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健康管理师专家库会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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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征集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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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进入筹备成立阶段,现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征集会员。
一、协会基本概况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有关规定,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是经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设立,由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引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接政府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审核、职业卫生技术丙级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职能的转移。管理和使用广州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承接生产安全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技术鉴定。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交流合作、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在政府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领我市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协会会员类型
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安全健康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它有关组织,凡有加入协会意愿,拥护协会章程,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三类,原则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大型企业申请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中小型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申请单位会员,在我市登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意愿及实力申报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
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的教师、学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中主管安全健康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与技术人员;支持本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科学家;港澳台及外籍有关人士等,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申请入会要求
(一)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请于7月22日前将填写好的《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书面报送(并附电子版)到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二)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请同时推荐一名代表人作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候选人,并填报《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于7月22日前一并书面报送(并附电子版)到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三)请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积极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箱包皮具制鞋、修造船(民营)、宝石加工、IT电子、蓄电池、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企业加入协会,并将参会企业名单及企业填报的《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入会申请表》、《广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于7月22日前统一书面报送(并附电子版)到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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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长沙市湘雅路110号湘雅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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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湖南健康管理学会 技术支持:鼎盛设计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提高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行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各个管理环节中逐步完善专家咨询、研讨、评审、论证、评估机制,提高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建筑管理、施工、监理、造价、检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建筑工程有关评审和咨询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从事和参加建筑工程有关评审和咨询工作,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筑企业及监理、造价、检测、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企业中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按照从事工作领域的不同,分为建筑管理、施工技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管理等类别,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类别设立相应子库,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6、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7、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8、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9、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熟悉有关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资质标准,从事有关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3、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5、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可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有关方面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等程序,选取并聘任的专家列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第十条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龄已满60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或违规行为等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编号,设立资料库记载其主持项目、参加评审、专业及知识更新状况等。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需使用专家库专家时,将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有关方面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建设行政管理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由于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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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电话: 30
邮编: 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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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doc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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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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