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公司如何规避二手房的个税个税

成都五城区棚户区改造避免大拆大建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本网原创-四川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成都五城区棚户区改造避免大拆大建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 【来源:
】 共有条评论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5日讯(记者 侯青伶 实习生 谢平元)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北改片区的计划和政策按北改已确定的办法执行,成都市房管局可以参照此办法参与提供支持。
  为有力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还提出要成立成都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和市级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因城市道路拓展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棚户区改造
  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相关剩余房源转为安置用房
  各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属国有公司的剩余房源,可按规定转为安置用房。
  原建筑面积低于48O的按不低于48O标准户型安置
  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可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O的改建后不得高于22O
  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
  改造范围:主要分四类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纳入改造范围
  五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大致分为四类,Ⅰ类是项目地块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Ⅱ类是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Ⅲ类是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IV类是成都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全面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Ⅰ类、Ⅱ类、Ⅲ类顺序优先的原则。
  改造方式:避免大拆大建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
  对危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融资:市财政5亿元注入市住保中心
  根据实施进度,由成都市财政按预算安排5亿元资金,各区政府各安排1亿元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市住保中心。市住保中心的存量资产可转化为单位注册资本金,以扩大融资力度。
  棚户区改造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可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对改建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成都市房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制定改建审批程序。各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征收补偿:不得增减补偿项目 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内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达到95%,方可组织实施。
  成都市各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经成都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广告部:[028] &&新闻采访中心:[028] 56783
loading...
&&相关新闻渝建〔2014〕2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万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2家企业及叶飞1名个人
清欠不良行为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清欠维稳工作,加大对不落实清欠维稳主体责任的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现将永川区、长寿区城乡建委通报的部分企业及个人清欠不良行为(永建委〔号、长建委〔号、255号)全市通报如下:
  一、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永川区金科阳光小镇2、3、5、6号楼及部分车库项目,管理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引发民工集访。2013年5月曾被永川区建委及市城乡建委通报批评、记入清欠不良行为&黑名单&,但该企业不汲取教训、不认真整改,且不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问题,导致目前仍有部分民工工资未予解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承建长寿区重钢4号高炉全厂电缆敷设、安装工程,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引发40余名民工集访讨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长寿区保利壹号公馆项目土石方挖运单项班组长叶飞(劳务实际承包人),在施工总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其相应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仍以被拖欠为由,以爬塔吊的极端方式讨要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严重扰乱了施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家施工单位及叶飞(身份证号:500221********6817)个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列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予以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1年。
  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杜绝类似拖欠不良行为的发生。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督促做好2014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建〔号),进一步加大清欠维稳隐患排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全力维护我市2014年&两会&及春节期间建筑业的和谐稳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体: 】【】
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重庆市政府部门网站
重庆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市城乡建委
市商委(市粮食局)
市外经贸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爱卫
市人口计生委
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港澳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
市机关事务局(市接待办)
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市知识产权局
市供销总社
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煤监局
市教育考试院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交通执法总队
市邮政管理局
各省市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建设信息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天津建设网
上海建设交通网
重庆城乡建委公众信息网
河北建设网
山西工程建设信息网
内蒙古建设网
黑龙江建设网
吉林省建设厅
辽宁省建设厅
山东建设网
安徽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信息网
福建建设信息网
江西建设网
河南省建设厅
湖北省建设厅
湖南建设网
广东建设信息网
广西建设网
云南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
西藏建设网
陕西建设网
甘肃工程建设信息网
青海省建设厅
新疆建设网
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万州区城乡建委
黔江区城乡建委
涪陵区城乡建委
渝中区建交委
江北区城乡建委
南岸区城乡建委
沙坪坝区城乡建委
北碚区城乡建委
渝北区城乡建委
巴南区城乡建委
江津区城乡建委
合川区城乡建委
永川区城乡建委
綦江区城乡建委
潼南区城乡建委
大足区城乡建委
荣昌区城乡建委
梁平县城乡建委
垫江县城乡建委
武隆县城乡建委
忠县城乡建委
酉阳县城乡建委
奉节县城乡建委
壁山区城乡建委
长寿区城乡建委
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云阳县城乡建委
城口县城乡建委
巫山县城乡建委
巫溪县城乡建委
开县城乡建委
彭水县城乡建委
大渡口区城乡建委
新闻媒体网站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中国青年报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人民网重庆视窗
新华网重庆频道
中新社重庆网
重庆电视台视界网
重庆华龙网
早报网重庆频道
大公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行业协会网站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版权所有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技术支持: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地 址 :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备案序号:渝ICP备号查看: 1740|回复: 1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9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0精华708积分5558帖子
该用户从未签到最后登录阅读权限0积分5558精华70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size=+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size=+0]为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和管理,根据《[size=+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size=+0]》、《[size=+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ize=+0]》及其实施条例,现对我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size=+0]一、建筑企业总机构跨省直接设立项目部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size=+0]二、省内建筑企业不跨省而在外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4〕62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size=+0]三、省内建筑企业到外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建筑企业到所在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以项目部形式经营或虽未设立项目部但实质上构成提供建筑劳务项目(上述经营形式简称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
[size=+0]四、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的,视为企业非自营业务。建筑企业应就该项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
[size=+0](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size=+0](二)实际经营者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按本公告规定区分是否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而进行相应处理。
[size=+0]上述项目实际经营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若建筑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则以实际经营者实际分得的所得为依据;若建筑企业为定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则以该项目收入总额扣除建筑企业从该项目取得的收益(管理费等)及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为依据。
[size=+0]五、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其补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仍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
[size=+0](一)该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size=+0](二)实际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size=+0]六、跨省经营建筑企业在省内经营、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其项目部从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所在地扣缴。但所得在机构所在地分配,并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受理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的,该报告表所列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在项目所在地扣缴。
[size=+0]七、本公告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门类的各行业企业。
[size=+0]八、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size=+0]附件: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
[size=+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size=+0]日
[size=+0]附件:
[size=+0]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
[size=+0]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名称) ,注册地在 ,企业所得税由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在贵局辖区设立的项目,属于本公司自营业务,其主体工程没有外包,该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全部纳入本公司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size=+0]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size=+0]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size=+0]注:本承诺一式三份,承诺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外出经营证明专用章。“税务机关”栏不是审核意见,而是表明本机关已知晓该企业出具了该承诺书。
学习了,搂主加油
Powered by成都总公司
联系人:蒋先生
电 话:028-
传 真:028-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46号交大庭院13栋1单元3楼A
宜宾分公司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25号电业局南区6幢2单元204号
& & &四川隆鑫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成都市工商局注册批准成立的专业代办建筑业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新办,升级,增项,延期,公司最早成立于1999年资深建筑代理行业16年公司以客户第一,信誉第一,质量第一 ,快捷高效,合理合法为宗旨,为上千万家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也获得了顾客的极大信任和支持公司主要代理;
& & 一,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二,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三,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四,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六,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七,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八,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九,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十,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十一,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2015专业承包资质; & & & & &
& & 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 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8.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0.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1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3.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6.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7.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9.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0.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1.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2.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3.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4.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5.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6.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7.施工劳务企业承包资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46号交大庭院13栋1单元3A咨询热线028- 公司邮箱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地税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市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所得税科)。
&&&&&&&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绵阳市境内办理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取得工程作业收入,应由我市地税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含分公司及项目部等)为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情况,我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对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纳税资料的。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原始支出凭据真实合法,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的。
&3.能够对本单位施工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款资金流向等环节实施全程管理及监控;年度终了后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或竣工决算等情况的。
&4.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 不属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查账征收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依法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的日常管理,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以及税负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要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及时调整。
&&&属于跨地区经营的查账征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我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
&&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 (三)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管理。纳税人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必须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应将其外出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期收入,并依法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管证》的开具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对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与工程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以加强当期应税收入的核实与确认。
第三条 外地建筑安装企业。从外地来绵阳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取得工程作业收入,应由我市地税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含分公司及项目部等)为外地建筑安装企业。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企业实施管理。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见附件3)。
(二)对省内跨市(州)、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应税劳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局现行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四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要是指以建筑安装企业名义从接受劳务方取得的各类形式的收入,包括工程项目承包方、挂靠方等以建筑安装企业名义从接受劳务方取得的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
&对未设置会计账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包括本地纳税人及异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具体标准为: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投资额的1%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见附件4)&5)
第九条 从异地取得工程作业收入,如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如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建筑安装企业不能证明其异地工程作业收入已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在其缴销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第四章& 附&&& 则
&&&&&&&&&&&&&&&&&&&&&&&&&&&&
第十条 我市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时效规定除外)。 &&
附件:1.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览表
2.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览表&
4.绵阳市建筑安装业异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认表
5.《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涉税管理专用证明》
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览表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览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项目部管理证明
四川省绵阳市&&&&&&&& 地方税务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现就在贵处设立的建筑业跨地区经营项目部管理情况提供如下证明:
在贵处设立的建筑业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名称:
该项目部的直接管理机构为(在相应栏目内填写):
&&& 1.本公司:&&&&&&&&&&& &&&&&&&&&&&&&&&&&&&&&&&&&&&&&&。
2.本公司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 。
3.本公司二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 。
附送资料:1.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该项目部直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具体填写并附送)。
&&&&&&&&&&&&&&&&&&&&&&&& (本公司公章)
&&&&&&&&&&&&&&&&&&&&&&&&& 二○& 年& 月
绵阳市&&&&&建筑安装业异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认表
&&&&&&&&&& 政策依据:国税发[号
承建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施工合同签定时间
项目经理所得分配方式
账簿核算情况
税收管理员核查情况及意见:
税务所(直属分局主管科室)意见:
&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意见: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人、税务所(直属分局主管科室)、县(市、区)地税局或直属分局各留存一份。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涉税管理
专& 用& 证& 明
绵阳市&&&&&& 地方税务局:
兹有我局所辖企业&&&&&&&& 在贵处承建&&&&&&&&&&&&& 工程(项目)属该公司自主经营(未进行承包);该公司工程(项目)会计帐簿、核算凭证完整、准确,已全部纳入公司统一核算;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
&&&&&&&&&&&&&&&&&&&&&&&&&&&&&&&&地方税局&&&&&&&&&&&&&&&&&&&&&&&&&&&&&&&&&&&&&&&&&&&&&&&&&&&&
二○&&& 年& 月& 日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二套房出售个税规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