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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谷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谷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杜奋桃,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9日,甘谷县人,住盘安镇东崖村36号,农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程银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8日,甘谷县人,住盘安镇东崖村36号,农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杜奋桃与被告程银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阿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奋桃、被告程银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奋桃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在兰州打工期间相识,1999年在盘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于1999年农历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程莉,2002年农历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程燕,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感情诸多方面不和,相互之间体贴不够,于是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程银虎也不于理睬,长期以往原告认为双方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现有婚姻关系不抱和好的希望。为此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程银虎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情况属实,但是,原告离家出走后,我四处寻找,给原告打电话,而原告不接电话,要不就骂我,原告所述感情不好,我对原告也没有打骂,原告外出后,为了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我一边打工,一边寻找原告,现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关键时期,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于1999年在盘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农历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程莉,2002年农历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程燕。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生活稳定。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再也没回来,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表明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看在孩子能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自由恋爱,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夫妻之间已积累了一定的婚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况且两个孩子在成长教育的关键时期,为了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与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杜奋桃与被告程银虎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员:&&&&& 史阿红
&&&&&&&&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 书& 记& 员 :&&&& 汪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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