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两岸 三通 的意义法律适用问题有什么意义

关于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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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英文标题】 Applicable law in civil cases with Taiwan interests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72
【全文】【】 &&&&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台民事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台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正确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以积极、务实的精神,探讨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遵循的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和两岸关系的现状,涉台民事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正确地处理涉台民事案件,才能有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从维护祖国统一的根本利益出发,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一个中国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核心问题,离开一个中国的原则就根本谈不上国家的统一,即使将来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了祖国的统一,也同样需要维护一个中国的原则。在此之前,更应当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应当反对任何有悖一个中国原则的主张和行为。因此,在审理涉台民事案件时,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持适用国家法律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涉及两岸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事宜时,应当不同于国际上的国与国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而形成的司法协助。在具体诉讼活动中,台湾当事人不应以“中华民国”居民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应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涉台民事案件时,可以将案件作为一个国家内部特殊类型的案件来对待,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一些相应的灵活措施。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
  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都是中国公民,不应当厚此薄彼,更不应当有任何偏见和歧视。他们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和诉讼义务。所以,在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时,必须同等对待,必须依法平等地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不应片面强调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谁的权益合法就保护谁,谁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就责令谁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正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三)有利于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原则
  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海峡两岸人民共同的任务。由于种种原因,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双方共同完成这一任务。两岸人民为骨肉同胞,感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岸的美好河山相互吸引,两岸的经济有很大的互补性。因而不断扩大交流渠道,拓宽合作领域,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做到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原则,多做和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增进相互信任,促进交流与合作,促进早日实现“三通”,为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涉台民事案件,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目前状况下发生的纠纷。所以处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考虑现状,着眼未来,实事求是地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及确认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既要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也要充分考虑海峡两岸长期隔绝,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立足于两岸尚未实现直接“三通”的现实,着眼于将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实现,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二、审理几类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大陆与台湾地区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使将来实现“一国两制”的构想后,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涉台民事案件类型较多,这里只就审理几类案件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姻问题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去台人员与大陆原配偶发生的婚姻纠纷。二是台湾居民来大陆探亲、旅游、投资办企业、从事经贸以及回大陆定居,与大陆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后而发生的婚姻纠纷。对上述两类婚姻案件,既要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又要结合特殊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现分述如下:
  由于海峡两岸长期隔离,去台人员与大陆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有的一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对于这类婚姻纠纷,应当考虑双方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其中对于双方分离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可裁定注销原判决,婚姻关系即行恢复。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的,可不以重婚对待;一方要求与其配偶离婚的,按离婚案件办理。
  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台湾居民来大陆探亲、旅游、投资办企业、从事经贸等活动的逐年增多,因而两岸居民结婚的也逐步增多。其中有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提出离婚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其中对于双方均能提供本配偶证明;自同居之日起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以及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非法同居处理。在处理上述依法办理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案件时,如果涉及共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对于共有财产中能够查明的,可以一并处理;无法查明的,可不予处理。但是,如果台湾一方当事人在台有财产而一时无法查明的,在分割他们在大陆的共有财产时,对大陆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生活需要,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二)收养问题
  在涉台收养案件中,属于两岸交往以来形成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多,主要是历史上形成的收养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分离后,大陆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现去台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废除收养关系。另一种是成年养子女与去台的生父或生母取得联系后,要求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第三种是夫妻一方去台后,大陆一方收养了子女,现去台一方不予承认而发生的纠纷。
  涉台收养同其他涉台民事关系一样,是在一定范围内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除了具有收养关系的一般特征外,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它是基于两岸长期隔离的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而且海峡两岸至今仍未统一。所以对于涉台收养案件,既要根据《》(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特殊实际情况,才能妥善处理。
  审理涉台收养案件在适用法律问题时,首要问题是正确认定收养关系,这是正确处理涉台收养案件的前提。正确认定收养关系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寄养问题,寄养与收养不同,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成为自己的子女,产生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扶养是指公民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抚养子女,产生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寄养是指公民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而将子女寄托于他人,委托他人代为照管的代养行为。寄养只是一种委托关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在去台人员中,有的父母在去台时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于大陆亲友,由于两岸长期隔绝,父母不能回大陆,子女也不能去台湾,使被寄养的子女与受托人长期共同生活。这是一种寄养关系,不能使受托人与被寄养的子女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消除被寄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养关系。
  第二,关于过继问题。过继,也称立嗣,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它与收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收养是依法成立的拟制血亲,而过继是为了传宗接代。所以国家法律对于过继不予承认,也不予保护。但是,过继情况较为复杂,有的过继后形成了扶养关系,有的未形成扶养关系,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去台人员中,有的去台后,其在大陆的配偶,在大陆将亲属的儿子过继为继子,如果过继后共同生活,相互扶养,彼此照顾,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可按事实收养关系,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事实收养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民间一直存在着未经法定程序而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在涉台收养关系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收养关系,只要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当然,在国家收养法颁布实施后,凡收养子女应当按照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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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旭晟&《法学家》&1995年&第1期&【作者其他文献】  《知识产权》&1992年&第5期& 《法学》&1983年&第2期& 《法律适用》&1995年&第9期& 《法律适用》&1995年&第1期& 《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人民司法》&1980年&第4期& 《人民司法》&1993年&第9期& 《人民司法》&1981年&第8期& 《人民司法》&1984年&第4期&【引用法规】     关于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学家》1994年01期
关于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正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台民事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台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正确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以积极、务实的精神,探讨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一、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遵循的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和两岸关系的现状,涉台民事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正确地处理涉台民事案件,才能有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从维护祖国统一的根本利益出发,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3;D925.1【正文快照】: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台民事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台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正确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以积极、务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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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高法解释助推两岸民事司法互助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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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解释助推两岸民事司法互助一大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8:48:54
  两岸交往中一系列影响两岸民生的问题,都需要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多角度来构建两岸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两岸民商纠纷的解决机制,务实地推进了两岸民商司法互助
  刘文忠
  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有关法院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此前最高法院已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由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陪审员。同时在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其核心是解决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两岸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明确承认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赋予民诉当事人同等法律地位
  新规定务实而理性地赋予了两岸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两岸搁置争议,共谋两岸民生福祉的精神。
  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无疑增加了审判难度,而难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1988年至2010年12月以来,共发布了5个司法解释,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年,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2010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明确了两岸法律适用的问题,确立了两岸法律适用当事人的同等地位,事实上也确定了台湾地区民事规范可予以援引,理性而务实地助推两岸司法互助。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
  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
  根据2010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释,涉台民商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如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则予以适用,在审判中予以援引,承认其效力,从规范选择的实体角度明确了台湾民事法律地位,客观上承认了台湾民事规范的地位。根据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两岸发生民事纠纷可选择适用大陆的民事规范,也可选择适用台湾地区的民事规范,当然也包括两岸双边的民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使民事纠纷选择规范的层次和外延不断得以延伸,大陆方面在事实上已经有条件地承认或默认台湾民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两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程序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所谓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法律冲突规则。台湾作为中国一个特殊的法域,在两岸民商案件中可以根据冲突规范的基本原则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两岸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包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两岸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起到了一个样板作用。两岸关系历经各种政治形态变迁,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下构造一种长期、稳定的交往机制,减轻因政治对立造成的对两岸民生交往带来的伤害乃当务之急。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和立体化需要完善许多制度,但存在两岸协商后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属区际法律适用的范畴,该司法解释在承认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同时,确立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凡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规定违反大陆法律的基本制度、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国两制”的原则和精神均不具域外效力,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适用大陆的相关法律,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两岸交往越来越密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两岸民生的问题,例如两岸的婚姻问题、继承问题,合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多角度构建两岸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两岸民商纠纷的解决机制,务实地推进了两岸民商司法互助。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台港澳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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