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纳

甘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甘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9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8月26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可以说是对省政府日正式出台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该《实施细则》从日(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日及以后简称为&改革后&)起执行。
  其中,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退休时,男年满60周岁退休;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政策解读:
  参保范围
  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
  今年起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参保人员日至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如遇国家或我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作相应调整。新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缴费年限
  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制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日及以后简称为&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待遇标准
  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
  过渡期内(日至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特殊人群调节金待遇的人员,是指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和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等项目的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领取待遇条件
  正副县处级女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符合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其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正常退休中,男年满60周岁退休。女干部方面,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在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提前退休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 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
  自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条
  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十一条
  &老人&老办法。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新人&新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附件1)。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日起至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本省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殊人群调节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待遇平衡原则,依据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测算形成,参保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X+X)/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际缴费年限,即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到月(附件2)。
  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1月1日执行。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计发月数。
  4.特殊人群调节金,体现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的参保人员的差别待遇。
  特殊人群调节金=D&Mx&Ns&PNj&&Ntn=2015(1+Rn-1)
  D: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特殊津贴补贴月标准;
  Mx:2014年9月参保人员领取的特殊津贴补贴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s:2014年9月前参保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并领取相应津贴补贴的累计年限;
  Nj: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Rn-1:统一公布的第n-1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Nt:参保人员退休年度,Nt&年10月1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同时或先后领取不同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分别按不同项目标准和对应累计年限计算后合并计发。
  5.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第十四条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章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甘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建设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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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酝调整 或规范最低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酝酿调整
  记者了解到,人社部等相关部委正探索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同时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有专家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这一改革方向面临较大障碍,规范现有的最低缴费年限成为更现实的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度的初衷,是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而退休后收入低医疗负担较重,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因而不需缴费。同时,这一设计也可以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不过,在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上涨导致的基金压力影响下,政策或将面临调整。
  &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中,享受待遇人群相对增多而缴费人群相对减少的现象,被称为&系统老龄化&现象。&浙江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何文炯表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开支快速增加,年轻人口呈现下降趋势,医保基金缴纳者变少,都将导致整个资金池流入明显下降而支出大幅增加。同时,由于退休人员不缴费,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不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而是存在部分权益积累。随着退休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其累积权益支取要以非常高的速度增加。
  与此同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长期存在,从1991年到2013年,我国人均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率为17.49%,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
  尽管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实现平衡并有结余,但从变化的趋势看,未来基金形势不容乐观。有统计数据称,从2013年的情况来看,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花完。社科院发布的《&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也显示,从长远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
  为应对这一问题,专家认为,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和政策设计都必须充分注意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待遇机制应当进一步规范。
  &从缴费看,目前医保还是定额缴费,下一步应当根据收入水平和医疗费用变化建立合理缴费机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表示,应当对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但要注意的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如果未来职工在退休后继续缴费,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终生缴费的,缴费水平比较低,加上各级财政补贴,每年缴费不过几百块钱。相比之下,职工医保缴费可能高达每年数千元,但两个制度的保障水平却没有如此大的差异。&褚福灵补充道。
  也有专家提出,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最大的改革红利将在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医保转移接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但同时需注意的是,退休职工不缴费在《社会保险法》中有规定,法律障碍的解决需要时间。
  因此,上述专家认为,规范现有的最低缴费年限成为更现实的改革方向:&从各地现有政策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差距很大,从5年到35年都有,建议采取统一并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的做法,实现每个人的缴费义务公平化。这样既可以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又不至于引起太大的震荡。&
  事实上,这一做法在地方已有实践。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职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划定的年限。
  何文炯也认为,虽然许多地方考虑到了职工医保基金筹资的需要和参保人之间的公平性,已经设置了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理解有所差异,各地确定方法不同,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也不同,尤其是在最低缴费年限长短、最低缴费年限认定、未满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补缴保费的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建议&十三五&时期尽早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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