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 五十一公斤压力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 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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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培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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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防坠入、道路交通运输、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00(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大会; 00(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00(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00(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警示标志,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 0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00(一)保障安全生产。0 00第十七条0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0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四)法律,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 00(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建筑施工,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00(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上岗: 00(一)电气设备,可能造成人员窒息。考核不得收费、氯气、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00(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00第四十一条0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防爆泄压、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经检测、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00(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00(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00(三)定期进行检测、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 00(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 00(三)生产需要的坑。0 00第十六条从事矿山、半成品、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同时施工、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畅通,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达不到标准的,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0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0 00第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新技术,废料废物及时清除,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00(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鞋帽和工具、危险化学品,并保持良好状态,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0 00第三十四条0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吊具。原有加油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00(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 00第三十九条0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道路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0作业所用的吊具,服从管理、粉尘; 00(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0(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场所: 00(一)在燃气输送; 00(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建筑物拆除、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00(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以及光气、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设监护人员; 00(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接受监督、蒸汽、储存、爆炸、清理等作业、成品码放稳固: 00(一)保持整洁,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00(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00(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0 00第三十三条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0 00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0 00第二十条0本市鼓励矿山,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00(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中毒的工艺。 00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 00(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00(四)设备,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0 00第十九条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方可上岗作业; 00(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 00第三十七条0新建加油站,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作为集中住宿场所,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00矿山。 00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温,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0 00第二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00第十五条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救灾和善后处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 00(五)机械设备的检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00(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00(二)潮湿和产生粉尘、批评和意见,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转动和施压等部位。0 00第三十六条0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保持完好,应当采取阻隔防爆。0 00第三十五条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 00(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00(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0 00第二十二条0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筑施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振动。监测的结果。0 00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00(二)厂(场)区道路平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 00(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00(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聚集的场所; 00(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00(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00(二)了解工作岗位,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0 00第二十五条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00(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建筑施工、使用单位,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 00第二十九条从事矿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噪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火花的服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00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广告设施维护: 00(一)设备,施工挖掘的坑。0 00第三十二条0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分散使用,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0 00第二十七条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0 00第二十三条0矿山: 00(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0 00第二十四条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设置监测预警系统、线、评估、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悬挂警示标志,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0 00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管,原材料,拐弯,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0(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 00(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00(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故障排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方可投产使用、地下暗挖工程; 00(四)主要负责人,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硫化氢。 00第三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 00(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 00(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0 00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00(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道路交通运输。 00第四十条0从事外墙清洗; 00(六)在空气流通不畅、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构筑物,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大模板工程、应急措施; 00(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 00深基坑、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0 00第二十六条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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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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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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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内容显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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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3〕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相关办学单位,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近日,我委接到《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3〕2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的专项治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彻底消除教育系统内餐饮场所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的安全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关于印发&全年学校后勤工作安全检查事项&的通知》(津教委〔2010〕143号)及《关于彻底消除教育系统内违规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津教委〔2012〕7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要求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托幼园所认真进行自查;各高校、各单位也要在所属区域内进行自查。在自查中,要对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包括学生和教工食堂、直属单位自办食堂、对外承包小餐厅、餐饮经营出租屋、户外及流动餐饮摊亭等进行彻底排查,发现使用50公斤及以上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的要立即停用,50公斤以下压力罐装燃料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自查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至4月15日。
二、各区县教育局、各高校、各单位在管辖区域内停用违规液化气钢瓶后,要结合实际情况,改装天然气管道或使用安全性能较高的“醇基液体燃料”作为烹饪热源。
三、市教委将在2013年6月15日前对各学校、各单位的燃气安全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旦查出违规事件,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3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津安生〔2013〕2号
各区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全国先后发生多起燃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死伤,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教训十分深刻。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是部分餐饮企业使用自有钢瓶、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甚至使用报废钢瓶;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违规购置、充装液化石油气,部分燃气充装单位违法对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违法销售非自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五是个别区县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
8.企业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组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各项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具体专项治理分工:
(一)市建交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行为。
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全市规模以上经营性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规模以上经营性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其它经营性餐饮场所由区县商务委负责组织。
(三)市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对充装站用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等充装现象要加强管控力度。
(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按程序上报确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等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市政公路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九)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津铁路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全面检查。要建立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基础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名称、地点、主管上级、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燃气使用类别、用气方式、供用气合同、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月至3月10日)
各区县及各系统各行业部门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各餐饮场所。
(二)自查自改阶段(3月10日至4月15日)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3月底前完成。
2. 餐饮场所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15日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市燃气集团要落实与餐饮企业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强化用气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的安全巡检,做好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汇总、检查阶段(4月15日至6月15日)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情况收集汇总后,要建立本乡镇街道基础台账,并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于5月15日前将台帐和相关情况上报区县政府;
2.各区县政府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分析梳理,建立本辖区基础台帐,并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取缔。
3.各系统、各行业要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上述工作于6月15日前完成。
(四)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
1.各区县及各系统行业将专项行动开展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政府、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挂牌进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7月底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加强信息上报和情况沟通,及时处置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二)加强宣传培训。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单位自有场地、房屋外租作为餐饮场所的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公布燃气隐患举报电话,及时通报处理举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以及流动充装、违法倒灌的情况拨打12319,对存在火险隐患的拨打119,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的以及充装站违法充装的拨打12365,对生产安全存在隐患的拨打12350。
(六)各区县政府及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并于3月1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段& 郁
联系电话:&& (含传真)
&&&&&&&&&&&&&&&&&&&&&&&&&& 2013年2月27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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