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办法管理办法由谁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
视力保护色: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
  第九条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
  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事项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生态绿化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确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分级管辖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
  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
  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煤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
  采煤取排水量可计量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地下水管理权限执行;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煤矿,按照采矿量确定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具体为:
  (一)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300万吨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同一企业所属单矿井应累计计算确定分级管辖权限。
  第十七条 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一)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或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资源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的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实际用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核减。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水资源费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以及地源热泵取水水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四条 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第二十七条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第二十八条 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
  第二十九条 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开采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二)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
  (三)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可根据有关标准和取用水企业制水损失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进行核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省以下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7-3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7-30【旅游景点】
【图说荆门】
【视频荆门】
【荆门地图】
【荆门指南】
您可以在本网站查阅已经公开的信息,也可以通过""获得想了解的信息
您可根据相关大厅的服务指引,进行办理相关事宜、查询办事进度和结果...
访谈摘要:
当前位置: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分  类: 2016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号: 荆政办发〔2016〕34号关于明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
09:45:57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三政办〔2015〕2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38号)精神,明确责任,推进
工作,现将明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责任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责任分工
&&&&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四项内容。
&&&&(一)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至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4.891亿立方米、5.096亿立方米、5.251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至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4%以上。(市水利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至2015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6以上。
(市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四)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至2015年、2020年,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71.4%、100%。(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一)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尽快开展市和县(市、区)水
资源调查评价,2014年底前形成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组织编制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统计局负责)
&&&&(二)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许可管理。落实用水总量
控制红线,按照省分配我市的用水总量指标,明确覆盖市、县两
级行政区域的用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在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加快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2014年底前将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区域之间开展水量交易。(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
&&&&(三)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总体规划、产业集
聚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进行水资源论证,从水资源角度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提出要求,从战略层面促进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处理。(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有利于水资源节
约保护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
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
&&&&(五)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严格地下水年度开采总
量管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规范城市地下
水管理,制定地下水限采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在引调水工程引水线路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水户经依法批准自备井可以保留外,其余受水区自备井依法处理。城市公共供水要加大地表水使用量,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完善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加快水资源配置工
程建设,有效利用城区周边的三门峡水库和黄河干流水源,加快
河渠湖库与供水管网联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
理、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供水体系。(市水利
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
&&&&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尽快改变水资源分散管理和调度的体制格局,对全市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2014年底前制定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一经批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
&&&(七)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步伐,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
开展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灌区创建活动,建成
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并予以普及推广。(市水利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负责)
&&&(八)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河南
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年设计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
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
&&&(九)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
和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根据用水
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计划用水单位应依法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负责)
  (十)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公共供水用水户年取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及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实行强制性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十一)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出台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及扶
持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雨水
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非常规水源的,不受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不
缴纳水资源费。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
范工作,大力推广再生水回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
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
&&&&(十二)加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建立限制排污总量控
制制度,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三门峡市地表水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尽快制订限排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控制进入骨干河网的排污量,防治水体富营养化。(市环保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负责)
&&&&(十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
登记和核查制度,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批,将河湖纳污能力作为取
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的依据。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处理。(市环保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
按照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市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负责)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通过河道护岸修复和
清淤疏浚工程,对洛河、老灌河、弘农涧河、坝底河、好阳河、
青龙涧河、苍龙涧河、南涧河、洪阳河进行综合治理和提升改造,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改善河流、渠道周边环境,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提供丰富自然的亲水空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作。(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园林局负责)
  (十六)加快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重要控制断面、
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按照2014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底基本完善的要求,建立市、县两级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加强水资源公报(简报)、水功能区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市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七)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县
(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三门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政绩和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委组织部、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负责)
&&&&(十八)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建立与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对城乡的防洪、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的一体化管理。(市编办、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九)广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普及先进的水资源和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意识,提升公众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认可,促进形成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二十)强力实施依法治水方略。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执
法机制,强化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水资源
执法管理,严肃查处私自取水、擅自凿井、非法排污等各类违法
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
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切实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要发挥政府在水
资源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投资渠道,建立
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相关工作
的顺利开展。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源地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和水环境治理与修复的支持。(市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相关
工作责任的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水利部
门商有关单位确定。未列入本通知的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
照部门职能,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二)工作任务中,需要建立健全制度的,要抓紧研究,尽
快出台;属于项目建设的,要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属于资金投
入的,要明确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属于实施管理的,要按
照政策规定,严格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
促检查。市水利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年度工作
计划,及时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
&&&&&&&&&&&&&&&&&&&&&&&&&&&&&日    
&&主办:市水利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农业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部、省属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水资源论证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