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医院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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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地区120急救医疗站点设施区位问题分析——以广东省鹤山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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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魏苏英诉张小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7419293
魏苏英诉张小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绍嵊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魏苏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庆,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林。
  被告:钱兴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苏英为与被告张小林、钱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即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超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庆、被告张小林、被告钱兴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余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苏英起诉称,日,被告张小林驾驶被告钱兴波的浙D×××××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嵊州市鹿山街道板头村驶往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莲塘村。16时25分许,途经嵊义线与嵊州市富豪南路路口地方时,与由原告驾驶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555号3幢402室袁建明的嵊州E180732号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小林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之伤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Ⅸ(九)级伤残,护理时限为90天,营养时限为90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9626.39元;2、误工费23414.40元(192天×121.95元/天);3、护理费10975.50元(90天×121.95元/天);4、交通费38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天×30元/天);6、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7、残疾赔偿金151404元(37851元/年×20年×20%);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张小林、钱兴波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元。
  被告张小林答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是否合理,请法院予以审查认定。肇事二轮摩托车是其于2010年左右向被告钱兴波购买,但没有办理更名登记手续。其是肇事二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
  被告钱兴波答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费用,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同时证明肇事的浙D×××××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系被告钱兴波所有,且未投保保险的事实。
  证据2、嵊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本、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门诊病历1本、嵊州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1份共12页,证明原告的伤势情况和治疗经过。
  证据3、医疗费发票10份及住院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9626.39元的事实。
  证据4、嵊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6个月的事实。
  证据5、交通费发票2大张,证明原告花费的交通费为380元的事实。
  证据6、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各2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以及花去鉴定费2000元的事实。
  证据7、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1份,嵊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份,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赔偿标准应按浙江省城镇居民计赔的事实。
  被告张小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钱兴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故认定书可以充分说明钱兴波不是事故的肇事人,故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他证据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钱兴波就其答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8、申请本院向交警部门调取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钱兴波于前几年将涉案的摩托车、该车行驶证、合格证及相关购车发票等交给大军修理店老板,通过大军修理店老板将车子卖给了张小林,车款由大军修理店老板转交给钱兴波。
  证据9、大军修理店老板龚大军出具的证明1份,进一步佐证涉案摩托车已于前几年出卖给张小林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钱兴波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8、9,均不能达到被告钱兴波的证明目的。
  被告张小林对证据8、9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钱兴波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6、7,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能够证明原告为治伤所花去的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经核算,原告医疗费为9626.39元。证据4,因原告的误工期限未作鉴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误工期限可自原告受伤之日即日起至其定残前一日即日止的期间合计为220天予以确定。现原告以住院治疗天数12天,再加上证据4反映的出院后休息时间6个月即180天,合计192天为其误工期限据以计算误工费,属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证据4作为定案依据予以收集。证据5,所涉交通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证据8、9,能够达到被告钱兴波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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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邮箱:人民医院着火了? 原是高温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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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璧山观察讯记者张小林“着火了,着火了!”7月16日下午,璧山区人民医院门诊四楼重症科室里“浓烟”滚滚,大家纷纷弯腰捂鼻从里面往外跑。原来,这是璧山区人民医院联合区消防大队,在该院重症科室举行的一次以“消防意识人人有,医患一体护平安”为主题的消防灭火疏散演练。一场“大火”突袭该院重症科室,严重威胁到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医院迅速组织志愿消防员分组、有序进行“施救”。报警组立即拨打“119”寻求支援,秩序组、灭火组、疏散组、灭火担架组、医护组随时待命,等待指示进行下一步的灭火救援工作。经过30分钟的紧急救援和疏散,被困的9名病员得以安全撤离,“大火”被成功扑灭。在整个演习中,区人民医院全体人员在演练活动中紧密团结,密切配合,展现了超强的团队精神,整个“救援”活动有条不紊,在最短的时间内展开了一场最为有效的施救,是“生与死”的较量,更是体现了消防大队平时的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全院人员高度重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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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及椎管内肿瘤的论断治疗技术。封闭疗法治...[]
擅长领域: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及椎管内肿瘤的论断治疗技术。封闭疗法治疗各种颈肩腰腿痛,颈椎前、后路、全髋关节置换等高难度手术
执业经历:张小林,中医院副院长、骨外科首席专家兼骨一科主任潍坊名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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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林,中医院副院长、骨外科首席专家兼骨一科主任潍坊名医,于1983年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医疗系,主任医师、潍坊医学院教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兼任法医、山东骨伤学会委员、潍坊骨伤学会副主任委员。原任潍坊市人民医院骨外科副主任,在潍坊市人民医院骨外科任职20余年,现任中医院副院长、骨外科首席专家兼骨一科主任。对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及椎管内肿瘤的论断治疗技术达到潍坊市领先水平。擅长用封闭疗法治疗各种颈肩腰腿痛,熟练掌握颈椎前、后路、全髋关节置换等高难度手术,达到潍坊市一流水平,在复杂创伤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完成省市级科研成果项目4项,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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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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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小林实习生柴颖杰)经过在太原市人民医院不到一周的治疗和护理,57岁的无主患者病情得到控制,精神状态好转,与之前情绪不佳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8月12日,记者获悉,太原市人民医院推广标准化诊疗模式和优质护理服务以来,不仅降低了患者平均住院日,同时让患者享受到亲人般的护理服务,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普遍赞誉。
& & 8月7日上午10时,太原市人民医院神经内一科来了一位特殊病人。他孤身一人,没有亲人的照顾,衣衫褴褛,全身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这名患者名叫姚政,男,57岁,被诊断为脑梗塞5年,右侧肢体偏瘫,言语不利。由于突感病情加重,失语后由单位同事送至该医院住院。太原市人民医院神经内一科第一时间制定标准化诊疗、护理计划,安排业务精良的护理团队给予特殊监护。
& & 由于脑梗塞导致语言功能和肢体活动功能受损,患者只能含糊地说出“对”、“好”、“不行啦”这三组词。这不仅给正常治疗带来困难,同时加重了日常护理工作的负担。在护士长张静的带领下,科室责任护士为姚政进行全身擦洗、剪指甲、刮胡须。护理人员运用日常护理工作中制作的图册与患者进行沟通,例如:用含有“吃饭、喝水、上厕所”字样的卡片进行沟通,基本解决了日常生活沟通的问题。患者身高一米八,体重八十多公斤,由于肢体功能受限,每次如厕都需要护理人员搀扶,科室的护士们毫无怨言,打饭、喂饭、打水、喂水这些日常本该亲人做的事情,都是由护士完成的。
& & 每每看到护士们为自己治疗、护理时,姚政总是竖起左手大拇指,从嘴里发出:“好,好,好!”的声音。这一幕感人的场面,定格在其他住院患者的脑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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