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福星增额2014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险是什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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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重疾险-健康福星增额(2014)近日上市
来源:中金在线&&
近日,新华人寿保险推出了一款保额递增型重疾险产品—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凭借终身重疾保障、保障病种宽泛、可转换养老年金和保额逐年增长四大优势受到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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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新华人寿保险推出了一款保额递增型重疾险产品—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凭借终身重疾保障、保障病种宽泛、可转换养老年金和保额逐年增长四大优势受到市场关注。
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定期重疾险一般为1年、5年、10年或者保到60岁、70岁等,如果寿命超过重疾保障期,会出现在最需要重疾险的时候却没有相应保障的尴尬。新华保险此次开发上市的健康福星增额(2014)定位为终身重疾险,可以活到老保到老。
健康福星增额(2014)合同中约定的病种为45种(类),除常见的25种疾病保障外,还特别增加了20种疾病,例如: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肺源性心脏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该产品打破传统重疾保险模式,通过保险责任设计,保额持续递增,重疾、身价保障每年按基本保额3%双重提升,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通胀风险。即风险随年龄增长而加剧,但客户却无须重新体检及额外增加费用,仍然拥有不断提升的保障资格。
考虑到近些年来养老年金的市场需求,健康福星增额(2014)还增加了年金转换功能,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能辅助养老,让保单更灵活。从被保险人66周岁开始,就可以选择将保单对应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有效盘活资产,为养老准备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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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对疾病保险所作的投保规定是(&&)。
A.作为附加险种投保
B.作为独立险种投保
C.作为辅助险种投保
D.作为组合险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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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重疾险-健康福星增额(2014)近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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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产品特色: 长期重疾保障至终身,提供45种重疾保障,0至60周岁皆可投保,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豁免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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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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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进行赔付。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超过医保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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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意外医疗费用,高额报销
遭受意外伤害5日内,因该意外需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5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高额报销,累计以10万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包括药费;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身故保险金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诊疗费、护理费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转换,养老补充
66岁后,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保费转换养老年金保险,补充养老。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癌症手术,贴心保障
投保1年后,确诊初次约定癌症并因此需手术治疗,每次手术给付5万元,1年2次为限。
保费豁免,尽显关爱
投保1年后,初次确诊约定癌症,免交后期需交的保险费,保障继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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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意外医疗,扣除100后,100%报销,最高报1万
万一意外医疗,100-1万之内,100%报销,公立医院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身故,领取实际已交保费,保单生效180天内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身故: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不含)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
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
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自住院之日起90 日(含)内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所予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按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约定每次住院的赔付比例如下:
(一)若在投保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
(二)若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合同的
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70%。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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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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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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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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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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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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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该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在认可医院治疗时,对其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
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若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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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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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80周岁年
身故保险金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身故,领取实际已交保费,保单生效180天内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身故: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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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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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地区代理人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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