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酒店之后才市民发现5元假钞假钞,然而酒店人员并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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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银工作常见问题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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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27 人评酒店总台收银员当发现客人使用假币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酒店总台收银员当发现客人使用假币怎么处理?
收到后,首先当着客人的面前故意翻来复去看多几秒钟,然后用善良的眼神、甜甜的微笑、温柔的声音说:不好意思,请换一张好吗?(注:用不容置疑的态度)。客人听到100%就能明白你的意思啦 .要我是客人,我能接受这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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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案例讨论#前台收到两次假钞,两张假钞一模一样,该怎么解决?_酒店人-爱微帮
&& &&& 【案例讨论】前台收到两次假钞,两张假钞一…
案例讨论5月28号我值班,刚来的员工自己独立上班也没几天,那一天却收到一张假钞。因为那天客流量有点大,我没怎么注意她,所以那张假钞也没让她赔,是我赔的,那张假钞我也带走了。但是6月2号,那个服务员又收到了一张假钞,当天没发现也进了封包,第二天会计发现的。会计说,怎么跟之前的那一张一模一样啊?然后前台的同事就问我之前的假钞呐?当时他们微信问我的时候因为当时我还在休息,没有及时回复。之后看到了,就去找我的假钞,比较巧的是我找不到我的假钞了,也不大记得放在哪里了。然后我又看到他们在群里说,这张假钞和我的那一张一样,我当时真的是慌了,我不知道怎么办?随后我就在微信里发了100元红包。我赔这个钱的想法是:当时会计说了一模一样,我又不知道我的假钞去那了,那我赔好了,反正也就一百元没多大点事情。但是其他人不是这么想的,他们觉得不是你放的你压根不用赔啊。你赔就等于你放的,你就自动承认吧。但我没做过的事情我要怎么去认?然后就跟群里的同事在群里争吵了起来。我提议说我们看监控,只要看到我有换钞票,那就算我故意放进去的。还有个同事说,与其被查出来还不如主动离职。我回到店里问会计:“你确定我的假钞和那张假钞一样吗?”会计的回答是手感一样,其他的没证据。领导的意思是这件事就此打住,不要再提了。这样的处理结果我真的很憋屈,因为现在的同事都不说话了,这种气氛很压抑,我也不知道怎么去缓和?后续还要升职,在管理上面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你怎么看?如果你有更奇葩的酒店案例或者各种困扰,请直接在酒店人公众号底部酒店社区中发起话题,小编会放在热门讨论,让经验丰富的酒店人来帮您解答!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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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酒店没有按照约定将客人叫醒,耽误了客人的事情,在法律上,可以主张多少赔偿?
外地考生,考TOEFL住的酒店有叫醒服务,跟前台说第二天早晨交我起床。然后早晨打了一次电话,但我没有醒,没有接,耽误了考试。让酒店赔偿TOEFL费用和来程的机票费和房费(2200)。酒店不同意,只赔来程的机票和房费(700)。警察只是互相传达对方的诉求,没解决,请问现在该怎么做?警察说剩下只能走法院,我外地,此地无友,也不想麻烦别人,不打算起诉。自己手机闹铃小,前天晚上通宵写论文很累,所以特意用了叫醒服务。补充:1.订的酒店有叫醒服务,入住时特别说了我需要这项服务。既然提供,那我想应该要像合同一样履行的吧?至少要确认我醒了才行吧。如果我把电话挂了,然后继续睡,那是我自己作死。如果提供了这项服务,却又没做好,反而把人坑了又怎么办?(我前几天没睡好,闹铃声音小,为保万一才这么做的,如果不是信任酒店会叫醒我,我完全可以找朋友给我打电话)2.服务员说电话响了20多声没有人接,我很疑惑自己居然睡的那么死。然后就让他们重新设了一次叫醒,结果电话只响了1声,这个应该算是酒店的失误了吧。3.大家一定要这么恶意吗?补充2:1.发问题初衷是想问大家应该怎么办?有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不是说大闹酒店,一定要TOEFL,房费,机票都赔(当时问过律师同学,给出的建议是可以这么提诉求,满足不了再具体协商)。2.至于为什么考试前两天的晚上还要刷paper,我也很无奈。因为我出来考TOEFL几天时间赶上deadline啊!TOEFL重要,paper也重要啊!正是应为熬夜也paper我才特意说明要叫醒服务的啊!3.此事已解决,我已离开。毕竟考试前没起床我自己是要反思的。在查明系统出错,电话实际只响了一声后,赔偿总共一千(含房费,机票)。
按时间排序
最大赔偿应该就是酒店费用全免。最小赔偿,扣除叫醒的费用。
我以前在酒店前台也上过班。虽然只是小酒店,但是我们也要叫醒服务如果没人接,我们会打客人登记时留下的手机号。
好意实惠不够成违约,酒店一毛都不应该赔给你!
谢邀。看了以上的答案都有各自的道理,争论点无非是两点,是否要赔偿和赔偿多少。我想从法理的方面来分享下自己的想法。1.是否要赔偿题主想要主张赔偿的理由无非是可能基于两点:合同或者侵权。a.合同。如果酒店在服务中已经写明了有叫醒服务,那么没叫醒顾客,酒店必然要承担责任。即使酒店没有写明有叫醒服务,酒店也难逃责任。首先,酒店服务员答应了顾客提供叫醒服务的要求,双方事实上已经有了新的合同内容。而酒店依据“叫醒服务是免费服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理由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酒店服务员答应提供叫醒服务,并不属于“好意施惠”,也不属于“无偿合同”。题主作为住客,与酒店之间存在有偿的住宿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关系,酒店有为住客提供便利的义务,在酒店没有明确拒绝住客的要求(或明确表示不负责任)的情况下,为住客提供方便服务,都要为其后果负责。况且酒店作为一个商法人,能否作为好意施惠的主体还有待商榷。所以,除非酒店明确拒绝提供此服务,或者事先明确告知住户不为叫醒服务所造成的后果负责。b. 侵权根据上面的论述,这种情况大多情况下都应该可以主张酒店违约。但也有这种或者类似的情况:酒店明确表示不负责任,或者只是服务员自己答应叫醒(明确是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似乎很难主张依据合同请求赔偿,但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酒店或这服务员只对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从这个方面考虑,“叫而未醒”应有住客担责,“未曾叫醒”,酒店或者服务员是有责任的,但是有责任并不意味着产生赔偿,只有特定情况才能主张赔偿(以下论述)。2.赔偿数额a.如果是基于合同关系请求赔偿,法条中写的很清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数额,可以从当事人那里得知,也可以是凭借以个正常人的思维可以预想到的。在对方已经告知可能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以事前约定为为主并兼具考量实际损失(即法条中有关违约金的调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如延误飞机所造成的飞机票的浪费、延误考试所造成的考试费的损失都应该是可以预见的情形,但一些间接的损失,如延误飞机导致谈判未成功从而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因为这样会使赔偿变得无穷无尽,也不在合理预期之中。b.如果是基于侵权的赔偿,赔偿范围则大大缩小。一般在侵权之损失分为三种,侵害人身权利的损失、侵害财产权利的损失和其他直接间接侵害损失。对于第一种,法律一般保护其全部利益,即全部赔偿。对于财产权利的损失,法律部分保障,对于第三种其他损失,法律则一般不给予保障。举个例子来说明,某施工队不小心挖到电缆,导致一医院停电。某人正在手术,因突然停电,导致手术器械坏掉,从而导致病人手术部分失败,身体遭受损害。施工队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医疗器械(财产)和病人(人身权利),至于医院在电缆修复期间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则不在赔偿之列。就此事而言,考试损失以及差旅费不属于直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在索赔之列。注: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学说观点 来自于王泽鉴等学者。
这是一道经典的司法考试题目。
今天刚刚考完托福,酒店准时叫了我,现在在地铁上,有点感触。其实还是与你住的酒店有关,如果很好,酒店闹铃是电脑控制的,即使失误也会赔偿你全部,对酒店而言顾客的口碑很重要可是换成快捷店可能任何费用都不会赔。与道理无关,与谁对谁错无关,这就是试试。现在我坐在回去的地铁上,旁边的大爷身上有很大体味,原来以为我能忍,可是没忍得了,我在最近的一站一下车了。怪谁?就像酒店一样,就像不想文明的乘客一样,责怪他们成本太大,收益太少。少年,我也是少年,我想我们都在追求一个更好的明天,不用住快捷店,不用挤地铁,甚至能在异国他乡实现自己的价值,责怪外界指望不合理改变是没有太多作用了,努力成为一个财务自由的人。加油!
想起了这张图…想起了这张图…
1、酒店提供的叫醒的服务属于有法律约束性的合同,不属好意施惠关系或情谊行为。当酒店作为相对方时,可以通过经验性感知其提供叫醒服务的行为性质不存在任何维系任何社会情谊关系的目的。所以可以认为提供叫醒服务是与房客建立了契约。(至于相对方是个人,情况将会复杂很多,需要看法官对行为性质是如何界定的)更进一步来说,酒店提供叫醒服务时是有约束自己全面合理谨慎履行的预设。从叫醒服务目的来说,只有顾客“醒了”才达到了合同订立的目的,所以全面履行的标准应该是顾客醒的结果,而不是叫的行为,否则酒店提供这项服务对于顾客而言不存在任何意义。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内容不明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补充,不成依合同相关条款或是交易习惯确定。纠纷产生于双方发生的一次偶然的交易,并无交易习惯可循,所以可以根据62条(一)的规定,在质量要求不明确时,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由此可见酒店的履行构成违约。就因果联系上来说,题主能证明因为酒店叫醒系统的问题造成题主睡过头的结果。自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在承认酒店与题主间存在一个以叫醒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之下,就仅从合同这个角度展开而不再关注题主是不是自己亦有设定闹钟让自己醒来的义务,但此义务并不属于合同的内容。也不影响酒店履行其的叫醒义务。2、既然违约,那么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我国采取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让受到违约损害的一方获得与合同全面履行一样的效果。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略论违约赔偿的范围,当代法学2002第6期,焦治】根据合同法113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因为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理预见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这个合同中,让客人醒的服务作为标的,损失也就是没有醒,这该如何赔确实有点难办。==========================================================================插播
提到的【就是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你可以预见到在履行合同后你就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这个预见要合理哦~问题也就是出在这个合理怎么界定。】 ==========================================================================对于间接的可得利益,是不考虑其他介入因素,在合同正常履行下,一方当事人必定会取得的—准时醒来,之后可以参加考试的机会。题主明确告知酒店叫醒服务是为了保障自己能准时参加英语考试,间接利益的损失是错过考试,白交了的考试费用。所以这里我认为考试费用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要求。当然,此处需要题主对协商提供叫醒服务时告知了酒店叫醒服务关系到自己能否参加考试进行证明。题外话,法律上关注当事人可以证明到何种程度的“客观真实”,所以证据很重要。=========================================================================
插播 关于航班延误影响1亿生意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答案是不可能要求赔1亿是没有问题,但我认为原因不应该是格式合同上说航空公司免责就不赔。合同法39条以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都已经明确,在诉讼中通过证明可以实现对格式条款的撤销或是无效认定。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为例,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乘客注意该公司限、免责任的部分。电脑技术极其渣,我没有找到具体的声明网页,但从引用来看,连基本的加黑加粗加线都没有,难道这叫做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果没有提请对方注意,根据司法解释二第9条,乘客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撤销后该格式条款自始没有约束力。这样就可以实现对航空公司延误追责,当然最后的结果是由需要双方举证以及法官裁量等决定。题外话,对于各种垄断寡头而言,一个牛字并不足以为他们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找到借口。不对就是不对,不对的行为总有被质疑,被改变的一天。人类缔造并见证了太多这样的历史,晚而已。我认为不能够索赔1亿的原因在于,法律在调控现代的交易活动时需要平衡效率以及安全的关系。为了能够让经济活动有效率地开展,让人们更快更多地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也就需要牺牲部分安全。如果航空公司因为一次延误被索赔1亿,那么航空公司或许会选择更低风险的形式来进行自己的生意,比如说干脆不做航空业务。(我乱想的,只是想说明在面临危机时,可能选择这些方式来减少自己的经济风险)那这样下来,效率就下降了。也就不能实现经济学上通过市场交易让每个人都生活得更好的追求。再者,这样的判决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在巨额的延误赔偿下,难以避免有人都想办法通过航空的延误谋利致富,很难想象市场会变成何种模样。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如果有人愿意看,留言,有空我会尽快更新+填坑啦。3、至于最后 @一百四 提到的关于约定用自行车送其到签约地点,结果延迟耽误了一定可以签订的1亿大单,要赔偿1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情谊行为的可能。然后基于以上第2的原因,索赔的请求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再来,签1亿的单子坐自行车去,这种潇洒在常人的经验看来,理解不了。4、欢迎交流。以上@只是交流问题并无针对,望理解。
责备题主的人真是够了。遇到过类似情况。在Westin住的,因为第二天事情很重要,三个手机一个平板全部设了闹钟,同事也致电酒店前台,预约了叫醒服务。第二天被身边的四个闹钟叫醒了,洗漱完毕之后酒店还没有来电。当时很不爽,就直接给前台打电话质问,她给的解释是他们因为『换班』所以疏忽了。完全不能接受Westin犯这种错误。有知友举了快递丢失的例子,个人认为很不恰当。邮寄价值5000元的iPhone手机,快递丢失赔多少?有事前约定就按约定来。约定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价协议,一种是默认的服务合约,里面会具体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快递丢失赔偿快递费的5倍。所以那快递举例子非常不恰当——这是有事前约定的。如果没约定怎么办?只要我能证明我邮寄的真的是价值5000元的iPhone,快递公司就应该赔偿我同款iPhone或等值现金。同理,题主所有可被证明的损失都应获得赔偿。
我是做酒店的,叫醒服务是前台夜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很多酒店的叫醒服务是总机负责),但不管是谁负责,我们的宗旨是必须把客人叫醒。基本步骤如下:非vip客人机器叫醒,客人没接电话,话务台显示叫醒失败,人工叫醒,客人没接电话,通知房务中心工作人员敲门叫醒,无人应门,用房卡进门叫醒。vip客人直接人工叫醒,其余同上。如果是酒店的原因,导致客人没被叫醒,酒店会免除房费等相应费用,这个视情况而定,是比较灵活可以进行协商的。
我觉得我不懂法,匿了。下面都是我胡扯的。首先要认清一点,题主在这个事里再不靠谱,在法律上他是没有过错的,而酒店有重大过错,所以酒店全责。下面就是维权了,首先我认为服务费是一定要退的,因为酒店的失误使得这次服务对当事人几乎完全没有意义。并且题主受到了时间和机会成本的损失。这个部分酒店也应该赔偿,不过具体赔偿额度还应该进行商讨。不过按理说比较大的(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服务场所,对声誉还是比较看重的,我觉得在明显自己的错的情况下,2200对他们来说并不贵。(在我看来,我是经理的话,假如你能证明自己的确要考试,我会立马给你钱让你赶快走人。)(我主要是想喷那些"最多退房费"的人)我记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可申请双倍赔偿这个事已经深入人心了呢。顾客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付出了时间和机会成本啊,我真的好奇说"最多退房费"的人你们的时间和机会不值一点钱么。比如你住酒店,半夜服务员突然拿着你的房费让你收拾东西离开酒店,我不知道你会怎么想,我比较傻想不明白这个事,我会直接报警寻求帮助。就酱。
哈哈哈哈这个问题在我家引发了斯比大战!爹妈是酒店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我是非民商法方向的诉讼法学学生,从小浸淫+考前突击,先前回答中各行的专业术语大概能看懂一点。之前的回答从赔偿额度来看分为两派,一派是酒店行业工作者+其他非法律人+小部分法学学生,认为包含考试费用的2200索赔额度偏高,免房费是正常处理办法;另一派是法律行业从业者+大部分法学学生,认为2200的赔偿额度合理,
同学已经开始了概念界定讨论,在此不表(等我写完答案一起讨论口阿。我爹妈和我在这个美好的周末也打了起来,分别代表上述两派观点。根据电话讨论展开如下:1. 题主住的是什么酒店?爹妈:社会型酒店、连锁酒店、星级酒店(三星及以上)的服务规范各不相同。叫醒服务是星级酒店的评星、复核标准,包括在其服务规范之内;连锁酒店也多提供规范的叫醒服务;社会酒店鸟都不鸟你。 我
:这影响到是否存在合同的情况。 爹
:口头约定也应当遵守。爹妈:酒店虽然提供了叫醒服务,但酒店的类型直接影响到叫醒服务的执行标准,是只给你用电子音播个“起床~起床~”还是360度无缝掀被单鼓掌叫醒,难以评定。 我 :这影响到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2. 题主所接受的叫醒服务是否规范?酒店是否尽到叫醒义务?爹妈:从行业标准来看,不规范;酒店没做好。
我 :爹妈说得对。爹妈:以高星级酒店(代表着整个行业的服务标准)为例,Morning Call服务首先需要客人与前台或者管家等服务人员约定叫醒时间,前台会在约定时间前5-10分钟(通常是5分钟)打第一个电话,该电话应当是“人打的”,为的是用“人的思维”判断客人是否清醒,并询问客人是否需要第二次叫醒。不用纠结于中文的“叫”或“醒”字,叫醒服务(morning call)的规范就是要醒为止。 我
:万一客人挂了电话又睡呢? 爹
:这个很好判断,半睡半醒的人一般只会说“嗯”,对话大概就是:
“您好,这里是XXX,现在是XXXX,请问您XXXXX?”
“好的,请问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吗?”
1-2min later,
“您好,这里是XXX,现在是XXXX,请问您XXXXX?”
“好的,请问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吗?”
“……起来了!”
PS: 第二次叫醒很可能用到系统录音,因此不要迷信会有甜美妹子一直叫到你起床。 我
:万一客人说起来了,挂了电话又睡呢? 爹
:哦呵呵我们打电话都有录音的,嘿嘿嘿。 我
:万一客人不接电话呢?爹妈:打到他接电话为止(划掉)通常在第二次电话也无人接听之后,会采用到房间叫醒的方法。先敲门,敲到有明确回应为止。如果敲门无回应,开门,在门口(大概是不超过廊灯范围)叫客人,再无回应,进入房间内部叫醒客人。爹妈:总之要叫到客人应答为止。题主所在酒店在客人没有给出回应的情况下就终止了叫醒服务,是为酒店失职。3. 客人声称因叫醒不到位,要求赔偿,怎么处理?爹妈:不是叫了你吗,为什么要赔你,这么大个人了,叫了你还不起床,你看你寒假的时候…… 我
:噢酱子我造了。规范的酒店能提供规范的叫醒服务,未成功起床一般是客人自身的原因,我也十分能理解为什么这个回答下的酒店知友底气都那么足。4. 题主所遇到情况的赔偿额度?爹妈:免房费。 爹
:想再住一晚还可以送一晚哟。 我
:机票呢?爹妈:不可能。即使变换居住地点也同样会产生机票费用,机票和酒店没关系。 我
:但由于酒店的问题这趟行程变得没有意义,房费是损失,机票也是损失,酒店应该赔偿客人损失。爹妈:那客人说第二天要去签个十亿的合同没签成,我们也要赔他吗哈哈哈哈哈? 我
:……有些情况下真的可能会赔…(机智地转移话题)知友 举了两个栗子,确实有类似的叫醒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客人的判决,从赔偿金额来看,包含了交通费或者报名费。 爹
:你去把那两个案子找来看清楚,多半被告的是大酒店,或者连锁酒店,才会一开始坚持自己已尽到责任不赔,等到告到了法院,考虑到酒店声誉,妥协了。法制日报/2012 年/11 月/20 日/第 008 版
“宾馆经理却说,宾馆的值班服务员打了两次呼叫电话,还去敲了门,但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没有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并免去当天的住宿费。”报导中未列明酒店,不方便下定论。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初字第15983号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XX入住被告如泰源公司所管理的如家酒店。”当时我就给我爹跪了。爹妈:不考虑题主的酒店类型,能够主动给出明显超出房费还包含单程机票的一千元赔偿(尽管酒店有明显过错),在业内已是令人拍手称快的了。爹妈:下次要按时起床啊!--------------2200的分割线-----------------我支持题主主张2200的赔偿。知友 说得非常有道理。我用大白话翻译一下:1. 酒店和题主约好了叫他,这个约定不像“我许你三生三世”那么空洞,而是被法律认可的。2. 酒店失约,应该赔偿题主损失。3. 法律没有说酒店应该具体赔什么损失(考试费、交通费要不要赔)、赔多少损失(100%考试费?80%考试费?),而是用了概括性的语言,通过不同的解读,让律师在帮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时混口饭吃。4. 法律人和大多数酒店人的基本立场是一样的,酒店失职,该赔,只是法律人认为就应该多赔点。这大概是因为学法的人以及做实务的人都有个毛病,喜欢把自己带入那个情景为当事人带盐,在假想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所以答案写出来都有点:哈哈题主你该找他们赔啊他们真的可以赔你2200啊不要你傻比啊哈哈哈的感觉。诚然,从目前的判例来看题主如果起诉,2200几乎能妥妥拿到,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似乎也没那个必要呢。必须说明一下的是,确实也有法学学生认为不应该赔偿2200,赔偿应仅以房费为限,原因是:1. 考试报名费不属于可期待利益;2. 先前举的两个案例中,第一个是属于调解结案,其赔偿方式不具有“判例”的参考性。我不是民商法专业的学生,对于第一点实在不敢妄下结论,静候专业人士讨论,希望大家知道即使在学法的这拨人里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该全赔(最开始提出这个观点的人好像已经删除了在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和评论...what a pity.)。第二个案例,是判决结案,我们可以看下它的“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入住被告经营的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入住期间,的确向酒店服务提供方的被告要求过叫醒服务,……,被告服务人员亦就此给予肯定的承诺。至此双方就被告提供叫醒服务的问题达成了口头一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被告应在1月27日早上8点之前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但……,按照一般公众的正常理解,这显然与双方的约定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据此认定被告上述行为符合约定。被告作为酒店服务的提供方,本应该根据双方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在承诺了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准时兑现承诺,显然属于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原告主张的4万元损失的构成为考试报名费2800元、书费1750元、交通费和因未通过导游考试给其造成的工作收入损失,其中交通费和工作收入损失是原告估算的,考试报名费2800元和书费1750元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除本院查明的笔试报名费120元,其余均无法确认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对于原告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主张的理由系原告在庭审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的客观发生,而非被告不应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告自愿对原告进行2000元补偿,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原告无法举证,法院无法查明原告诉求是否属实,从证明责任上来说原告就丧失了获得考试报名费的可能性,被告又主动要求补偿,故该案还没来得及讨论被告的“违约后果”中应当包含哪些类别的赔偿(房费,考试费,交通费,etc.)。但从引文的倒数第二段可以看出法院的倾向性: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那么我们是很有可能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来的哟~这种实践中的倾向性,即可成为题主估算诉讼获胜概率的参考。(从一个案子就说概率的我也真是够了...)写到这里,题主也应该报好了新一轮的考试了吧?别纠结啦,至少挽回了部分损失~祝考试顺利噢!-----这么多赞真是吓哭我了……知乎新手真的好开心……以后也会认真写回答的……有朋友提到是否有可能可以利用叫醒服务讹酒店我觉得只要酒店按照规范做好了该服务,而且有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法律上是不会怕讹的~倒是前台处经常出现诈骗类型的案件,比如:1. 我没零钱了换个钱吧~(假币假钞,顺手牵羊)2. 我没带钱借个钱吧~(诈骗)第二个类型真的遇到过,当时和母上大人站在大堂里聊天,前厅经理气喘吁吁地跑过来说遇到骗子了保安已经追出去了…骗子穿得特别讲究,谈吐举止都非常好(递名片各种),给的理由也很让人信服(要买机票,就在大堂二楼的的旅行社买),还给前台说好了解决方法(他的助理一会就来还钱)……最后好像也没有追到……so sad,不过报案了的,这类一般是流窜惯犯。朋友们以后如果真的有需要换零钱什么的也不要找前台呀,不是服务不好,是真的被骗怕了……最后祝大家住店开心~都能享受到好的服务!爹妈听说回应很好非常的开心!!谢谢大家!!!
我的回答首先是针对@一百四 同学的回答的。首先呢,对题主的问题做最优于题主的具体化。假设叫醒服务不是“好意惠施”,而是属于题主和酒店方面签订的住房合同中的条款之一。OK,那这个问题变成了酒店未完全履行合同,我该如何索赔。现在我们来看《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这里请大家注意,不是侵权哦,是违约)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题主在这个情况下是无法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叫醒服务的,因为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并且也无法补救。那接着就可以讨论赔偿损失的问题,那我们接着看法条。(只列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讨论几个名词:可得利益,可预见利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我和@一百四对于名词的理解发生了冲突。接下来看,@一百四是怎么说的。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包括”可得利益“的,但是同是也规定了可得利益的合理预见规则。换句话说,就是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你可以预见到在履行合同后你就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这个预见要合理哦~问题也就是出在这个合理怎么界定。买飞机票,到了机场签到被告知该航班取消了。如果你声称该航班取消耽误了你一亿元的谈判,是否机场需要照价赔偿?你举的这个例子回答确实不需要赔一亿,但是不需要赔的原因不是因为panse说的一亿不合理,太多,无限制。而是在这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都差不多,大家可以自行去他们官网上查)的运输总条件: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9.1 航班时刻9.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9.2 航班取消、变更行程及延误等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误。如我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我们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16.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我们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这条可能与我国的合同法抵触哦~)对,航空公司和你的合同就说了人家不保证准点。(不说格式条款,反正人家就是牛)既然不保证准点也就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违约自然不要赔钱。但是换个例子,
和我约定,骑自行车把我送到合同签订地点,保证准时到达,结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没把我送到。耽误了我一定可以签成的一亿大单,那确实要陪一亿哦~当然我要举证证明我的一亿大单是准时就一定可以签成的~******************************************首先来看@一百四的“可得利益”理解是否正确。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不要问我多少版。。封皮都掉了)第639页中,这样写道:违约损害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招手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百度百科: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可得利益”的英语是expectant interest或者acquirable interest,更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期待利益”。在这个案件当中,题主的可得利益是使用这个服务之后获得的纯利润,也就是可以从check in开始到退房时间的整个房间的使用权,如果包早餐的话还有早餐啊之类吧啦吧啦。但是你说第二天的托福考试费用属于你的可期待利益,这个就说不通了吧。其实这个是讲的合同履行本身给你带来的你可以期待的利益。而不是说,甲骑自行车载乙未在约定的时间赶到某处,导致乙一个就差一个字就可以签好的3个亿的合同没有签下来,或者极端一点,导致乙的朋友赠送给乙3000万的金条没有实现(因为乙的朋友不爽他迟到,于是走人),这两个案件中的3个亿和3000万。在这个可得利益中最经典的案例之一是什么呢?甲要卖一批钢筋给乙(但是钢筋价格较低),乙支付了货款,甲还未交付货物。但是这个时候物价飞涨,钢筋已经涨了十倍,甲又想把钢筋以之前十倍的价格卖给丙。这个时候,甲赔偿乙的损失就不仅仅是这一批钢筋的金额,而是这批钢筋没有及时给甲,导致甲工程的损失。这里呢,就要讲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讲到可得利益的外延。因果关系不是无限制的,不是什么某个答主说的误了一场考试,就导致phd没有申请到50万的奖学金,就导致没有走上人生巅峰赢取白富美。照你们这么说,希特勒的妈妈和希特勒的画画老师要下地狱一百万次都不够。(有点累。。。。有人点赞我就接着写。。。。真是不知道我一个学刑法的来讨论这个是干什么。。。。=。=)
法学生弱弱地回答。复习司考刚好有看到类似内容。如果答应叫醒你的不是酒店,而是一个朋友,那么一般情况下,他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你们之间不存在一个法律关系,你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但是酒店不一样,酒店答应“提供叫醒服务”是建立在你与酒店的住宿合同之上的,我们应当认为,“叫醒服务”是此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酒店方没有履行叫醒服务,应当视为违约。但是就赔偿问题,我个人觉得,如果让酒店赔偿因为你对于某件事情迟到而造成的损失是不公平的,尤其是这件事情的价值无法评估或者特别重大的时候。因为在你们订立合同时,对于这个叫醒服务的条款违约是没有特别说明的,如果你们特别说明“因没有叫醒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多少钱”,你们当时应该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既然没有说明,那么只能按照一般的违约来赔,只能按照其他违约情形,例如明明预订的是有窗大床房,但是实际只是一个没有窗户的普通间。所以我觉得,赔偿金视住宿费为基础而定,我觉得酒店赔偿的金额是适当的。
责任方完全在于酒店,酒店管理层应该赔偿所有相关费用。既然叫做叫醒服务,就是确保客人能够醒来。如果酒店方做不到能确保客人醒来,可以选择不提供此类服务。我对排名最高的几个答案很赞同,有列举某个酒店的sop的,也是酒店方理应采取的措施,没有不妥。如果涉及到索赔方面的事务,我觉得还是应该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如果住的是一家连锁品牌酒店抑或联号酒店,不管在哪个集团、那个公司,这都是仅次于人身伤害的、最严重的A类客诉,不管向哪个渠道投诉都理应在最短的时间类获得最多的赔偿。在一些答案中,还有一些有趣的小朋友想当然的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占点便宜,想法很好,可以去管理有序的酒店试一试。从技术角度上来说,我们从不谈论客人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能为客人做什么,这是酒店行业的基本操守。
我觉得吧,应该针对这件事情展望下叫醒服务的发展,可以把叫醒分个等级,让顾客和酒店达成个协议,比如顾客认为一定要把我叫醒,我可以接受你们开门把我推醒的,或者说敲门应答等等。。。这个成本应该不高吧?
以诉讼的角度来回答一下。题主与酒店订立的是酒店住宿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为酒店房间的使用权。叫醒服务是题主与酒店订立的委托合同,即题主委托酒店来处理叫醒自己这项事务,所以这是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我想大多数酒店的叫醒服务是附加的,即不收费的,但是我认为作为绝大多数酒店都存在的服务,其收费大多已经在房间费里面有所体现,故题主与酒店订立的叫醒服务是属于有偿委托合同。现题主与酒店的酒店住宿合同已经完全履行,而叫醒服务这一有偿委托合同由于酒店方的违约未能履行,此时酒店方因该违约行为需要承担那些违约赔偿责任呢?也即题主的疑惑,他究竟主张多少赔偿才算合理呢?违约损失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若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合理利益。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1、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前面说的,叫醒服务大多额外收费,但一般都应在房间费内有所体现,那它应该占房间费的多少呢。我认为酒店的主要营业内容为出租房间的使用权,所以叫醒服务的服务费用应以不超过房间费的10%为限。所以题主因酒店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所支付的这10%的费用没有得到应得的对价,这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2、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合理利益。若酒店履行了叫醒服务,题主就可以参加考试,而不至于让考试的费用白费,所以这是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利益。可能有些人会说题主不能考试的话,来回的机票费也白费了。这话是有一定道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坐飞机并不是考试的必要前提,或许对题主来说是,但从一般的情况考虑,参加考试的前提中并无必须乘坐飞机一次,而题主的机票费是题主为了考试而支出的额外费用,是为了达到考试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所以它不属于考试费用。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这个利益是否合理呢?是否合理我认为需要看题主是否和酒店方提前沟通过叫醒服务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双方沟通过叫醒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参加考试,那么考试费用就是合理利益。如果双方未沟通过叫醒服务的目的,那么我认为考试费用就不是合理利益,而此时的合理利益我认为应当参照酒店方的获利来确定,大白话就是题主因为要办事才住这个酒店,现在酒店方没有履行叫醒服务,题主的事也办不成了,这个酒店就算白住了,所以你酒店也不该收我的钱了。所以结论就出来了。酒店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双方沟通过叫醒服务的目的,酒店费用的10%+考试费用。2、双方未沟通过叫醒服务的目的,酒店费用100%。题主说现在酒店方已经赔偿给1000元,包括了机票费和房间费。所以如果题主说过叫醒是为了考试,酒店给钱给少了,没说过的话酒店给多了。但总体来说这个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题主的损失得到了一定的弥补,也长了教训,就是生前何须多睡,死后自会长眠,像我这种有点事就失眠的人还真是羡慕题主这样的大心脏。。。以上。
我记得英国一女作家住酒店订了叫醒服务,酒店人员没有叫醒她耽误了她的宣传活动,女作家索赔了蛮多钱,不过那篇报道找不到,换一篇中国类似的事件。
快速推算了一下,根据酒店一开始提出的机票+酒店赔偿700,估计酒店房价不超过400。在这件事上,酒店确实有直接过错,并且部分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约,在承诺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确实有必要赔偿题主的损失。事实上,酒店也确实履行了赔付的责任,包括最开始给出的赔偿额度就已经接近或等于两倍合同价值。而最终达成的赔付大概是三倍赔付。一般管理规范并且具备品牌意识的酒店面对顾客的投诉索赔,基本都会采取息事宁人,只要顾客提出的索赔诉求合理,一般都会尽最大幅度的满足。在这件事情上,酒店有过错并且确实需要承担部分由于其过失所导致题主的损失,并且也确实履行了。而题主自身在这件事上是否完全无责?从已知的情况来看,肯定也有,但占的比重则有待商榷。题主很清楚考试迟到所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在委托酒店叫醒服务的同时,是否已经合理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房间电话故障、服务员疏漏、自己应答之后又重新睡着……尤其题主并没有给出在错过第一次叫醒服务后,是什么时候发现问题的?设定叫醒服务的时间距离考试开始的时间有多少?从酒店前往考场的路途时间又是多少?题主显然并没有明确给出自身的具体情况,以便大家评估题主在这件事情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比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是单方面苛责酒店犯错,并将所有的损失赔偿责任都归结于酒店方,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1,如果你没接电话,酒店该赔2,配多少根据酒店规模来吧,五星级可以多要求点,快捷连锁就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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