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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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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 &&&邮电通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 &&&一、营业税
& &&&(一)征税范围
& &&&1、邮政
& &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 &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 &&&2、电信
&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 &&&3、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二)计税依据
& &&&1、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 &&&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文件规定: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 集邮商品业务,自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
&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号)文件规定:
&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
&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号)文件规定:
& &&&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 &&&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5号)文件规定:
& &&&①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 &&&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规定:
& &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又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 & ①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 & ③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 & (4)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规定:
& &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
&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 & 三、教育费附加
& &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 &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 & 四、企业所得税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33%。
& &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车船使用税
& &&&根据《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号)文件规定:
&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 &&&六、印花税
&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 七、个人所得税
& &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 相关链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京税一[1994]45号)
& & 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
& &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号)
&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5号)
& &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
& &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号)
& & 8、《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号)
& &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号)
&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发[号)
建议楼主自己发明创造一套思路吧.
每个行业相关太大
爱享里有网友共享了移动06年的内控手册,应该有点用吧
精髓的东西还是难以弄到。
邮电通信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邮电通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邮电用户欠费、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价款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油料、业务用品、零配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集邮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
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房屋的附属设备和线路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线路一起作为固定资产。
  牲畜不作为固定资产。
  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电视机(监视器)、录音机、电话机、自行车、工具性仪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因进行试运转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邮政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工作量法。长途电话程控交换机、市内电话程控交换机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X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 &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的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通信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包括: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油料、材料、业务材料和用品、动力、备品、配件、轮胎、专用用具、工器具等。
  企业直接从事邮电通信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邮件运输费,业务费,职工福利费,事故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支出。
  租赁费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企业邮电通信生产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信箱、磅秤、仪表、工具、工作台、厨架等的购置费或摊销额。
  邮件运输费是指企业支付的铁路运费(包括委托铁路运输邮件支付的自备火车邮箱牵引费,固定火车容间或席座租费,集装箱费,托运及加挂车辆运费和邮车篷布洗濯费)、航空运费、自办汽车运费、委办汽车运费、自办或委办水运运费、其他运费(指自办畜力运输的牲畜购置费,饲料费,医疗费,装置费,马厩费,委办兽力运输费,邮件押运员车船费,过河费,过桥费,过路费,装卸费,零星雇班费)以及国际联邮运费结算支出。
  业务费是指企业支付给代办邮电业务单位或个人的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生产人员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生产用图书资料费、集邮商品进价和流通费、票券印刷费、邮袋购置费、邮袋修理费及改制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展览费等。
  事故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邮件损失补偿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材料,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邮电通信生产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函件汇兑收入、集邮收入、包件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市内电话收入、长途电话收入、电报收入等。
  函件汇兑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函件取得的资费收入,开发各类汇票的汇费收入,以及与函件汇兑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和信箱租金等其他收入。
  集邮收入是指企业出售集邮邮票和集邮用品的销价收入,以及与集邮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包件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包裹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包件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等其他收入。
  机要通信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各种机要邮件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机要通信有关的其他收入。
  报刊发行收入是指企业订阅及零售报纸、杂志取得的订销收入和发行收入,以及与报刊发行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零售其他出版物等其他收入。
  邮政储蓄收入是指企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利差收入,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市内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市内电话业务取得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收入,专线收入,装移机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出租市内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市内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开户费等其他收入。
  长途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长途电话业务取得的去话通话费、加急费、传呼附加费等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电路收入,出租长途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长途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电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电报、传真、数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出租电报电路收入,出租电报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电报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劳务费等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转让无形资产,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于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还营业款项冲减营业收入。
  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营业款项补列营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
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调剂外汇价差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 企业附属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应当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附: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二、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邮电通信专用设备
    邮政机械设备      8-10年
    电信机械设备      5-7年
    电源设备        6-8年
    通信线路        10-1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0.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11.建筑物        15-25年
       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5.营业收入利税率: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税率=利税总额/营业收入
  6.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994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邮电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按照《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编制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邮电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对各项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上报竣工决算、办完财务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财务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条 邮电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全部情况,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概(预)算和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级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改造等项目。
  地方级邮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级邮电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与技术措施改造等项资金合建的,应按不同的计划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工作,但竣工决算应该合并编制上报,并按不同建设资金的核算办法,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有关帐务处理手续。
  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项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资总额比例分别核算,合并编制竣工决算。
  第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修改权与解释权属邮电部。〔1984〕邮部字454号文件印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已竣工但尚未编制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编报竣工决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
第二章 竣工决算
  第六条 邮电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在完成其单项工程或全部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或交付使用条件时,应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初稿,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好竣工决算。
  (一)邮电建设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8.文字说明。
  (二)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6.文字说明。
  其他报表可不编报。
  (三)单独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邮电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会计和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编审,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由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会部门共同编制。
  (二)“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三)“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四)“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五)“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配合。
  (六)“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会部门配合。
  (七)文字说明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写,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大中型和部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一式十份,主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财务司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送邮电管理局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局管小型建设项目,部邮政总局、电信总局、邮电工业、器材、建设总公司、集邮总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属单位的小型部管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编制一式八份,主送邮电管理局或部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抄送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关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需要增加的份数和分送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的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交付使用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接收资产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估交付使用资产的工作和计提折旧及相关费用。待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时,再汇总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分送各单位。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尚未编报完竣工决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办理暂估资产价值和交付使用手续。等正式竣工决算编报完成后,资产接收单位再按照最终交付的资产价值,重新调整资产价值和有关帐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编报竣工决算。如不按时完成编报竣工决算,上级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任务,必要时可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拨款。
第三章 竣工决算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关系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成果、财务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一次性决算,是考核投资效果、分析工程造价、确定资产价值和计算投资回收年限的资料,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价值和使用单位接收新增资产的依据。
  年度财务决算是反映建设单位的全部建设项目当年的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全部建设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年度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竣工决算是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综合和总结。
  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各项财务数字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时,其中跨年度工程必须与以前年度所发生的有关财务数字相衔接。两种决算的相关数字必须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 竣工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如果还有遗留结余资金,仍应继续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直至结余资金全部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竣工决算由上级单位审查概(预)算的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批复更正。
  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要将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进行查对核实。
第四章 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应按《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拨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或工程款,并做好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建成全部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最终结算资料。合同双方要认真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送经办银行审查签证后,据以结清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是计列建设成本和办理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施工原始记录、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结算价格逐项审核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有外币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将交付使用资产中所有外币借款金额,按入帐时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调整为交付使用资产时按国家规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折合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并相应调整外币借款科目的人民币余额。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的概算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按照邮电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对于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概算包干的,实行“节约全留,超支不补”的办法。
  由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邮电建设项目,按投资比例计提投资包干节余。
  第十七条 大中型工程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国家拨款、投资借款、自筹投资等工程)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尾建成。少量尾工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包干收尾建成。遗留尾工项目的投资,无论留给建设单位或转交资产接收单位,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小型建设项目的遗留尾工,其中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不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少量尾工的投资支出,可以按照审定的投资额,在不超过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情况下,列入投资支出,计入相关工程成本,编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生产、管理、生活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工具性仪表,应由企业的业务支出核算,不再列入工程设计概算和投资支出。有些工器具及仪表,与设备共同签订合同而不可分割的,和随同设备的备品备件、维护材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由工程列支的工具性仪表、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邮电建设投资支出的工具性仪表,按照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办理。
  (二)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的新建车间,为生产准备的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经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为新建单位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列入其他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三)经批准列入概(预)算的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第十九条 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处理:
  (一)建筑场地原有的各种建筑物、坟墓、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拆迁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全部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
  (二)全部投资都用于统建拆迁用房的建设项目、单独购置房屋或其他资产的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的投资支出,企业按交付使用“无形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建成投资后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三)作为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拆迁用房,建成后产权不论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或补拆迁单位,还是生产单位,都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邮电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根据《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的专业属性,将编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清册,即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在交接双方签证后,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转列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另两份送生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据以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资产使用单位,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自留。相关单位核对相符后,分别增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并填制有关资产卡片。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移交使用的资产,都要同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项目的结余物资要积极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尽快结束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处理后如仍有少量零星材料,大中型项目总额在1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在3000元以下的,经交接双方清点签证后,可以转给接收单位增加“流动资产”和相应材料,建设单位作为交付流动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竣工项目,不能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的,要按规定积极处理,收回资金。
  清理债权债务是建设单位财务的正常工作,一般应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处理完毕。
  建设单位上交的工程结余资金,要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交回。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楼上说的很完整
根据以上的内容自已具体情况还是自已处理的比较好的,别人说的不一定适合你
真是好详细!:)
hehe ,移动公司的业务说起来简单而繁琐。
基本只有营收、费用,再有就是在建工程核算,财务没啥的,主要是要对业务熟悉点
广东移动今年的社会招聘貌似开始了,已经陆续看到有些地市的职位了。有兴趣的去移动网站看看咯,呵呵。
梅州市移动好像招内审来着
看是哪个层级了
看你应聘的是哪个层级,地市公司、省公司还是集团公司,每个层级要求差别很大,移动财务是高度集中的核算体制,地市层面现在已经不再负责具体核算,如有咨询,可具体提问
都是系统自动结转,基本没什么事情可以做的
金币怎么得到的
斑竹金币1249,如何得到的,传授一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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