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藏兵的安置,回来后工作分配吗?是大学毕业去西藏当兵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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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zghnxzwxg义务兵两年 转志愿兵
如果在志愿兵期间考上军官 就长期在部队吧有混头
可是不好考呀!名额也要争取才能有!
志愿兵 军官有工资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2、严格按政策规定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一般情况下30日之内为其落实户口、粮食关系。
3、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接收后一年半之内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4、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安置完毕。
5、按规定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志愿兵,凡手续齐全,自找接收单位的,年内安置完毕。
6、定期检查各级安置部门、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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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进藏,西藏义务兵能领多少津贴?
阅读权限85
表弟一般大学毕业两年了,家里条件不太好,考了几年公务员总差几分,今年打算入伍,准备进藏多拿点钱回来。想问一下,藏区义务兵津贴、一期、二期分别能有多少,两年义务兵、一期、二期退伍又分别能拿多少呢?请了解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多谢多谢。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阅读权限65
人生的旅程 发表于
17:32+ h0 H7 a5 H3 U! A$ L- m
那地方是拿健康换钱的。
13年参加一个参谋培训班,有个西藏的,在西藏10来年了,身体素质很好,别听别人瞎说八道。那些在西藏的原住民,不是过的好好的吗
你知道啥?你懂医学吗?原住民从生生活在那儿,从小就适应了。你成年后从内地去海拔那么高的高原,呆几年后,十个人有九个人,患高原性心脏病,心脏肥大。&
阅读权限110
第一年650元起/月,第二年700元起/月,第三年3190元起/月,第六年4190元起/月,第九年4960元起/月,依次累加。
阅读权限70
cccp 发表于
16:48, }4 q$ T: |/ ?5 }% |
第一年650元起/月,第二年700元起/月,第三年3190元起/月,第六年4190元起/月,第九年4960元起/月,依次累 ...
不止了,你的数据过时了,哈哈哈,不过还是不要暴露具体数据的好8 e: H' l$ w2 ^, A0 Y. L- G. t
只告诉你一条,二期士官过万,你表弟本科毕业工作两年,当义务兵以后直接套改第八年肯定可以的
阅读权限85
可能上两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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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地方是拿健康换钱的。& && && && && &&&
兄弟们拿的这钱不眼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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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 `9 o. q
第一年650元起/月,第二年700元起/月,第三年3190元起/月,第六年4190元起/月,第九年4960元起/月,依次累 ...1 O! Z4 h- k4 f4 ]7 L
你这是什么时候的事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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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地方是拿健康换钱的。
阅读权限60
第一年3600一个月,第二年3900,一级士官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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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同级同档2.5倍。& && && && && && && && && &
阅读权限58
你表弟会恨死你这个表哥的。表折腾自己表弟了。大学毕业首先要找个老婆,然后再是挣钱。
阅读权限65
想挣银子,可以干直招士官。上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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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招士官啊?一年后套二期,九千多。如果年龄不超,义务兵期间可能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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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鹤城客 于
20:35 编辑
大学毕业两年,年龄应该差不多25岁了,还当兵?只能说他会后悔的,现在考不上大学的都不愿当兵,想为国防效力就来吧,想赚钱还是另寻它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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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进,虽然一个月有三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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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打工赚钱的心态,攒点钱回来买房买车娶媳妇,然后随便干点啥的,慢慢再来,对于小县城来说生活也就没啥压力了。我是十几年老兵了,转业2次未遂,自然不会建议家人来当兵了,不过现在当兵经济上给的还行,今年开始地方每月还补助3000,短期待个2年或5年的,攒点钱生活起步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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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大学生特招入伍是享受二期士官工资,西藏是一万多。
阅读权限110
但这一万多是拿命挣的,不少西藏退伍军人,四五十岁就去见马克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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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高原生活对身体有何影响?&&1、高原红细胞增多症 体长期在高原低氧环境下生活,由慢性低氧所引起的红细胞增生过度。临床表现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增高,病理改变为各脏器及组织充血、血流淤滞及缺氧性损害。绝大多数病例在海拔3000m以上地区发病,多见于移居男性居民。红细胞增生过度、血粘度增高及缺氧性损害,加重了全身的缺氧,形成因果交替的循环,可发展成出血、血栓形成或局部组织坏死等各种并发症。 应注意检查全身多系统受损情况,如神经、心血管、呼吸、消化等系统和继发性痛风等。注意有无出血倾向、血栓性栓塞及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表现。警惕可能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如暂时性脑缺血、脑卒中、肺动脉栓塞等。 慢性高原病 急性高原反应患者症状迁延不愈;移居高原长期生活正常者以及少数世居者,由于某种原因失去对缺氧的适应能力,均可发生慢性高原病。 (一)慢性高原反应 在发生急性高原反应后,症状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属于本症。有的病人可伴肝大,有的出新蛋白尿,症状多样,且时多时少,时轻时重。 (二)高原红细胞增多症 在高原低氧环境中发生红细胞增多者最为多见。这是生理性代偿反应,而且随海拔增高而增多,但红细胞过度增多也可产生症状。在海拔4000m以下地区,红细胞超过650万/μl,血红蛋白超过200g/L,红细胞压积超过62%,可诊断本症。患者有高原反应症状,头痛、头晕、嗜睡、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有紫绀和面颊部、眼结合膜毛细血管网扩张和增生,可有杵状指。由于红细胞压积增大,血液粘滞性增大,可形成脑内微血栓而引起一过性脑缺氧发作。还可由于肺循环阻力增大,加重肺动脉高压而产生右心衰竭。 (三)高原血压异常 高原高血压起病缓慢,症状与一般高血压病相似。高原低血压多发生于移居高原较久或世居者中。发病地区多在海拔4000m以上地区。血压低于12/8kPa(90/60mmHg)可有低血压症状。脉压低于2.7kPa(20mmHg)的高原低脉压症患者亦不少见,且多与低血压同时存在,症状类似高原反应。高原血压异常的类型常有波动和转化,回到平原后可逐渐恢复。 (四)高原心脏病 多见于移居者在高原出生成长的婴幼儿。成年移居者在进入高原6-12个月发病。起病隐袭症状逐渐加重,心悸、胸闷、气短、劳动时加重。有时咳嗽,少数病人咯血。最终发生右心衰竭。体格检查见紫绀,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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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个人也需要这份工资,好好好!
阅读权限58
拿命换钱,怎么感觉和搬砖差不多啊请问在西藏当兵待遇怎么样
导读:请问下西藏退伍的战友或者正在西藏当兵的战友们,请问下今天去西藏当兵苦不苦。
我弟弟今年参军都通过了。可惜我们老家今年的兵种都是西藏兵。。就是在西藏省会拉萨市。。听说很苦的,不知道苦到什么程度,请各位战友先透露透露哈。
听说去去西藏当兵国家有什么好的待遇,比如:每月津贴多少?退伍回来还有没有钱?
[color=#FF0000]今年去西藏当兵由县民政局发放安置卡,不过只有大学毕业生和城镇户口才有的哦[/color]。听说回来以后会安排工作,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希望战友帮忙解答下。。谢谢
请问下西藏退伍的战友或者正在西藏当兵的战友们,请问下今天去西藏当兵苦不苦。我弟弟今年参军都通过了。可惜我们老家今年的兵种都是西藏兵。。就是在西藏省会拉萨市。。听说很苦的,不知道苦到什么程度,请各位战友先透露透露哈。听说去去西藏当兵国家有什么好的待遇,比如:每月津贴多少?退伍回来还有没有钱?今年去西藏当兵由县民政局发放安置卡,不过只有大学毕业生和城镇户口才有的哦。听说回来以后会安排工作,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希望战友帮忙解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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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41楼兄弟,别忽悠那些不懂的朋友。我在西藏军区教导大队训练时,天天跑步,也没多大事。呵呵42楼39楼43楼38楼平原地区的人在高原上服役对身体有一定损害,想在部队有所作为,西藏并不是一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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