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湖南省歌舞剧院院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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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山东省国家奖学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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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民生热线]向中共山东省纪委 山东省监察厅信访举报网站公开举报
  被举报人:赵克森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  被举报人:刘金涛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毁弃、隐匿案卷资料、故意篡改编造假卷宗、伪造证据、诉讼保全、执行申请不作为;有法不依胡作为,有法可依不作为。  事 实 与 理 由:  被举报人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诉讼材料。涂改、更换了几页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做好了准备。  将我诉讼案卷的资料蓄意丢失或隐匿了,日,我与李院长去孤岛法庭问我的保全申请问题。我在2002年1月16号给刘法官打电话,他说李院长走之后我们五、六天时间找常俊清二、三趟了,也没找到。陈怀和的房子确实卖了,卖给房管处的两个人买了,就剩几千元钱我们给扣下了。我与李院长在2002年7月5日通电话时,李院长还说“对。那个一直扣着了,房管处光来找我们要求解除,我们没同意。”现在此保全资料卷宗内没有了。  伪造立案、送达回证、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保全、执行条件的案件不作为;伪造了“日河口法院调查常俊清的笔录”。(详见调查笔录)此询问笔录我质疑是被控告人伪造的。09年12月23日常俊清给我出具了证明09年12月12日才还清了欠陈怀和的最后一笔款67000元。这足以证明此调查笔录是被控告人伪造的。  日交诉讼保全申请、日我又递交了陈怀和债权的保全申请。省高级法院审理也查明了河口法院对两次保全申请未作书面决定、未有相关答复。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综上,举报人对上述举报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请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作假证、作伪证、删改庭审笔录、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其不正当行为的刑事责任。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举报材料被转回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杳无音信!我真不希望
宪法国法法官法 违法乱纪者逍遥
当地衙门赛铁锅啊!  举报人
陈云芝  联系电话:
  河口法院枉法裁判  执行权力大于国家法律  日,因陈树波没有履行(2011)河商初字第217号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河口法院执一庭张卫青庭长将陈树波之妻覃秀英工资予以冻结,9月份法院岗位调整葛明取代张卫青担任执一庭庭长,接管我的案子。葛明庭长接手后多次逼我同意解冻工资,我都没有同意。在冻结工资接近一年之后,覃秀英与陈树波串通,协议在民政局假离婚,葛庭长以此为借口背着我日将覃秀英工资解冻。  我找到葛明庭长询问为什么将法院查封一年的工资解冻,依据的什么法律规定,葛庭长的答复是没有法律规定,但他称这是市中院执行三庭的意思。  无奈之下日我带着生病的老人将河口法院违法办案的事实到山东省高级法院上访,省高院执行局的法官热情接待了我们,并且说河口法院办案有错,向市中院申请撤销裁定就行,并且出具了省高院便函一份,当天下午我来到市中院执行三庭,执三庭的法官说撤销裁定需要到河口法院,无奈之下我只有离开。  几天之后我通过其它途径咨询省高院的法官,我才知道河口法院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2012)河执子第333—1号裁定书中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执行与再审毫不相干。覃秀英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解冻的,但覃秀英没有证据河口法院就给解冻了。  6月24日无奈之下我带着有多种疾病无钱治疗的老人,在河口法院门口讨说法,葛庭长将我们的条幅抢走,并且掐着腰冲着我们,意思在向我宣示法院不怕你们,你们奈何不了法院。我们又只有离开。  6月27日我找到院领导,院领导与葛明庭长串通一气,我问起解冻是依据法律哪条规定,院领导答复没有法律规定,但他们请示了中院执三庭李贯英庭长和董庆忠副庭长,他们明确指示河口法院解冻。我又问道法院办案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是上级领导的指示,院领导答不上来。  当我向院领导提起东营区法院像这种案子执行一半,院领导答复他们也知道,我问为什么我的案子一分都没给我划来还解了冻,院领导答复还是请示的中院。  百般无奈之下,27日下午我去找中院执三庭,法警给我拨通了董庆忠副庭长电话,董庭长明确表示他没有指示河口法院解冻,也不知道这个案子。我觉得市中院也不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指示解冻。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对案子的态度截然相反。法院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老百姓的权益又怎么得到保护?  几个月的奔波,多个城市的穿梭,我的案子始终没有进展,请问我该怎么办? 请求社会法律人士给予帮助,早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举报信  举报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中共党员、公务员及国家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规违纪、违法乱纪,执法犯法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实如下:  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96年5月2日的居民、村民及集体建设用地呈批表3份,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3份,(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99年伪造及变造了93年2月 13日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1份,(有真表对照)99年王贤红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05-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伪造(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规违纪,违法乱纪,执法犯法的行为,这是些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  因此:请求纪检部门调查处理以王贤红为首的这些违法乱纪人员。  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副院长刘茂林,王贤红找到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2、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的(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4)王锋华、王海丽亲自到庭参加了诉讼,伪造成、王希亭是王锋华、王海丽的诉讼代理人,(5)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都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那百姓再到哪里去打官司讨公道呢?这是违法乱纪,执法犯法的行为。(请查(号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法人员调查处理。  举报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
  被举报人情况:廉得水是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山阴完小人民公办教师,20多年不上班,工资照领住房公积金照拿,在家经商,家有三女一男4个孩子  现在又违法建筑,强占集贸市场  反映情况:我们经村,乡镇,县有关部门批准,在山阴社区驻地十字路口西分别建有沿街楼二层。今年5月,该公办教师廉得水在我们楼南有施工间三层楼房,我们发现后即去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我们跑的紧他建的快,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乡镇有关部门曾象征性下停工令,但廉得水日夜加班,现楼已建成,正在装修。  该楼对我们两户的影响:原来我们楼南系规划的四米大街[详见平政土字(1998)第944号&&平邑县宅基使用批准书&&],廉得水建楼距我们楼南墙仅0.9米,且有高出我们楼房一层,占用大街3.1米,致使我们往南根本无法通行,严重遮阴,我们大白天都要全天开灯.  由于占用了农贸市场通道,且废土占用了大半个农贸市场,致使做生意的不得不到公路摆摊,严重影响交通.  该建筑违法:廉得水原与我们一样,批准的建房面积系160平方米,不仅其占用了270平方米,现在又在我们家南占用了2700多平方米.  该建筑无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廉得水违法无人纠正的真正原因:从今年5月至今,我们虽无数次反应,但有关领导,部门对我们普通百姓的反映的问题不予重视,应付了事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平办发[2013]51号文形同虚设.  廉得水之弟在县监察局工作,其子在法院工作(是否正式工待查)其亲戚也有在其他部门工作者,官官相护  我们的要求:开除廉得水公职,拆除廉得水违规,违章且又严重违背集体利益及群众利益的建筑,还我们一个公道.  举报人:
张传启  李
  关于张明刚涉嫌刑事犯罪和违法违纪的情况反映  我叫李蔚,男,44岁,汉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人,现住在本村,从事个体经营,我要反映关于张明刚(于2013年8月任村支部书记)纠结社会黑恶势力故意伤害并致我轻伤的犯罪和违法违纪的事实如下:  一·刑事犯罪事实  2008年前,因村民建房需要,我位于岔道口村的口粮地经村委研究收回了,将村前水库以东的地兑换成我的口粮地,该地我已耕作5年,2012年秋我子已到结婚年龄,需要住房。因无其他土地安排建房,经村务同意,将我的口粮地改为宅基地,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同时我与村委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我向村里交了相关款项,有村委负责办齐相关手续。我按照村里规定施工,地基施工完毕,但在我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张明刚(刚上任三个月的支部书记)百般阻挠。日9时许,张明刚让村副书记辛明建多次打电话通知我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我到村委大院后看到有几个不三不四形迹可疑的人,我进办公室后张令其他人员离开,开始和我谈话,在谈话中,张向门外招了一下手,于方磊(男,30余岁,刑满释放人员,张明刚所组织门外三人之一。)进来把门关上,当时我在沙发坐着,于径直向我走来,突然将茶几掀翻,接着抓住我颈部·肩部,用膝盖猛顶我的胸部.腹部等处数次,在我挣扎将要站起来时,张明刚猛击我右肩部一下,接着于顺势把我按倒在沙发上,击打头部·面部数拳,这时张明刚离开办公室随手将门关上,让于继续打我,我拼力挣脱跑出门外,刚跑到门外被另两人将我拦住,于追出抓住我继续对我殴打。我极力挣脱,衣服被撕烂。我跑出后才得以拨打110报警。  当天我即住医院进行治疗,经查我被殴打致三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伤,住院9天,共花医疗费9000余元,现仍在治疗中。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情符合轻伤,依照《刑法》规定,张明刚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并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张明刚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属《刑法》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违法的事实:  2013年7月张明刚当时的户籍并不在岔道口村,他为了敛财,组织社会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打通个别有职权人员,霸占村集体土地,将村北20余亩可耕地非法占有,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村比20余亩可耕地非法占有,在没经村两委同意,占有集体土地建房,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后被建委勒令其停工,后通过非法手段,补办了部分手续,因为其建筑未经过合法手续,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水和锅炉也给周围环境造成极大污染。非法占有20余亩耕地后,其为了进一步敛财,并纠结社会黑恶势力组织所谓“协管员”实为黑恶势力进行敛财,村40余间房屋自己通过非正常手段租下,租期50年,价格仅4000元,这些事村里不同意,张明刚为了将非法敛财转为合法,通过非法手段,将户口从外地迁到岔道口村,又违反组织程序,未经党员选举非法当了村支部书记。  三·我的要求:  我强烈要求纪检部门,严肃查处张明刚的违纪行为,张明刚身为中共党员,村支部书记,却纠结社会黑恶势力,行凶打人和利用职务非法占有侵吞集体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张明刚的故意伤害犯罪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刑事犯罪,其行为沾污了共产党员形象,更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诚信。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今天,决不能允许有张明刚这样的败类逍遥法外。因此,强烈要求纪检部门对其严肃查处。还我及村民一个公道。  控告人:李蔚  日  联系电话:
  控告举报申诉状:   再次请求山东省纪委监察部厅 按习总会议反腐和反四风要求处理以下问题对安丘法院共同伪造(号案子,是标准关系案和人情案,在2507号判决书中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第五条和七十五条规定,有房产证也受不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一二审法院非法分割,也违反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严重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也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这十几年间安丘法院和潍坊中院相互踢球,硬顶着不给处理,现在伪造事实更为严重,因此请求:山东省纪委监察部厅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严重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责任。追究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共同伪造案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等,严重违纪违法责任。还我公道,还我合法权益。举报控告申诉人:王希亭 电话
  控告 举报 申诉   按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请求按照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处理一下问题,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举报与您: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法官及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2、在重审中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的(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因此:请求纪检部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法院说无法处理)3、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电话:
  控告 举报 申诉   按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请求按照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处理一下问题,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举报与您: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法官及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2、在重审中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的(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因此:请求纪检部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法院说无法处理)3、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电话:
  举报控告申诉状:   山东纪委监察厅各位领导你们好:按张文岳传达习总讲话精神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请求按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举报与您: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法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2、在重审中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也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因此:请求山东纪委监察厅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法院说无法处理)3、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电话:
  山东纪委监察厅  对以下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人员,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请求按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举报与您: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法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女)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2、在重审中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也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因此:请求山东纪委监察厅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法院说无法处理)3、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请求媒体帮助解决。谢谢!   举报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电话:
  举报、控告、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现再用网上举报与您:我从03年进京上访十几年,我向安丘市委5大班子举报过多次,也向公安局立过案,至今未查办,都在王贤红以女人的身份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  再次举报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贪官腐败分子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在案子中伪造证据的事实如下:  举报: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99年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05-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贪官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因此: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追究以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为首的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请求按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和损失。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十几年至今本地都互打保护伞,违纪违法人员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一直得不到处理。
因再次举报与您:  1、举报山东省安丘市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女)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离婚后再次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2、在重审中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也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请问安丘法院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因此请求中纪委监察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的利益顶着不办)  3、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在2014年2月份到平度市南村镇红兰阳光苗苗幼儿园上学,到了3月7日上午10点30左右,接到幼儿园电话孩子在学校摔倒导致昏迷,我们让老师赶紧急救,但是老师为了省钱用自己车将孩子带到附近一家小诊所,家人赶到现场要求拨打120急救后,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才抢救过来,当时拍片脑外伤,第二天发现孩子手脚不灵活智力倒退,语言吐字不清楚,接着道青岛市儿童医院,北京市医院,济南市医院治疗,好好的孩子送上学,回来时候不醒人事了  在日起诉到平度人民法庭起诉,日开庭,法院得知幼儿园没有证件和手续,最后原告要求做智力语言伤残鉴定,王海霞法官给改了,做因果关系鉴定,济南青岛上海,一直到12月份了也没做成鉴定,幼儿园承认孩子在她那里摔伤,导致的恶化,并且幼儿园没有营业执照,法院还在袒护包庇幼儿园,现在还在营业,法院在等待孩子病情慢慢恢复好了在审理吧,要不然不鉴定呢,还说让我自己找鉴定,我自己要是可以办理用你们法院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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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登太腐败,独吞独生子女费成千上万。我的孩子十多岁至今未给一份独生子女费。
  山东文登车管所歧视外地车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车,鲁k给审车,鲁n车以不合格为由就不给审。威海交警还要我该车型才给审,不给就把此事推给齐河县车管所,自己向省厅回复此时已办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相当腐败,至今为解决此事。  王善兴
  呼格案的变种、性质是一样的、刑事与民事区别、判决事实都是法院伪造的、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一冤案、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书  习主席好:中央、中纪委各位领导你们好:山东三级法院推三阻四、相互踢球不受理此案,我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举报、控告、申诉的。?????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没有文化没有编辑能力请原谅)  举报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安丘黑法院说:无权受理此案。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安丘黑法院“有权”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无权”受理冤案纠正错案,请问:这是个什么道理,谁赋予给安丘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权利。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大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责任。  法院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单位,安丘法院都不执法,都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这叫个什么法院,这是个黑法院吗?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因这是安丘黑法院亲手造成的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请按习总指示:四个决不允许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应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和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和损失。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十几年至今本地都互打保护伞,违纪违法人员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一直得不到处理。 请按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处理此案。??   ?因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  ?一、举报山东省安丘市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黑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在(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家庭在女方厂购买楼房一套,离婚后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 我93年2月为养父母向村委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相识,怎成共同财产呢?(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94年6月结婚二人是国家职工、王贤红是张德芳的亲嫂子)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潍坊中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  二、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大搞不正之风、伪造事实、违法判决: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院(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查办追究责任。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三、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以下是法律依据)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没有其他共有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及侵犯。(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纪违法非法分割我的房产。  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应追究安丘黑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四、安丘黑法院共同伪造(号案子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大便出来再坐进去,只搞人人相护,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在这十几年我进京上访和网上举报控告申诉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两审法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因此请求中纪委监察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不正之风硬顶着不办。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行为,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法院,地方纪委监察局、政法委都不受理、都为法院、法官和王贤红打保护伞。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也能打赢官司,无权无钱又无人的穷百姓有理、事实清楚也打不赢官司的。难道真的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五、综上所述:伪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伪造事实摆在面前,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这是我向山东高院白泉民院长举报、控告、申诉时讲的、请不要转潍坊中院,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潍坊中院和安丘法院是人人相护、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因潍坊政协副主席、潍坊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贤臣”是原安丘司法局工作人员、后提拔安丘市副市长和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老同事关系、由“王贤臣”这个铁的保护伞、保护了他们的一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大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得不到纠正处理,因此:再次请求山东高级法院按我的诉求公正处理此案为盼。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 谢谢!? 转潍坊中院是没用的.....  ?  ?
  ?  ?举报、控告、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现再用网上举报与您:我从03年进京上访十几年,我向安丘市委5大班子举报过多次,也向公安局立过案,至今未查办,都在王贤红以女人的身份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  再次举报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贪官腐败分子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在案子中伪造证据的事实如下:  举报: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99年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05-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贪官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因此: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追究以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为首的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
  @护法维权难
  山东安丘潍坊两审法院及没有人性的法官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故意制造冤案法理何在?  呼格案的变种、性质是一样的、刑事与民事区别、判决事实都是法院伪造的、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一冤案、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书  习主席好:中央、中纪委各位领导你们好:山东高院推三阻四、相互踢球不受理此案,我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举报、控告、申诉的。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举报安丘黑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安丘黑法院说:无权受理此案。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安丘黑法院“有权”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无权”受理冤案纠正错案,请问:这是个什么道理,谁赋予给安丘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权利。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责任。  法院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单位,安丘法院都不执法,都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的违法行为,这叫个什么法院,这是个黑法院吗?这是种什么性质?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因这是安丘黑法院亲手造成的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请按习总指示:四个决不允许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应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和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要求处理一下问题。以下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和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和损失。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十几年至今本地都互打保护伞,违纪违法人员得不到追究,多年冤案一直得不到处理。 请按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处理此案。
  因再次举报、控告、申诉与您:  一、举报山东省安丘市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黑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阴谋策划伪造了(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在(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家庭在女方厂购买楼房一套,离婚后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 我93年2月为养父母向村委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相识,怎成共同财产呢?(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94年6月结婚二人是国家职工、王贤红是张德芳的亲嫂子)以贾戈法庭原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审判长刘德升、书记员周涛,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潍坊中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  二、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搞不正之风、伪造事实、违法判决: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曹志军”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院(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查办追究责任。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三、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以下是法律依据)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及侵犯。(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纪违法非法分割我的房产。  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应追究安丘黑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四、安丘黑法院共同伪造(号案子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大便出来再坐进去,只搞人人相护,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李传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违法责任,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目的何在。  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在这十几年我进京上访和网上举报控告申诉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两审法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因此请求中纪委监察部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不正之风硬顶着不办。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行为,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法院,地方纪委监察局、政法委都不受理、都为法院、法官和王贤红打保护伞。无权无钱又无人的穷百姓是打不赢官司的。难道真的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五、综上所述:伪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事实摆在面前,因此请求纪检部门成立转案组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也应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举报、控告、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8070厂退休职工王希亭1951生初小现住西关村  现再用网上举报与您:我从03年进京上访十几年,我向安丘市委5大班子举报过多次,也向公安局立过案,至今未查办,都在王贤红以女人的身份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  再次举报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贪官腐败分子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麻庆军是王贤红的高中同学)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王向民是王贤红的部下)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在案子中伪造证据的事实如下:  举报: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在98年3月至7月间伪造及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贪官法腐败分子王贤红99年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市建委发的编号(96)鲁06-05-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向民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一份,贪官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分子。因此:请求纪检部门依法追究以贪官腐败分子王贤红为首的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举报人:王希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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