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渝民发 2011 116号3 (116)号文件精神

人社局学习认真新党办发[2013]1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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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学习认真新党办发[2013]1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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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人社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党办发[2013]11号文件精神解读视频,在视频中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巡视员阿扎提?吾买尔从服务群众、推进发展、维护稳定三个方面为我们深刻的解读,吸引了在场的每一位干部职工。  
文件精神将对宗教工作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指出面对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理;二是要坚持综合施策;三是要坚持齐抓共管;四是要坚持综合施策。把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本质及表现形式做了全面剖析,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明辨是非及自身免疫的能力。  
在局领导的带头下,全局干部纷纷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并表示在今后的稳定斗争中,坚定立场,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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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评估认定就业见习基地;(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三)受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四)采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一)审核认定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二)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就业见习活动.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见习日常工作.(一)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二)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三)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四)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第三章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三)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其中,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50个;(四)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第十条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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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京人社规发[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4年6月4日
关于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
一、统计范围
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
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数据由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经市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数据来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工资数据是通过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统计调查数据、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等数据取得。
三、指标解释
1.职工包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私营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视同职工。
2.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支付给不在岗职工的生活费。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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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内容已经清理,5秒后转入学网热门...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人力社保局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部(人事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我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会议部署,认真实施《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安全考录,坚持以用为本,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着力解决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二、招录类别
2015年度,我市主要开展3类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一)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2次。上半年4月25日进行笔试,下半年9月进行笔试。
(二)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次。笔试与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同步进行,单独发布公告。
(三)组织实施从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量化考察录用公务员工作。
三、具体安排
(一)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2015年度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主要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制定录用计划。招录机关须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并取得批复文件。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统筹考虑量化考察录用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等用编情况,以区县为单位,乡镇总体空编的,应积极支持乡镇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录用计划主要包括:编制数、实有人数、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及描述、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及面试比例等内容。
区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提出,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公务员局审定。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各市级机关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申报,市公务员局审定。
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拿出本区县招考计划20%以上的指标定向招录少数民族报考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招录机关拿出一定招录计划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有条件的区县,应把招录计划主要放在乡镇等基层一线。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部分招人难、留人难的招录机关,可以拿出部分职位,面向本地(原则为本区县及周边3—5个区县)户籍招考。乡镇机关职位招录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招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职位也可限定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在申报录用计划时,应明确是否组织专业科目考试。对于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要说明考试内容和范围等具体情况,同时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安全保密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专业科目考试情况连同录用计划一并申报,随招考公告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同步公布。
2.设置职位资格条件。招考条件应与招考职位匹配,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除人民警察等执法职位外,原则上不得有性别、政治面貌等限制。
(1)职位名称与职位职务层级。职位名称应与单位性质、专业要求、职位描述等具有相关性,如交通执法、文秘、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基层民警等。适用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应具体明确。同一职位招录指标较多的,可以区分为职位1、职位2等。要根据招录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空缺情况和具体招录条件,明确招录职位非领导职务层级,即主任科员及以下、副主任科员及以下、科员。
(2)报考年龄与资格条件取得日期。年龄条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告中统一规定,招录机关不单独提出。招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40周岁以内。个别特殊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40周岁以内。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教育矫治职位的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招考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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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等)应在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前取得,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15年7月底前取得。
(3)学历学位与专业。为扩大选人视野,鼓励各招录机关将学历条件全部设置为“专科及以上”。报考人员应以毕业证书所列专业进行报考,但报考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习期间,若取得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同时,又取得第二学历、第二学位、辅修学历等的,其第二学历、第二学位、辅修学历等证书上所列专业,可以作为公告规定专业进行报考。
综合管理类职位,原则上不应设置专业要求。少数职位因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要求的,应根据工作岗位实际进行专业需要分析,并应统一执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设置为“某科别”、“某学科门类”、“某专业类”,不设置具体专业。确需设置具体专业的,应按学历层次把相同相近的专业全部纳入。
(4)专业科目考试与基层工作经历。招录机关可以通过设置职(执)业资格条件来解决专业要求的问题。职位已有专业要求或设置了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没有的可在面试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并在职位表的“其他要求”栏注明考试科目。少数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市级机关录用计划,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全部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区县级(含)以下机关录用计划,原则上不得设置基层工作经历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市级机关的,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网上报名结束的当月。
(5)招考比例。招考比例指招考职位的计划录用人数(招录指标)与报名缴费、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比例,包括笔试开考比例、体能测评比例、专业科目考试比例、面试比例。面试比例即为笔试开考比例。除特殊职位外,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
面试比例原则上为1:3,也可根据职位招考指标的情况,确定为1:4或1:5。因招考指标较少扩大面试比例为1:4或1:5的以及因招考指标较多缩小面试比例的,应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招考指标及面试比例,一个职位的面试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4人,即一个职位的招录指标不得超过8名。体能测评比例(原则上为人民警察职位)应大于面试比例,即最低不少于1:4。专业科目考试比例原则上应大于面试比例。
3.时间安排与宣传。除面试时间全市统一安排外,各区县、市级部门要在统一规定的时间段范围内合理安排现场资格审查、专业科目考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考生参加考试;要通过视频或者文字材料对本区县、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人事人才工作等进行宣传,重点突出本次招录单位及职位特点和工作性质、要求等,提高考生报考的针对性,增强职业认同感,宣传材料将在公告发布的同时一并对外公布。
4.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和考试大纲将于2015年3月、8月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等网站发布。
5.报名与诚信报考
(1)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报考人员应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户口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必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不得报考的情形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未满5年的,我市2012年的选派大学生“村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的,从其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2)报名方式和时间。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提交报名申请,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号在报名系统中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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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报考。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要填写诚信承诺书,并对自己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招录机关不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只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考生报名照片进行审核,面试(体能测评)前再对拟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体能测评)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4)其他。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等要求,按公告规定办理。
6.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考试,某一科缺考或者违纪,均不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总分100分;《申论》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总分100分。考试时限有调整的,以公告为准。
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局划定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根据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比例,按照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要求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即拟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事宜将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予以公告,报考人员按照要求自行查询。
7.现场资格审查。各区县、市级部门应根据考生报名信息表,与报考人员本人核准相关资格条件,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填报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应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体能测评)的资格。
8.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与面试
(1)体能测评。市级部门的体能测评,由市级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的体能测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与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体能测评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渝人社发〔号)、《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等要求实施。体能测评项目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考生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体能测评合格者,方可具有面试人选的备选资格。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选开展体能测评。
(2)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在市公务员局的指导监督下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执行“四统一”要求开展,即统一入闱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地点。专业科目考试题本及考生成绩应报市公务员局备案。原则上专业科目考试满分为l00分,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各招录机关应采取措施在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内公布成绩,并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同步公布,方便考生查询。
(3)面试。面试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题本由市公务员局统一提供,各区县、市级部门按照规定时间领取。面试中,推行使用公务员录用面试评分系统。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招录机关,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拟、演讲等其他面试方式与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原则上每个区县至少在一个面试组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人选为6-8人)。同一面试组的考生总人数原则不超过24人。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招考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结束的当天向考生公示面试(总)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各区县、市级部门应将上述成绩和名单的电子文档在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同步公布,方便考生查询。
每个面试考官组由7名考官组成,主考官原则上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书且能较好地运用普通话进行语言表达,其余面试考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除特殊职位招录外,市级部门每个面试考官组由市公务员局统一调配的考官不少于5名,本部门选派的考官也应差额抽取。各区县面试考官组的构成由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鼓励区县申报、筹建片区集中面试基地,逐步推行片区集中面试;大力倡导异地调配考官,增大外派考官的力度。区县仅能设立一个面试考官组的,采取自愿组合、市公务员局牵头协商或指定的方式,由其他区县代为组织面试;确有必要由本区县组织的,其面试考官应全部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异地调配。面试结束后,各区县、市级部门应将除统一调配外的考官名单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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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级部门在面试中应全程录音或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区县、市级部门应开展“阳光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中,各区县、市级部门违反工作要求的,市公务员局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面试考官在面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9.递补。在现场资格审查环节,若出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等情形时,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若递补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列为递补对象。
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面试工作开展前,若出现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放弃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相应原则进行递补。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10.体检与考察
(1)体检。体检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区县的,其体检及复查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指定医院并组织实施;报考市级部门的,其体检及复查由市公务员局指定医院并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体检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关于转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应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号)要求确定。体检结果应及时告诉考生。若国家对体检政策有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体检人选应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合格者列为拟录用人员。若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考试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面试(由市公务员局组织面试考官进行,直至面试成绩不相同)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以笔试成绩占60%、面试(总)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总)成绩×40%。
体检时,招录机关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残疾人,招录机关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2)考察。考察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会同具体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要认真执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有关规定,坚持实地考察原则。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严把选人用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能力关。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要求,查阅报考人员档案,重点审查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并深入考生工作单位或学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明确考察是否合格并提出是否录用的建议。
11.拟录用公示与录用和试用期。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地区(部门)网络对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考职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市公务员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享受相应待遇。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9〕32号)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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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殊职位招录。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9〕32号)规定,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法考试录用:一是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录的;二是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三是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四是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即该职位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工作经历等。
特殊职位招录从严掌握。招录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录用计划,按照程序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调整笔试、面试以及专业科目考试顺序及分值比重等办法进行。特殊职位招录的方案由各区县、市级部门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方案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及实施特殊招录理由、招考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考试时间与测评方法等。
除涉密职位、机要职位的录用计划,由招录机关书面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和发布招录公告,或者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招录工作外,其他特殊职位的招录方案确定后与公招公告同步面向社会公布。实行特殊职位招录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二)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进一步加大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力度,招录指标以公告为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组织实施步骤如下:
1.计划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在编制范围内向市委组织部申报计划,市委组织部平衡后再将招录计划下发各区县。原则上全市38个区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都应申报计划。
2.报考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现任在职在岗的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
3.职位设置。职位设置为综合管理1、综合管理2和综合管理3等,综合管理1的报考对象为优秀村干部,综合管理2报考对象为优秀社区干部,综合管理3报考对象为因指标合并后的所有对象或者其他村(社区)干部。
4.报考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2)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3)截至报名开始之日,担任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在职在岗满3年及以上。若以前曾任上述职务1年以上,中间有间断,后又担任上述职务的,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4)在报名开始日前,报名人员应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报名人员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5)年龄为40周岁以下;(6)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8)其他村(社区)干部报考条件另行规定。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者近5年内受过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任职期间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机关(事业单位)下派(选派)到村、社区任职;各级组织安排到上级机关(单位)工作,不在职在岗的;2010年以来在公务员招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5.其他事项。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录用等相关事宜,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从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量化考察录用公务员。各区县应提前谋划、合理安排,对服务期满的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按照我市从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考察。考察合格的,及时报送公务员录用审批材料。时间安排见附件3,工作安排以有关文件通知为准。
四、组织实施
2015年度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招录政策,审定录用计划,制定招录工作实施方案和招录公告,组织笔试巡视,划定笔试合格线,命制面试题本,组织指导面试及巡视和体检,负责录用审批等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处室负责网络报名工作的技术支持,保证报名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在网上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为报考人员和招录机关提供技术服务,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分类汇总报名信息、审查网上报名照片、编制和发放准考证、安排笔试考场、印制和传递笔试试卷、实施笔试考试、笔试阅卷评分、成绩汇总等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现场资格审查、体能测评、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组织、体检及考察工作,并提出拟录用人选。
各区县、市级部门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务员局确定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五、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的职能职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强化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落实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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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加强录用考试安全管理。按照《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教育、无线电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考务联动机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考试的安全保障水平。会同工商、教育、公安等部门对各类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机构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不当宣传报道及误导、欺骗考生的言论进行清理,严厉打击破坏考录工作的行为。积极应对网络舆情,注重监测网络对招考工作的负面宣传和炒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的处理;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各区县、市级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向市公务员局报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时,各类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招录的各个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内(即2015年至2016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即2015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即2015年至2019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工作中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六、其他事宜
在公告发布前,国家及市里有新规定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招录公告的解释权归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附件:1.2015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间安排表
2.2015年度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作时间安排表
3.从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量化考察录用公务员工作时间安排表
市政府部门网站市发改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外经贸委
市人口计生委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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