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2013年陈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武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屯**号之**。被告人陶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日、日各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永丰苑1-14号宣城家家菜馆一楼大厅吃饭饮酒时,强行对在邻桌吃饭的陆某某劝酒遭拒,即持刀捅被害人陆某某腰部,致被害人陆某某右侧季肋部刺伤、伴出血,经鉴定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严国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全文】CLI.C.2975102
严国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杭西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国荣。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滨鸿、张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国荣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辽、钱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国荣及其辩护人骆滨鸿、张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严国荣逃跑,于日中止审理,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聚众斗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国荣及陈斌(另处)与杨某甲因工程上的纠纷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严国荣与陈斌纠集陈国能等人携带木棍、刀具等工具至草鞋桥与杨某甲方纠集的人员互殴。斗殴中杨某甲方一人被砍伤。2、日晚9时许,陈国能因故与龚某(另处)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亚华浴场门口谈判。龚某让李某(另处)带人前往,陈国能则事先准备刀具、纠集被告人严国荣等人在现场等候。双方碰面后发生争吵并互殴。互殴中,李某方的程某被陈国能方的人用刀砍伤,致程某右肩胛骨肩峰骨骨折。经检验,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3、日,龚某因自己这方的人在斗殴中吃亏,多次打电话给陈国能约定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工业园区斗殴。当晚,龚某纠集百余人持械在工业园区亚等候。陈国能纠集被告人严国荣等多人并准备斗殴器械前往,后陈国能因见对方人数众多而未进行斗殴。(二)寻衅滋事:日晚9时许,被告人严国荣和陈国能在杭州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地下车库等候乘坐电梯时,因嫌电梯运行太慢,便用脚踢电梯门,致电梯门严重变形,电梯无法正常运行。酒店保安金某前往阻止,陈国能又用脚踢金某。经鉴定,被毁损的电梯门门板等物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137元。事后,陈国能赔付酒店方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严国荣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损伤检验报告、价格鉴定书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严国荣辩称,其没有踢电梯门。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严国荣没有踢电梯,没有共同犯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国荣在日的聚众斗殴中不属于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与者,故不构成犯罪;在日聚众斗殴中,陈国能方的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被告人严国荣的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严国荣有自首情节且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国荣及陈斌(另处)因工程上的纠纷与杨某甲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草鞋桥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杨某甲方的张某等人殴打陈斌。随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半小时后被告人严国荣及陈斌纠集陈国能(已判刑)等人携带木棍、刀具等工具至草鞋桥与杨某甲方纠集的人员斗殴。斗殴中杨某甲方一人被砍伤。
  日晚9时许,陈国能因故与龚某(另处)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亚华浴场门口谈判。龚某让李某(另处)带人前往,陈国能则事先准备刀具、纠集被告人严国荣等人在现场等候。双方碰面后发生争吵并斗殴。斗殴中,李某方的程某被陈国能方的人用刀砍伤,致程某右肩胛骨肩峰骨骨折。经检验,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日,龚某因自己这方的人在斗殴中吃亏,多次打电话给陈国能约定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工业园区斗殴。当晚,龚某纠集百余人持械在工业园区亚等候。陈国能纠集被告人严国荣等多人并准备斗殴器械前往,后陈国能因见对方人数众多而未进行斗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龚某、李某、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国荣及陈国能聚众斗殴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情况。2、同案犯陈国能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严国荣参与聚众斗殴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情况。3、损伤检验报告,证实陈波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4、被告人严国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
  日晚9时许,被告人严国荣及陈国能在杭州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地下车库等候乘坐电梯时,因嫌电梯运行太慢,便用脚踢电梯门,致电梯门严重变形,电梯无法正常运行。酒店保安金某前往阻止,陈国能又用脚踢金某。经鉴定,被毁损的电梯门门板等物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137元。事后,陈国能赔付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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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徐某甲寻衅滋事案
【全文】CLI.C.6426766
徐某甲寻衅滋事案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徐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性别:××,××族,农民。因酒后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于日被徐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日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因被告人徐某甲与张某乙为承包荒山产生矛盾,徐某甲遂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并同张某甲一起指使靳某甲(另案处理)争抢张某乙承包的荒山,并承诺将该荒山的部分股权给靳某甲。同年5月21日上午,靳某甲带领靳某乙、靳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徐水县义联庄乡东庄村找到张某乙,靳某甲和张某乙发生口角。后靳某甲、靳某乙、靳某丙将张某乙带至徐水县大王店镇孟村山上,三人将张某乙围住后,靳某甲持镐柄对张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为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徐某甲、张某甲、靳某甲、靳某乙、靳某丙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90000元,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同案犯张某甲、靳某甲、靳某乙、靳某丙供证,证人靳某丁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破案经过,徐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张某甲指使靳某甲等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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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将乘客留在机场高速路上致其被撞死 公司担责
 14-11-0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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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吴萍 通讯员 马莹)酒后乘客强行下车,出租司机将其放在高速路边,乘客随即被后来车辆撞亡。死者家属将出租汽车公司、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法院并索赔。
  出租车开走 乘客留在高速路上
  日晚,肖军(化名)与朋友陈斌(化名)乘坐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高速路约1公里处时,出租车司机马晋(化名)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马晋和肖军均下车。等马晋驾车驶离时,肖军并没有上车。当晚10时许,肖军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另一辆汽车当场撞亡(另案处理)。
  事后,肖军的家属认为,出租车司机马晋将所承载的乘客放置在危险的高速公路上,导致肖军被撞,应当承担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是出租车的拥有者,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肖军的妻子将福华公司、司机马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其母赡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2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要求车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称乘客&强行下车&
  2014年8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期间,福华公司辩称,事发当晚9时许,司机载两位乘客前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在收费站与路人肖军、陈斌等人发生口角。肖军和陈斌等人强行将车上乘客驱赶下车,马晋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欲驾车离开,而肖军和陈斌在车辆驶离的瞬间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车辆在前往西安的高速路行驶过程中,二人不断殴打司机马晋,马晋无奈将车停靠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
  福华公司认为,整个事件中肖军和陈斌二人寻衅滋事,双方并未自愿、协商一致,未建立运输合同。司机马晋也认为,肖军不听劝说在高速路下车,其死亡与自己没关系。另外,他在受到威胁时,曾拨打电话报警,已尽到自己的责任。
  一审判赔80%昨二审
  经过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马晋行为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福华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73000余元赔偿,车主承担连带赔偿,并驳回了对司机和保险公司的诉求。
  面对一审80%的判赔,被告已经上诉,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庭审期间,双方就其与肖军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若存在,司机是否有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数额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庭辩。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杜重阳 来源:今日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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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张某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全文】CLI.C.2844514
张某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坛刑初字第0120号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绰号小益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被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6月被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被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又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潘某共同敲诈勒索
  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电胜桥附近遇到被害人徐某,潘某提出徐某诈赌赢其钱,徐某否认,后潘某伙同之前经商议曾表示愿意帮其解决此事的被告人张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由张某将徐某带至金坛市金城镇尚客优宾馆8312号房间内看管,让徐某“退钱”。次日凌晨3时许,徐某被迫交给潘某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给潘某一张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
  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薛某甲位于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江苑一村夜宵摊位吃夜宵,无故将薛某甲摊位上调料、炒锅打翻,后因谢某对其批评,又与谢某互相殴打,张某左眼眉等处被打破,谢某头部等处被打伤。后薛某乙、薛某甲父子陪同张某至金坛市中医院治疗,并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27日凌晨,张某治疗结束后回到薛某甲摊位上,以在薛某甲摊位被打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薛某甲、薛某乙强拿硬要人民币8000元。7月24日,谢某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潘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薛某甲、薛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杨某、朱某、谢某、史某、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欠条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坛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陈斌、华凯、金坛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尹春庆、王吉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看管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潘某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部分,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张某所起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潘某。被告人张某、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潘某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潘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出了赃款,被害人薛某甲对被告人张某表示了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被告人潘某缴纳了罚金,可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对被告人张某依照《》第、第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一款、第二款、第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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