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证住院可以用吗兰州

更新时间: 11:24 来源:人民网
医院的新生婴儿。(董妮/摄)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 “孩子一个月生病时才知道可以买医保,结果因为超过3天时间,费用报销不了。”最近,长沙市民胡小姐很后悔没有给孩子早买医保,而她所说的“给孩子买医保”,是指给孩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一称为“儿童医保”)
医院的新生婴儿。(董妮/摄)
  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 “孩子一个月生病时才知道可以买医保,结果因为超过3天时间,费用报销不了。”最近,长沙市民胡小姐很后悔没有给孩子早买医保,而她所说的“给孩子买医保”,是指给孩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一称为“儿童医保”)
  孩子多大参保不会发生胡小姐遇到的不能报销的问题?投保后看病到底能报销多少?日前,人民网记者分赴11省份走访发现,各地在儿童医保方面,无论是门急诊常见病报销、追溯报销月龄要求,还是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年最高支付限额,均有较大差异;而百姓对婴幼儿参保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以及主动参加的比例,与当地在儿童医保方面的宣传情况和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等,均表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
  保障程度差异大:常见病门诊治疗仅一半地区可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最低30%最高8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在一些省份,未成年人的医保又被称作“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少儿医保”、“一小保险”等,保障人群主要包括在校学生、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等在内的城镇未成年非从业居民。
  人民网记者在上海、西藏、山西太原、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四川成都、甘肃兰州、宁夏银川等11地多家医院,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单位采访发现,在这11地,参保儿童均要求有当地户口,但在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和银川,符合附加条件的非户籍儿童,亦可参保;而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保障力度上,此11地差异巨大。(具体见下表)
  以三级医院相关数据为例,其中,常见病门诊治疗方面,上海在超过起付线的情况下可无上限报销;哈尔滨、南京、郑州、武汉可有上限报销;长沙仅能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部分门诊费用且有报销上限,其他高级别医院不能报销;而其他地区,除白血病等部分门诊大病外,常见病门诊治疗均不能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方面,多数地区在50%、60%附近,但江苏南京以及西藏全区,以80%的报销比例,遥遥领先于采访到的其他地区;而长沙则以30%~40%的报销比例,位列最末。
  年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在不启动大病报销的情况下,江苏南京以29万高居榜首,比限额仅有3万的甘肃兰州高出26万之多。
  在追溯报销月龄要求方面,哈尔滨和长沙周转时间最短,超过出生28天后投保,则非但无法追溯报销孩子出生0~28天内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而且还有三个月的等待期,这三个月内如果发生医疗费用,亦无法报销;而上海、西藏、山西太原、河南郑州的追溯期则要长很多,在孩子一岁内投保,均可追溯报销投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叶小兰认为,造成缴费标准和报销标准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有些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了不同的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参加哪一档,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不同,报销比例自然也有差异;二是有些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统筹,所以各自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也不同;三是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相应制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同,同时政府补贴能力也有差异,筹资水平不同自然产生的待遇水平不同。
  不同地区保险覆盖程度差异明显
  人民网记者采访发现,在上海、江苏南京等门诊治疗报销情况较好或者医保宣传较好的地方,儿童医保较为普及,而在甘肃兰州、宁夏银川等门诊治疗不能报销的地方,百姓则对儿童医保并不了解,参保积极性亦不高。
  记者在南京走访了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红十字医院等多家医院,在与30位家长的交谈中,发现市民为孩子投保参保的意识较强、知情度较高,27位家长都为孩子参加了医保或者“新农合”。南京市人社局居民医保科副科长卜亚丽介绍,目前南京市户口学生儿童(不含大学生)共有35.2万人参保,已经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由于人口流动、户籍资料跨系统等因素,具体参保率未做精确统计。此外,浦口区、江宁区等“老五县”居民,居民只能参加卫计委主导的“新农合”,这部分人口不在统计之列。
  在上海,由于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幼儿园的宣传,家长们对儿童医保都普遍知晓,并且给孩子参保。东方医院就诊患儿家长王奶奶说:“我的孙子一出生就参保了。我们住在浦东北蔡镇,街道一直在宣传,孩子的幼儿园每年到快缴费的时候也会提醒家长。”
  女儿已经两岁多了的西安韩女士告诉记者,“还是得给孩子早早上医保,西安现在只要孩子一出生,手续齐全就能办,很方便。办得晚了,万一刚出生不久的孩子生病住院又不能报销,就得不偿失了。”
  而在宁夏银川等地,则出现家长对儿童医保不感兴趣或者不太了解的情况。在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急诊科,记者采访了前来带孩子看病的周先生。“孩子出生前,我向周围有经验的父母都咨询过了,身边好像没有几个人办这个的。”据周先生介绍,他为小孩儿办理的是某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一年交300多元,小孩儿平时那些感冒发烧的小毛病,不仅可以按比例报销,还可以按吊针的天数给予一定补助。在他看来,儿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同,这些小病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所以他觉得没多大用处。
  4月5日,记者先后走访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在记者随机采访的十多名新生儿父母中,有一半以上的父母对“儿童医保”一知半解,还有近一半的父母表示并没有为小孩儿办理该保险。
  记者在甘肃兰州多家医院采访时也发现,众多家长对儿童医保相关政策知晓度并不高。“我家孩子今年2岁,已经参加了这个保险。但参加保险是孩子出生以后听身边的朋友介绍的,自己不知道,也不太清楚去哪里问这方面的事。”兰州市民张先生说。经常在外地出差的王先生则告诉记者:“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不在兰州,孩子参加医疗保险只能是在网上查一些政策,但是现在各种恶意的广告网站太多,往往要查的东西查不出来,出来的都是各类儿童用品的广告。”
  而湖南长沙的谭先生则称,当医院工作人员为他介绍儿童医保时,孩子已经出生超过28天,即使购买医保,也不能即时结算报销,还需3个月等待期。“宣传力度太薄弱、大部分家长是第一次做父母,我们没有途径了解这个政策。”谭先生表示,他周围还有很多家长并不清楚新生儿可以投保,“一旦等孩子进了医院,准备材料再去投保可能就超过规定的28天。”
  专家呼吁:应加大力度宣传儿童医保
  对于婴幼儿参保率低、错过最佳参保时间以及家长不愿为孩子办理医保的情况,专家表示,应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通过社区、单位、医院、网络等多重渠道,让百姓了解儿童医保。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保办主任田莉表示,“刚出生的新生儿由于自身免疫力还不足,又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所以出现各类儿童疾病的几率较高。对此,家长更应该重视儿童医保,为孩子提供更为长久、全面的健康保障。”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夏瑾说,“现在社会上有一些家长因为孩子生病,没有钱去治疗,但又不了解儿童医保方面的政策,导致很多家长盲目向亲戚、朋友借钱,甚至于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为孩子筹集医疗费用。如果这些家长能够充分的了解儿童医保的相关政策,并积极配合政府、医院的工作流程,很多问题其实可以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湖南省儿童医院医保办主任邓莉则认为,儿童医保并非强制购买,而是一种自愿行为,有些家长存在买了医保可能会让孩子生病的迷信心理,如何打破家长的迷信心理,关键还是在于宣传力度。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部分医院内的政策宣传单发放处,虽然也有诸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等一些宣传彩页,但基本都将儿童医保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没有单独的板块介绍,家长即便拿到这样的宣传彩页,也无法全面了解这一事项。
  为此,甘肃省人民医院医保办相关负责人建议:“针对目前患儿家长对该险种知晓度不高的情况,各医院医保办应该定期在院内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与医院、学校、社区协调沟通,进一步加强儿童医保工作的宣传。”
  人民网记者了解到,在儿童参保率较高的江苏南京,孕妈妈在怀孕24周后即可为腹中胎儿投保,对此做法,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医保农合办主任蒋望雁颇为认同,蒋望雁表示,儿童医保的最佳宣传渠道应该是社区和单位,可以让怀孕的年轻妈妈提前做好购买准备,而不是等孩子生病后才临时购买。
  对于如何更好地加强社区宣传,蒋望雁建议,居民在社区购买其他保险的同时,工作人员也要对儿童医保进行介绍,对怀孕的年轻妈妈及时进行提醒,让她们提前对儿童医保有详细了解。(人民网肖玲、李梦文、方圆、杨海全、张西美朵、葛俊俊、是钟寅、黄莎、周雯、郭婷婷、林洛頫、王军、朱虹、吴雨仁、刘冰、曹树林、牟健、贾茹,实习生万丽君、李东京、马媛君等参与采写)老婆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生小孩,属三级甲等医院,我们不是本市的,医保为新农合。住院花费6849.32_百度宝宝知道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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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了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并经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条&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市、县区财政、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四)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一)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二)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三)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从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监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的权利;(三)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对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签字认可的权利;(五)对个人参保信息、医疗消费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二)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三)不得将个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四)遵守本细则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第四章&& 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一)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收入等。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统筹标准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筹资标准由原来人均年缴费10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待遇支付按本细则执行。(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五)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再负担。以上由市级财政补助部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由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第十四条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第十五条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每人每年由征缴基金中划入20元,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十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居民为上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学生为上年度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登记。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社区按年度一次性足额上缴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补助的基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发生异地转移、死亡等情形的,其保费不予退还。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本细则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交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六章&基金支付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省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上制定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学校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城市低保人员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一)城镇居民参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二)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55%。(三)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特殊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进入统筹支付的部分报销45%。(四)参保城镇居民应承担的自付部分: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项目个人自付20%;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4、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及支付标准以外费用。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由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特殊病种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城镇居民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就医,首诊必须在定点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再视病情逐级转诊。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支付。第二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确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由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予以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治疗的不予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第二十八条 &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拨付专款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四)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治疗的等;(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六)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按基金总规模的10%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并按筹资总额2%的比例逐年提取。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平衡、调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回已经报销的全部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定点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第四十条&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城镇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和就医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有权监督检查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九章&工作职责第四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三)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四)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负责落实救助待遇。(五)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或者出售各类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八)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工作。(九)教育部门负责协助街道社区对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城镇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十一)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十二)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第四十四条&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对县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予以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并做好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调剂,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及统计等工作。第四十五条 &县区医疗保险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二)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管理。(三)负责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四)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财务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六)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二)负责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工作。(三)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四)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第四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需工作人员,近郊四区按每参保10000人、远郊县区按每参保5000人增加事业编制1名,由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日起试行。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五十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兰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运行管理: 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备案:陇ICP备技术支持: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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