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取工伤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

(一)工伤认定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在房山地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2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可以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0条)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发伤及诊治经过报告;    4、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7、职工委托代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待遇核定条件    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死亡或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8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还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须提交下列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9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薄、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⑴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⑵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⑶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⑷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证明;    ⑸孤寡老人、孤儿,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⑹养子女需要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工伤认定1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工伤认定审定标准: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工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待遇审定标准    劳动者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2条)    劳动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5条)    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⑵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⑶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⑷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费,按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补等费用。    ⑸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⑹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计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⑺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享受:①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②发给工亡补助金;③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8条)    ⑴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⑵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⑶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⑷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9条)    ⑴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⑵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档案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进行审定。    (一)工伤认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提出同意认定的审定意见,制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工伤证》,退受理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包含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签署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意见,退受理人。    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并在调查取证后,按上述两款做出相应审核意见,退受理人。    (二)待遇核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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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哪里领,怎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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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劳动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你在受工伤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所以在受工伤的单位领取
谢谢,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什么时候可以去拿呢,也要等辞职了以后吗?
这个必须是你在领取伤残赔偿金的时候已经是处于无劳动关系的状态下的。你在职的话,是无法领取的。领取了伤残金后离职,公司付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保险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协商不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交通食宿费。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生活护理费,因为时效只有1年你们可以协商解决、辅助器具费
你的交通事故,是不是经过工伤认定,如果认定工伤,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如果没有认定工伤,单位没有义务赔偿i的,一切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再有,即使你认定工伤,工伤赔偿也只是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是不能得到重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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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你交工伤保险的保险公司领,没交保险的,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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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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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后,若从单位辞职,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参保职工资金来源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但若未参保,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专家给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资料片
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
辞职时可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未参保 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威海网讯(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加旺能)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后,若从单位辞职,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参保职工资金来源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但若未参保,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孙先生称,去年6月,他因公受伤被确认为工伤。后来,他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我想辞职,想问一下若辞职的话,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孙先生问到。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按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名负责人介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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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41 更新时间: 14:27:27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复印件;
4、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个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如单位已垫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不提供工伤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前置条件
1.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并在2011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
六、温馨提示
1.工伤人员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为中国银行,不能是信用卡。
2.对发生多次工伤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3.待遇申报领取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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