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一审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几个情形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八条& 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地质地貌、水文动力等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  第十条& 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七)工程拟采取的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八)公众参与调查情况;  (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的意见,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建设的意见可以采取抽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受海洋工程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向核准部门提供调查对象清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  (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五)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  (六)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材料;  (七)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符合性材料,项目的投资渠道归类说明(注明是政府投资或者是企业投资);  (八)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九)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文件;  (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书组织审查。对需要编制报告表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表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具有核准权限的海洋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踏。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审查会可以邀请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国家海洋咨询中心组织。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应当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会的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并于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二)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  (三)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  (四)工程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  (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技术;  (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  (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八)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九)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核准部门:  (一)建设单位报批文件;  (二)报告书(报批稿)一式7份;  (三)报告书修改说明一式3份;  (四)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核准部门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核准部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报批文件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渔业、海事、军队、发改委等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准后,有以下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工程,其污染物排放的地点、处理的工艺、主要设备、技术指标和技术方法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经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且工程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海洋环境状况等均未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书核准前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的《海洋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部门备案;原核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改作他用的、拆除中有污染物排放或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三十条 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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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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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的费用减少的问题,分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违法分包主要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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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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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审查、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严格把关,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如果发包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比如国家优质工程、地方优质工程,应明确约定达到特殊要求的奖励办法,未达到特殊要求但达到了合格或优良的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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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10。
&&&&三、办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核准:
&&&&1、海洋工程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征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
&&&&2、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的要求,报告书中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调查站位、频次等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的要求;
&&&&3、工程分析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阐述清楚;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全面准确;工程建设和运营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可接受;
&&&&4、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可行、有效,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工程符合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海洋生态保护、恢复或补偿对策措施可行、有效;
&&&&5、公众参与调查方法合理,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调查结果真实可信,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公众参与和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得到了有效反馈与处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保证;
&&&&6、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
&&&&(三)不符合核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核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文件一份;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报告书(报批稿)时,提交报告书八份、报告书简本及其电子版各一份;
&&&&3.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现状调查数据报告汇编2份,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如引用数据资料的,应提交调查监测数据或含有调查监测数据的专题报告,并明确引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6.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7.节能减排指标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图1审批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办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报告书需要修改的,书面通知按照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报国家海洋局核准。办理部门在收到报批文件后,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地方海洋部门的意见,并组织网上公示。涉及填海的项目还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听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在上述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核准情形的,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报告书修改完善时间等不计算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报告书需要补充修改的,核准期限从报告书重新报批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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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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