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性倪的那庄

现代东厂——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官(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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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东厂——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官(组图)
子虚乌有的江苏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王恒旺、倪前锋、蒋辉拆迁受贿案,是淮阴区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一手炮制的假案。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是在作有罪推断,先抓人后侦查,查不出问题就捏造事实办假案。
一.案件概况:
日,蒋辉因涉嫌伪造文凭,谋骗工作被纪委“双规”。 8月2日,倪前锋被检察院关押审查; 8月16日,杨军被关押审查;8月30日,王恒旺被关押审查。4人被抓去后,纪委书记蔡绍忠立即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并于9月3日向来淮阴区视察指导案件侦查工作的省纪委常委刘成林汇报,将道听途说的王恒旺、蒋辉、倪前锋、杨军四人伪造假协议,套安置房变卖,得现金18万元的案件向刘成林常委作了汇报。刘常委对淮阴区的案件侦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日淮阴区纪委、监察局 2010年第8期内部刊物有记载) 。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天又一天,办案机关反复查对全部拆迁档案,找不出一份拆迁协议涉嫌造假。眼看所谓的造假协议、套卖安置房、私分现金的案件变成了天方夜谭,无法向省纪委领导交代。于是区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风向一转,立马向这四人头上扣了个集体受贿罪。
二、淮阴区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 1、对当事人刑讯逼供
为逼迫当事人承认受贿,检察院办案人员轮流值班,不分昼夜地折磨体罚王恒旺、倪前锋、蒋辉三人,手段十分残忍:一星期不让睡觉、罚站、半蹲着、揪鬓发、脚踢、打耳光、不给上厕所,用大功率灯泡烘烤眼球……三人无一幸免,全都伤痕累累,办案人员乘机向三人承诺:只要承认受贿的事就放他们回家过中秋节。三人只有照着办案人员的要求签字认罪,希望早日解脱。办案人员将事先编写好的受贿“口供”叫被告人抄一遍,说把日期提前算他们自首,就可以放回家。证据:在检察院提供的录音录像光盘上,倪前锋面前有一张纸,就是检察院写好的内容叫倪前锋照着说的,倪前锋低头拾掉在地上的笔,纸被录下来了。9月30日检察院石勇、张建等人提审王恒旺时说:干脆承认吧,就凭你们能翻的了案吗?文化大革命中连刘少奇、彭德怀都被冤,不要说你们。在看守所与王恒旺同监室的于富美在证词中反映王恒旺身上有不明黑斑,刚进看守所时身上多处有伤。蒋辉带回家的衬衣上也有多处血迹,多次洗涤后仍有一处血斑没有洗掉。举一例:证人吴专飞老婆卢晓霞出庭否认送给蒋辉4万元,该钱既然不存在,那么王恒旺与蒋辉、杨军、倪前锋4人完全一致的分钱口供(包括分钱地点、方式、方法)怎么解释呢?这完全是打出来的假口供。
&2、体罚逼供、威胁恐吓所有的“行贿人”
检察院办案人员为了取得所谓的证据,把假案做成铁案,他们对编造出来的七户“证人”分别非法关押二至四天,限制他们人身自由。而这些善良的老百姓都不愿平白无故的害人,都表示没有向三名拆迁工作人员送过一分钱。办案人员为了让“证人”承认行贿,像对待三名被告一样采取不给睡觉、不给坐,一天只吃一个馒头,不许喝水,以及辱骂、威胁等非法手段逼供,声称“什么时候承认什么时候回家”。七户无辜的老百姓为了少受折磨、早点回家,迫不得已才在办案人员写好的证词上签字承认“行贿”。在第一次庭审现场,已有一户“行贿人”当庭作证根本没有送钱这回事,并声泪俱下的揭露被检方强行羁留,限制自由长达30多个小时的事实。还有5户老百姓声明没有行贿送钱的录音录像和书证,但检方却不同意当庭展示这些关键证据。
三、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非法取证、炮制伪证。
现举一例: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建为了逼迫老农民于保门作伪证,竟在公安网上发通缉令通缉他无辜的儿子于鹏(见于鹏通缉令)相要挟。在老人就范作伪证后,检察官张建立即撤销通缉令(说是于鹏自首的,事实上于鹏自2010年春节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何谈自首?)。办案人员发布与撤销通缉令是何等的随心所欲!国法何在?于保门被逼作伪证后,感到良心不安,在淮阴区法院日去调查时说了真话——他没有送钱给任何人。说真话的老人被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日从打工地—吉林带走。于保门被检察院整整“保护”了七天,直至1月20日早上出庭,当庭推翻法院的取证。公诉人说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这种行为是“保护”于保门。检察院办案人的这种“贴身保护”的真正用意昭然若揭!
四、航拍图以及由局长亲笔所做的记录恰恰证明:
1、本案几名被告人根本无权决定拆迁户的任何利益,拆迁补偿款是由社会事业局的领导决定的;
2、所有拆迁户的拆迁条件都是符合当时实际适用的拆迁政策的;
3、本案涉及的七户与其他53户之间相比较而言,并没有获得任何本不应属于他们的额外的利益(证人的录音录像证明——这些证人都是被检察院办案人关押2-3天,被迫作伪证的)。因此,他们根本没有行贿的必要和基础。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吴自刚家,拆迁合理合法,没有得到额外利益,办案人员竟说吴自刚行贿9.5万元!2008年淮阴区一套安置房只有10万元,他在没有得到任何额外好处的情况下,一个农民能一次行贿9.5万元!天方夜谭!(用吴自刚自己话:“我家钱是树上结的?天上下的?我脑子有病?我送这么多钱?录像为证)
四、区检察院办案人违法设立办案点,随意篡改办案时间。
淮阴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办案人在淮阴宾馆违法设立办案点,办案点里没有审讯录音录像设备,为抹掉非法取证做准备。淮阴区检察院在日、29日两次庭审现场以及卷宗里都自称9月10日立案,9月21日刑拘。然而在12月20日第三次庭审中,当被告的律师强烈要求公诉方提供立案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时,公诉方因只敢出示20日、21日两天所谓认罪期间的录音录像而遭到质疑,公诉人丁巍竟然随心所欲地把原本9月10日的立案时间当庭改口为9月20日立案,视司法如儿戏。更有不可抵赖的事实是:倪前锋是8月2日被检察院带走的,证人卢晓霞当庭作证自己是9月 8日被检察院带走的,这些都是检察院很早就参与办案的铁的事实。检察院却在当庭如此抵赖,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对三被告和七户证人刑讯逼供的违法事实。
五、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屡次胁迫证人
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结束后一直恐吓证人,阻扰法院取证公平办案。证人在每次庭审前都多次接到检察院办案人的电话,威胁他们不得到庭作证。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法院没有要求他们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多次固定证人,(举一例,证人于保门亲笔书面证词——他没有送钱给任何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已递交法庭。区检察院院办案人在第三次开庭前却强迫于保门妻子说于保门的书面证词是被当事人王恒旺的妻子郑媛逼迫写的。如果是被逼迫,为什么于保门没有亲自说明?再说郑媛一个弱女子,怎么能逼迫一个大男人写书证?)这些都是无视法律、知法犯法的行为!
六、公然侵犯名誉权。
&&& 在案件尚未定性前,区纪委办案人员却早在法院开庭之前的10月底就将当事人所谓的受贿犯罪事实刻成光盘,组织淮阴区广大干部观看,用以警示教育,好像他们俨然成了真正的罪犯,此举不仅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还严重地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此执法犯法,仗权弄法,欺骗群众,令人发指。
七、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滥用纳税人的钱
此案若按照公诉人王丽丽所说的9月10日立案,21日刑拘,办案时间就只有10天,但从他们事后在淮阴宾馆开具的10万9千余元的办案费用发票来看。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平均每天的办案消费高达一万多元,竟然比当地老百姓一年的开支都要高;若按照公诉人丁巍所说的9月20日立案,办案时间就只有2天,平均每天花费5万多,这才是真正的腐败。
八、检察院办案人为得到他们想要的一致笔录,竟在纸上事先写好然后让当事人去读,同时录音录像。在庭审时,倪 前锋说:在录像过程中,他故意将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的纸向自己跟前拉一点,然后假装弯腰捡丢在地上的笔,以便录像中能录上这张纸。事实证明,在后来检察院提供的录 像中,果然存在这张纸,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此竟不予解释!
该案疑点重重。当事人家属非常愤慨。我们通过正常的上访途径去获得公正的裁决。万没想到,冤案不但没得以解决,我们反而被以扰乱治安罪名被淮阴区公安抓回淮阴。由于我是外国籍,在关押我24后被释放。其余两位上访人员被刑事拘留。江苏省信访局的陈局长对上访人蒋其美说:“上访是一条死路”。作为老百姓,我们还能用什么方法去获得我们的公正权利呢?这是作为一个普通中国人的悲哀。人民上访是人民对这个社会制度还抱有希望,渴求冤案得以昭雪。如果人民不上访,说明人民对这个制度已彻底失望,只能在沉默中等待爆发。广大网民,请继续关注这件假案。
证人于保门的亲笔书面证词。他根本就不认识王恒旺,更没有送过钱。他是在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逼迫下作伪证的。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建为了逼迫朴实老农民于保门违心做伪证,竟在公安网上发通缉令通缉老人无辜的儿子于鹏。在老人就范后,检察官张建立即撤销通缉令。(说是于鹏自首的,事实上于鹏自2010年春节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何谈自首?)。办案人员发布与撤销通缉令是何等的随心所欲!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违法设立办案点,随意篡改办案时间,而且大肆挥霍纳税人的钱。
在“王恒旺、倪前锋、蒋辉、杨军受贿案件”中,公诉人随意篡改办案时间。若按照公诉人王丽丽所说的9月10日立案,21日刑拘,办案时间就只有10天。但从他们事后在淮阴宾馆开具的10万9千余元的办案费用发票(如下图)来看,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平均每天的办案消费高达一万多元,竟然比当地老百姓一年 的开支都要高。若按照公诉人丁巍所说的9月20日立案,办案时间就只有2天,平均每天花费5万多,这才是真正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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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艰难,社会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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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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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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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我有点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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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的母亲为儿子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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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因受不了这意外打击,整日精神恍惚摔断了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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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愿为救弟弟的正义之士免费终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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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检查官只能回家去代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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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真相...还天下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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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手握国家执法大棒的,一个是民,怎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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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把双刃剑对官的一面变钝了,对民的一面更锋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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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fswfeq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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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案的心里话:其实我现在老后悔了,编什么假案呀?现在好了,成了媒体的众矢之的,成了全国人民的众矢之的,有可能以后的寄生虫的美好日子慢慢终结.......弄得现在法院不好做,检察院不好做,上级领导也不好做.....还弄得每月的外财也不敢收了,年也过不好了.哎!如果给我再一次机会,我不会做的这么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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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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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人于保门说:我和王恒旺根本不认识,怎么能送他钱,况且按我家的条件,拆迁过程中我也没有讨到便宜,我不傻,我不可能送他钱!至于说送6万元钱给他,都是办案人员两、三天不让我睡觉,一直罚站不让坐下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意思从两千、五千、两万、四万、六万这样累加胡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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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人吴自刚说:我和王恒旺没有经济往来,拆迁过程我也没有讨到便宜,我不可能送9万元钱给他们!况且2008年我这房子就值十来万,我神经病啊,头脑不好啊,真要送我还不如买一套呢!办案人三夜两天不给我睡觉,我站都站不住,最后就被迫承认送钱的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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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人吴校飞说:一关几十个小时,办案人让我一直站着,厕所也不让上,手机、钥匙都被没收,裤带也被解去,不让睡觉,我几顿饭没吃,让我们承认送钱,要不就不让出来。我共拆了11万9千多元,根本没多拆,我也没有送钱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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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吴校飞行贿的中间人:我出来后打电话问我亲戚吴校飞,他说没有送钱,在里面被逼的没有办法就说假话承认了。我问纪委人说许多都是屈打成招的。出庭作证要看效果,看风向,否则还要把我自己弄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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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人于庆门说:王镇(王恒旺)我连认识都不认识,跟他我连一根烟都没有抽过,没有这回事!我只送两条烟给杨军,别的也都没有给。我300多平米拿两套房子,你说送什么给你,送东西给你干嘛?我在那(办案点)受两三天罪,什么时候承认了什么时候才能走,被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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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人张安岑说:你家王恒旺我连认都不认识,怎么可能说送钱给他呢?我送只与杨军有关,送了杨军一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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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富美(王恒旺进看守所和他同一房间,可证明王恒旺进去时身上有伤)
证人余富美说:膀子上,这块、这块(手指大腿两侧)都看到印子(伤痕),都是被打的青印和黑印,整个人都坐不住,身上各处都有伤,我看到都流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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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检察院司法腐败不仅让社会恶性循环,而且让社会失去天理公道,越来越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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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政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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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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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旺等人案件疑点重重、漏洞百出,假案已完全暴露
一、于保门送给王恒旺6万元疑点
1、2010年9月18日于保门在检察院招供送钱,后又在法院到吉林取证时说没有送钱,当法官问他为什么在检察院说送的,他说是在三天后实在受不了才承认的,在郑媛的录音录像中于保门还提到,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建在网上通缉其儿子于鹏相威逼,结果我们从公安网上调出了于鹏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可见第一次于保门在检察院说送钱是有背景的,是因其儿子遭网上通缉,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不望自己的孩子平安呢?这也是于保门的一块心病,通缉令能撤销了,还能再加上去。
2、2010年12月29日,区法院去吉林于保门打工的地方调查取证,于保门对法院说了实话没有送钱。2011年1月13日于保门又被检察院办案人员带回淮阴,关押7天后,20日被一辆黑色轿车送到法庭后门,到法庭上说送了钱,当辩方提出质疑时,公诉方却厚颜无耻的说是对证人的保护,说害怕当事人老婆去骚扰。相反这却证明了于保门被检察院办案人员关押了7天,此时的证言能信吗?由此推断其他证人也受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特殊保护”,证人证言也不可信。
3、在法庭上于保门说送6万元给王恒旺,王恒旺问他是怎么拿走的,是怎么包装的,于保门支唔了很长时间说不上来,只是说钱给了就走了,难道6万元巨款送人了又是在马路上,能不帮其装好吗?能连怎么将钱拿走也记不得吗?
4、于保门说在开发区办公楼前长江路边晚上下班时送6万元给王恒旺的,没有别人知道,难道王恒旺一人得了6万元回家后,再把钱拿到单位和没有参加于保门家拆迁工作的倪前锋、蒋辉分吗?就是分也应该是和参加拆迁人员杨恒武分才合逻辑。倪前锋、蒋辉没有参加该户拆迁工作,他们也不是领导怎么能分到钱呢,这也太离奇了。
二、吴自刚行贿9.5万元(其中王恒旺6万元、张绍珊3.5万元)疑点
1、卷宗中说杨军帮其办了假土地证,但通过认真研究会办记录即卷宗中的(辉煌太阳能项目未拆迁户情况表),吴自刚家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没有按有土地证计算,而是按无土地证计算的,他家不但补交了有航测图无证118平方*100元/平方=11800元,又补交了超面积29.5平方*582元/平方(1200元/平方-618元安置已收)=17169元,园区统一政策卷宗中有,既然是按无土地证算的就没有讨便宜,就没有必要去送钱,送了也应当要回。
2、吴自刚和中间人张绍珊证词有矛盾,吴自刚说钱是东凑西凑的,而张绍珊说9万元9扎都有银行封条。
3、一个农民拿9.5万元送人,又补交了42851元近14万元,不现实。(用吴自刚自己话:“我家钱是树上结的?天上下的?我脑子有病?我送这么多钱?录像为证。)
三、吴校飞送2万元给王恒旺有两个疑点:
1、吴校飞家拆迁王恒旺未参加,是杨恒武参加的,送钱不送给杨恒武却送给王恒旺,王恒旺收了钱不和参加拆迁工作的杨恒武分却和不是领导,没参加拆迁的倪前锋等人员分,不可思议了。
2、卷宗中反映吴校飞送钱是通过边永成请几个朋友在宾馆吃饭后送的,问吃饭有哪些人参加却一个也记不得,既然是好朋友,在当地高档宾馆请客又送了2万元,正常说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却说一个人都记不得可能吗?
四、于庆门送给杨军2万元有疑点;负责于庆门家拆迁调查的村干部是于银门而不是杨军,即使送钱也应当送给于银门,而不应送给杨军。
五、杨军的证言有疑点:
1、杨军在庭上说王恒旺等人只坐他一、两次车,而起诉书上说在车上分了7次钱,说明杨军的话不可信。
2、吴专飞家法庭上作证说没有送钱,杨军仍然说分了钱,说明心里有鬼,在说谎。
(六)、四位当事人完全一致的口供有疑点:
吴专飞老婆卢晓霞出庭否认送给蒋辉4万元,该钱既然不存在,那么王恒旺与蒋辉、杨军、倪前锋4人完全一致的分钱口供(包括分钱地点、方式、方法)怎么解释呢?
1、王恒旺等人案件从卷宗中洋洋万言,到4次开庭全都是口供,没有一份实质性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罪;
2、有很多证据能证明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立案、非法取证、非法威胁、恐吓证人,证据有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淮阴宾馆办案费,卢小霞在庭上的证言,于保门儿子于鹏的网上通缉令,于保门从吉林被带回淮阴第二次被关押7天,法律规定强制措施下的口供是无效的。
3、就从口供上看,有疑点漏洞的达16万元,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这16万元应当否定,再加上吴专飞家承认没有送钱4万元,应当否定的已达20万元,起诉22.6万元,这样的案子还能成立吗?假案已完全暴露。强烈要求立即释放无故受害人,强烈要求严惩办假案害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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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是被冤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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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罚那些执法犯法、炮制假案的人,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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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99%是有问题的。建议下一次打黑风暴在那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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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现在已经升级到了敌我矛盾的程度,快来救中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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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要对美国警察、香港警察、中国警察进行能力考核,题目是把一只兔子放进树林里,然后让这三个地区的警察分别去抓捕。
首先是美国警察:先召开作战部署,摆好沙盘,研究方案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结果兔子跑了,任务失败!
其次是香港警察:首先把树林包围了起来,然后是用对讲器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马上出来投降,喊了一天,兔子没出来,最后派飞虎队进入树林,一样兔子跑的没影了,任务失败!
轮到了中国警察了,就派了4个人,4个人打了一天的麻将,晚上拎着警棍进入树林,只听见树林传来了几声惨叫,然后看见这4个嘴里叼着烟有说有笑的从树林里走出来,后面跟着一个鼻青脸肿的熊,嘴里不停的说:‘“别打了,别打了,我就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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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庙里都有冤死鬼,这个国度不能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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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的疑点
在淮阴工业园区王恒旺、蒋辉、倪前锋等人案件中,有太多的疑点:杨军经手的张安岑、于庆门、尚连生3户送给他的2万元、2万元、6000元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赔本的事谁都不愿做,他们3家没有必要要送那么多钱,于庆门并不富裕,而张、尚 2家都很贫困,哪来那么多钱?当时杨军想帮忙都会直接和有决定权的人讲,即使他拿了钱,也该分给他们,绝不可能分给倪前锋、蒋辉等不相干的人的,把钱和这几个人均分,可以说鬼都不相信,难怪倪、蒋二人都坚决否认的。
离谱的地方更多表现在:1、边永成谎称在鑫源宾馆请王恒旺吃饭,为吴校飞家拆迁送他2万元,在这么大的宾馆里难道就王恒旺和他2人吃一桌酒席?王恒旺带了谁去,他又请了谁去作陪,他怎么一个人也说不上来,明显是谎言,事实上王恒旺从没有和他在那里吃过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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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恒旺不认识于保门,办案人员称于保门在长江路边上送王恒旺6万元现金,一个60多岁的老人,会在大路上送钱给陌生人6万元?他家儿孙满堂,为何会让这样一个老人孤身一人去送此巨款?在路上送也不怕人看到?他为什么不送到王恒旺家里或办公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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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绍珊是他的同事,最清楚拆迁补偿是张、谷2位局长说了算,她会在办公室给他6万元吗?(办案人说吴志刚给她9.5万元,张绍珊自己留了3.5万元),何况王和谷是在一间屋内办公,即使王拿了钱,怎么会和不相干的杨军、蒋辉、倪前锋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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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志刚家拆迁交开发区2.5万元(有书证),他如果给张绍珊9.5万元那他就得拿也12万元,高于他家拆迁总额,一个农民一个普通农户拆迁(他家本来楼房,结果只拿180多平方安置房)会花如此血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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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庙里都有冤死鬼,这个国度不能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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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鼠一窝,狼狈为奸,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揭示人民公仆,一揭示都是混世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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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1994年6月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生物系,硕士,中共党员,副教授,园艺技师,国家技能鉴定园艺类高级考评员。现任中国园艺学会会员、植物工程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江苏联合学院园艺专业带头人。
参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两本、副主编一本;独立完成《常见杂草原色图谱》的拍摄及编写工作。获“第四届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第三届江苏职业教育创意论坛论文评比”二等奖、“江苏职业教育2008年论文评选”一等奖。1999年起负责校内植物组织培养中心的生产工作,至今已成功完成革叶蕨等48个园艺品种的组织培养。革叶蕨和红叶石楠的培养成功填补了淮安市甚至国内的该项空白,十六篇相关教科研论文在国家级或省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主持淮安市立项课题《革叶蕨的引进、栽培和推广》(SN0521已结题)、《颠茄的繁殖和栽培技术研究》(SN0623已结题)、《观赏园艺新品种火焰南天竹的繁殖和栽培技术》(SN0860在研中);参与2007年度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彩叶苗木产业化开发》(项目正在验收中);主持江苏联合学院立项课题《五年制高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B/,在研中)、江苏教育科学2008年度“十一五”规划课题《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关系研究》(D/<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1" Year="/01/019,在研中)。
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2002年5月获淮安市 “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批准列入淮安市“‘十百千’”人才培养计划;2003年被评为骨干教师;2004年被评为优秀教师及优秀班主任;2006年获淮安市园艺技师技能大赛一等奖;2007年度被评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2008年被聘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园艺技术专业带头人,并入选江苏省2008年度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009年入选“全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年毕业于淮安师范学院农学专业。中共党员,副教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淮安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带头人,淮安市农学会会员,现任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处处长。从事作物栽培、农业推广教学20多年。参与、主持省市、国家级科研课题多项,其中主持省级课题一项、国家级课题一项。参编、主审各类教材多部。在省级、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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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毕业于江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学专业,1991~1993年在原淮阴农校农业推广专业脱产学习,毕业后留校任实习农牧渔场实习指导老师,从事农学专业技能训练的实践教学工作,曾先后担任技术员、副场长、场长。有着多年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的经验,对大田农作物小麦、水稻、玉米及部分蔬菜作物的栽培及植物保护均有一定的研究。曾先后发表论文《淮麦21号品种特性及高产结构探讨》、《保护地西葫芦白粉病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棚室黄瓜细菌性角斑病与霜霉病的区别及药剂防治》等多篇。2004年曾与楚州区溪河镇合作协议,承担水稻旱育秧1400余亩,切实帮助解决了农民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的一些实际难题。2007年与淮阴区种子公司史家山同志联合选育杂交小麦“科农9806”正式进入省级预试阶段,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中。现在主要从事园艺专业《草坪建植与养护》教学工作,兼任产业处处长,拥有园林绿化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几年来带领部门其它同志先后完成了淮安市《一棵树工程》、《淮安市清浦区外向型农业开发区道路绿化》及机关、学校等许多绿化工程,在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创建淮安园林式城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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