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理的程序

北京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案开庭 庭审仍进行|医疗事故罪_新浪新闻
在该院专家栏里还有许峰的名字(画圈处)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洪雪)&当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今天上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在西城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案件。
&&&&事件 患者首次呼救 实习大夫会诊
  43岁的马丽在北京一家银行工作,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
  日,马丽入住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马丽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
  3天后,医生将马丽从胃肠外科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住院前大夫说大约一周就能出院,我们问为什么要转科,大夫说外科病床紧。”马丽丈夫徐先生对《法制晚报》记者说。
  6月29日1时许,马丽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1点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拨通了外科的电话,要求前来会诊。1时40分,一名外科医生来到马丽病床前,经过检查后,给了马丽一片止痛片。
  徐先生说,他和马丽当时都不知道,这名会诊大夫叫张鑫,是一名实习医生。&&&&
  患者再次呼救 抢救45天后死亡&&
  2时45分,马丽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3时,张鑫来到马丽床前,他发现马丽颈前区明显肿胀,伤口无渗血,“建议查B超,必要时行床旁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病程记录这样记载。&&&&
  徐先生说,妻子先被推到楼上做B超,但是机器坏了,又被推到一楼急诊处做B超。检查结果是可能有血肿。做完B超,大夫又将马丽从一楼推回10多层的肾内科病房。因为马丽呼吸困难,大夫给她套上了氧气面罩,“气管已经被血肿的包挤压,氧气根本输不进去。”徐先生说。
  3时50分,马丽被推回病房,诊疗记录描述,患者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
  3时57分,外科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马丽被推入ICU。
  45天后,马丽于8月14日10时死亡,死亡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肺炎克雷白血症,心肺复苏术后,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慢性肾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
  家属:患者昏迷前 实习医生在现场
  “大夫说要做B超,这是最错的一步。如果当时将伤口割开,将血放出来,人就没事了。或者做完B超后马上将她推到外科手术室做手术,可能也来得及,但当时大夫又将她推回病房。”徐先生说,这是他事后咨询了很多专家才得知的。
  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对于外科值班医生许峰何时出现,死者家属和医生许峰各执一词。
  许峰说,第二次会诊时他是和张鑫一起过去的,但患者家属不认可。
  徐先生则称,直到马丽被推回病房已经出现窒息后,许峰才出现。在病床前做的颈部切开手术是许峰做的,可是已经晚了,马丽随后陷入深度昏迷,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到死亡。
  “她在昏迷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救救我’,而此时床边的医生是张鑫,许峰不在。”徐先生说。
  据徐先生称,妻子2006年被查出肾衰竭,一直做透析,病情控制得很好。5年里,妻子一直上班,还从一名银行业务员升为行长级管理人员。
  报警 拿到鉴定结论 患者家属报警&
  妻子死亡后,徐先生曾找张鑫询问后续事宜,张鑫告诉他,有什么事去找许峰,他对病人的处置都请示了许峰。徐先生在随后2个月没找到许峰,“一会儿说他在实验室,一会儿又说在病房,一会儿又说在出门诊。&”
  7个月后,徐先生向西城警方报案,要求立案追查医生许峰的刑事责任。但得到回复称,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法立案。
  日,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结论为,马丽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日,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该手术后患者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罕见病例。患者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拿到鉴定结论后,徐先生再次向警方报案。
  指控 上级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致患者死亡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张鑫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他在事发后的当年9月才获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按照卫生部规定,实习医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方可进行医疗行为。张鑫的上级医生正是许峰。
  资料显示,45岁的许峰是研究生文化,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介绍中,许峰是一名优秀的医生。他于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2000年毕业后被借调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三科(微创外科)从事腹腔镜外科专业期间,完成腹腔镜手术近千例,&无一例医疗差错。在临床方面,门急诊年诊疗患者近千例,无一例医疗差错。&&&&
  西城检方指控,许峰于日1时至3时许,在医院普外科值班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害人马丽不治身亡。同年10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丽的死亡原因为颈部甲状腺旁血肿形成,致颈部呼吸道受压而发生窒息,终因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日,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完全责任。同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许峰于日被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日被西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级医生庭上供述 是我经验不足&&
  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已被取保候审的许峰穿着便服站在被告人席上。他回答问题声音很小,说自己很紧张。法官安慰他慢慢说。
  对于指控,许峰并不认可,称事发当晚自己和张鑫值班,当时他正在急诊外科会诊,接到肾内科要求会诊的电话,因分身无术,因此就让张鑫去,还叮嘱张把现场情况告诉自己,然后由他判断。许峰说,后来自己不放心,在急诊病人去检查时,他抽空去了病房,看马丽没有什么问题后又回到急诊室了。
  公诉人问许峰:“你当晚在急诊会诊,为何没有找到一丁点文字记录。”
  许峰说记不清了。
  在法庭上,许峰多次表示,自己工作尽职尽责,看过的病人数千,从来没出过事故。“我承认这次事故是我经验不足,说我严重不负责任我不认可。而且我不知道张鑫没有执业资格证。”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文/记者 洪雪
  专家解读 认定医疗事故罪 必须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的于冲博士上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于冲解释,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犯罪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正规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
  如何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于冲说,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曾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其中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医疗过程中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病人、违反医生开药查验复核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几种情况。其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伤残。
  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较难划分,医疗行业技术性很强,医疗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风险是否属于可允许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风险超过一定度就可能构成侵权、违法甚至犯罪。
  二是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指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严格。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医务人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会构成犯罪。
  于冲说,医疗事故罪不属于自诉罪,应由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不需要被害人举证,但被害人及亲属也应主动提供证据。
  于冲认为,医疗行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不应靠刑法的严重处罚去规制,否则对于医疗行业会造成较大压力,应靠如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责任法等去完善规定。文/记者 汪红
(原标题:涉医疗事故罪 首案开审)
卖淫在美国是非法的,但为何卖淫女在纽约现在被定义为不是罪犯而是受害者呢?美国打击卖淫业的重点不是妓女,而是在幕后操纵甚至逼迫女性卖淫的老鸨或者是皮条客,通常老鸨被抓后会被判重罪,甚至连运送妓女卖淫的车夫也会被判刑。
每次出现这样的事情时,当事的执法部门总是向社会信誓旦旦的表示,要相信当地部门,一定会“公平公正”的查处此事。但是不要忘了,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在这一点上遮遮掩掩,捂着盖着,还谈什么“公平公正”,这可能吗?
如果P2P平台不是银行那样的信用中介,那么假设剔除担保公司等角色,谁来为投资人的损失兜底?或者说有没有其他的风险保障来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没有纯洁无瑕的行业,所以也不能指望每个从业者都是职业伦理的忠实标兵。如何惩罚那些背离了职业伦理的人,什么样的惩罚有利于行业风气的良性发展,则是门艺术,也是避免行业丑闻的武器。  安徽省(2015) 岳民一初字第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事实经过:本案原告徐××自2012年开始感觉上腹部严重不适、肝部疼痛、鼻孔流血等症状,直到日经B超检查发现脾脏肿大;经肝功能(生化二)检查结果发现七项高、一项低,其中谷丙转氨酶308点几、谷草转氨酶290多。日上午,原告带着B超及两份肝功能报吿单在被吿医院就诊,主治医师吴某看后以肝功能异常建议住院诊治。原告于4月10日上午在主治医师的询问下才得知:是因为1997年2月胆结石发作,在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中, 被吿向原告提供不合格的血液导致传染上丙肝肝病毒。经市、省级医疗机构确诊:脾脏肿大、肝多发性囊肿、丙型肝炎、食管静脉曲张、白细胞低下、丙肝肝硬化、肝脏弥漫性病变等严重损害结果,依据卫生部第32号令《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条 第(一)款 第14项规定的标准,原吿医疗损害程度:符合“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  日原告向被吿医政科要求复印了一份当年的住院病案,虽然此份病案已被人为篡改和伪造,但仍然能看出被吿当年在为原吿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部[1993]第29号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医发[1993] 第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标准》在供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查中增加了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第一条 总则 第1、2款规定:“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的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毎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供血者体检及化验应以釆供血单位的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被告的医疗过错,侵害了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  原告在调取到其损害结果与被吿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当年的供血者经抽血检验结果为:丙肝病毒抗体阳性)的证据后,于日,向岳西县卫生局申请调解医疗损害赔偿事宜,日下午由卫生局主持进行调解座谈,因仅给予一万元赔偿金额,所以调解无果。  原告于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吿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由于岳西县人大×××副主任插手干预审判,导致一审法院利用笔录玩文字游戏、依职权指定做司法鉴定、调取假证据等手段企图达到预期目的,历经一年多超期限审理(仅于日开庭一次),原吿终于日等来迟到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书。  被吿为了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隐匿、篡改原吿日就诊时提交的两份门诊做的肝功能化验单;篡改、伪造原吿1997年2月在被吿处住院的病案;拒不提供2014年4月末抽取当年原吿供血者高××血样,做的丙肝病毒抗体化验报吿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201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三)项情形的,即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原吿于日、6月8日分别向本案审判长递交了书面材料,明确指出被告篡改、伪造病案的事实有11处,然而,在6月10日开庭审理中以置之不理的方式回避。  依据司法部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以及法释[2001]33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内提出”。一审法院违法办案、滥用委托司法鉴定权力,在超过日举证期,于日依职权指定被告做“篡改病历对案件审判是否存在实质性影响”的司法鉴定项目,企图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弄虚作假,达到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原告于11月23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不同意上述鉴定项目意见书,并阐明事实与理由。  依据法释[2001]33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始终未能提供原吿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 一审法院不依法认定被吿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而判决原吿承担因不配合鉴定的不利后果。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显是以权代法,枉法判决,欺压受害者。党中央下发文件依法追究行政官员插手干预司法审判,原告向各级监督部门、社会呼吁!期待司法公正早日实现!
楼主发言:27次 发图:0张
  网友,你好!岳西县网宣办非常关注《枉法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真相》贴文,经督办,现将岳西县人民法院回复如下:  岳西县人民法院回复:  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开庭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程序性问题较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扣除鉴定审限6个月零11天,另经批准延长3个月审限,于日结案,本案在审理中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未超过法定审限。  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曾对医疗过错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原告又撤回申请。审理中,本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认为对涉及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事项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就此法院多次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同意鉴定;在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时,原告也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未能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应进行鉴定,但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或在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中,承办人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干预。  原告对本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日
  本案根本就没有做司法鉴定,完全是一派谎言!即使假设做了司法鉴定,有你在回贴中说的扣除鉴定6个月零11天的吗?是你们为违法办案找的借口而已!
  @岳西网宣办
17:15:08  网友,你好!岳西县网宣办非常关注《枉法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真相》贴文,经督办,现将岳西县人民法院回复如下:  岳西县人民法院回复:  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开庭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程序性问题较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扣除鉴定审限6个月零11天,另经批准延长3个月审限,于2016......  -----------------------------  上诉人(原告)于日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3日上午开庭审理,案件号:(2016)皖08民终817号。6月2日下午收到查看案件信息的短信,前几天查询了本案具体信息,但不知为什么昨天上网查询时一切具体信息突然消失?使人无法理解,真是怪哉!希望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行政官员插手干预本案审判,秉公办案。  请问一审法院:明明是6月10日开庭审理,为什么回复是6月13日开庭审理?原吿于日递交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是原告对法释[2001]第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上述申请应由被告岳西县中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原吿既然已经申请也不后悔,在4月下旬就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鉴定材料,正等待法院通知交纳司法鉴定费时,发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两份1997年2月在被吿医院住院病案,被人为篡改和伪造的证据确凿后,依据司法部第107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于开庭前的5月14日向程审判长递交了“拒绝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并且指出篡改及伪造的事实。一审法院为什么在6月10日开庭审理中对原告提供的事实不作法庭调查?本案未经司法鉴定程序,哪来的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的回复函?何况没做司法鉴定,假设做了司法鉴定也不象回复中所说:“扣除鉴定审限6个月零11天”,没有法律依据。经批准延长三个月,原吿也未看到院长的批准文书。被吿弄虚作假,隐匿、篡改原吿两份肝功能化验报告单;篡改、伪造原吿病案;拒不提供原吿供血者高某的丙肝病毒抗体阳性化验单的证据确凿。一审法院为什么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胜于雄辩!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山岩石子 全国都一样,你只是病山一角的案子,死人的案子要多少,照样枉法判决,司法腐败,拿了医院不少钱,国家还袒护和包庇和纵容医院这样的行为,假如说到枉法,其实之本质是政府违法,政府不是合法政府,政府枉法啊
  我对当今的司法腐败、与被告串通一气、违法办案、侵害受害者的行为非常愤恨!我今年已经67岁了,也不知能活多久,如这场官司最终不能公正判决,死也无法瞑目!谢谢您的关注!
  一审、二审法院审判案件都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当事人提出一个质疑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依职权要求被告做"篡改病历对案件审判是否存在实质性影响''的司法鉴定项目,原告递交书面不同意请求,最终以原告不配合鉴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依职权要求上诉人做伤残等级鉴定,上诉人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后,又提出:要被上诉人同意才行。上诉人请求一审、二审法院给予公开回复,是根据国家哪条法律法规,对待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鉴定的标准、要求,实行异样标准?
  依据第五十九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日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改判。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金额......。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隐匿、篡改、伪造上诉人的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与本案有关重要证据的事实成立。五、依据第59号《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个人刑事责任或向岳西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书》。
  今天上午11:28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来电话说:被上诉人同意安庆市中级法院依职权要求上诉人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但是,在同意的前提下向中级法院提出:强求上诉人做所有的司法鉴定项目(包括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项目)。依据2001年法释第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被上诉人应提供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在本案审理中始终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已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因为在交换证据后发现被上诉人篡改了上诉人1997年2月住院病案的事实有十一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上诉人终止了做司法鉴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提出不合法的要求,中国的人民法院难道是为安徽省岳西县中医院设立的机构吗?同时,上诉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要求原告、上诉人聘请律师?上诉人认为:请不请律师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能是因为有律师好串通,对被上诉人有利。上诉人公开表示:同意做篡改病案和伤残等级两项司法鉴定项目。
  (2016)皖08民终817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原吿于4月11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3日开庭审理。6月2日收到短信通知案件查询码查看信息,经查看:5月3日立案;案件审限91天。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日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改判。  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金额......。  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隐匿、篡改、伪造上诉人的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与本案有关重要证据的事实成立。  五、依据第59号《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个人刑事责任或向岳西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书》。  依据第五十九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5月23日案件承办人提出,要求上诉人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5月24日上午将申请书及鉴定材料已提交给法庭。上诉人等待二审法院的通知,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程序。日
  安徽省岳西县中医院为什么要隐匿、篡改上诉人日在其门诊做的肝功能(生化二)化验单原件?为什么要将上诉人1997年2月住院病案进行篡改、伪造?如果不存在过错没必要那样做,只要是正常人都知道是为什么!
  6月1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电说:被上诉人申请做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司法鉴定,要上诉人书面表态。本案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上诉人有当年供血者高某的丙肝阳性化验单证据在手,被上诉人、法院说:高某97年不一定有丙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的主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你们拿出高某97年没有丙肝的证据啊!做为被上诉人狡辩很正常,法院是懂法的,这样说就不正常了,很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欺压上诉人。
  (2016)皖08民终817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原吿于4月11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3日开庭审理。6月2日收到短信通知案件查询码查看信息,经查看:5月3日立案;案件审限91天。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日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改判。  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金额......。  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隐匿、篡改、伪造上诉人的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与本案有关重要证据的事实成立。  五、依据第59号《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个人刑事责任或向岳西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书》。  依据第五十九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一审法院在6月10日开庭审理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刘某法官一人审理,因原告向院长申请了回避和对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后,日一审法院裁定: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了合议庭,由程某法官任本案审判长。原告搞不懂,为什么诉讼服务平台仍然公布为刘某法官承办和简易程序审理呢?  
  是谁在剥夺受害者的发言权,如果真理在你一方还怕别人张口说话吗?原告讲的是假话你可以起诉,不必要玩小点子。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非常清楚,怕什么呢?你们如此封口的做法难道不觉得可耻吗?
  (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安徽省岳西县中医院1997年在为原吿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部93年7月1日施行的,供血者在每次供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以及丙肝病毒抗体检测,所以将供血者高某的丙肝病毒传染给了原吿,造成原告丙肝肝硬化的严重损害结果。被吿不但不为原吿积极治疗其造成的伤害,反而,强词夺理、百般狡赖。原吿有证据证明:岳西县中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自日上午11时许,从原吿口中得知真相后,开始隐匿、篡改、伪造原告的肝功能化验单及原吿当年的病案,2014年4月下旬岳西县中医院迫不及待的开专车去了供血者高某家,抽取其血样带回岳西作了丙肝病毒抗体检验,原告于日已向岳西县法院申请调取此项证据,其拒绝提供。如果岳西县中医院没有过错,有必要去干隐匿、篡改、伪造原告肝功能化验单及原吿当年的病案吗?岳西县中医院、原告分别对供血者高某作了丙肝检查的结果均为阳性,此因果关系不是非常明确的吗?岳西县中医院虽然将病案中原吿的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等均进行了篡改和伪造,全国同名同姓的人也很多,但是,原告丈夫签字的手术风险吿知单还是没有被篡改。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的确凿,并不是象岳西县法院回贴中讲的本案较为复杂,关键是岳西县中医院找了县人大某副主任向法院打了招呼,而造成本案超期限审判和枉法判决。原吿发此贴文向纪检部门呼吁!强烈要求对插手干预本案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真实的发言,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力!  
  上诉人希望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皖08民终817号上诉案件中,能排除行政官员干扰司法审判,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日上午安庆中院通知上诉人去作笔录,上诉人巳预计到其目的,对制作的笔录已很认真的核对和修改,不知玩文字游戏者是否得到了满足?  
  日上诉人被传喚到安庆中院作是否同意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询问笔录。上诉人回答:为了法院对本案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上诉人同意配合法院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司法鉴定项目。同时,被上诉人也应配合法院对上诉人已提出的病案篡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司法鉴定项目。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需增加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项目。上诉人等待安庆中院通知双方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听证会程序。  
  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  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限制司法“任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能否请您先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  负责人:近年来,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而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也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这些负面评论,以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  记者:《规定》在起草时秉持了什么样的精神和原则?  负责人:起草《规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尽量减少再审纠错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根据近几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提审案件再审纠错率(改判、发回、调解比例之和)一般都高出指令再审案件10个百分点,表明提审比指令再审更有利于再审纠错。因此,为提高再审纠错的有效性,《规定》坚持以提审为原则。二是依法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全部审理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使法律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当发回重审的案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发回重审后又维持原结果,程序无效“空转”,不仅无助于息诉止争,而且会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规定》贯彻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相关精神,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确保纠错的及时性。三是尽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再审程序是特殊的补救程序,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纠错,故审判监督类案件的审查和审理一般集中于当事人申请所指向的原审差错。但另一方面,再审是最后的审判程序,需要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避免无限再审,因此《规定》坚持再审案件的审理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启动再审标准
  记者:《规定》为什么特别强调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应当统一呢?  负责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是以指令再审方式还是以提审方式裁定再审,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也即当事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仍普遍感觉提审与指令再审的标准似乎不尽相同,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就启动再审的标准而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明确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细化,显然问题不在标准,而在于对标准的掌握存在差异。客观地说,法院的一些工作机制容易形成驳回申请容易、再审难,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的局面。还有,原有信访化解机制也是造成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裁判“变形”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化解信访压力,一些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或者再审案件可能会因此不当裁判。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问题,《规定》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划清提审与指令再审的区分线  记者:您刚才讲到提审更有利于再审纠错,《规定》坚持以提审为原则,具体有哪些体现呢?  负责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就明确了再审以提审为原则,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但实践中,指令再审比例仍超过60%,为启动再审的首选方式。提审原则落实的不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在指令再审和提审两种方式间划出清楚的区分线,《审判监督解释》在确定提审原则后,只模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界限的模糊,导致指令再审的随意。  《规定》的一大特点,就是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由四部分的规定,构成一条清晰的区分标准。  首先,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上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需确认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既已审查确定错误的存在,提审可以更加及时、准确地纠错,并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可能的矛盾裁判,故《规定》要求依职权再审案件应当提审,没有任何例外规定。  其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最高法院、高院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指令再审: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前三种情形界定清晰且范围较小,第四种情形则作了极为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即需要经本院审委会讨论,没有被滥用的空间。  再次,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检察院的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提出的,而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也体现了提审原则。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再审,《规定》对此也予以明确。  最后,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进一步排除指令再审的适用。《规定》第二条在坚持提审原则的基础上,对指令再审开了范围较小、界定清晰的“口子”,第三条则对开的小“口子”进一步收紧。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六种情形,《规定》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
  可以说,《规定》贯彻提审原则较为彻底,对指令再审例外情形的规定范围小、界定清晰,不至于被滥用。我们有理由相信,《规定》可以发挥避免指令再审随意性的作用。  依法从严界定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记者:限制随意发回重审,应该说是各方的共识,《规定》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法定发回重审的事由,既包括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也包括程序严重违法,《规定》也从这两个方面分别依法作了较为严格得限定。  根据我们的统计,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以事实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71%,以程序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17%,其他原因占12%。相比较而言,司法实践中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的问题更为突出。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就有必要对事实方面的原因进行严格限定。为此,《规定》第四条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是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审核认定后,再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的,因此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只有三种情况:认定正确、认定错误、未作认定。而未作认定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审理但因遗漏或认为没有必要而未作认定,二是未经审理,因而也没有认定。对经过审理而未作认定的情形,因相关证据已经过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陈述,相关诉讼权利已充分行使,故没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只有对基本事实未经过庭审审理,相关证据没有组织过举证质证,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有可能需要发回重审。因此,《规定》只将“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作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例外情形。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的限定,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因再审以二审程序审理,可以弥补原二审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因而不得发回重审。二是对具体情形的限定,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至(十)项,就是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细化,《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百条第(七)至(十)项的规定,将可以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限定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五种具体情形。  关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还需要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再审程序。原审程序中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审中发现该案仍具有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的,不得再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清晰,《规定》未就此再作专门规定。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裁定应阐明具体理由
  记者:《规定》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故《规定》要求全面公开裁定的理由,并达到减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的效果。  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  记者:在再审案件审理范围方面,《规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有较大区别,为什么作这样的调整呢?  负责人: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再审案件审理的一个问题。《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规定》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规定》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原有规定效果不理想。抗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请求和理由,检察机关抗诉时可能会支持了不成立的理由和请求,而对可以成立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支持。适用原来的规定,可能会有错不纠、程序空转。而因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因担心再审打破原判决各判项出入形成的利益平衡,也在再审中要求对其他判项作相应改判,如只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判,则被申请人会因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而对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导致“反复再审”、“多次再审”的出现。二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前面已经提到,再审程序是特殊的补救程序,也是最后的审判程序,只有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存在的全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当然,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不应超出原审争议的范围。三是进一步理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之间的关系。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的功能有着较大区别,理念也应该有所不同。再审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应严格依法限制审查的范围,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裁定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是对原判提出的具体的改判请求)依法裁判,这一阶段关注对象是再审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面覆盖当事人的争议,确保再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避免再审程序空转或不必要的反复。因此,再审审理阶段应先让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改判请求(即《规定》中所称的再审请求)以及支持其改判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进一步审理确定其依据是否充分,其改判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而不应该继续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做判断,并根据事由是否成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原判。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改判请求应一并审理,避免只审理一方请求而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因利益平衡被打破而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导致再次启动再审,损害司法权威。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记者:再审发回重审后,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推倒从头再来”呢?《规定》对此是什么样的观点?  负责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基于这种理解,再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般历时较长,为避免问题复杂化、及时解决相关纠纷,《规定》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才予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规定》对此作了指引。  严肃审判纪律  记者:我注意到《规定》还对审判纪律提出了要求,这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比较少见,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这主要是基于对指令再审、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这一问题的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法对审查启动再审标准、裁定再审方式、再审发回重审标准等都有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又做了进一步明确,虽有少许模糊地带,但根据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足以厘清,严格执行而非刻意寻求法律漏洞相关问题完全可以避免或减少。如审查启动再审方式,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是以提审为原则,《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但实践中指令再审成为首选方式,显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再如,对发回重审,再审与二审适用的规定相同,2007年之前再审发回重审比例也一直低于二审,而如今二审发回重审比例逐年走低,再审发回重审比例却节节攀升远超二审,显见主因不是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再审的特殊性,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得到严格执行。因此,解决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除了需要制定有关标准外,还需要强调审判纪律,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审判纪律及责任。
  @山岩石子 这个国家不是讲法的地方,都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司法腐败,利益集团捆绑的地方,所以你告到哪里都告不赢。
  最高人民法院(2015)7号法释的发布,可以阻止法院胡乱办案,而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人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2016)岳民一初字第00489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3日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8月15日发回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希望原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庭审理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