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孩子自愿在一起和怀孕的表姐住在一起范法吗

男孩17女孩16岁发生了性关系怀孕了是自愿的范法吗_百度知道
男孩17女孩16岁发生了性关系怀孕了是自愿的范法吗
男孩17女孩16岁发生了性关系怀孕了是自愿的范法吗
不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作细化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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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A&|[辽宁 鞍山];&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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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8:06:00
其实不算犯法的~最多就是拘留罢了&&这属于早恋问题和道德问题&~女方说要索赔5万块属于私聊&&你们可以想当地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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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广西:15岁女孩为一部智能手机杀死6岁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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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到现场指认。
6月18日,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红星村发生一起命案,一名6岁男孩被人杀死在甘蔗地里。2天后,邕宁警方经多方调查和侦查,将凶手—15岁花季少女郭某抓获归案。令人吃惊的是,还是一名初中在校生的郭某的作案动机,居然是为了一部可以上网又能听音乐的智能手机&&昨日,邕宁公安分局通报了该起命案。  在红星村做苗圃生意的李女士有一个可爱、聪明的儿子叫小宝,小宝今年刚满6岁。6月14日下午,李女士发现小宝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  6月18日上午,有村民在红星村那洞坡离苗圃不远的甘蔗地里发现一具男孩的尸体,经辨认,证实该男孩正是失踪多日的小宝。  至此,失踪案升级为命案!经调查,办案人员很快将目标锁定在与小宝同行、自称被人打晕、绑架的15岁少女郭某身上。  6月19日,办案民警到医院依法传唤郭某。在郭某学校女教师的见证下,民警对其进行问话。同时,办案民警还依法搜查了郭某的住所,并在其卧室一个背包内发现了某款智能手机和一副耳塞。经受害者家属辨认和物证鉴定,证实是小宝失踪时随身携带的物品。  在有关物证的强力证明下,郭某最终承认,6岁的小宝就是她本人所杀,目的是为了夺取小宝手中一部普通的智能手机。  据郭某供述,案发当日,她将6岁的小宝诱至山上捉迷藏,然后趁机对无辜的小宝下了狠手,其后携带小宝的手机仓皇逃离了现场&&(卢荻)  (来源:当代生活报)26岁男人和17岁女生发生关系并导致怀孕,双方自愿,算犯法么?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26岁前段时间认识了一个高二的女生,17岁过点不到18,她主动追的我,我们恋爱了三个多月,在酒店和家里发生了数次性关系,但因不慎导致她意外怀孕,现在她家长知道了,要我赔五万块钱,否则就要告我,因为她们家我一份很好的工作也没了!好郁闷,请问我和她这样算是犯罪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而且她们家人索要的五万元钱我要是没有不给会怎样?求回复,谢谢!而且她们家人还说要弄残我,废了我,我该如何处理?求解答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前段时间认识了一个高二的女生,17岁过点不到18岁,她追的我,我们恋爱了三个多月,在酒店和家里发生了数次性关系,并导致她意外怀孕,现在她家长知道了,要我赔五万块钱,否则就要告我!因为这件事我一份不错的工作也没了,很郁闷!请问我这种行为算犯罪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还有我该怎么处理她们家人要钱的事情?谢谢,求快速解答,万分感谢。。。。 而且她们家人还说要弄残我,废了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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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男方犯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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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男方犯法么
辽宁 沈阳 铁西区发表时间: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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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 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 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 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 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律所: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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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25****
十四岁一下是幼女,如果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应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所: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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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孩子未14周岁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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