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发电项目是否要国家能源发电机局审机

  梁钟荣  在美国“双反”、欧洲反倾销之下,身处寒冬的中国光伏产业正在获得国家层面更多的扶持,而光伏分布式发电首当其冲。  据记者了解,9月底中国各大光伏企业分别收到了《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国家能源局于9月14日拟定,称将出炉一个“一期为15GW总装机容量的分布式发电规划”。  “我们已经将申报文件交给省里。”10月15日,中盛光电董事长王兴华告诉记者,《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10月15日前上报实施方案,凸显国家扶持光伏企业、发展新能源能源的强烈意愿。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第一期每个省(区、市)申报支持的数量不超过3个,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0MW。如果以每个省(区)申报不超过500MW、全国31 个省(区、市)来测算的话,总装机量的上限将达15GW。  据记者了解,英利、阿特斯、晶澳、晶科等企业也参与了此次申报。  力推分布式  一个月之内,能源局将分布式发电规划从10GW提高到15GW  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在今年印发《太阳能发电“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中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GW以上;其中,光伏分布式发电占据10GW。  如今半个月时间过去,光伏分布式发电装机容量提升为15GW,较之《规划》加码50%。而如果按照分布式光伏系统每千瓦1.5万元测算,总投资需求约2250亿元。  “中盛光电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泰州,在药城这边做。”王兴华分析,多个政策的连续出台,显示15GW的分布式发电装机将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有第一期,就会有第二期,所以并不排除‘十二五’光伏分布式发电再有增加的可能”。  这并非没有先例。中国“十二五”光伏装机规划目标的调整,在三年之内即有四次变更:最初此一目标初定为5GW,此后一度上调至10GW;今年5月,再度升高至15GW;9月数字又定格在21GW,为最早版本的4倍多,且上不封顶。  此外,国家能源局也鼓励各省(区、市)利用自有财政资金,在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以适当方式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建设。  “分布式发电可以解决光伏发电并网难的问题,既解决微网的用电,又可以绕开电网的限制。”光伏分析机构弘亚世代副总裁刘文平告诉记者。  全球第四大光伏组件企业、阿特斯全球市场高级总监张含冰告诉记者,该公司参与了数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申报。“当然,如果说500MW大体量分成三个项目,即每个项目均分近170MW,考虑到分布式发电所需的屋顶、土地,一个企业很难吃下来,所以一个项目应该是大区域式的,数个企业一起分担。”  过去我国的光伏发电,以建设大型地面电站和太阳能屋顶工程为主,两大工程均面临并网运行管理的难题。西部地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困难,消纳光伏发电电量的市场空间有限;分布式利用是光伏发电发展的主要方向。但现行的电力体制和价格机制与之尚不适应,巨大的市场空间难以释放。  但这次,除了装机量的具体数字之外,国家能源局还表示,国家会对分布式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对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实行统一补贴标准。项目的总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计量和代发补贴。  救市心切  国开行强调扶持光伏业,已有12家企业获授信  2011年我国光伏装机容量为,我国光伏装机规模已达3.6GW。“今年国内光伏装机容量将可以达到5-7GW。”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告诉记者。  不过,随着一期15GW的光伏分布式发电规划的推出,5-7GW的光伏装机容量有可能再次被推高。  但刘文平认为,此次规划的细节还有待完善,“补贴方式、补贴金额还未十分明确,企业可能会担心投资回报率的问题。另外,如果是按用电量补贴,补贴的计量方式现在还没有特别成熟的方案”。  一位光伏企业人士则称,具体补贴方式国家将会在10月出炉。  如此密集的政策利好出台,与近期国际市场上中国光伏产品的境遇不无关系。9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正式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与此对应,2011年中国对欧洲光伏产品出口高达204亿美元,直接从业人口超过50万人,带动间接就业人口超过100万人。  美国投资银行Maxim Group近期报告称:在中国最大10家太阳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债务累计达到175亿美元,表明整个行业已接近破产边缘。  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近期密集组织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光伏产业发展意见。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将重点确保“六大六小”12家光伏企业授信额度。  此中,“六大”为赛维LDK、中能太阳能、尚德电力、英利、天合光能和晶澳太阳能等;“六小”为阿特斯、晶科、中电光伏、锦州阳光、(5.96,0.11,1.88%)和大全等。  一位光伏企业高管告诉记者,光伏行业的危机已引起国务院高层的重视,高层近期要求拿出更多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方案出来,“有一个批一个”,对光伏行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除去分布式发电之外,数个政策也已经获批。  “我们也听到这样的消息,针对此前西部电站建设中补贴不及时的问题,国家将开专门会议对此做对口的清欠工作,增强投资电站的组件企业的现金流。”上述光伏企业高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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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能源局下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指导意见》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10:02:06&&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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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为顺应体制改革及电网配售侧放开趋势,今日,国家能源局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组织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相关阅读:以下是通知全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中国电建集团、中国能建集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科院: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把新能源微电网作为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近年来,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新能源微电网技术研究和应用探索,具备了建设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的工作基础。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微电网技术及运营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新能源微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新能源微电网代表了未来能源发展趋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能源发展及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载体,是&互联网+&在能源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对推进节能减排和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能源微电网是电网配售侧向社会主体放开的一种具体方式,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可为新能源创造巨大发展空间。各方面应充分认识推进新能源微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为新能源微电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并在积累经验基础上积极推广。二、示范项目建设目的和原则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探索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推动更加具有活力的电力市场化创新发展,形成完善的新能源微电网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和新能源发展情况选择合理区域建设联网型微电网,在投资经营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海岛等,优先选择新能源微电网方式,探索独立供电技术和经营管理新模式。(二)多能互补,自成一体。将各类分布式能源、储电蓄热(冷)及高效用能技术相结合,通过智能电网及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形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高效一体化分布式能源系统。(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集成分布式能源及智能一体化电力能源控制技术,形成先进高效的能源技术体系;与公共电网建立双向互动关系,灵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使新能源微电网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具有经济合理性。(四)典型示范、易于推广。首先抓好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应用,创新管理体制和商业模式;整合各类政策,形成具有本地特点且易于复制的典型模式,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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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报告:放权难禁风电未批先建、批而不建
作者:于华鹏
  始于去年4月的能源项目审批权下放已逾一年,效果如何?主管部门已经给出初步结论。
  经济观察报获悉,国家目前已完成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的监管报告。报告指出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简政放权同步性差、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完成率偏低、部分项目违规建设和办理接网流程繁杂等。
  对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管,是国家能源局《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12项监管工作之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专项监管只是其中一项,监管范围包括25个省、自治区,江苏因光伏和风电发展是东部地区的标杆,成为此次重点监管地区。
  今年1月,国家能源局联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能源局组成了驻点江苏工作组,5月底已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上述报告指出的问题显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以来,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和光伏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地方的规划和项目“核准”与国家监管部门仍处磨合协调期。
  对此,一位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士建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到同一层面“简政共简,放权同放”,理顺上下级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在简政放权中的工作关系,建议地方有关部门梳理和精简能源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在“放权”的同时推进“简政”。
  “放权”新问题
  此次监管发现的最突出问题是“不同审批部门权限下放不同步”,即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监管还发现,目前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已由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但江苏省各市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内容、备案流程等不统一、不规范,给项目业主造成不便,也影响了政府的后续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另外,江苏省明确提出“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在前置审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但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套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协调,部分地区反而出现项目业主因无“路条”而无法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的现象。
  “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也极易埋下争议隐患。”上述能源局有关人士表示,“比如在监管中,我们发现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不仅如此,专项监管中发现江苏省列入国家能源局“十二五”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的完成率偏低。
  专项监管报告数据显示,江苏省第一批核准计划项目10个,共61万千瓦,已核准7个共36.45万千瓦,完成率只有61%;第二批核准计划项目9个共66.55万千瓦,已核准6个共33.58万千瓦,完成率只有50.5%;而第三批核准计划项目27个共162.7万千瓦,已核准11个共8.4万千瓦,完成率仅有35.9%。
  对此,国家能源局今年取消了江苏“十二五”第一批风电核准项目中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龙源南通启东风电二期、中电国际盐城大丰二期陆上风电场、国电新沂河口风力发电场等项目的核准资格。
  “项目列入核准计划却迟迟不申请核准,反映出当地对整体规划工作重视不够,抢占项目资源的心态导致项目申报期间缺少与土地、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规划的有效衔接,加之地方相关规划的频繁调整,致使项目建设在实际执行中无法落地。”上述国家能源局人士表示。
  据了解,今年被取消核准资格的龙源南通启东风电二期、中电国际盐城大丰二期陆上风电场项目和国电新沂河口风力发电场不能按计划实施开展,原因分别为区域规划调整导致用地性质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改为丹顶鹤保护区无法通过环评以及项目影响水利设施运行。
  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在现场检查时还发现,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前开工,存在违规建设问题,比如龙源大丰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日期是2011年11月,但开工日期却是2011年8月,另外还有华电尚德东台(三期)等9个风电项目也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问题。
  不仅是放权,简政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据介绍,专项监管组接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反映较多的是,接网办理流程较为复杂。“接入系统项目实行计划与投资全口径管理,特别是110千伏及以上项目需将投资计划上报国网总部审批,接入工程整体流程较长,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短,造成部分电源项目建成后无法及时并网,一些可再生能源企业为此只得自建接入系统。”上述能源局人士表示。
  如何“解困”
  以风电为例,国家能源局为杜绝地方无序乱建,在2011年下半年上收了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审批权,至此所有风电项目必须通过能源局审批核准。去年5月,在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第一批117项被取消或下放的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中,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的审批权被下放,大型风电项目核准权首次归入地方。
  但下放却出现了新问题,不仅列入国家能源局“十二五”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的完成率偏低,而且发现诸多未批先建和批了不建的项目。
  “未批先建的事情屡有发生,不管是权力下放前还是下放后,这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方面,批了不建反映的多是企业为了圈地圈项目,在招投标或申请项目时没有顾及项目经济性,导致拿了项目后无法开工。”一位接近国家能源局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该接近国家能源局人士说,风电项目计划完成率低,体现出从“国家核准”到“地方备案”过程中的规划协调问题,国家能源局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目前来看,国家能源局的可能做法是如果某省完不成国家规划或报备的计划装机,第二年或今后的国家规划计划中将减少该省的装机量规划,对着急上项目的省份来讲会起到一定作用;另外国家能源局已经启动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的建设,相当于将衔接工作纳入监管并形成正式文件予以约束”。
  对此,上述国家能源局人士则表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相关工作,切实把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关口;核准计划下达后,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力度,落实项目核准的条件,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核准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强化简政放权后续监管,主要是建立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规划的落实,引导和约束项目投资的有序实施,防止可再生能源项目过度建设和无序竞争,防止"未批先建"、"核准未建"、"未按核准要求建设"等问题的发生。”该人士表示,还应建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责任编辑:H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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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0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文  号:国能新能〔号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
附表1 ___年度___省(区、市)第 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
地级市(区)
(万千瓦)
实际装机规模
(万千瓦)
实际发电量
(万千瓦时)
总投资(万元)
预计年补助资金(万元)
注:本表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各市(盟/州/地区)、县(县级市/旗/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体规模进行汇总。
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表2 ____年度____省(区、市)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汇总表
(1)项目名称
容量(MW)
(4)项目公司
(5)建设方式
(6)光伏电力
(7)光伏电力消纳方式
(8)并网电压等级(kV)
(9)年平均发电量(万kWh)
(10)项目
投资(万元)
(11)光伏电力用户侧电价(元/kwh)
(12)预计年补助资金(万元)
(13)自发自用比例
(14)备注
注:本表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填写。(1)应包括投资人、建设场址和建设容量等主要内容;(2)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盟/州/地区)、县(县级市/旗/区)使用全称;(3)应保留两位小数;(4)应填写在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的全称;(5)应填写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方式,包括屋顶、南立面、BIPV、BAPV、厂房空地等;(6)应填写分布式光伏电力负荷用户在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的全称;(7)应根据分布式光伏项目用户侧特点填写&自发自用&或&合同能源管理&;(8)应填写产权分界点的并网电压等级;(9)应填写运行期年平均发电量;(10)应填写概算或施工阶段投资总额;(11)应填写光伏电力负荷用户的用户侧销售电价;(12)应根据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项目用户侧电价和自发自用比例等参数,按相关主管部门政策估算项目预计年补助金额,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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