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深圳市家属统筹医疗没钱,该找哪个单位呢?

精神病人家属可要求强制医疗_百度知道办理强制医疗案
难题不少_新浪新闻
办理强制医疗案
  龚崇伟 潘森林 王丽丽
  今年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以下简称“强制医疗案件”)34件34人,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1件1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0件30人,法院已审理28件28人,均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涉案行为看,涉案精神病人主要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从程序启动看,所有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官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认为,强制医疗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强制医疗适用范围,其中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对检察机关应否履行权利告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涉案精神病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亦未作规定。
  二是鉴定意见审查难度大。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性强,带有主观性和经验性。目前我省检察机关多不具备相关的精神疾病专业知识,技术部门也不具备对精神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的条件。这一现状造成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难度大,尤其在两份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下,如何采信鉴定意见,成为难题。
  三是执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强制医疗机构不明。实践中,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后,一般将其送至精神病院或者安康医院,但有的精神病院以只具备治疗条件、不具备监管条件为由拒收,有的精神病院即使接收也非基于强制医疗的决定,而是通过入院治疗、协商收治的方式接收。同时,对能否异地执行也存在争议。二是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现行法律未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实践中存在由家属承担、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代垫等情形。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检察官建议:一是以强化人权保障为中心,进一步加快观念转变。坚持程序法定和司法审查原则,切实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落实到每个诉讼环节,严格把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强化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防止非精神病人“被精神病”,真正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实践适用为目标,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尽快会同法院、公安、财政等单位出台规范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权益保障、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地点、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场所及费用承担等问题,细化程序启动、审查处理、出庭、执行等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衔接配套机制。  (原标题:办理强制医疗案
难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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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发现法律盲区待补缺
本报讯 用砖头将母亲殴打致死,因患精神病无需承担刑责。然而,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却因强制医疗费用无人出钱,使得这名精神病人处于放任、毫无监管的状态。 5月28日,记者从宿州获悉,在徘嗣窦觳煸旱募喽较拢癫∪硕∧匙钪毡凰屯皆航邮芮恐埔搅啤G恐埔搅朴诜ㄓ芯荩鸵椒延梅擅挥忻魅饭娑ǎ坏┑笔氯嘶蚱淝资粑耷Ц叮恐埔搅凭龆锌赡艹晌恢娇瘴摹  日晚,患有精神病的丁某,因产生幻觉,在家中用砖头殴打其母张某,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丁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丁某病情不稳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极大可能,承办该案的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徘觳煸壕蟛榫龆ǎ徘ㄔ禾岢銮恐埔搅粕昵搿7ㄔ壕罄砗螅日作出对丁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产业园区公安分局执行。  丁某的强制医疗是否得到实际执行?徘觳煸杭嗨觳炜贫愿冒傅闹葱星榭隹沽思觳旒喽健H欢鞑楹笕捶⑾郑皇头诺亩∧吃诩抑写τ诜湃巍⒑廖藜喙艿淖刺⑽幢恢葱星恐埔搅啤<觳烊嗽毕蚬病⒎ㄔ毫私馇榭龅弥蚣彝ゾ美眩∧臣胰宋蘖ξ渲Ц读酵蛟囊搅品延谩!懊蝗顺銮皆壕途芫邮埽暇挂皆阂裁幻夥呀邮艿闹霸稹!徘觳煸杭嗨瓶瞥こ赂账怠6壳埃杂诰美训谋磺恐埔搅迫耍搅品延糜伤械#诜缮匣姑挥忻魅饭娑āR虼耍贾铝硕∧车那恐埔搅莆薹ǖ玫街葱小N饩龇延梦侍猓觳烊嗽倍啻吻巴∧乘谡蛘鳎钪照蛘獬銮5庵皇歉霭福彩侨ㄒ酥疲窘饩龌剐璺伞⒅贫鹊耐晟啤 3月26日,公安机关将丁某送至强制医疗定点单位接受治疗。  为了解丁某的强制治疗情况,日前,监所检察人员又赶到医院进行调查走访。在向医院询问丁某是否得到治疗、治疗效果如何的同时,告知医院需按期对丁某病情进行评估,如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苏晴记者袁中锋)化解风险破解“强制医疗”遇阻难题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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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破解“强制医疗”遇阻难题
徐德高 顾菊 陆健辉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强制医疗制度,大量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由于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较强的专业知识,而其监护人或家属往往不具备相应的看管及治疗条件,这不仅使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医治、应有关心和照顾,而且使社会公众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围绕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存在难题&&&&&目前,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中主要会遇到以下三类难题。&&&&&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对精神病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何判断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司法人员对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按照什么证据标准进行实体审查?对鉴定结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两份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结论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综合性审查和判断?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状态由谁来评估?等等,都困扰着强制医疗案件的办理。&&&&&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容易被虚化。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人一般不对案件犯罪事实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作为被申请人的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担心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可见,检察机关和涉案精神病人一方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已形成一致意见,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往往只有被害人及其家属。但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刑诉法并未赋予被害人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因此,在强制医疗庭审中,对精神病鉴定意见几乎不能形成抗辩。&&&&&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的立法保障存在不足。刑诉法仅规定被害人一方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显然,该规定还不足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实体权益。如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前,是否需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的,其异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被害人一方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被害人能否参与庭审?特别是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时,如果被害人一方不同意解除,是否应听取其意见?等等。因此,立法在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的保障,也影响了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现实风险&&&&&实践中,由于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不到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地方还发生强制收治所引起精神病患者及其亲属强烈质疑的事件。虽然刑诉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具有保护性、强制性和治疗性的特点,使得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危害社会,也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人员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但在办案中会遇到以下现实风险。&&&&&精神病人家属拒绝强制医疗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刑诉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病人家属对强制医疗程序不了解,担心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被“殴打”、被“虐待”,因而,坚决拒绝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生活上他们又不能对其提供有效监护,所以,无形中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风险。&&&&&精神病人发生自伤、自残或者继续伤害他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精神病人由于缺乏自知、自控能力,对强行住院治疗持排斥的态度,在此种情况下,精神病人极有可能发生冲动伤人或自伤行为。强制医疗的目的就是要杜绝危险事件的发生,但实践中,由于对精神病人的一些保护性约束措施不能完全到位,极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发生自伤、自残或者继续伤害他人的安全风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权益未得到保障而产生的闹事风险。由于有些精神病人内心对长期服用药物持有抵触情绪,或者具有不良的医疗习惯,因而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停止服药,这极易造成其病情反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引发肇事肇祸事件,而且由于长期患病,其家庭一般都比较穷困,其结果就会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出现闹事风险。&&&&&化解对策化解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风险,破解“强制医疗”遇阻的难题,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并注重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针对精神病人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问题,有关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适用条件,实化庭审程序,健全保障措施。对检察机关来说,要从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到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送交执行,全程跟踪了解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对需要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要及时建议采取;对精神病人可能被他人伤害、虐待的,要及时提出防范建议;在会见精神病人和法庭审理阶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既要防止精神病人自残、自伤,又要防止伤人事件。&&&&&针对精神病人家属强烈排斥强制医疗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并从国家支付医疗费、家属可随时探望、自行带病人回家存在安全隐患等角度配合开展疏导开导工作,及时打消家属的思想顾虑。&&&&&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可能出现的闹事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防控,化解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适时启动被害人救助机制,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做好释法说理和法制宣传工作,争取精神病人家属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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