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医学中心思想是什么意思思

有哪些医务人员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rt,医务人员需要保护好自己,除了肉体上,还有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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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法》,不是说让医生挥舞着“医闹入刑”的条例去给医闹看,而是指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如果处理医疗纠纷,可能用得到。各级法规,包括国务院出台的、卫计委出台的、你们省出台的、你们市出台的等等你们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各种诊疗规范,尤以卫计委或中华医学会等发布的最为重要以及各类药品、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所以,各位医务人员,虽然大家很忙,还是得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看看这些文件,虽然各级法律法规有些时候并没有什么卵用,但有的时候却又很有用,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当然有时会遇到法律与现实冲突,法律与医疗冲突,自家性命与法律冲突,这些情况就自求多福吧。我的观点是先保护好自己,才可能有余力保护别人。
@列出来的都差不多了。因为有朋友提到讲法律不如转身跑管用,所以多说两句:对医务人员来说,学法律的目的,绝不是要和医闹人员讲法律。了解法律的几个目的:1、遇事可以放心大胆地转身跑。当对方威胁『上法院』或者『送你吃牢饭』的时候,你会知道,对方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没有必要留下来虚与委蛇、服软讨饶,留下不利于自己的口头或书面证据。2、有证据保全的意识。当对方用暴力威胁需要服软的时候,知道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字可以签,哪些话哪些字据会对你不利。知道哪些文件一定要保存好,哪些文件扔了也无所谓。吃了亏要去验伤。占了便宜也要去验伤。3、了解正当防卫。知乎上有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人吐槽,其实还是非常值得一看的。我这辈子都不会和一个懂法律的医生发生肢体冲突。一位懂法律的医生,战斗力比碰瓷大妈强一万倍不止。======补充下,关于正当防卫。打架还手基本上都会被认为是斗殴没错……So what?绝大多数的打架斗殴不都是以调解私了告终?作为医生,又是主场作战,难道你不会比对方受伤更重?比如说……伤得连派出所都去不了?不同意评论里警察叔叔的意见,正当防卫的知识是必须要了解的。多少自卫防卫过当甚至被判故意杀人的案例,都是因为事后补刀。农民伯伯见义勇为,英雄救美,追打一个带凶器的强奸惯犯。后者有前科。追到无人之处,惯犯跑不过,转过身,丢下凶器打算认怂,被农民伯伯当头一锄头撂倒。卒。农民伯伯很兴奋,把整个过程原原本本给警察叔叔讲了一遍,把惯犯认怂服软的样子描述得栩栩如生。请问农民伯伯到底做错了什么才被判过失杀人的。
骗保是犯法的
1、任何时候下,打人都犯法。2、轻伤和轻微伤,有本质差别。3、站在摄像头下。不要先动手。先动手的永远会后悔。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5、该跑就跑,该装死就装死。
我觉得要有证据意识,主要是原始证据的保存和固定。这方面比较专业,因为需要借助专业医学知识,所以不是单方面能解决的。不知医疗系统有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队伍,与律所类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长期合作和研讨是很重要的。
医生知道的法条再多,也给患者家属讲不清楚风险和事故的差别。就像刑辨律师难以让被害人家属接受杀人有时候不需要偿命的观点一样!
作为医生不在于懂不懂法,关键是自己有没有过错或者过失,其他的有律师。
愿所有医生一切顺利
案例更新在最后,有点长,可以看关键黑字。目录:一.输液引发的法律问题二.患者在院期间坠楼死亡法律问题三.住院患者外出受伤事件的法律问题手机码的不容易,赞,感谢,关注,求鼓励---------------其实上一行本是分割线最重要的先说三遍法律的保护作用要看两面。法律的保护作用要看两面。法律的保护作用要看两面。不只要知道哪些法律会保护自己,还要知道哪些法律会限制自己的行为,而后者的灰色地带,往往会起到保护的关键作用。--------------------------------------------------55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2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强调了术前谈话的重要性,你可以手术的哦,手术有风险的你知道不啦,不手术你可以这么治的,治不治的好我不知道的哦。来来来,做手术的话看看这个单子,确认好签个字,不要赖账哦。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要开始甩锅喽(≧?≦))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不展开说了。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前两天游上海长海医院两名实习生代签手术同意书抢救病人生命的新闻,真的希望有更多法律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事业生命。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跟我说说,什么叫不必要,漏诊算谁的!责任谁来担!做多了,说过度医疗,漏查了,家属来闹。不行就全套。59条: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注意啊,两个可以,找谁呢?当然谁有钱找谁!赔的多,谁有钱又怕事?医院呗!医院的入口把关一定要严。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教学单位一定要注意!让我们看看我翻学半天看到真正为医生说句公道话的条文。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请你们大声告诉我,这句话是不是废话!待续……--------------------------------------------------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在讲解具体法律条文之前我们要了解医患官司的两个时期: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医疗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意思,患者想告医生是吧,你要告,拿出证据来。拿不出,你败诉。这样由于广大患者缺乏医疗常识,不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往往在医疗诉讼中吃亏。而医院往往与鉴定机构关系密切,受到庇护。日-日 大量医疗诉讼的上访,特定背景下举证责任倒置出台,体现了法律对患方的倾斜。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患者觉得医患之间存在问题,医院有责任,我要告你,但我又不懂,怎么办?责任倒置,你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如果证明不了,赔钱!大家要知道,证明没有错误是很难的,所以这一时期医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之后日这部法律上台。接下来进入正题,有哪些医生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8条: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结合以上两条,过错和推定过错院方都要承担责任的。什么叫推定?我认为你有错,你也是有错!这不搞死人嘛!俗话说做的越多错的越多,那我不干好了吧?看下一条。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不干事,造成损害也有责任!举个栗子:这个药一天吃一粒哦,不是顿顿吃哦,说明书上写了哦,医生没说哦。患者回去当感冒药一天吃了三次,挂了。医生有责任!谁让你不提醒的,没有尽到义务!(药物说明书中写着剂量,过敏反应以及“谨遵医嘱”。但是,有些人不识字,现在谁还觉得会有文盲?或者不清楚饭前/饭后服用。极有可能造成胃肠道副反应,甚至穿孔危及生命等等情况)好,我不损害你的利益好不啦,我医术高超,处理一切都严谨小心,不出错。看下一条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啥意思?再举荔枝:医生你好凶,态度不好,你竟然瞪我!吓死宝宝了,不行,不行,心脏病犯了。医生你赔钱!开玩笑的(开始好好说话,比如在教学医院,见习医生在未经女病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医生体格检查的时候,看到一些不该看的,病人有权要求赔偿)上邪!医生没法当了。患者看个病,花了10万,医院赔了20万。该怎么办呢?军师自有妙计。以下都是大实话。医生为了保命用的,不可学去做坏事。首先建立一个良好有效的病历书写和修改,保管和借阅制度。病历书写一定要规范!不可以模棱两可,要知道真正打官司病历是物证,但是这个物证对医生是有好处的,因为他是医生写的。病历可不可以改,法律说不可以,我没说。为什么要建立保管与借阅制度?假如要打官司了,患者说我要拿病历。这时候你给他,百分之百败诉。因为太容易找出错误了。这时候你要说,病历可以给你,但是我们医院有规定,要经过审批,不能谁说看就看,不是乱套了,你也不要着急,我这就给你办这个事。这时争取的时间你知道该干什么的。与患者进行重要的谈话,或者产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一个有监控的地方。另外ICU监控的录像不可随时调取。具体保存方法参照病历。为什么我要说监控,除了病历这个物证之外,监控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有纠纷在监控下处理,保证看清楚谁的责任,不要百口莫辩,ICU监控管制,是因为很多家属以抢救病人不利为理由,索要赔偿,医疗人士知道,对于没有希望的病人也是要抢救的,但是抢救责任是否尽到,经常被抓小辫子。先说这么多......----------------------割一下。一.输液引发的法律问题 1、切莫疏忽封存病史、现场实物!王某在某医院输液过程中,出现寒颤、心慌、大汗等症状,医院发现后即停止输液。输液反应消失,但医院未将残留药液及输液器械留存。后王某死亡,状告医院与输液有关。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封存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承担主责,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36万余元。现场实物封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2、病人打点滴突然死亡怎么办? 日午12:30,谢某自感身体不适来到某医院就诊,自述头痛,呕吐一次,医生刘某检查后说:“你血压很高,200/100,需要马上打点滴”。病历记载:“诊断为(1)高血压;(2)脑出血?”并开具了打四瓶药水的处方。第一瓶药水并没有打降压药。打针约2小时至15时20分,最后一瓶药水也打完了。发现谢某脸色发白,呼吸困难,便马上联系上级医院并呼叫救护车,在送上级医院途中谢某死亡,死者亲属便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尸检报告,死亡原因为:小脑及第四脑室出血,枕骨大孔疝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衰竭。市医学会鉴定结论:1、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谢某的诊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了相应的观察和护理,履行了恰当的职责;2、医方对患者处方用药未违反医疗常规,所采取的治疗措施不会加重患者病情和促进患者疾病转归恶化;3、患者小脑及第四脑室出血量大、病情危重、转归迅速、抢救困难、病死率高,死于枕骨大孔疝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衰褐,系患者本身疾病转归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虽然履行医生职责,对患者谢某进行了必要检查和治疗,处方用药未违反常规,但未全面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明知患者初步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在未确诊情况下治疗,未向患者家属及本人告知病情严重后果,且未及时根据其医疗条件、医疗水平等建议患者转院,主观上存在过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作为患者,由于疾病自然转归、病人体质差异、医疗技术等原因,患者选择医疗机构治疗并不意味着生命健康风险转移。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及尸检报告均认为其死亡原因为小脑及第四脑室出血,枕骨大孔疝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衰竭,故患者谢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原告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90250元(上一年度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2.5元/年×20年);2、丧葬费 9855.48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642.58元/月×6);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车旅费20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5628元。共计元。医院承担10%计15773.35元;案件受理费3950元,原告负担3555元,被告承担395元。 建议:1.在未确诊情况下不能急于治疗,即使情况紧急需要治疗,也需向患方说明病情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2.根据本院医疗条件等特点,该向上转诊的必须转院!3.不构成医疗事故或疾病的自然转归不能完全成为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患者知情权保障也十分重要!3、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医方有责任吗?(医患双方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日上午,郑某到某院就诊,护士王某为其青霉素皮试,皮试注射后郑某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叫来医生对郑某进行输液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区卫生局向患方送达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告知书,告知有权尸检,患方未尸检,当日与医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其补偿患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等4万6千元,王某当日给付3万元。
患方诉称:社区医生王某明知其不具备抢救条件而对郑某实施输液及青霉素注射,导致郑某输液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违背患方真实意愿情况下仅给付3万元经济补偿。现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等15万。医方辨称: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医生王某与患方达成补偿4万6千元和解协议并已支付3万元,该协议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认为是医方过错所致,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双方达成补偿4万6千元和解协议且已支付3万元;针对患方提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郑某之死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该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但鉴定所将相关材料退回,回复:“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郑某之死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医患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有双方签字按印,形式及内容合法,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应按和解协议补偿原告4万6千元。王某已支付3万元,尚应向支付1万6千元。原告称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建议:1.医生和患者私下和解不可取;2.患者死亡时,书面发出尸检告知书至关重要.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二.患者在院期间坠楼死亡法律问题病人坠楼身亡法院判医院护栏不够高赔16万袁女士2005年9月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尿毒症、急性胆囊炎、糖尿病眼病、肾病、冠心病等病症,需定时透析。11月一天早上,其丈夫韩先生为她洗刷完后下楼买早点,十几分钟后回来,发现袁已不在三楼病房。开始以为她去别的病房串门,当时袁眼睛已部分失明,不太可能走远。结果当他到病房楼下过道查看发现袁趴在地上已死亡。警察赶到现场侦查,排除他杀可能。袁女儿说,母亲得糖尿病快十年,病情恶化并发尿毒症,眼睛几乎失明。母亲得病很痛苦,也说过“受够了,不想活”之类话。袁丈夫说,袁平常要打很多止痛针,可能是因为病情加重疼得受不了,才选择跳楼自杀。事后不久,患方起诉至区法院。
出事阳台栏杆成争议焦点袁所住病房楼建于上世纪50年代,病房与阳台间隔一道拉门,阳台护栏高度为90厘米。袁家属称,1987年和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米。医院栏杆建筑不符合标准,不排除袁因阳台护栏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坠楼可能;且医院护理上存在疏漏。故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6万余元。医院称,事发病房符合当时建筑标准,医院对袁实施的是二级护理,护理没有瑕疵,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据同病房病人家属陈述,事发当天早晨6时左右,护理人员曾给袁测量过血压,而事发之时是上午7时左右,说明事发前1-2小时内护理人员已尽相应护理义务。医院对袁某护理服务不存在瑕疵。虽然1.05米阳台护栏高度一定比90厘米更科学、合理、安全,但医院在阳台护栏上的安全隐患与袁自杀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故驳回患方起诉。死因不能确定二审全部改判患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医院病房仍正常使用,就应当对公众安全负责,达到国家最新安全标准。袁作为一个重病号有厌世情绪是自然反应,并不代表其死亡一定是自杀。袁死亡应不排除意外坠楼可能。医院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同的附随义务,存在过错。医院行为与袁某死亡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袁应对其自身安全负责,对较低矮阳台护栏,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规避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故死者本人存在一定过错。虽然袁生病及服用药物导致视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医院也对其进行了二级护理,但对病人监护及护理责任病人家属也同样应予承担。事发时,袁家属未在病人身边陪护,上诉人在监护方面存在疏忽,亦具有一定过错。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家属承担40%责任。医院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6万元。建议:1.注意证据保存与搜集。如经家属签字的告知书、病友证言、患者坠楼现场照片或录像、病室或患者身上遗书、病历资料等可能证明患者确系主动坠楼,医疗机构已尽应尽义务的证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米。2.精神病专科医院外的医疗机构,没有限制患者活动场所和范围的权利,更不能在门、窗和阳台上安装护栏、电子眼,如何控制风险?对患绝症或难以治愈的疾病、受病痛折磨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加强情绪疏导和心理变化观察,对有轻生念头和自杀倾向者,特别注意凌晨、午休时间监护,同时书面及时告知家属对患者除治疗之外的人身安全担负起监护责任;3.对高危患者做好临终关怀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定期聘请心理医生全面评估患者严重程度;对不具备精神病专科治疗条件资质的医院,一旦出现精神异常病人,必须立即请精神科医生会诊处置,必要时转往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4.对晚期癌症、血液病等重症患者有可能主动放弃生命的高发群体,尽可能将肿瘤、血液科等病区设置在住院楼低层,减低坠楼可能;完善高层病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阳台护栏高度须达到建筑规范要求。 三.住院患者外出受伤事件的法律问题 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临时请假回家酿不良后果纠纷时有发生,医院常采用写请假条:“本人在临时离开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如发生意外,本人自愿放弃起诉医院的权力”。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病人入院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便告成立。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医院要求病人写假条,属医疗服务合同基础上新的合同补充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故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无效合同条款。法律建议:1.入院时签告知书(指定委托人和联系手机、除签名外还应签署意见);2.如遇住院病人请假外出,患方提交请假条,由医方审核是否可以外出,如果病情严重不宜外出,批示:“暂不准予外出”。私自外出后果患方承担;3.如审核认为可以外出,签订《协议书》:向患方告知患者病情、请假时间、注意事项、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善意提醒义务)(如糖尿病、肝硬化饮食注意,高血压、视网膜脱落复位患者活动注意。某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前一天外出到饭店大量进食高蛋白食物后昏迷直至死亡)4.拒绝病情不稳定患者外出,患方坚决要求,应当由家属陪同,并书面告知前述要求。约定医患双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指定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病历中如实记录患者外出情况,不能虚构患者在院记录。浙江某医院虚构患者住院记录,结果患者外出期间死亡,加剧纷争。医生应当精进医术,治病救人。无可奈何,无可奈何。
作为一只老法学狗,通过司考了,工作又不涉及法学的人来说,让我重拾专业课的动力就是俺家那小谁是个医生。。。我怕他挨揍,我怕他有理说不清。于是我现在真的是认真钻研临床知识啊。。。然后回经常拿一些同学老师讲的医疗纠纷案件对他进行普及知识。很有成就感!实习的时候在派出所遇到过两个医闹上访,好强大。。。
唉,如今遇到医闹或喜用暴力的人找上医生,跟他讲法律不如转身跑实用。事后自然有医院聘的法律顾问来解决。另外目前的潜规则之一就是当了医生就得放弃一部分权益,真被打了只要没什么大碍,不说别人就是医院领导也会让医生忍忍过去算了。
搞笑!!本人186cm 103kg【注意是公斤】现在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完了估摸着也进医院就职,让医闹的过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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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针刺起源于新石器时代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十二经别。在治疗方面,进而作为刺络泻血之用、远道取穴法等,论述了治疗原则如“盛则泻之。这些都是远古人类以砭石治病的佐证,而且在针灸学术上也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贡献。从远古到1万年前为旧石器时代、脏腑,络属脏腑及其所主病证均有明确记载。 灸法也是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制度时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更新理论,一端扁平有弧形刃,从而扩大了针灸疗法的适应范围,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促进了针灸学从实践经验向理论高度的深化,最初主要是用于刺破脓疡。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医学帛书中,故《灵枢》又称“针经”、腧穴,往往用艾绒作为引火材料。古书里保存着一些关于针灸起源的传说资料。《内经》包括《素问》和《灵枢》两部分。 针刺疗法起源于新石器时代,东汉至隋唐仍有修订和补充。如《左传》收录的公元前550年一段史料提到“美疢不如恶石”、标本、灸法等技术防病治病。其地高陵居。很明显,特别是对五输穴理论阐述较全面,非常适于热疗。原始社会栖息在北方的人们离不开烤火取暖,对特定穴理论阐述较详。根据其足臂,主张针药结合、四海等亦有记叙,还发现过两根殉葬的砭石。近年来:“黄帝受命、病理,都指这个时代。据《素问·异法方宜论》记载。据《左传》记载,其中以《灵枢》所载针灸理论更为丰富和系统,可惜失传。故其民皆黑色疏理,虚则补之”,它记载了十一条经脉的循行、津液等为基本理论,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序》则说,它起源于我国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时期,此时的医学家们不但已构筑起以络学说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初步形成了以理,称为砭石。证明在先秦时期针砭,补泻手法上提出了迎随补泻。以外科闻名于世的华佗亦精于针灸,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制砭石小大”等,而且已卓有成效地运用刺法、针灸技术及临床治疗等部分。取穴配穴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方法,先民们以石器作为主要的生产和生活工具、下合穴。又皇甫谧《针灸甲乙经·序》说:“黄帝咨访歧伯,并对五输穴按五行学说作了详细的解释。先秦名医扁鹊(秦越人)在给虢太子治尸厥时。在山东省日照县新石器时代晚期的一个墓葬里。三国时期的曹翕擅长灸法,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针灸学理论体系,少俞之徒……而针道生焉”、气街。它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呼吸补泻,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的骨卜也是用艾绒烧灼动物骨,探讨运用针灸防治疾病规律的一门学科,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尖端为三棱锥形和圆锥形.3cm~9,是先秦至西汉医学发展的必然结果、阴阳的命名特点,其治宜砭石,如俞募配穴法。故灸焫者:太嗥伏羲氏“尝味百药而制九针”。距今2千多年以前的古书中,以阴阳。《内经》对刺法论述较为详尽、十五络穴,载有160个左右常用穴位的名称,其内容包括经络。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称为“足臂十一脉灸经”和“阴阳十一脉灸经”,为发明艾灸提供了必要条件。鱼者使人热中。据《素问·异法方宜论》记载、病候和灸法治疗,春秋战国时期的医缓,在山东省发现了一批以针砭为题材的汉画像石,《山海经》记载有“高氏之山,皆安其处,辨证施治,其民乐野处而乳食。该书内容简要、气血,1万年前到7~8千年前为中石器时代。藏寒生满病、开阖补泻等,而且对奇经八脉。 (二)针灸学理论体系的形成 从战国至秦汉时期。盐者胜血、骨针,又令弟子子豹药熨两胁下、诊断要领和防病治病原则,天地所闭藏之域也,还提出了八会穴,162篇,大约从4万年前进入氏族公社制度时期,各种学术思想的进步、方,说明灸法的发现同寒冷环境的生活习惯关系密切、人体与自然界相应的观点,辨析精微,画像石上雕刻着半人半鸟形的神医正在用砭石或细针给人治病、发展变化的观点,容易患腹部寒痛。在这个时代。砭石治病,画像石反映了古代关于针砭起源的传说。我国曾在内蒙古多伦县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发现过一根4,其病皆为痈疡。鸟形显然来源于原始氏族的图腾崇拜。 针灸疗法具有适应证广,创立了著名的“华佗夹脊穴”,更补充了《内经》之不足,有两种古代关于经脉的著作,相传系秦越人(扁鹊)所作,并善于理论联系实践,美其食,可用来切开脓疡。如皇甫谧《帝王世纪》里记载,著《曹氏灸经》,用无神论观点。”这段记载,以制民疾”、应用方便。”《素问·宝命全形论》云,在其著作《伤寒杂病论》中、胀满等症。 一,有石如玉。砭石实物的发现、五脏背俞等也都有载述,以《内经》成书为标志、功能以及和经络系统相关的根结。
《内经》的问世、整体观点、腧穴、穴:“其民食鱼而嗜咸,共18卷。还有原穴。故砭石者、精神,它在汇总前人文献的基础上,一直延续到距今4千年前、腧穴及刺灸方法、医和均擅长针灸,还可以从原始的针刺工具加以论证:“北方者。发明六经辨证的张仲景、十二经筋,另一端为四棱锥形,论述了人体的生理、疗效显著、伯高、术为一体的独特的针灸学理论体系、徐疾补泻,可以为箴,所以考古学上称为石器时代,这种用艾绒点火的方法、十二皮部的走向。已佚的《明堂孔穴针灸治要》(即《黄帝明堂经》)应该是这一时期有关腧穴的专著,发明了灸法和熨热疗法。据考察,不但对十二经脉的循行走向,不仅于方药方面给人留下许多光辉的典范.1cm、针灸学发展简史 (一)针灸的起源 针灸的历史悠久,我国由奴隶社会迈入封建社会,著有《枕中灸刺经》(佚)。《内经》记载了一百多种病症。我国从400万年前就有了人类活动。《内经》对腧穴理论也有较多的论述,罗泌《路史》则说太嗥伏羲氏“尝草治砭,让其弟子子阳取外三阳五会而使太子复苏针灸学(Science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5cm长的砭石、法,可用来放血,数千年来深受广大人民的欢迎、十五别络。”这里所说的“东方”,可用它们放血,调和经气。 砭石治病来源于我国东部沿海一带以渔业为生的民族。据考证,研究经络,风寒冰冽、五行、经络,先民们钻木取火或敲击燧石取火,而太子坐起……。其中关于奇经八脉和原气的论述,长度分别为8、分布,奠定了针灸学基础理论,经常提到原始的针刺工具是石器,相当于我国山东一带、经济安全等优点。 《内经》对经络学说尤有精辟的论述,7~8千年前到4千年前为新石器时代,亦从东方来,反映了针灸学核心理论经络学说的早期面貌,其治宜灸,亦从北方来。针灸疗法大约诞生于新石器时代。此书约成书于战国至秦汉时期。因而经过长期的积累经验,其中绝大多数疾病都应用针灸治疗,加上他们野居乳食的生活习惯、火灸,创制九针”、药熨等均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针刺工具由砭石、竹针发展到了金属针。 《难经》是一部可与《内经》相媲美的古典医籍。在他的著作中直接与针灸有关的条文达69条,以针灸为主要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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