死产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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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在线观看)死胎的症状和原因有哪些
本文导读:什么是死胎?死胎指的是孕妇怀孕20周以后,因为某些原因出胎儿死亡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女性朋友应积极的去医院做引产手术,否则极容易给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还可能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糖尿病介绍
糖尿病(diabetes)是由遗传因素、免疫功能紊乱、微生物感染及其毒素、自由基毒素、精…
&  死胎的有哪些?
  症状一、首先孕妈咪会感受到胎动停止、胎心消失以及不断增大的情况发生;
  症状二、孕妇患有死胎会有子宫底及腹围缩小,胀感消失、缩小的症状发生。
  症状三、如果死胎时间长的话,孕妇还会有全身疲乏,食欲不振,腹部下坠以及大出血或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情况发生。
  死胎的发生不仅让孕妈咪要的希望落空,如果不及时处理掉的话,还会给孕妈咪本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死胎的病因,希望能帮助大家有效的死胎的发生。
  死胎的病因是什么呢?死胎常见的病因有:
  病因一、母体,比如如果孕妇患有、高血压以及败血病等疾病时,就极容易出现死胎的情况发生。
  病因二、宝宝本身的问题,当遗传基因出现异常,染色体异常将会导致停育,出现死胎。
  病因三、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使其生殖器官受到感染,进而影响到胎儿的健康,造成流产等危害的发生。
  病因四、孕妇在孕期患有某些疾病,也可以引起胎儿停止发育,进而引起死胎的危害的发生。
  病因五、缺氧也是会造成胎儿死亡的情况发生,比如羊水过多,胎儿被脐带缠绕脖子等。
  另外,婴儿受伤、多度妊娠、脐带饮食以及难产等也是会造成胎儿死亡。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死胎的情况是可以通过有效的防护措施来减少其发生的。所以女性朋友在怀孕前除了要做相关的检查外,在孕期同样是需要定期做相关检查的。因为通过检查不仅能发现孕妈咪是否有潜在的危害,如果有的话也能及早的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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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文排行医疗纠纷中胎儿是死胎、死产还是活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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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欧阳某某、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日早上7:40左右患者刘某某拨打万安县某某院(以下简称医院)妇产科医生某某的电话要求入医院待产,刘某某于8时30分由医院用急救车接入该院待分娩,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相应的检查,以“产科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家属产妇及胎儿状况评估为正常,但没有就分娩方式的选择履行告知义务。当日9时半左右,医院要求家属在一份空白的“分娩进行”中签署“要求催产”意见。一直到12时半左右未能把婴儿分娩出来,于是患方打电话给妇产科医生徐月华(已下班在家)要求进行剖宫产尽快结束分娩,当日医院要求家属在一份空白的“病历付页”上签署“要求做手术”。之后,刘某某进入手术室,不久刘某某在朦胧中听到一婴儿的哭声,由于身体虚弱,刘某某一直处于半醒状态,直到当日下午五时7分医院才让刘某某的丈夫进入手术室探视刘某某,此时夫妻俩才了解到新生儿未救到(期间医院一直未告知夫妻俩新生儿的死活或病危等情况)。患方认为新生儿死亡不清不楚,于14日下午要求复印病历,在复印病历时医院要求家属尽早埋葬尸体(未告知可以进行尸解以明确死因),患方同意,当时医院只给予复印部分病历,而对未给予复印的病历未提出可以进行封存,之后婴儿尸体不知何时采取何种方式被医院擅自处理。由于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患方委托律师准备诉讼,12月21日下午四时左右应患方的代理律师的要求医院才对病历进行封存,于日提起本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应是:1、刘某某分娩过程中的胎儿是死胎、死产还是活产;2、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其过错与胎儿(或新生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大小。
在诉讼中,经法庭释明,原告不申请也不要求重新鉴定,原因是作为重要的被鉴定对象婴儿尸体下落不明,无法通过法医学鉴定判定婴儿是否是活产,认为通过被告的病历即可判定婴儿是是活产、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新生儿的死亡完全是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等事实。被告要求司法鉴定,法庭主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委托了鉴定,经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但在该鉴定书中,隐含着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回答,即认为是胎死宫内或胎儿死亡,但未明确是死胎还是死产。本代理人认为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不具有合法性
1、该鉴定书的被鉴定对象弄错及遗漏。将身份证号为173169列为被鉴定对象,并遗漏重要的被鉴定对象胎儿(或新生儿),被鉴定对象弄错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错误,遗漏重要的被鉴定对象胎儿(或新生儿),说明对刘某某分娩过程中的胎儿是死胎、死产还是活产未进行鉴定。
2、该鉴定的受理违反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的重要鉴定材料住院病历尽管法庭组织了质证,但原告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很多异议,法庭在质证笔录中未对病历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吉安市医学会以病历的真实性不确定为由不予受理,但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却为挣取巨额的鉴定费而予受理,且在受理以后也未对病历的真假进行甄别,而直接依据病历进行鉴定,显然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的规定。
3、鉴定过程中剥夺原告要求回避及陈述事实的权利。在鉴定听证会上,原告欧阳某某到会并要求参加,但鉴定机构拒绝其参加,剥夺欧阳某某要求回避及陈述事实的权利。听证会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民事起诉书”1份,“对部分病历的质疑”15份,“患方的陈述意见”1份、在听证会上,原告提供了“补充意见”1份,但根据鉴定书,鉴定机构只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书”1份,剥夺原告陈述事实的权利,鉴定机构偏听偏信。
4、邀请的两名所谓的专家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其姓名及鉴定资格。
二、该鉴定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
1、该鉴定书在未对被告提供的病历真实性进行甄别,依据真实性尚不能确定的病历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肯定不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
2、根据被告的病历,有死产、死胎、活产(新生儿)三种表述,从证据采信的角度应采信对被告不利的表述,即应为活产(新生儿),但该鉴定书却采用胎死宫内或胎儿死亡这样含糊不清的表述。另从法医学鉴定角度,确定刘某某分娩过程中的胎儿是死胎、死产还是活产,可以进行两项重要的鉴定即肺浮扬试验(未呼吸的肺,因肺内不含空气,呈实体状,比重为1.045~1.056,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气,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小于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应用这一原理判定有无呼吸,称肺浮扬试验)和胃肠浮扬试验(这是肺浮扬试验的辅助试验。由于新生儿呼吸运动时也将部分气体咽入胃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空气逐渐由胃进入十二指肠和小肠,也可以检出。根据胃肠内有无空气,可辅助判断是活产还是死产。同时,根据空气分布的部位可以推测新生儿生存的时间),但该鉴定书未进行这两种试验,就草率地认为是胎死宫内或胎儿死亡,因此该鉴定书关于胎死宫内或胎儿死亡的表述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
3、鉴定书认为被告存在滥用催产素的过错行为是正确的,但认为原告要求使用催产素也是过错行为没有依据。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用药的安全、有效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义务,而患者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义务,在权利方面也只有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没有选择权或决定权,该鉴定书将原告要求使用催产素作为原告的过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基本的常识,按鉴定书的说法,患者有权利也有义务指挥医生用药,那还要医生干什么呢,这一鉴定结论显然是为被告推卸责任。
综合以上,本代理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供的病历可直接认定胎儿是活产、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新生儿的死亡完全是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等事实,理由如下:
一、关于胎儿是活产的理由: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妇产科学会的规定,活产(即新生儿)、死胎、死产都有各自特定的定义,活产(即新生儿):不论通过自然产或手术产,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只要有过呼吸动作或显示过生命现象的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者,即心跳、呼吸、脐带血管搏动、随意肌肯定收缩。死胎:在正式临产前胎儿死亡、胎心消失,胎儿全身娩出后始终未显示出任何生命征象,如心跳、呼吸、脐带血管搏动及随意肌肯定收缩者。死产:在正式临产前尚有胎心,但正式临产后胎心消失,胎儿全身娩出后始终没有显示过生命现象者。但在被告的病历中却同时存在这三种情况,从证据采信的角度应采信对被告不利的表述,即应为活产(新生儿),且根据以下也可认定为胎儿是活产。
1、最直接的证据是“分娩记录单”,该记录是从分娩发动一直至出室检查止的情况,直至分娩小结,打ˇ打-会有疏忽尚可理解,但该记录单清楚地记载了婴儿的出生时间、体重,且在分娩小结中未记载为死产、死胎,这些均可表明“分娩记录单”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反映;
2、被告认为是死胎的重要证据是没有采集图像的彩超单,但该彩超单是伪造的,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医院的临时医嘱单,只有13日9时医嘱执行一次B超,13日13时既没有医嘱B超也没有执行B超,且根据原告的住院费用明细单,被告也只收取了一次B超费73元,充分证明关于死胎的彩超检查报告是伪造的。第二,根据“万安县中医院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术前小结”、“麻醉谈话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单”,被告在术前诊断的是胎儿宫内窘迫,特别是在“术前小结”中清楚地记录了胎儿术前的胎心还是141,充分证明术前胎儿是有胎心的,而非死胎,据此也充分证明关于死胎的彩超检查报告是伪造的。第三,如果确实是死胎,根据临床规定是无须进行剖宫术,鉴定专家也已注意到这一矛盾,被告已实施剖宫术,也可说明术前非死胎,从这一行为也可印证关于死胎的彩超检查报告是伪造的。第四,是否进行第二次B超作为患者是清楚的,医院不可能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如B超确实诊断为宫内死胎,医院肯定第一时间告诉患者的家属,从这一角度也可证实关于死胎的彩超检查报告是伪造的。今天被告在法庭上再次确认系死产,不是死胎,认为B超单的记载为死胎属表述错误。我们认为,在剖宫术前就发现胎儿死亡,根据定义应为死胎,根据医学常规就应停止剖宫术,实施产钳、胎头吸引等助产方式,但被告在手术后认定为死产,说明非死胎,关于死胎的B超单是伪造的。
&3、建立了活产(即新生儿)的病历“新生儿记录单”、“母乳喂养记录单”、“新生儿护理记录”,并清楚地记载了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即出生时间日13时44分,因此从这一角度也可印证婴儿出生不是死产、死胎。
关于“分娩记录单”所记录的情况,医院辩称是工作失误导致,这是无稽之谈,作为医护专业人员,是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在打ˇ打-中失误后,在分娩小结中也会有记载分娩结果是死产或死胎。
关于“万安县中医院手术记录”、“分娩进行”等病历有关涂改的地方,医院辩称是医师笔误及字迹潦草导致,这也是无稽之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医院的医师对此规定是明知的,在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还采用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这不是笔误或字迹潦草的问题,而是为掩盖不能见阳光的事实真相。
关于两张同时间但内容不同的“体温单”,医院的解释是其中一张漏填脉搏,重新补写了一张,这真是忽悠。一是两张中没有哪张漏填了脉搏,二是即使有漏填脉搏,何必重新写,直接添加就是了,就是重新写,测量体温的时间等内容也应是一样。
医院对有关涂改或记载婴儿为活产的病历认为是失误或潦草所致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刻意伪造记录,完全可以重写一份。我们认为医院的这一说法已付诸实施,之所以有的没有完全重写(伪造),原因要么没有认真地审查,要么是没来得及重写(伪造),要么是医护人员没有完全丧失良心,等等,以致仍留下蛛丝马迹,应验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通过以上分析,婴儿出生为活产,有关记载婴儿为死产、死胎的病历均是通过伪造、篡改、销毁而形成的。
二、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新生儿的死亡完全是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被告在无使用催产素指征的情况下,却使用催产素,短时间内造成宫口迅速开全,宫缩较强,致使胎儿宫内窒息,被告在发现胎儿宫内窒息的情况下仍不急行剖宫手术,仍继续使用催产素阴道试产,加剧了产妇及胎儿宫内窒息等使用催产素所产生的并发症(鉴定书有表述),胎儿出生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放任新生儿死亡(没有新生儿抢救病历)。出现这些严重后果以后,被告为掩盖事实、推卸责任,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擅自处理婴儿尸体,被告过错的严重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关于被告擅自处理婴儿尸体的行为,被告辩称家属同意不进行尸解并由医院埋葬,这是不事实。根据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其在-下午4:55记录的内容是“死婴处理,经同家属协商,家属(其父)同意埋葬”,由欧阳某某签字。根据这一记录,欧阳某某只是同意由自己埋葬,并没有同意由医院埋葬,在医院没有开具死亡证明并向患方交付尸体的情况下,在双方对死因、是活产还是死产、死胎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告知原告可申请尸体解剖,而急于擅自处理尸体,一方面造成当前鉴定材料不全,以致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另一方面也说明医院急于想掩盖事实真相。
以下也可说明被告有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12月14日未复印给原告的所谓的主观病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尽管规定患者只能复印所谓的客观病历,但同时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所谓的主观病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未复印的病历进行封存。但12月14日原告申请复印病历时,被告对未复印的病历没有进行封存,被告辩称患者未提出要封存病历,所以没有封存,据此推卸责任,这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原告已明确提出要复印全部病历,被告不但没有告诉原告按规定所谓的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可封存,而且也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动履行封存病历的义务,只是不给复印。医院这一不作为,其目的是为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原告主张12月14日未复印给患者的所谓的主观病历有伪造、篡改、销毁,是可以推定成立的。
被告还有侵犯原告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过错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分娩方式的选择上被告未告知原告并由原告选择,在产妇及婴儿的病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辩称在“产科知情同意书”5中已告知,根据5,主要是告知了产科合并症的处理方式和风险,并没有告知有哪些分娩方式可供选择。被告今天当庭辩称在B超发现死胎时就立即告知了原告,但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告,被告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采信。
三、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15780元、丧葬费1454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事处理医疗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4798元,合计166124元,另外还有参加鉴定的费用1637元。以上费用均为因死婴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如被告的过错行为还造成产妇刘某某其他损害及损失,刘某某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谢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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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劲松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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