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教育厅万文俊有这人吗?

江苏省教育厅公布全省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和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
江苏省教育厅公布全省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和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系统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加强政务、校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近日,省教育厅公布了包括我省13个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133所高校的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办公室电话。  根据《中共江苏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辖市教育局和省属高校新闻发言人需在任免后一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报备。省教育厅将定期面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江苏省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新闻发布工作机构联系方式单&& 位姓& 名职& 务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及传真南京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张& 生副局长025- 025-(传真)新闻助理唐晓娟办公室副主任无锡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陈& 曦副局长4&新闻助理周丹宣传群工处处长48(传真)&徐州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李& 清副局长0516-0(传真)新闻助理张& 琦宣传处工作人员常州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胡& 鹏副局长17(传真)新闻助理巢小平宣传处处长2苏州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周春良副局长0新闻助理赵& 鸣信息处副处长8南通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卢鸿杰机关党委书记0513-9(传真)新闻助理沈& 健政策法规处处长0513-连云港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徐向阳副局长985(传真)新闻助理茆大斌办公室副主任淮安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陈& 波副局长0新闻助理华& 跃宣传信息办公室主任5盐城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郑英舜副书记、副局长2新闻助理朱建奇办公室主任扬州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卫& 刚副局长947(传真)新闻助理邵学云办公室主任镇江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姜成林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0新闻助理唐守伦办公室副主任泰州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管文华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05新闻助理朱& 尧工委办主任0523-9(传真)宿迁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庄永之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2新闻助理马祥云办公室主任0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王明生宣传部部长025-&新闻助理祁& 林宣传部副部长025-025-(传真)东南大学新闻发言人毛惠西宣传部部长025-新闻助理李小男宣传部副部长02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闻发言人熊& 克校长助理025-新闻助理石& 勇宣传部部长南京理工大学新闻发言人叶& 海宣传部部长025-(兼传真)新闻助理曾华翔党政办副主任河海大学新闻发言人万国彤宣传部部长025-新闻助理朱倬然宣传部副部长南京农业大学新闻发言人全思懋宣传部常务副部长025-新闻助理石& 松宣传部副部长025-中国药科大学新闻发言人陈卫忠宣传部部长025-& 025-&新闻助理姜& 晨宣传部外宣办主任025-南京邮电大学新闻发言人朱永平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徐& 雷宣传部部长、信息中心主任025-南京林业大学新闻发言人叶国英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杨绍陇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主任025-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新闻发言人王敦宝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周显信宣传部部长025-南京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高& 明副书记、副校长025-新闻助理张& 健宣传部部长025-025-(传真)南京师范大学新闻发言人张连红宣传部部长025-025-(传真)新闻助理李建俊宣传部副部长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发言人焦富民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韩力争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025-南京医科大学新闻发言人周亚夫&副书记、副校长025-新闻助理王兴东林& 炜宣传部部长校长办公室副主任025-025-(传真)南京中医药大学新闻发言人张策华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曹& 凯宣传部部长025-南京审计大学新闻发言人张建红党委副书记025-新闻助理孙宏斌宣传部部长025-南京体育学院新闻发言人汤& 岩副书记、副院长025-025-025-(传真)新闻助理许立俊宣传部副部长南京艺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俞锋党委常委、副院长025-新闻助理范卫东宣传部部长南京工程学院新闻发言人陈德静副书记025-025-(传真)新闻助理宋& 伟宣传部部长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王宵前宣传部部长025-新闻助理陶赋雯宣传部宣传教育科科长025-南京晓庄学院新闻发言人华& 春副书记&&025-新闻助理王延光宣传部部长025-025-(传真)江苏警官学院新闻发言人张霞副书记025-新闻助理徐程组织宣传处副处长025-金陵科技学院新闻发言人单晓峰副书记025-新闻助理张远凤宣传部部长025-三江学院新闻发言人笪佐领&副书记025-新闻助理余雪冰宣传部副部长025-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新闻发言人林& 平副书记025-025-025-(传真)新闻助理李& 磊刘& 烨宣传教育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宣传教育处科员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金南冬&副书记、副校长025-新闻助理牛玉韬&办公室主任025-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吴学敏副书记、副院长025-025-(传真)新闻助理李世清宣传部部长025-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应海宁副院长025-025-025-(传真)新闻助理赵& 勇党委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赵美惠副院长025-新闻助理邹茜茜宣传部部长025-025-(传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陈& 健副书记、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王晓红宣传部部长025-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崔& 燕副院长025-&新闻助理孙家文宣传部部长025- (兼传真)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钱群雷副院长025-新闻助理智& 航宣传部副部长025-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王& 慧纪委书记025-新闻助理李媛冰办公室主任025-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王卫兵副院长025—新闻助理徐& 浪宣传部部长025—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张志祥副书记、副院长025-新闻助理汪& 亮宣传部副部长025-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顾益明纪委书记、副院长025-新闻助理孔德丽周启国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025-钟山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杨四海党委书记025-新闻助理于馨颖宣传部部长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赵凯雷副院长025-新闻助理王& 伟办公室主任025-金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李& 成办公室主任025-新闻助理毕夕宁纪检副主任025-应天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成庭羽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025-025-025-(传真)新闻助理黄& 鹂综合管理办公室主管江苏建康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刘冰冰副院长025-新闻助理郑& 明办公室主任025-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闫& 炎副院长025-新闻助理袁& 阗院办秘书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周昌宝副书记、副校长025-新闻助理王& 敏宣传部副部长025-江南大学新闻发言人倪松涛宣传部部长3新闻助理程捷音陈& 琳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351(传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王国明&党委委员0新闻助理钱惠英&宣传部部长6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任& 远&副书记、纪委书记8新闻助理阚迺庆&宣传部部长5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谈向群&副书记50(传真)新闻助理胡全裕宣传部部长883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方雪梅宣传部部长8新闻助理徐玉芳宣传干事590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王国忠副书记、纪委书记57(传真)新闻助理张珊珊党群工作部部长5无锡太湖学院新闻发言人凌晨宣传处工作人员33(传真)&新闻助理朱陆叶宣传处工作人员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俞力元副书记2&新闻助理杨旸办公室副主任3&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林素琴宣传部部长3新闻助理潘& 旭办公室副主任8(传真)无锡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陈志龙院长、党委书记1新闻助理张国良办公室主任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刘淑芬办公室主任91 (传真)新闻助理郭誉燕宣传处副处长(主持工作)1&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卢丽明常务副院长96新闻助理严& 爽党政办新闻宣传科工作人员08中国矿业大学新闻发言人熊志忠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主任5新闻助理龚& 成宣传部副部长江苏师范大学新闻发言人岑& 红副书记3新闻助理孟昭学宣传部部长1徐州医学院新闻发言人赵世鸿副书记、副院长3新闻助理熊絮茸宣传部部长3徐州工程学院新闻发言人沈& 超副书记、副院长8新闻助理周维德宣传部部长7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张登宏副书记、纪委书记5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李& 红副书记、纪委书记9新闻助理朱慧芹宣传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冯新平副院长6新闻助理湛晓蕾办公室副主任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闻发言人马& 玲副校长0新闻助理邓宪亮办公室主任82(传真)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王& 冬办公室主任8新闻助理张& 宁办公室副主任江苏大学新闻发言人缪子梅副校长29(传真)新闻助理金丽馥徐& 伟宣传部部长校长办公室副主任24(传真)19(传真)江苏科技大学新闻发言人黄& 进副校长1新闻助理刘清生宣传部部长0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新闻发言人徐铭副书记、常务副校长9&新闻助理吴建强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0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简祖平副院长6新闻助理郭海红宣传部部长20金山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戴禄胜党政办公室主任87(传真)新闻助理路云洁党政办公室科员扬州大学新闻发言人叶柏森&副书记、副校长0&新闻助理缪昌武薛小平校长办公室主任& 宣传部部长8 7(传真)&扬州市职业大学新闻发言人丁& 瑃副书记58(传真)新闻助理房士坤宣传部副部长3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黄& 华副院长57(传真)&新闻助理徐& 华宣传部副部长(主持工作)57 (传真)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陈荣华副书记、副院长9(兼传真)新闻助理汤国庆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南通大学新闻发言人江应中副书记、副校长5新闻助理王& 芳宣传部部长3南通职业大学新闻发言人陈蔓生副书记2(传真)新闻助理赵& 峰宣传部部长051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李& 军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69(传真)新闻助理丛彬彬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季跃东副书记、纪委书记6&新闻助理马& 斌组织与宣传部部长8&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柯晓扬副书记、纪委书记37(传真)&新闻助理徐亚云宣传部部长6&南通理工学院新闻发言人唐永泽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5&新闻助理侯红梅宣传统战部副部长20 (传真)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倪志红院长助理兼组宣部部长0新闻助理王志兵院长助理兼党政办公室主任1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闻发言人张松祥副校长34 (传真)新闻助理许迅办公室副主任30 (传真)苏州大学新闻发言人江作军副书记28(传真)新闻助理陈进华张国华曹& 健宣传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06(传真)18(传真)78(传真)苏州科技学院新闻发言人王荣庆副书记3&新闻助理宫向阳宣传部部长8&常熟理工学院新闻发言人丁晓原副书记兼纪委书记5新闻助理计雪荣宣传部副部长9西交利物浦大学新闻发言人杨民助书记、副校长89(传真)新闻助理许恬甜新闻专员29(传真)苏州市职业大学新闻发言人韩承敏宣传统战部部长3新闻助理王大纲宣传统战部副部长5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周东华党委委员、副院长890(传真)新闻助理黄伟峰宣传处处长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韦& 恒副院长59(传真)新闻助理蔡海飞院长办公室主任79(传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尹江海副院长236(传真)新闻助理陈迪辉宣传部部长沙洲职业工学院新闻发言人陈海英院长办公室主任15 (传真)新闻助理郭敏行政党支部副书记7&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与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章亦华副校长7&新闻助理倪卓琳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1&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赵驰轩副书记8新闻助理周晓平宣传部部长7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侯永生副书记、纪委书记(传真)新闻助理杨晓莉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23(传真)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王竝宣传部部长3新闻助理金 &昱宣传部副部长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盛建军纪委书记5新闻助理朱雪良党委工作部部长硅湖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杜中乐院长办公室主任6&新闻助理秦& 宇党委工作部(督察处)主任57(传真)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韩铁雷副院长8&新闻助理张相如院办宣传秘书2&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徐& 伟副书记、副院长8转8018新闻助理马璀莹院办副主任科员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喻& 骏院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00(传真)新闻助理刘海艳办公室科员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郭纯儒常务副院长5新闻助理许秀银宣传部科长10(传真)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沙敏林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8(兼传真)新闻助理郭& 玲党委办公室副主任8昆山杜克大学新闻发言人沈& 杰公共关系总监4盐城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李健明宣传部部长7盐城工学院新闻发言人薛& 浩党委常委、副校长66新闻助理张桂华韩雅丽党办校办主任宣传部部长650(传真)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董顺锋副书记、纪委书记398(传真)新闻助理蔺& 俊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党校副校长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夏燕萍宣传部部长19(传真)新闻助理刘素芹宣传部副部长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周凯猛院长助理919(传真)新闻助理蔡& 娟党委办公室主任淮阴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周& 军副校长、宣传部部长3新闻助理阎大伟宣传部常务副部长0淮阴工学院新闻发言人韩同友副校长1(兼传真)新闻助理赵泽虎宣传部部长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俞& 宁副书记、纪委书记3&&新闻助理黄君录宣传部副部长(主持工作)5&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傅玉峰副校长85(传真)新闻助理史亚明院长办公室主任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张安宁副书记、纪委书记3新闻助理赵& 慧宣传部副部长8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刘& 芳副书记3新闻助理梁& 枫组织宣传部部长0炎黄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张轶群副院长857(传真)新闻助理谭建康院长办公室主任淮海工学院新闻发言人史顺良副书记、纪委书记5新闻助理金芙蓉宣传部部长1(兼传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仲伟勇副书记、纪委书记0新闻助理时& 泉宣传部部长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闻发言人李大勇宣传部部长3新闻助理陈晓丽宣传部科员9常州大学新闻发言人芮国强副校长2新闻助理李伟明宣传部部长8江苏理工学院新闻发言人周兰珍党委常委、副院长4 (兼传真)新闻助理狄阳群宣传部部长常州工学院新闻发言人汤正华副书记、副院长9新闻助理毛文杰宣传部部长9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陶大伟院长办公室主任8新闻助理杨红燕宣传部部长3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黄卫平副书记、纪委书记78(传真)&新闻助理高江荣党办院办外事办主任、组宣部部长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欧汉生副书记8&新闻助理江庆华宣传部部长9&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倪筱荣宣传部部长310(传真)新闻助理王迎春党办院办外事办科员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曹根基党委书记兼院长2新闻助理瞿& 俊陈其中组织部、宣传部部长党办院办外事办主任&96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王伟副院长1新闻助理徐筱明宣传部部长9&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夏海玮院长办公室副主任6新闻助理蒋潇潇院长办公室科员0泰州学院新闻发言人邓友祥副校长0&新闻助理戴干明宣传部部长0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郭冬梅副书记、副院长859 (传真)新闻助理李建明宣传部部长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蒋春茂副院长8新闻助理董& 杰宣传部副部长8宿迁学院新闻发言人李& 震校长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69新闻助理徐& 权校长办公室副主任80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张江涛常务副院长78(传真)新闻助理马用山王& 勋院长办公室科长组织宣传部副科长18 (传真)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赵璟祎党政办公室主任0新闻助理许城玮&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1&&
Copyright 2011 南京教师培训 &&& 备案号: &&&
主办单位:南京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现在位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苏教规〔201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
  &&&& 日&&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第八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三、学籍建立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四、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六、评价奖惩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教育评价因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小学考试(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须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非当地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八、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九、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转 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Copyright @
www.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苏省教育厅电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