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院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关于拨款的请示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厅发〔14年1月9曰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自治区副主席向主席请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三、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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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大学》:“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由此可见,做事成事的根本在于自身的修养。作为领导干部,身上承载着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百姓寄予的殷切希望,肩负着带领百姓谋求发展、实现富裕的重大责任,同时又接受着群众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拥有豁达的胸襟,广阔的眼界,丰富的知识储备,以及过人的处事能力。而现今,社会的发展变革速度越来越快,纷繁复杂的社会变化,各式各样的意识形态,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突发问题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和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加强领导干部自身修养的意义也越显重要。一、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必备的基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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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打开部队各级网页,诸如领导干部下基层践行群众路线的信息见诸各大M站重要位置,有心读者不妨细细琢磨,里面有很g“道道”,发人深省 多教信息全是描写领导千部自带被褥,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单位某中队、派出所"接地气?’,自觉实行“五同”,开饭前和官兵一起唱几首歌,一起种菜、养楮、做饭 “漂亮”地完成了一个个"规定动作”,赞美肯定之声不绝于耳前不久,网传一师级干部在下基层当兵时,与中队战士谈心时,就随便问了“来部队多久了”、"感觉咋样”、“适应吗’’、“工作生活中有啥困难吗”等几个简单问题后,就不知如何和战士继续交流下去 在当前各级部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背景下,好多领导干部遭遇“被接地气”的越?尬,有不少并不是出自个人本意,而是被迫下基层“被接地气”,和基层官兵没有感情基础,自然没有多少共同语言。基层的官兵们自然都明白是咋回事,都“会来事”,也就“被满意”。 这些“被接地气”看似在践行群众路线,实属虚情假意究其原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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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也是我们党“取天下”的利器和“坐江山”的法宝。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贯彻落实。要崇尚法治,履行职责依法服众。军队的法规制度,是党领导军队和官兵在实践中创造的带规律性的经验的凝结和固化,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意志。领导干部只有以法为尊,崇尚法治,依法管理部队,才能让官兵信服和满意。一要树立法治理念。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作为群众的“领头雁”,一定要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治认同,形成法治共识,把法规制度内化为政治信念、履职信条和行为准则,努力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高度自觉。要坚决摒弃以权代法,坚持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带头反对和制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的现象,切实以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形象感召部队。二要正确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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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在《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一文中强调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这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担当意识,以实际行动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重任。解决好“讲原则还是讲情面”的问题。领导干部身后有千军万马,肩上有千斤重担,在原则和情面面前必须首先要讲原则。只有坚持工作第一、原则至上,部队才会有所向,官兵才会有所依。强化担当意识,敢于坚持原则,反映出一级党组织的党性观念,检验出一名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一级组织、一个单位、一名干部没有了原则,就会失去灵魂、失去方向、失去阵地,久而久之不仅会带坏部队风气,还会失去组织和官兵的信任。现在,少数同志抓工作唯唯诺诺,习惯于当“传话筒”、“应生虫”,搞你好我好大家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说到底是私心杂念作祟,“老好人”思想作怪。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无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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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很多基层官兵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身影见得多了,干部群众的联系更密切了。但也有官兵感到,自己与党员干部还是坐不到一条板凳上去。这启发我们,必须深入思考“走近”群众与“走进”群众的差别。近与远相对,是空间上的距离;进与出相对,是感情上的距离。“走近”群众并不等于“走进”群众,如果下基层仅停留在前者而做不到后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党员领导干部只有“走进”群众的心中,才能真正摸清群众的思想脉搏,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真正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如何才能“走进”群众呢?概括地说,党员领导干部需要与官兵实现“三通”。思想相通。一是吃透上情,掌握下情。从根本上说,党的各级组织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是一致的。领导干部吃透上情、摸清下情,是服务群众、服务官兵的基本需要和基本路经。现实中,党员领导干部对上级意图的领会掌握不够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工作的反复、空转。党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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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例分析
作者:刑庭&&发布时间: 09:54:16
  杨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控诉意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吸毒人员秦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联系朱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朱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后到本市赛罕区内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6018克。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赛罕区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本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697克,同时,本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杨某某车辆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6225克。
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认为没有贩卖起诉书指控的1.6225克毒品,并且认为自己于日已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强制戒毒两年,不可能再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但认为13号就被抓获,没有参与第二起毒品犯罪,是办案人员去的,自己没有去购买毒品。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日作出(2015)赛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994克,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018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被告人杨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后被抓获,故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在车内的毒品自己并没有贩卖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故被告人杨某某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押、受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及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吸毒人员秦某为大学毕业,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传唤,但其自己对毒品深恶痛绝却不能自拔,主动检举被告人张某某,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某,后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又掌握了被告人杨某某以及朱某、陈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将其抓获,从而铲除了朱某、陈某、杨某某组成的毒品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某本身也是吸毒人员,其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和他人一同吸食,但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我国刑法对毒品类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刑法》中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某些明星或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是为了减肥、缓解压力,这些都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事实上,购买毒品需要花费大量钱财,吸食毒品使人精神亢奋并产生依赖,一次吸毒,终生戒毒,且容易导致各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毒品不仅会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注射毒品甚至可能感染如艾滋病等传染病,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可逆转。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孙晓磊,5277521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赛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斌,男,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身份证号码:242010,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二道村二道街11号院2号。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国杰,男,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身份证号码:0506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内蒙统建楼1号楼3单元13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北辅路锦绣园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以及呼赛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斌、张国杰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敏、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斌、张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吸毒人员秦凡育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国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人民币600元打入被告人张国杰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国杰电话联系朱宏(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朱宏伙同陈军(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杨建斌在本市新城区丁香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国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被告人张国杰购买毒品后到本市赛罕区创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内向吸毒人员秦凡育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张国杰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6018克。
2、日,被告人杨建斌在本市赛罕区香格里拉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国杰贩卖毒品时被本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杨建斌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697克,同时,本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杨建斌车辆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6225克。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杨建斌、张国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建斌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认为没有贩卖起诉书指控的1.6225克毒品,并且认为自己于日已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强制戒毒两年,不可能再次贩卖毒品给张国杰。被告人张国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但认为13号就被抓获,没有参与第二起毒品犯罪,是办案人员去的,自己没有去购买毒品。
经审理查明,1、日,吸毒人员秦凡育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国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人民币600元打入被告人张国杰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国杰电话联系朱宏(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朱宏伙同陈军(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杨建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国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被告人张国杰购买毒品后到本市赛罕区创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内向吸毒人员秦凡育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张国杰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6018克。
2、日,被告人杨建斌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格里拉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国杰贩卖毒品时被本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杨建斌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697克。同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杨建斌车辆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6225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建斌供述。证实被告人杨建斌于日中午接到陈军电话让杨建斌前往呼和浩特市香格里拉酒店对面巷子路边给一名男子送毒品,被玉泉区公安局抓获并被强制戒毒,同时证实日下午16时左右,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北口给同一人送过毒品,该男子开斯巴鲁越野车,收取500元毒资已转交给陈军;
 2、被告人张国杰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国杰供述联系上线“红姐”(朱宏)为吸毒人员秦凡育购买毒品,朱宏指派一30岁左右开白色QQ车的男青年将毒品送到张国杰手中,张国军给秦凡育送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于次日即日被告人张国杰表示要求立功主动打电话给“红姐”约定在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香格里拉酒店东门附近见面交易毒品的事实经过;
3、证人秦凡育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国杰于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西路创亿房产室内向其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
4、证人陈军证言。证实有人向朱宏购买毒品,陈军联系杨建斌帮朱宏送过两次毒品,杨建斌开白色QQ轿车,购买毒品的人开斯巴鲁越野车约定在香格里拉酒店附近交易;
5、证人朱宏证言。证实张国杰称自己为“宏姐”分两次卖毒品给张国杰,第一次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张国杰开斯巴鲁越野车,第二次约好在香格里拉酒店门口交易;
6、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张国杰处扣押白色晶体一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018克;从杨建斌车上扣押白色晶体一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6225克;从杨建斌身上携带毒品一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697克;
7、辨认笔录。(1)证实经秦凡育辨认被告人张国杰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2)证实经被告人张国杰辨认,秦凡育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3)证实经被告人张国杰辨认,被告人杨建斌是在新城区丁香路北口向其贩卖毒品的人;(4)证实经被告人杨建斌辨认,被告人张国杰是在新城区丁香路北口向其购买毒品的人;
8、扣押物品清单及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国杰处扣押毒品1小包,中国银行卡一张;从吸毒人员李金刚处扣押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一小包及其他物品情况;
9、接受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建斌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225克、0.7697克、从被告人张国杰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018克均已上交;
10、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国杰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吗啡呈阴性;吸毒人员秦凡育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阴性、吗啡呈阴性;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建斌、张国杰的基本身份信息;
12、前科材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08)赛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斌于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日刑满释放;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2)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斌于日因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日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建斌、张国杰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斌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994克,被告人张国杰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018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建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斌辩解在车内的毒品自己并没有贩卖的意见,因对于以犯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鉴于被告人张国杰在押、受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国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荣 淑 敏
            人民陪审员  许 俊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继 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继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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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排名 2015年全国排行第394名文/三木浏览502次
所在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学校网站:www.建校时间:1960 年每年学费:元/年(普通专业)院校隶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高校属性:公办大学 财经类内蒙古财经大学是1960年在内蒙古财经学校的基础上,整合自治区工业干部学校、商业干部学校等财经教育资源,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内蒙古财经学校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绥远省贸易干部培训学校。后几经变迁,学校于1979年恢复本科招生,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建。学校1997年通过国家原教委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06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良好评价结果,2012年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内蒙古财经大学。12015年内蒙古财经大学排名情况2015年内蒙古财经大学在
中位居第394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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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位居第34名。下面列表是内蒙古财经大学历年排名情况:年份排名总分类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影响201539460.7财经60.1260.5462.03201441061.41财经60.1562.9260201343860.07财经0.270.120.0520124460.11财经0.160.09020114260.1财经0.120.1020104280.11财经0.110.11020094460.11财经0.120.1012015年内蒙古高校排名数据学校名称本省排名全国排名类型排名城市内蒙古大学1108综合类第36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业大学2193农林类第17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师范大学3209师范类第25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工业大学4232理工类第83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科技大学5279综合类第64名包头市内蒙古民族大学6363综合类第74名通辽市内蒙古医科大学7378医药类第44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财经大学8394财经类第34名呼和浩特市赤峰学院9521综合类第100名赤峰市集宁师范学院10538师范类第82名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学院11615综合类第130名呼伦贝尔市河套学院12654综合类第140名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民族学院13701综合类第160名呼和浩特市1内蒙古财经大学优势专业排名国家品牌财政学、会计学。省部重点企业管理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旅游管理、金融学。注明:以上所有关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排名数据来源自中国校友会的《2015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国校友会连续13年发布中国大学排行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高三网提示考生请不要过于迷信大学排名,大学排名数据依据的高校整体表现,而非某个专业,若你想查看某个专业的大学排名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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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腾格里沙漠自然保护区位于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主要保护对象是以沙冬青、霸王为代表的荒漠珍稀植物,以鹅喉羚、荒漠猫、金雕、大天鹅等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生境以及沙漠湖泊湿地生态系统。该保护区是西鄂尔多斯—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沙漠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该保护区在最初规划时将腾格里精细化工园区划入保护区,同时也将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划入保护区内,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和总体布局与矿产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的发展相冲突。根据现场考察,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我厅同意该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方案。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721707公顷,其中核心区304662公顷,缓冲区74744公顷,实验区342301公顷。保护区四至界线如下:北界:由西向东方向,由坐标点Y、X4242164,向东偏南至坐标点Y、X4240060,再向东偏北至坐标点Y、X4249949,再向东偏北至坐标点Y、X4255940。东界:由北向南方向,由坐标点Y、X4255940,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241652,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236841,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207285。南界:由东向西方向,由坐标点Y、X4207285,向北偏西至坐标点Y、X4214178,再向西至坐标点Y、X4213620,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196535,再向西偏北至坐标点Y、X4201765,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187470,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181682,再向西偏南至坐标点Y、X4172059,再向南偏西至坐标点Y、X4165295,再向西至坐标点Y、X4163552。西界:由南向北方向,由坐标点Y、X4163552,向北偏东至坐标点Y、X4204415,再向北偏东至坐标点Y、X4242164。&附件:1、内蒙古腾格里沙漠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2、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申报书&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主题词:环保& 自然保护区 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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