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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浦江:我们应当如何开展正常的学术讨论?——对乌拉熙春教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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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浦江:我们应当如何开展正常的学术讨论?——对乌拉熙春教授的回应
作者:刘浦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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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命馆文学》2009年第609号刊出吉本智慧子(即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契丹文dan&gur本義考——あわせて「東丹国」の国号を論ず》一文(以下简称“乌文”),对我发表在《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上的《再谈“东丹国”国号问题》(以下简称“拙文”)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和指责,声称“刘文通篇存在着抄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问题”。需要在此说明的是,近几年来,乌拉熙春教授已多次对我的若干研究论著提出过各种批评和责难,而我始终不曾做过任何形式的回应。我的学术原则是,如果有学者出于善意与我开展心平气和的学术讨论,我很乐于与之进行商榷;而如果对方缺乏客观冷静的态度,我看了只会一笑了之。但这回情况不同了,问题已经被上升到了学术道德的层面,不容我再继续沉默下去。
首先应该申明,本文的回应仅限于乌拉熙春教授对我提出的各种批评和指责。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谈及清代朴学学风时曾做过这样的归纳:“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难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辩诘以本问题为范围,词旨务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有盛气凌轹,或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这可以称得上是学术批评的典范。我一向反对“泼妇骂街”式的学术批评,你骂我嘴歪,我就回敬你眼斜,这哪里是什么“学术批评”?按我的想法,如果批评者说你嘴歪,你的回应只应限于讨论你的嘴究竟歪不歪,而不能以牙还牙,离开这个话题去挑对方的其它毛病。无论对方有多少毛病,都不应该拿到这种特殊的场合来讨论,否则学术批评难免会沦入泼妇骂街的层次。十多年前,我应邀参加《中国史研究》杂志社召开的一个有关学术批评的座谈会,主事者申明该杂志处理学术批评稿件的一个惯例:在本刊发表的学术批评稿件,可以允许被批评者进行反批评,但仅限于一个回合。老实说,我对这种做法颇不以为然。在我看来,被批评者固然可以进行反驳,但不宜进行“反批评”;反驳只宜就事论事,只能就对方提出的论点、论据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不良学风进行商榷、回应和批评,而不能反过去将对方的学术研究成果当作批评对象,也不宜发表被批评者(包括其友朋、学生等)针对对方的某一研究成果撰写的带有报复性的批评文章。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学术批评的纯洁性。这就是我对学术批评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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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分为两个部分,其中第一节的题目是《有关东丹国国号的新说》。近年出土的契丹小字《耶律宗教墓志》和契丹大字《多罗里本郎君墓志》均以“丹国”指称东丹国,刘凤翥和乌拉熙春教授据此认为东丹国本名丹国,所谓的“东丹国”乃是后代史家的追称。笔者从辽朝前期的汉文石刻以及五代十国至北宋初年的文献资料中找到大量出现“东丹”国号的例证,表明“东丹”之名后起说并不可信。乌文指出拙文有关契丹小字《耶律宗教墓志》“丹国”一词的考释结果袭取她的研究成果而未注明出处,其实《耶律宗教墓志》中的“丹国”一词最初是由刘凤翥先生释读出来的(见《契丹小字解读五探》,《汉学研究》13卷2期,1995年12月),拙文正是据刘文引录并已注明出处,而乌拉熙春的考释发表在刘文之后(见《辽金史札记》,《立命馆言语文化研究》15卷1号,2003年6月;收入同氏《辽金史与契丹、女真文》,京都大学东亚历史文化研究会,2004年。附带说一句,此文比刘凤翥先生的考释晚发表八年,却没有提到刘氏的考释结果,或许是作者未见到刘文的缘故),此处虽未提及,但下页在谈到她对“丹国”的解释时也注明了该文出处。况且这一节的主旨意在说明由契丹文字石刻资料中的“丹国”之称而得出的东丹国本名丹国的结论并不可靠,根本没有讨论“丹国”的释文问题,而只是直接引述已有的研究结论;也就是说,有关上述两种契丹大、小字石刻资料中“丹国”的解释(即本节题目所谓“有关东丹国国号的新说”)乃是拙文的商榷对象,而并非笔者的论点或论据。
拙文第二节的题目是《释“丹国”》,主要是对契丹大、小字石刻资料为何称东丹国为“丹国”做出解释。这个问题涉及到乌拉熙春教授对一条高丽史料的理解。高丽释一然《三国遗事》卷三“皇龙寺九层塔”条,引安弘《东都成立记》云:
&&&&&&新罗第二十七代女王为主,虽有道无威,九韩侵劳,若龙宫南皇龙寺建九层塔,则邻国之灾可镇。第一层日本,第二层中华,第三层吴越,第四层托罗,第五层鹰游,第六层靺鞨,第七层丹国,第八层女狄,第九层秽貊。
传说中皇龙寺九层塔所镇服的九国,其中之一是“丹国”。乌拉熙春教授认为:“塔中出现的‘丹国’很有可能与契丹小字墓志所出现的‘丹国’含意一致,亦即同指渤海故地,辽初之东丹。”日本学者村上四男曾推测“丹国”或许是指契丹,乌拉熙春否定了这种可能性,理由是“契丹(Kitan)乃一独立语词,不可分割为两个部分,因此不可能略之为‘丹’”。拙文不同意这一见解,指出《高丽史》和高丽石刻中诸如“丹兵”、“丹营”、“丹主”、“丹国”、“丹贼”、“丹人”等说法,都是将契丹略称为“丹”的显例,而皇龙寺九层塔所镇服的九国均系当时对高丽具有一定威胁的国家或民族,如果这里面没有契丹国却反倒有东丹国,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我判断这里所说的“丹国”是指契丹国。又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将契丹国和东丹国并称为“二丹”,拙文举以为证,说明契丹和东丹均可简称为“丹”。
乌文声称拙文的上述论证主要抄袭自她的《辽金史札记》“丹国与女狄(女真)”条和即实《“万钞”谁见,“丹宝”怎解》一文,具体指控主要有以下几项:
其一,乌文指出,拙文所引用的《三国遗事》系抄自她“所引村上四男《三国遗事考证》列出的史料”,“为刻意回避……转而使用加注《大正藏》的方法表明为自己的发现”。按拙文这一段内容主要是针对乌拉熙春教授有关皇龙寺九层塔“丹国”之所指而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按照通行的学术规范,当双方进行学术交锋时,首先应当把对方所依据的材料罗列出来,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去查找该材料的原始出处,而不能从对方的论著中转引(除非此文献为孤本秘藏),笔者正是这么做的。《三国遗事》最常见的本子是《大正藏》本,同时我还用韩国明知大学出版的《三国遗事》对这条史料进行过校订(见明知大学校出版部,1995年,中册,71页),其中“九韩侵劳,若龙宫南皇龙寺建九层塔”句,《大正藏》本“若”误作“苦”,乌拉熙春教授的引文也同样存在这一错误,故将此句引作“九韩侵劳苦。龙宫南皇龙寺建九层塔”云云。拙文据明知大学本改“苦”为“若”,并据以更正其断句。如果乌拉熙春教授引用的《三国遗事》真是像她所说的那样从村上四男《三国遗事考证》中转引而来的话,反倒是不够严谨的做法(乌拉熙春《辽金史札记》“丹国与女狄(女真)”条所引用的《三国遗事》并未注明版本,只是在后面提到村上四男的见解时注明见于《三国遗事考证》。但上引乌文自称“《丹国与女狄(女真)》所引村上四男《三国遗事考证》列出的史料”云云,可知她是从《三国遗事考证》转引的)。
其二,拙文在引用《三国遗事》卷三所引安弘《东都成立记》之后,对这条史料的背景和内容做了一点介绍,包括《东都成立记》作者安弘的时代,皇龙寺九层塔的建造年代,该传说形成的时间等等,乌文认为这些内容涉嫌抄袭她的《辽金史札记》。关于安弘,她曾引用前间恭作之说,谓此安弘即《海东高僧传》之安含。我未见前间恭作氏的论文,拙文说“该书作者安弘,一般认为就是7世纪初叶的新罗僧人安含”,所注出处为《海东高僧传》卷二《释安含传》。其传谓“安弘者殆和尚是也”,又谓“或恐安含、安弘实有二人,……予疑含、弘二字之有一错焉”。可见《海东高僧传》已有安弘即安含的说法,拙文指出有此一说,并已注明此说的出处,不存在任何学术规范方面的瑕疵。关于皇龙寺九层塔的建造年代,拙文是这样说的:“据《三国遗事》说,皇龙寺九层塔始建于新罗善德王十四年,高丽高宗二十五年毁于兵燹。”乌文指出《三国遗事》谓塔毁于高宗十六年,拙文称毁于高宗二十五年乃是照抄她的说法。按《三国遗事》卷三“皇龙寺九层塔”条所记此塔毁于兵火的时间是“高宗十六年戊戌”,但高宗十六年实为己丑,二十五年才是戊戌,可见拙文称高宗二十五年是有史料凭据的。关于皇龙寺九层塔镇服九国之传说形成的时间,因其中提到吴越,故拙文谓“大概是在10世纪王氏高丽建立之后才附会出来的一个说法”。乌文认为是她首先指出吴越“乃五代时所建之地方政权,为北宋所灭”,该传说“当是十世纪以后附会上去的”。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吴越是什么时代的政权,是一个毋需考证的问题,此传说形成的时间不可能早于十世纪,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况且拙文这一节主要是与乌拉熙春教授讨论皇龙寺九层塔传说中的“丹国”究竟是指东丹国还是契丹国的问题,上述内容只是在引述她的观点之前对她所依据的史料所做的一个说明,梳理一个学术史的脉络而已,并不属于拙文的考证或论证环节。
其三,乌文称拙文中“日本学者村上四男曾推测‘丹国’或许是指契丹”一句话,“并未直接利用村上氏的研究结果”,而是从她的文章中抄来的。首先我得承认,她说的一点没错,我确实没有见过村上四男的《三国遗事考证》一书。先看看我的原文是怎么说的:“日本学者村上四男曾推测‘丹国’或许是指契丹,乌拉熙春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并注明了乌氏此说的出处。这里的前一句话不过是一个学术史的交代而已,拙文要讨论的问题是乌拉熙春教授否定村上四男观点的理由是否成立,所以只需注明乌文的出处就够了。如果我没有见过村上四男的《三国遗事考证》,却从乌文中抄来村上氏的出处,那才是不严谨的表现。
其四,乌文指出,拙文所列举的《高丽史》将契丹简称为“丹”的材料,实际上是从即实《“万钞”谁见,“丹宝”怎解》一文中照搬而来的,“同样是将他人的研究成果巧妙地据为己有,却只字不提其人姓名”。我找来即实《“万钞”谁见,“丹宝”怎解》一文(见《谜林问径──契丹小字解读新程》,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年,相关内容见595页),发现其中在讨论契丹钱币“开丹圣宝”时,仅提到《高丽史》卷四“有简称之‘丹’”,并未引用任何一条《高丽史》史料。而拙文从《高丽史》卷四和卷二二中共引证了9条含有“丹兵”、“丹营”、“丹主”、“丹贼”、“丹人”等简称的史料,并且均注明了包括出版信息和页码在内的详细出处。笔者是通过金渭显《高丽史中中韩关系史料汇编》(汉城:民族文化社,1980年)检索到这些史料,然后再根据朝鲜科学院1957年排印本征引的,同时还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景泰二年朝鲜活字本(齐鲁书社,1996年,史部第159册)对引文进行过校订,并在注释中对排印本《高丽史》卷四显宗元年脱“十二月”有一条考订。乌文的抄袭之说真是不知从何说起?《高丽史》是一部常见的历史文献,其中将契丹略称为“丹”的例子俯拾即是,且不说即实的论文根本就没有引用《高丽史》,即便他引用过,别人再引用《高丽史》是不是就算抄袭?&
以上就是乌文所谓“刘文通篇存在着抄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问题”。好在这些问题并不复杂,相信读者不难明辨其中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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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解释的一个问题是,我与乌拉熙春教授之间究竟有什么“恩怨”,以至于她会对我提出如此严厉的指责?
乌拉熙春教授是一位阿尔泰语言学家,上世纪80年代末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师从马学良先生学习满-通古斯语言学。后入籍日本,继承家学,主要致力于女真文字研究(其祖父金光平先生与其父金启孮先生均为女真语文学权威学者),近年又从事契丹文字研究,现为日本立命馆亚细亚太平洋大学教授。公允地说,乌拉熙春教授是一位很优秀的学者,在满学、女真语文学和契丹语文学领域都有重要的学术贡献。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作为一位语言学家,她能够利用契丹、女真文字资料来考证辽金史的问题,并且解决了某些前人未能解决的难题。譬如《辽史》纪传中常常见到的帖剌、蒲古只和匣马葛,由于汉文史料记载的混乱,自钱大昕以来的辽史研究者均将此三人混为一谈,经乌拉熙春教授考订,知蒲古只和匣马葛分别是帖剌的长子和次子(详见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匣马葛考》,《立命馆文学》第582号,2004年1月,57—66页)。这是一个令人佩服的重要发现,我在主持中华书局《辽史》点校本修订工作时就采纳了她的这一考订结果。
至于说到我们两人之间的关系,其实我与她从未谋面,更没有任何“恩怨”可言,只是因为从事辽金史研究的缘故,有时会参考她的有关研究论著,即便对她的见解有什么不同看法,也从来都是心平气和地加以讨论和商榷,实在不明白有什么地方得罪过她。不过仔细回想起来,可能有两次无意中冒犯了她。一次是笔者在发表于《文史》2005年第3辑的《契丹名、字初释——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父子连名制》一文中指出:“契丹小字及契丹大字石刻材料所提供的证据说明了同样一个事实,即契丹人的第二名词尾是由某些特定音节构成的一种附加成分。其实早就有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近二十年前,王弘力先生就说过一句颇有见地的话:‘契丹人的小字绝大多数带有n尾。’……近来乌拉熙春通过分析契丹小字人名的若干词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法,她发现契丹人的名和字往往是同根词,构成‘字’的语词一般是用于‘名’的语词后续in或n辅音的形式(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契丹人的命名特征——兼论契丹语派生形容词的后缀》,见《契丹语言文字研究》,京都大学东亚历史文化研究会,2004年5月)。”下文又说到:“这一规律最初是由聂鸿音先生发现的。聂鸿音曾从汉语音韵学角度对《辽史》所见契丹人的字的词尾附加成分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契丹人的字反映出契丹语有-n和-in两个名词附加成分,它们的分布表现为明显的互补关系:-n只粘附在元音a、e、i、o之后,而-in只粘附在元音u或辅音之后(聂鸿音《契丹语的名词附加成分*-n和*-in》,《民族语文》2001年第2期)。”我向来是一个不爱惹事的人,上述文字只是如实梳理学术史而已,并没有说明乌拉熙春的论文没有提到聂鸿音已有的发现,但或许这仍然让她颇为不快;另一次就是笔者在《再谈“东丹国”国号问题》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至于乌拉熙春提出的契丹不可能略称为‘丹’的理由,只是一种经不起考究的主观见解罢了。”这样的表述虽然显得比较直白和尖锐,但仍属正常的学术讨论。
乌拉熙春教授对我的批评和指责,似乎应该从她的学术风格上去求得解释。乌拉熙春教授是一位极有个性的学者,她在讨论学术问题时的为文风格常常令人难以忍受。不妨随手举几个例子。
日本女真语文学的前辈学者清濑义三郎则府先生曾于上世纪70年代初提出一个见解,认为女真语中存在二次长元音。乌拉熙春1998年在韩国《阿尔泰学报》第8期上发表《女真语无二次长元音考》,对此说法表示异议,其后清濑氏又于2001年在《阿尔泰学报》第11期上撰文回应,仍旧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乌拉熙春便发表《再论女真语无二次长元音》一文,对清濑氏进行激烈的批评,文中称“清濑氏对女真文字的研究只停留在浮皮掠影的阶段,……仅靠无知和武断就忙于下结论,只能暴露其在学术上的孤陋寡闻,以此孤陋寡闻且故步自封的‘学者’尚欲置喙于女真语言学,除了为后辈学人遗留笑料之外是一无所得的”。又谓“拜读清濑氏的新作的印象有三:第一,女真学水平之低下;第二,历史比较语言学水平之低下;第三,学术品质之低下”。文章最后下一评语,谓清濑氏“如此固执己见,毫无反省,倒是可以理解的:年过七十,头脑僵化,不求进取,这已是我们司空见惯的某些‘学者’的类型,清濑氏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位卓越代表而已。”(见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女真语言文字新研究》,京都明善堂,2002年,第50-51、62页)
李学智先生是台湾满学界的一位前辈学者,他曾撰文探讨女真文字制字方法,认为女真字是由若干个音节符号组合而成的合体字,乌拉熙春教授对此不以为然,遂撰写《女真文字制字方法及其相关问题》一文加以商榷。文中宣称李学智先生仅凭懂一点满文,“没有资格对女真文字说三道四”,“何不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基础知识的学习上,基础知识扎实了,也就不至于露这种怯”,又说李文“所录女真字体的谬误比比皆是,与文中通篇出现的常识性错讹相映成趣”。笔下对李氏充满蔑视:“现在的某些学者,很喜欢在学非所专的领域发表‘标新立异’之说,然而遗憾的是这些议论往往得不到他们所预期的震惊四座的效果。其原因很简单:这种明显带有玩票性质的议论没有充实的基础研究功底,其论文中表露出来的研究视野的狭窄、基本常识的欠缺,导致其所做出的结论只能是沙丘上的楼阁。”(见《女真语言文字新研究》,第120-121、124、126-127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凤翥先生是学界公认的契丹文字学权威,他将契丹小字中出现的辽朝国号&&释为“哈喇契丹”,并提出契丹语中存在双国号现象。乌拉熙春教授不同意这一结论,认为此国号应释为“胡里斯契丹”,遂声称刘凤翥先生“缺乏相关学科的基本常识”,“不认真研读相关学术成果而将不足为凭的资料随手拈来引为论据,得出的结论自然经不起推敲。此外,仅根据女真大字和契丹大字的字形相似就推断两者的表音必然相近,这是对这两种文字的关系缺乏研究的浮浅表现”。(爱新觉罗•乌拉熙春《辽朝国号非“哈喇契丹(辽契丹)”考》,《东亚文史论丛》2006年特集号,2006年12月,第68页)
从乌拉熙春教授的一系列论著中所表现出来的学术风格可以看出,她似乎完全不能容忍任何与自己不同的学术观点。上述言辞,说重一点是刻薄,说轻一点起码是不够厚道。学者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讨论学术问题也可以非常尖锐,但有一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即学术观点的争论只能就事论事,学术批评无论如何不能上升为人身攻击。更何况这些批评对象都是比她年长得多的前辈学者呢。令人不解的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教授,一位知识分子家庭出身的淑女,怎会丝毫不懂得尊重他人?&
老实说,我实在不愿相信乌拉熙春教授对我的批评是恶意中伤行为,除了上面提到的学术性格方面的原因之外,也可能与她对史学学术规范不太熟悉有关。但我想说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当你公然指责一位学者存在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时,必须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
笔者撰写此文,一方面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学术声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以期建立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我的立场和观点既已借此机会得到充分表达,无论乌拉熙春教授对此文作何反应,我都不准备再就此事做任何解释和回应。
说明:
为便于读者进行独立的判断,兹将有关文章篇目附录于下,供有兴趣者参考:
1、刘浦江《再谈“东丹国”国号问题》,发表于《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此文即被指存在“抄袭”问题的论文。
2、吉本智慧子(即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契丹文dan&gur本義考——あわせて「東丹国」の国号を論ず》,《立命馆文学》第609号,2009年。
3、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契丹文dan&gur与东丹国国号──兼评刘浦江〈再谈东丹国国号问题〉》,见“女真巨星满学泰斗金启孮教授纪念馆”(网址:)。此文是乌拉熙春教授的中文稿。
4、爱新觉罗·乌拉熙春《辽金史札记》“丹国与女狄(女真)”条,见《辽金史与契丹、女真文》,京都大学东亚历史文化研究会,2004年7月,85—86页。以上两页是被指“抄袭”的对象。
5、即实《“万钞”谁见,“丹宝”怎解》,见《谜林问径──契丹小字解读新程》,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年,595页。这也是被指“抄袭”的对象。
(感谢刘浦江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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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链接 -泸州市江阳区文体广局开展“如何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专题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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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泸州6月2日讯(陈先友)近日,江阳区文体广局按照上级要求,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做对党忠诚的表率”主题,结合自身本职工作,就“如何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
  一是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学一做”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省、市、区“两学一做”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局党员高度重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并和实际工作结合,做到“真学”、“真做”。
  二是深入学习“纪检卫士许大勇同志铸写忠诚与担当的平凡之路”先进事迹,并要求全局党员平时要多向先进典型学习,通过学习与对比,找出自身的不足之处,并落实整改。
  三是通报了8起近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等违纪违规案件,以此警示教育所有党员以之为戒,以身作则,远离腐败,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对党忠诚、做事干净清廉、敢于担当。
  最后由局领导班子带头,与会22名在职党员参与了“如何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专题讨论。党员干部们积极发言,说出自己的看法,交心谈心,相互学习,共同探讨做一名合格党员的途径和要求,着实提升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廉政意识,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川新闻网泸州新闻热线: ,投稿QQ: 编辑:张应
| 法律顾问 |开展“三问”、“三个如何”学习讨论
开展“三问”、“三个如何”学习讨论
黑龙江地矿局强化服务谋求提升
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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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地勘局党组为切实提高局机关服务意识和基层领导班子发展能力,促进地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决定利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机关强化优质高效服务、基层谋求更好更快发展”学习讨论活动。
这次开展的学习讨论活动,是“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进一步延伸;是针对地勘工作面临的形势、队伍现状和承担的任务,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化。以“三问、三个如何”为载体,找出制约服务大局、保障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素质、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以学习促进素质大提高、以讨论促进思想大解放,进而通过实践促进经济大发展,推进全局地矿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活动要求该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围绕“三问”和“三个如何”开展学习讨论。要求局机关干部回答“三问”:即一问我们是谁?二问我们在干什么?三问我们应该干什么?通过“三问”做到明确自身定位,明确自身差距,明确岗位职责。从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振作精神、夯实基础、推动工作落实,达到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活动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回答“三个如何”:即如何求生存、如何求发展、如何求后劲。通过回答“三个如何”,做到搞清影响队伍生存发展的主要矛盾、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搞清制约队伍发展的外部环境、政策法规、发展路线、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搞清造成队伍后劲不足的思想观念、人才结构、思维方式、战略眼光、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把全局系统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黑龙江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又好又快发展、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局”的战略目标上来;统一到坚持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勘施工“三业并举”的发展方向上来;统一到抓项目、调结构、引投资、促合作、严管理,实施“矿业富局”的工作措施上来。
该局同时提出开展活动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改革创新原则。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活动,为研究出台保障发展、增强后劲、维护稳定的新机制、新政策提供动力支撑,保证地矿经济能够沿着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局机关重点是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基层单位重点是谋求更好更快发展。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开展活动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注重探索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符合发展要求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注重制定完善有利于推进“矿业富局”工作措施和实现“富民强局”战略目标的政策和制度。三是解决问题、务求实效原则。把查找、分析和解决影响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更好更快发展问题的工作贯穿活动始终,在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高效能上下功夫,在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务求真管用、见实效。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要组织集中学习,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这条主线,找出制约服务大局、保障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素质、措施、体制、机制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查找影响科学发展的制约机制是什么、机制创新的突破口在哪里。在建立健全促进发展的工作制度和对2009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科学谋划2010年的总体工作思路。(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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