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药品从业人健康检查表的规定有哪些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者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医学随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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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对从业者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医学随访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规定强调,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规定进一步指出,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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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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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规定强调,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煤尘(以煤尘为主)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规定进一步指出,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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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Mail)(QQ)防治职业病危害 保障矿工健康安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内容解读
作者:职业健康处 李学勇&&&&&&&&&&
发布时间:
&&&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9个《七条规定》,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促进煤矿企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矿工身体健康,特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职防七条规定》)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职防七条规定》&&& 一是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2012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实施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规定四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山东煤矿安监局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意见,对加强职业卫生前期预防、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职防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规章、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结合当前全省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提炼升华,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纲领性措施和总抓手,总共235个字,好懂易记,切中要害,对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加强源头控制,有效控制煤尘及职业病危害,有着积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二是有效解决当前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的需要。山东煤矿均为井工开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有毒有害气体、不良作业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掘、运输等工艺环节产生的呼吸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可造成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职业病,同时伴随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威胁。据卫生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职业病呈现了高发的态势,职业病报告病例逐年增加,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50%。据2011年山东煤矿安监局职业卫生现状统计资料显示,全省煤矿从业人员35万余人,从事具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20万人,年度新增职业病89例,死亡职业病例83例(全部死于尘肺),同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9人,职业病死亡人数是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9倍多,因此,山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职防七条规定》对容易造成职业病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进行了重点强调,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认真落实,就能有效预防煤矿职业病的发生。&&& 三是契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有利时机的需要。多年来,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3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2人,百万吨死亡率0.08,煤矿安全形势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继续保持全国同行业前列。虽然当前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仍面临挑战,但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已经具备了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条件,法律依据基本健全,部门和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基本配备,煤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工作有序开展,这些都为推动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全面展开创造了有利时机,将《职防七条规定》作为突出内容强调恰逢其时。&&& 二、《职防七条规定》内容解读&&&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职防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解读。&&& 第一条 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粉尘监测是有针对性治理粉尘的前提条件。游离二氧化硅和呼吸性粉尘是造成矿工尘肺病的罪魁祸首,呼吸性粉尘是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中的一部分,能进入人体肺泡区的颗粒物,它是引起尘肺病的病因;游离二氧化硅是岩石或矿物中没有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结合而呈游离状态的二氧化硅,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进入人的肺内后,会引起肺巨噬细胞坏死、导致肺组织纤维化,使肺组织弹性丧失,可引起矽肺,因此加强对呼吸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检测非常重要。在《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中对监测地点和监测周期都作了明确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如表1所示。&&&&&& 由于防尘措施不落实等诸多原因,煤矿现场粉尘超标现象相当普遍,如采煤、掘进、打眼、爆破、装载等环节都会生产大量粉尘,其浓度往往高于最高容许浓度,有的综采工作面浓度经常高达300mg/m3,超标近几十倍。因此,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粉尘监测,非常必要。但个别煤矿为规避监察监管,刻意隐瞒数据的真实性,经常在非正常生产状态进行粉尘浓度监测,造成实测数 据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有的矿井肆意编造数据,造成监测报表没有参考价值。 &&& 据统计,2013年,山东煤矿煤尘接害人数128231人,接害率40%,同比增加29.5%;矽尘接害人数34214人,接害率10.67%。由于目前煤矿安全监管主要以控制安全伤亡事故为主,忽视了尘肺病危害防治工作,且尘肺病有隐性特点,远没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影响力,煤矿企业普遍不够重视,重&红伤&轻&白伤&。另外,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职业危害控制指标考评体系,致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体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得不到很好地落实。因此,只有广大煤矿企业从思想上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引起足够重视,才能使各项粉尘防治工作不走过场。&&& 第二条 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粉尘是煤矿井下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严重影响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身体健康。粉尘的危害主要有两项,一是煤尘爆炸性,二是患尘肺病。&&& 《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采取防尘措施,其中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都是非常有效的降尘措施,必须认真加以落实。许多矿井粉尘超标严重,尘肺病多发,与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有密切关系。如在巷道掘进作业时,有的煤矿仍然使用实心钻杆干打眼;爆破过程中未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采煤机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定的8MPa;按规定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许多矿井仍用手动,很难做到正常使用;掘进机掘进作业时,未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或不能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煤层注水作为防尘的治本之策,并未得到很好的应用,有的故意寻找借口不采取注水,有的没有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没有对单孔注水总量进行考核等,不能确保应有的注水效果;锚喷支护作业中,存在锚杆干打眼、不采取潮料或湿式喷浆等现象。只有将各项防尘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预防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因此切实落实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山东煤矿大多数煤层具有爆炸性,是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之一。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空气中煤尘浓度达到一定爆炸界限的情况并不常见,但由于违章爆破、斜巷跑车、局部火灾或瓦斯爆炸等引起的煤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解放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2起,其中6起是煤尘爆炸事故,山东煤矿共发生煤尘爆炸事故13起,死亡422人,伤亡惨重,教训深刻。1968年至1969年在山东新汶局连续发生两次特大煤尘爆炸事故,华丰矿在煤巷掘进中第一茬炮扬起煤尘,第二茬炮残药着火引爆煤尘,死亡108 人,伤64 人,潘西矿由于风量不足,电机车产生电火花引爆积聚的煤尘,死亡115 人。日,枣庄矿业集团联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陶庄煤矿)放炮员在处理16108工作面上面断层带底板岩石时由于放炮爆震及乳化炸药爆炸过程中产生的滞后火焰,发生一起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8人。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遇难。&& 在尘肺病方面,根据卫生部的统计, 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死亡病例679例,其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2013年山东煤矿累计职业病例3445例,累计尘肺职业病例3368例,2013年度新增职业病73例,其中尘肺新增71人。&&& 第三条 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近年来,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和矿井综合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山东煤矿井下高温热害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3年我省高温接害人数4015人,接害率1.25%。 高温可使作业人员感到闷热、头晕、心慌、口渴、疲倦、无力等,可发生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高温作业可能导致职业病(中暑),重症中暑可能会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以上或发生热痉挛,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工人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对身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据统计,山东开采深度超过千米的矿井16处,高温矿井13处,高温工作面79个,高温工作面温度最高达34.2℃,接触高温人数8636人。新矿集团某煤矿曾发生38人次高温中暑现象。&&& 实行通风降温是最常用的降温方式,采取减少风阻、增加风机能力、实施分区通风等措施可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对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对高温热害范围较广的矿井可考虑安设集中机械降温设备。如孙村煤矿应用深部制冰降温系统,唐口煤业公司和龙固煤矿采用冰冷辐射降温系统,降温效果显著,改善了工作面气候条件,劳动效率得到提高。&&& 本条所说&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一是指严禁在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高温超时作业,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二是严禁在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时,超高温作业。&&& 第四条 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噪声也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之一,主要影响矿工的听力健康。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职业性噪声聋,是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高噪声而发生的一种听觉损伤,早期会出现听力下降,长期接触会造成听力损失不能完全恢复,由功能性改变发展为器质性退行病变,即职业性噪声聋。&&&&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凿岩工具的空气动力噪声,设备在运转中的振动、摩擦、碰撞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地面噪声源主要有:主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洗煤厂等地点;井下主要有:风动凿岩机、风钻、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如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个体防护是预防和控制噪声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职业健康检查中时有发现存在矿工功能性听觉损伤或职业性噪声聋,这与矿工未佩戴、不正确佩戴或使用不合格的防护耳塞(罩)有很大关系,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防噪护具,矿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防噪护具。&&& 第五条 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可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毒。煤矿的主要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最为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是一氧化碳,如,崔庄煤矿三采区煤层曾发生硫化氢异常涌出现象。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放炮、火灾、煤层自燃都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在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和上山掘进头极易发生一氧化碳气体积聚。煤矿工作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接触限值如表2所示。&&&& 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有毒有害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对人体伤害严重,极易造成中毒死亡,因此在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限值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和血红蛋白亲和力大250-300倍,而离解能力低360倍,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04%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时,人呼吸数次后就会昏迷, 1-2分钟内死亡。历史上山东发生的中毒窒息事故共计17起,死亡69人(其实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火灾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日,章丘市普集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4人;日,淄川区寨里镇芦家洼煤井由于钻孔涌出大量有害气体,迎头有害气体超限,造成2人中毒死亡。&&& 第六条 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一是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是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公告栏应设置在井口或矿区人员流动大的地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应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因内容过多不方便公布的,可以公布规章制度条目及文号等,为确保初具的权威和可靠性,要公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确保制作规范、内容齐全。&&& 第七条 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掌握从事煤矿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及职业危害、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情况,能够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要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表3执行。&&&&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 《职防七条规定》是当前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章的重要切入点,是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保护矿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强有力措施,也是实现矿工安全生产、健康生产、体面生产的现实需要。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职防七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层层落实;煤矿企业要制定落实《职防七规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凡存在违反&七必须、七严禁&之一的,一律限期整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职防七条规定》的执行力,切实保障矿工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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