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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长期居外、异地安置、城建人员)申报 审核结算
一、事项编码:SY28
二、服务对象:新乡市异地就医的退休参保城镇职工办理长期居外、异地安置和在职城建人员
三、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科
四、受理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33号窗口
五、联系人:吕书珍
六、联系电话:0373―座机电话号码
七、法定办理时限:无
八、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特殊情况15日
九、收费情况:不收服务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373―座机电话号码 座机电话号码
十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城镇职工长期居外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12]62号)
3.《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4.《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新人社医疗[2012]8号)
十二、受理条件
长期居外:
1.必须是新乡市正式退休职工。
2.在新乡市办有门诊慢性病的病人不能办理长期居外。
3.异地居住期间,参保人员在新乡市不允许产生任何费用,否则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自动终止。
异地安置:
1.要求必须是退休人员。
2.在新乡市办有门诊慢性病的病人不能办理异地安置。
城建人员:新乡市长期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在职)
十三、申请材料
长期居外:
材料一:办理长期居外备案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①有效地“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②如无法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的参保职工需提供:异地居住的派出所(加盖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公章)和村委会/居委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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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09:40&&&&点击:849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1、城镇职工
  截止到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775896人,工伤保险538871人,生育保险294761人。
  2、城镇居民
  截止到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共计515282人。
  二、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1、我市日至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162.42元(最低缴费基数1897.4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487.26元/月)。
  2、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缴费标准(元)
18岁以上(含18岁)
正常学生、儿童
重残学生儿童
重残非学生儿童(成人)
低收入60岁以上
低保非学生
  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各项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
  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45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5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60元。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0元。
  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至1万元
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一级医疗机构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对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和60%的保报销比例。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300元封顶。
  从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二)城镇工伤、生育保险
  1、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含:A、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目录见新人社工伤[2013]3号文件。
  2、城镇生育保险支付情况
  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明细
&&&&&&&&&&&&&& 医院等级
三级支付标准(元)
二级支付标准(元)
妊娠不满12周人工流产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
输精(卵)管结扎术
输精(卵)管复通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
取出宫内节育器(取环)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附表一并发症住院时,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5%,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
  上述待遇支付标准祥见新政文[号和新人社医疗[2015]6号文件。
  ②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三)城镇基本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门诊重症慢性病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期内,每月可根据申报病种的限额,将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报销80%。具体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统筹支付金额
慢性心功能衰竭
血友病(居民医保按实际发生额)
精神分裂症
类风湿关节炎
强直性脊柱炎
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药物)
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
1500元/月(非透析)
居民3500元/月(选择可复用性透析器透析)
居民4200元/月(选择一次性透析器透析)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0-1年&&&& 6000元/月
1-3年 &&&&5000元/月
3年以上&& 4000元/月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350元/月(术后一年以内)
帕金森氏病(不包含居民)
  四、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1516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164万元),统筹基金支出51051万元,统筹基金当期结余465万元,累计结余77285万元;个人账户收入49993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657万元),个人账户支出41784万元,个人账户当期结余8209万元,累计结余78531万元。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168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327万元),支出16784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余4384万元,累计结余37348万元。
  2、&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日,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收入8718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25万元),支出6527万元,结余2191万元,累计结余16664万元。
  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收入5517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25万元),支出4457万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当期结余1060万元,累计结余11809万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详见附件。
  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辅助器具目录
  详见附件。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办公时间: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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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伤保险查询
15:42:24 来源:社保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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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乘坐公交31路、38路公交车到社保综合办公楼公交站下步行190米。
3、乘坐公交24路、33路公交车到公园北门公交站下步行220米。
4、乘坐146路公交车到北街口公交站下步行370米。
5、乘坐公交16路、16路甲、22路、32路、43路、47路公交车到四中公交站下步行380米。
6、乘坐公交2路、45路、66路、126路、k62路公交车到新乡市四中公交站下步行4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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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伤保险待遇将再次提高 近期发放
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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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要求,新乡市工伤保险待遇将再次提高,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此次调整范围涉及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标准继续向老工伤人员倾斜。对于日前(不含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市民,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责任编辑: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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