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履约保证金招标有工人工资保证金吗

文档位置:
【编辑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 16:20:21
【浏览次数】&&次
关于征求《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4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邮寄地址:汕尾市政和路中段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404室劳动监察科(支队),邮编:516600;
  电话(传真):。
附:《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8日
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按规定的比例拨付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应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共同主管。&
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
交通、水务、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应当迅速到场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或其他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包括劳动者花名册、入职登记表、工时台账、工资台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调阅。
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避免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包应当对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当按月将工资支付报表报总包企业备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
第七条&&工资支付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存:
(一)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缴存。按比例计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存;
(二)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缴存。每个工程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工程造价按工程中标价和工程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未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价格和市场价确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申报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填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核准工资保证金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额度,从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一次性足额提取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内可以只设立一个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但不同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分别计算缴存。&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在建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人社、住建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对人社、住建部门查询和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事项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属地的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予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申请开工许可时,应同时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账户管理协议书、工资支付保证金到账证明等材料。&
建设单位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发布开工令的前置条件,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许可。&
第三章&&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按要求填写《汕尾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转移财产、逃匿、受刑事处罚、失踪或死亡等,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人社部门及住建部门审查认定,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符合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确定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工资具体数额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二)保证金专户银行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按《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对应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的工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规定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对拖欠工资事实或数额有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先行调解仲裁。
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送工程属地的住建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补足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未补足已经使用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催缴仍不缴纳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内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持有关资料向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建筑施工企业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的,须填写《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由住建、人社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还的决定。经确认符合退还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须填写《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经住建、人社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建筑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而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强行施工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未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又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工地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分包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补存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由住建部门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
(一)《办法》实施后,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
(二)工资保证金使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四)住建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降低工资保证金数额、扩大支付范围,或提取、截留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以下简称&两网化&)建设,充分发挥两网化管理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3﹞21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府办﹝1﹞65号),以及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市建成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指挥中心;县(市、区)建成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中心;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确立基层监察网格,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前台,在全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员落实、责任明确&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一体化的两网化管理平台运行顺畅,劳动用工监管以及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效能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在全市划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市为一级网格,各县(市、区)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为三级网格。基层监察网格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划分(各县区基层网格划分见附表,其中华侨管理区只划为1个网格)。市本级所辖范围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划分为若干网格进行管理,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网格管理范围。
(二)建成市县镇三级联动的两网化管理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本级及统筹指导下级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乡镇(街道)网格及工作前台的建设由县(市、区)负责。
1、市设立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承上启下连接省与县(市、区),统筹指导和监控管理全市两网化运作。市级指挥中心场地面积50平米以上,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桌面升降及辅助显示系统、语音系统;配备车载视频终端、询问调解室、档案资料室以及其他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和办案需要的场地和设备。
2、县(市、区)设立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两网化管理,动态监管辖区用人单位,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承接上级指令组织处理案件。县(市、区)处置中心场地面积30平米以上,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语音设备;配备询问调解室、档案资料室以及其他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和办案需要的场地和设备。
3、乡镇(街道)工作前台(基层监察网格),负责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和日常监管,劳动保障投诉处理和上报情况。乡镇(街道)工作前台依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由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场所,设置劳动保障监察专用标识,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窗口,配备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需要的办公办案设备,设置接待投诉举报、调处劳资纠纷等功能区。
4、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须使用政务专用网络,各级监控管理平台连通速率达到4M以上带宽,确保信息系统业务模块运行通畅,各级网格接通率达到100%。
(三)落实两网化管理的人员、经费和设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争取按照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与劳动者之比不少于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监察员。每个监察网格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管理,由2名以上兼职劳动监察员或协管员负责网格日常工作,以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的正常运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设施建设的要求,各地人社、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要落实两网化管理的经费和设备。将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及装备,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尽力争取省级资金的支持。
(四)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功能,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系统和企业守法信息监管系统,建成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用人单位信息入库率90%以上,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常态化管理和分类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系统,实现一点投诉、全市互动、快捷反应、全程跟踪,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联防联动欠薪防治信息系统,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经信和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互通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强化部门联动预防处置和打击欠薪行为,建立欠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五)两网化管理业务运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熟练掌握系统软件,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案件办理等监察业务以及劳资纠纷预防化解处置在网上运行,做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文书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树立&向科学管理要人力,向信息技术要效能&的理念,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在提高劳动用工监管效能,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纠纷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及两网化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地要将两网化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两网化建设的具体项目和所需经费的预算,经与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各级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确保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得到保障。
(四)明确进度安排。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及两网化管理工作前台在2014年前完成83%,2015年前完成100%;2015年上半年建成市级指挥中心,2015年建成各县(市、区)处置中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业务指引。
(五)健全管理制度。要在网格责任、网络运行、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市统一制定两网化管理工作考评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考核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汕尾市各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划分
县(市、区)
红草、东涌、捷胜(3个)
新港、香洲、凤山、马宫
海城、附城、城东、梅陇、小漠、鹅埠、赤石、鮜门、联安、陶河、赤坑、大湖、可塘、公平、黄羌、平东(16个)
甲子、碣石、湖东、大安、博美、内湖、南塘、陂洋、八万、金厢、潭西、甲东、河东、上英、桥冲、甲西、西南(17个)
东海、城东、河西(3个)
河田、河口、新田、上护、水唇、东坑、南万、螺溪(8个)
红海湾开发区
田墘、遮浪、东洲(3个)
华侨管理区
主管单位: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政和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电话:&传真: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版权所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海南有望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人
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20日电(纪惊鸿邵民生)《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将于日起施行。《规定》明确:除了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20日电(纪惊鸿 邵民生)《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将于日起施行。《规定》明确:除了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望推广
  《规定》明确:海南省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本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拖欠工资由相应责任单位先行垫付
  《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承包方立即支付。承包方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规定追究负责人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最新资讯
     今日关注
     企业推荐
     行业资讯
     24小时浏览排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水利水电质量保证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