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宇景电线电缆厂余利宝收益率娟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66号原告:。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胡雪波,律师。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日旺北路174弄。组织机构代码:L。经营者:余利娟,女,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兆明,男,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经营者余利娟名下的房地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请判令:1.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670元及自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至日止的利息为51155元);2.被告王兆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一、保证合同签订情况:日,原告(原名称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兆明签订编号为**********0750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兆明为原告向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在日至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二、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日,原告与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签订编号为**********5434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提供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止,月利率7.8‰,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合同还对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违约责任事项进行了约定。三、借款时间、金额、期限、约定利息:日,原告为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提供贷款5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8‰。四、借款用途:购塑料。五、还款及尚欠本息情况: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取得贷款后,仅支付利息至日止,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670元以及自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王兆明未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67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兆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兆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77元,减半收取4438.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 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75电话:添加邮箱:添加网址:添加地址: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日旺北路174弄编辑简介:添加更新时间 :我要投诉下载报告关注监控资质证书团队成员完成认证可编辑该模块企业暂无信息添加该模块信息浏览企业的用户会大幅提升立即添加余利娟他有1家公司,分布如下浙江共1家慈溪宇景线缆厂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注册时间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公司状态登录查看自身风险6条该公司 曾因************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1条)详情其他(5条)详情周边风险0条查看详情
全屏查看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 邮政编码: 31531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桥头镇住所: 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日旺北路174弄; 邮政编码: 31531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桥头镇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制造、加工。(成立日期:日)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制造、加工。管理片号: 桥头1片区; 乡镇街道: 桥头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820345管理片号: 桥头1片区; 乡镇街道: 桥头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820342营业场所变更住所: 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桥头镇住所: 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日旺北路***弄;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桥头镇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制造、加工。(成立日期:日)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制造、加工。共2页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同地区同行业公司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70号原告:。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胡雪波,律师。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日旺北路174弄。组织机构代码:L。经营者:余利娟,女,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兆明,男,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请判令:1.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020元及自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至日止的利息为51480元);2.被告王兆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王兆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一、保证合同签订情况:日,原告(原名称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兆明签订编号为**********0718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兆明为原告向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在日至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二、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日,原告与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签订编号为**********5392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提供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止,月利率7.8‰,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合同还对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违约责任事项进行了约定。三、借款时间、金额、期限、约定利息:日,原告为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提供贷款5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8‰。四、借款用途:购塑料。五、还款及尚欠本息情况: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取得贷款后,仅支付利息至日止,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020元以及自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王兆明未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702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兆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兆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宇景线缆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因被申请保全房地产已过户至他人名下,本院无法保全,故该申请费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 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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