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中办学层次写了初级 中级 高级 英文中级,现在要办高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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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访问量:1 发布单位: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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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CC12A119-01
颁发的证件名称
筹设批准书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事项
□&有&&&&&&&&√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号令,自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第九条&&举办民办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第十条&&设定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同时要求设置标准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十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1.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出具的《预先核准学校名称的通知书》(佛山市禅城区××××职业培训学校),收原件(1份);
2.申办报告原件(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收原件(1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验资报告(载明产权、资金来源、资金数额),收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收原件(1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原件项目的收取原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项目,校对原件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禅城区江湾二楼31号一楼服务大厅窗口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审批决定机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申请人到区民政局核准学校名称,取得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3.区人社局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回执包括收件内容,双方联系人信息);将材料转交到科室;&&&&&&&&&&&&&&&&&&&&&&&
4.区人社局初审,复审,终审;审核通过的印发批准筹设文件,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理由;
5.区人社局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筹设文件;
审批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
□&&&&&有;&&&&√无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电话:;
投诉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咨询与投诉电话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附件(一). 民办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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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
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审批办事指南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
(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地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属于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筹设、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4.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5.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6.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9.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10.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七、办结时限
(一)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二)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其中,属于民办高等学校法定办结时限6个月。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九、区直办理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本级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5595390;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三)各市、县(县级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区)公布。
1.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自治区本级)
2.民办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自治区本级)
3.民办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审批流程图(自治区本级)
4.申请书示范文本(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均适用)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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