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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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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号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01〕303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接续参保后待遇享受办法
  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在接续参保后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助)段的,门诊统筹(补助)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二)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三)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以外实行门诊慢性病补助。
  1、补助对象:参加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自重新参保的次月起享受。
  2、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补助范围: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门诊费用列入门诊慢性病补助(不包括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1)参保人员在县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往县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安置地指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补助标准: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超出门诊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50%的门诊慢性病补助。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五、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为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00元。
  六、建立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超过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负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缴费基数的0.2%筹集,其中统筹基金承担0.15%,财政承担0.05%。职工大病保险可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补助85%,上不封顶。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5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
  七、调整职工医保转院就诊结算办法
  市域范围内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5%,再按规定结算;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先由个人自费10%,再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统筹地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再按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八、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
  (六)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
  (七)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所在位置:
海盐县调整2013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
& & &2013年&7月起,海盐县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比原来提高187元。
& & 调整范围是日前按月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调整后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海盐县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享受1564.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享受1251.93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享受938.95元。调整后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将在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地址:/tiaozhengbiaozhun/5085.html
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156号 电话:5 微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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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ICP备号-1海盐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海盐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近日,记者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2016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规定,海盐县对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进行了新的调整,在、、等方面都有所变动。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日起至日止。
海盐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除征缴基数等常规变化外,还有哪些改变?据悉,与去年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均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
工伤保险以行业基准费率为主,辅以浮动费率。海盐县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普通单位均为行业基准费率征收。同时,失业保险制度实现突破,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不分户籍,均需个人缴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需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每人每月20元。
除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分三档征缴,第一档为每人每月563元,第二档为每人每月1058元,第三档为每人每月2116元;基本为每人每月273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征缴。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年筹资额为10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300元、各级财政补助70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镇(街道)财政补助245元,县以上财政补助455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700元。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532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95760元。征地时按规定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5年最低缴费个人账户额度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标准确定为5000元。其中已享受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待遇的每享受一个月补足200元个人账户资金。原标题:海盐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上述内容由 小编收集信息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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