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用的试管鱼缸怎样消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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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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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此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口岸分支机构对于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工作点)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或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应规定辖区不同检疫对象的不同处理方法、常规及突发疫情处置方法,为卫生处理单位制定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提供指导。
第四条 卫生处理单位(工作点)根据卫生处理监管部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包括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单、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报送日常监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二章 监管要求
第五条 日常监管主要内容为现场操作检查与单证抽查,日常监管频率为每周至少1次,1个月内监管范围须覆盖辖区内所有类型的卫生处理操作。
第六条 现场操作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操作与作业指导书的符合情况、药械合理选用情况、规范操作情况、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第七条 单证抽查要求抽查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单、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等单证不少于30份,签发在30份之内的,抽取全部),着重检查其中填写的项目是否完整、准确。
第三章 监管流程和要点
第八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常用熏蒸气体的浓度和残留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包括自给式呼吸器)等,有计量、维护记录及验证材料,监管人员能正确使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配戴合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 现场从事卫生处理操作的人员须具有口岸分支机构以上机关颁发的培训证书,并配备合理有效的防护设备。
第十条 现场操作使用的用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现场操作选用的药械符合处理目的,施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药品配制过程操作规范、过程安全,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可按照《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见附件1)中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要点可参考《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现场操作检查,见附件2),口岸分支机构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各项评分低于20分应督促进行整改。
第四章 检查档案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建立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本部门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年度监管计划、每月卫生处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报备的现场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
第十四条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统计辖区完整详实的月度、半年、年度卫生处理业务和用药量数据并上报直属局。
第十五条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完成半年和年度卫生处理的工作总结和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其中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附件:1.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
2.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
□船舶 □飞机
□汽车 □列车 □集装箱空箱 □集装箱重箱 □散货 □行李 □邮包 □公共场所 □集装箱场站 □其他&&&&&&&&&&&&&&&&&
交通工具名称
口岸场所名称
□消毒 □除虫 □灭鼠 □除污 □其他&&&&&&&&&&&&&&&&
□熏蒸 □喷洒 □毒饵 □器械 □其他&&&&&&&&&&&&&&&&
(喷洒,m2)
(熏蒸.m3)
年&& 月&& 日&&& 时&& 分——&&&&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监管评价
依据和目的是否正确
□是& □否
方法和药械使用是否合理
□是& □否
现场操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是& □否
现场监管结果判定
□良&&&&&& □合& 格&&& □不合格
整改落实情况
卫生处理单位人员
注:1. 请在□内打√。2. 处理标识可以填一至多项。3. 现场监管评价有一项为“否”,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结果判定依据附件2推荐的各项操作检查表(口岸分支机构亦可自制现场操作检查表)。满分30分,得分大于等于28分为良;大于等于25分,小于28分为合格,25分以下为不合格。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
一、交通工具熏蒸操作(除虫、除鼠)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配备救护人员(可兼职)和急救箱
到达现场通知被处理单位做好配合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设置警示标识和应急撤离通道
检查使用的药品符合要求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
正确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封糊(完整无漏气点)
设置投药点
正确佩戴防护用具
投药(两人操作、上风口,徐徐打开阀门)
用药称量准确,关闭阀门
预热药物浓度测试仪器
测量投药有效浓度(是否补充投药,有测浓度记录)
测量是否有漏气现象(如有补封)
药物作用时间符合要求
散毒(先下风、后上风)
药物残留测定方法正确,有记录
清理毒毙昆虫、死鼠并计数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1.5分),规范签发处理报告书(1.5分)
个人清洁措施
二、交通工具喷洒操作(消毒、除虫)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检查药品在有效期内,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计算配药量准确
准备称量用具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重叠不大于5cm
超低容量喷雾
检查喷头、盛药罐、机械式预热
喷药量适当
评价喷雾效果
采集虫样送检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1分),规范签发处理报告书(1分)
个人清洁措施
三、交通工具垃圾(废弃物)消毒操作
检查所使用消毒剂在有效期内
使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配药地点符合规定、配药时做好个人防护
药品浓度稀释配制正确
检查所使用器械性能状态良好
正确穿戴个人防护
在上风向操作
喷洒彻底(消毒剂和垃圾、废弃物充分接触)
正确脱掉防护
交通工具卫生除害处理记录规范、完整
个人清洁措施
四、集装箱熏蒸操作(消毒、除虫、除鼠)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
检查药品在有效期内,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核实需要实施处理集装箱的存放地点、数量、箱号
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自给式呼吸器或带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用粘胶带密封集装箱前后通气孔及所有漏气缝隙,如有破损程度轻微的破箱,应用粘胶带或油泥密封
用粘胶带密封插针与集装箱箱门间的缝隙,用生料带密封投药管与钢瓶接口处的缝隙
在箱门中缝顶部插入投药专用插针,用粘胶带密封插针与投药管、投药管与钢瓶嘴的连接处
投药前称量钢瓶,缓慢打开阀门,记录开始时间,开始投药
阀门开启程度视药品种类及瓶内气压而定,计算投药量
测漏: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补足: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投药完毕,关闭阀门,记录结束时间
投药结束后,在集装箱箱门中间张贴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应包括投药种类、开箱时间、散毒时间、咨询求援电话等相关信息
严格按照警示标牌指示时间开启箱门,并严格控制散毒时间
散毒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专人值守,严防人员进入集装箱内
检测集装箱内熏蒸气体残留,达到允许浓度后,方可后续作业
现场原始卫生处理工作记录单填写完整、正确,能反应工作的重要节点情况
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价,有结论,有补救措施
正确脱防护用品
个人清洁措施
五、散货帐幕熏蒸操作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配备救护人员(可兼职)和急救箱
到达现场通知被处理单位做好配合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设置警示标识和应急撤离通道
检查使用药剂和器材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灵敏度不低于1g/m3 ;溴甲烷、磷化氢或环氧乙烷检测管等)
正确选择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熏蒸场所为通风良好的库房和背风的露天场地,熏蒸场所和工作区以及生活区保证间隔50米以上的距离,熏蒸场所不能有明火
聚乙烯帐幕的厚度0.15mm以上,聚氯乙烯帐幕的厚度0.19mm以上,双面挂胶帐幕外观无破损
溴化甲烷熏蒸出入境货物时应使用电风扇,每分钟循环风量应等同于熏蒸总体积
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根据测定的温度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检查货物包装,,应卸下不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内部
安放测毒采样管
测量体积并计算投药量
苫盖和密封帐幕
先启动电风扇,检查无泄漏后开始投药,开启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测量投药有效浓度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安放投药管进行投药(投药管数量、固定、气化、两人操作、上风口,徐徐打开阀门)
用药称量准确,关闭阀门
测漏: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补足: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通风散毒: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通风不良的地方或货物熏蒸后的散气,应采用排风设备进行通风散气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残留药液和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签发熏蒸处理报告书
个人清洁措施
六、其他消毒、除虫操作
检查所使用消毒剂、除虫剂在有效期内
使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配药地点符合规定、配药时做好个人防护
药品浓度稀释配制正确
检查所使用器械性能状态良好
作业时正确穿戴个人防护
在上风向操作
公共场所按顺序喷洒(先消出一条通道,然后从内到外、从左到右、喷洒均匀)
评价喷雾效果,对漏喷部位进行补喷
对消毒、除虫效果进行评价,有结论,有补救措施
正确脱掉防护
卫生处理记录规范、完整
工作结束后个人清洁措施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保证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应遵循高效、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是指对国境口岸范围内实施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进行的过程评估和测试验证。
卫生处理工作过程评估是指对卫生处理人员资质、业务流程、技术方案、操作规范、药械作用等有效性的评估。
卫生处理测试验证是指利用鼠(虫)样试验、药剂有效浓度检测、杀灭率检测计算等方法对某项卫生处理效果的验证。
过程评估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的工作方案,并对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内容和频次
第五条 以下情况应进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一)已备案的卫生处理方案首次实施时;
(二)发现鼠患、病媒昆虫虫患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包和快件实施卫生处理时;
(三)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及被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污染的交通工具、公共环境和其他物品进行的终末消毒处理的。
第六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半年内应至少对辖区内第五条规定的所有的卫生处理对象和卫生处理方法进行一次效果评价。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及熏蒸剂浓度测定应结合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随时开展。
第三章 实施和判定
第七条 熏蒸除鼠、除虫效果评价采取以下方法:
(一)国际航行船舶熏蒸处理效果评价:
除鼠处理效果评价采用试鼠测试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鼠全部死亡为合格。
除虫处理效果评价采用试虫测试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虫全部死亡为合格。
(二)集装箱及装载货物熏蒸处理效果评价:经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及装载货物,经查验未发现活虫、活鼠存在的为合格。
(三)来自受染地区的集装箱和装载废旧物品的集装箱采取的熏蒸处理的效果评价:应在投药2小时及散毒前进行浓度检测,根据相关标准确定熏蒸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其他卫生处理效果评价采取以下方法:
(一)消毒效果评价。
包括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法及采样测定法。其中采样测定法按以下要求实施:
交通工具:物体表面消毒可使用自然菌采样测定法;空气消毒可使用空气采样测定法或自然沉降采样检测法;船舶压舱水消毒的效果评价自然菌采样法或余氯检测法。
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表面消毒的效果评价采用自然菌采样测定法。
排泄物、分泌物和垃圾消毒的效果评价采用直接采样测定法。
(二)除虫效果评价。
对蜚蠊的评价:喷洒除虫采用药激法,毒饵除虫采用存活虫法。
对蚊蝇的评价采用目测法。
(三)除鼠效果评价。
采用目测法、鼠夹法或粉迹法。
第九条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的常用方法见附件1,判定指标见附件2。
第十条 效果评价完成后,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填写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记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结果判定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及卫生处理单位应从卫生处理方案、卫生处理药械使用、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效果评价操作等方面查找不合格原因,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卫生处理方案不合理的,应修订完善相关方案;
(二)卫生处理药械使用不规范的,应使用正确药械重新进行处理;
(三)卫生处理现场操作不规范的,应规范操作,重新进行处理;
(四)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操作不规范的,应及时修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卫生处理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障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经费、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效果评价结果,适时提出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卫生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常用方法
2.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判定指标
3.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记录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常用方法
一、消毒效果评价方法
(一)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法。
消毒液有效浓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采样测定法。
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
自然菌采样测定法。在代表性部位划好5cmx5cm的采样方格;消毒前后分别用沾取含中和剂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的灭菌拭子在采样方格中来回均匀涂擦采样,采样后的棉拭子投入装有5ml含中和剂的试管中,送检验室检验。
空气消毒效果评价:
自然沉降采样检测法:将需消毒场所门窗关闭,在无人的条件下经10分钟后,在室内的四角和中央相当于1m高处在消毒前后各放置一个无菌普通营养琼脂平板。打开平皿盖,暴露5分钟至10分钟后盖好平皿盖,做好标记;将消毒前后的样本和阴性对照样本尽快送实验室于37℃培养箱中培养48h,计数菌落。
空气采样检测法:在消毒空间消毒前后用特制的空气采样器分别抽取空气1.0m3过滤细菌取样,送实验室检验,计算灭菌率。
饮用水消毒效果评价:
1. 采样:采样容器应事先预热灭菌、封存,过期应重新处理;自来水取水样时,先用酒精灯火焰将水龙头烧灼灭菌,然后完全打开龙头,放水3分钟至5分钟后取水样;消毒前采样:取拟消毒水样于2个无菌采样瓶中,每瓶100ml;消毒后采样:消毒至规定时间后,分别将消毒后水样采入2个装有与消毒剂相应中和剂的无菌采样瓶中,每瓶100ml,混匀,作用10分钟;船舶和航空器的饮水采样要从末梢(水龙头)采取,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储水池采样也应从末梢采取;所采样品应立即贴上标签,必须标记清楚,记录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时间。
2. 检验:水样应在24小时内送验,不能久存,如果路途遥远,可将样品保持在1℃至5℃环境中;检验项目有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余氯含量,余氯测定应在现场进行,否则变化极大。
排泄物、呕吐物消毒效果评价:
1. 采样:消毒前采样:取1ml(或1g)污染物放入一含有9mlPBS的试管内。振荡混匀,取0.5ml放入另一含4.5mlPBS的试管内。在管壁上做好标记;消毒后采样:消毒达规定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后采样。采样方法除在PBS中加入与消毒剂相应的中和剂外,其余均与消毒前相同。
2. 检验:将消毒前后的样品尽快送实验室进行检验,计算灭菌率。
二、除虫效果评价方法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
入出境航空器除虫效果评价采用目测法。入出境船舶、列车和车辆除虫效果评价除目测法外还可选择药激法。对于进行熏蒸除虫的国际航行船舶可采取试虫测试法进行评价,即在进行除虫处理的区域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测试试虫的除虫效果,来推断除虫处理区域除虫效果。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虫全部死亡为卫生处理合格。
(二)出入境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应采用目测法进行现场评价。
(三)口岸公共场所。
根据口岸公共场所的特点及杀灭的医学节肢动物类别,可以选取如下方法之一进行现场评价:
目测法:适用于所有医学节肢动物的现场监测;
药激法:适用于蜚蠊的现场监测;
人工小时法:适用于蚊类的现场监测;
粘捕法:适用于蜚蠊、蝇类、蚤类等的现场监测。
(四)国境口岸经营单位。
除上述所列评价方法外,对于位于室外的国境口岸单位的监测地点,还可用诱蝇笼诱捕法对蝇类进行现场评价。
三、除鼠效果评价方法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入出境航空器除鼠效果评价采用目测法。入出境船舶、列车和车辆等交通工具除鼠效果评价除目测法外还可选择鼠夹法或粉迹法。对于进行熏蒸除鼠的入出境船舶可采取试鼠测试法进行评价,即在进行除鼠处理的区域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测试大白鼠或小白鼠的杀灭效果,来推断除鼠处理区域的除鼠效果。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鼠全部死亡为卫生处理合格。
(二)出入境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其他检疫对象,应采用目测法进行现场评价。
(三)口岸公共场所和国境口岸经营单位,应采用粉迹法或鼠夹法进行效果评价。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判定指标
一、消毒效果判定
(一)评价指标。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灭菌率。
&&&&&&&&&&
a—灭菌率;
b—消毒前菌落数;
c—消毒后菌落数。
(二)效果判定。
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的细菌灭杀率合格指标为99.9%,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一般预防性消毒的细菌灭杀率指标为:80%以上为良好,70%~80%为较好,60%~70%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二、除虫效果判定
(一)评价指标。
1. 相对杀灭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相对杀灭率。
—相对杀灭率;
—杀虫前靶虫密度;
—杀虫后靶虫密度。
2. 绝对杀灭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绝对杀灭率。
&&&&&&&&&&
—绝对杀灭率;
—杀虫后监测的虫总数;
—杀虫后监测的活虫数。
(二)效果判定。
相对杀灭率或绝对杀灭率≥99%;
三、除鼠效果判定
(一)评价指标。
1. 鼠密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鼠密度。
&&&&&&&&&&
a—鼠密度;
b—捕鼠数;
c—有效鼠夹数。
2. 除鼠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灭鼠率。
&&&&&&&&&&
a—除鼠率;
b—除鼠前鼠密度;
c—除鼠后鼠密度。
(二)效果判定。
对于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的除鼠效果评价除鼠率应达到100%。对使用试鼠测试法进行效果评价的,试鼠应全部死亡。
对于口岸公共场所和国境口岸经营单位的除鼠效果评价,鼠夹法的鼠密度应﹤1%,粉迹法的鼠密度应﹤3%。
除了常规鼠类控制的要求外,在鼠疫疫情发生时,鼠疫封锁隔离区内,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记录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一、原始记录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统一编号。
二、报检单号:与报检单号一致。
三、卫生处理的对象名称、标识号、范围。
四、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处理目的、处理部位、处理面积。
五、卫生处理的方式:消毒(喷洒、喷雾)、除虫(喷洒、熏蒸)、除鼠(熏蒸或其他)、除污等。
六、卫生处理使用药物名称、使用浓度、总用药量。
七、卫生处理作业时间段:投药时间和结束操作时间。
八、效果评价方法:过程评价、验证检测。
九、过程评价:选用的药品器械是否符合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场操作人员是否有资质,操作时间、用药剂量、封闭操作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或技术标准,处理效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十、验证检测:检测时间、检测部位、检测浓度。
十一、感官验证:肉眼观察的检疫对象/实验动物是否杀灭。
十二、卫生处理效果判定:本次卫生处理是否达到要求。
十三、效果评价人员签字。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日常监管
及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管能力及应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保证在日常及应急情况下口岸卫生处理工作都能够及时、科学、规范、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卫生处理监管工作及应急情况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时人员、物资、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中应急情况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告等相关规定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情况。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置卫生处理监管岗位或卫生处理监管责任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其中直属局至少配备1名,口岸分支机构至少配备2名。
第五条 口岸卫生处理监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开展本辖区卫生处理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情况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并经直属局(含)以上卫生处理监管培训和考核合格;
2.熟悉卫生处理指征和相关处理对象的处理方法,掌握卫生处理工作要点,可独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
3.熟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卫生处理过程监管、效果评价工作要点,掌握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
4.熟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和控制措施,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装备;
5.熟悉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掌握常用卫生处理药品的中毒表现和急救措施。
第三章& 物资
第七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满足开展卫生处理监管及应急情况下实施卫生处理时所需要的物资,配备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采购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时应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质检总局推荐使用的品种。
第九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卫生处理物资仓库,专人管理,制定物资出入库、运输、使用、维修、保养、计量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处于实时有效使用状态。
第十条 熏蒸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应急情况下卫生处理工作预案,完善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按照不同处理对象、处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卫生处理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 卫生处理日常监管和应急储备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编制卫生处理日常监管和应急储备项目预算,必要时申请使用预备经费和上级补助。
第十三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卫生处理指征智能判定化、处理指令电子化,实现卫生处理物资动态管理、卫生处理及监管人员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口岸卫生处理实验室能力建设,为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口岸实际,组织开展卫生处理技术和监督管理培训,举办卫生处理应急处置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应急物资配备表
检验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应急物资配备表
数 量(最低标准)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是高效消毒药品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为拟除虫菊酯类除虫剂(兼有杀蚴作用)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为慢性除鼠药品
1种,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有熏蒸消毒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除虫除鼠药品
2种,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有熏蒸除虫除鼠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大型机动喷雾器
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超低容量喷雾器
至少有1台为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
常量喷雾器
采用器械除虫除鼠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除虫除鼠器械
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
每种熏蒸气体各1台
有熏蒸处理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熏蒸气体残留浓度检测仪
每种熏蒸气体各1台
核与辐射处理防护设备
核辐射应急防护包
含核辐射预防性碘化钾片、发泡型核污染清洗剂等
放射性物质取样工具
放射性物质收纳箱
含铅防护镜、分指手套、胶鞋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有熏蒸处理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其它防护用品
依工作人员数定+5
工作服、帽子、防护眼镜、口罩、手套、胶靴、雨靴等防护用具,以套计
氧气呼吸器、绷带、胶布、创可贴、医用剪刀等
警戒标识、警戒标牌的数量应满足日常工作所需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指导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科学、持续发展,保障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包、行李、物品等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情况分析。
第三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是指根据统计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卫生处理工作现状、趋势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开展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负责全国口岸卫生处理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发布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规范开展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
各直属局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负责业务培训、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采用的统计数据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直属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函报总局。
第六条 总局负责根据各直属局提供的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完成汇总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撰写,并且数据真实、内容全面、案例确凿、文字简练、术语准确。
第八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业务概况、质量安全分析、问题及原因分析、措施和建议、典型案例等,并随附详细业务数据(统计表格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业务概况应包括涉及卫生处理的出入境检疫对象基础数据及同比增减情况,相关卫生处理数据及同比增减情况。
第十条 质量安全分析应按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价指标规范开展。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价指标,包括监管率、监管合格率,处理率、处理用药符合率、消毒监测合格率,效果评价率、效果评价合格率,单证合格率,药品抽检合格率等9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若干三级指标。相关指标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监管率指标包括直属局监管率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率等2个二级指标。
(一)直属局监管率。
该项指标是指直属局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统计年,下同)对口岸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实际监管次数占应监管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
(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率。
该项指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卫生处理单位(或处理点)实际监管次数占应监管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监管合格率指标包括直属局监管合格率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合格率等2个二级指标。
(一)直属局监管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直属局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口岸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开展监管,口岸分支机构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卫生处理单位被评定为合格次数之和占监管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卫生处理单位(或处理点)开展监管,卫生处理单位被评定为合格次数占口岸分支机构监管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处理率指标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率、入/出境货物处理率、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率、入/出境邮包处理率、入/出境行李处理率、入/出境物品处理率等6个二级指标。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数量占入/出境交通工具数量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车辆等4个类别。理论处理是指按法律法规、处理指征明确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具体依照《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下同)。
(二)入/出境货物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散装货物卫生处理批次占入/出境散装货物批次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散装废旧物品、散装货物等2个类别,并根据不同卫生处理指征、处理目的进行细化。
(三)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集装箱卫生处理数量(标箱)占入/出境集装箱数量(标箱)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实箱、空箱等2个类别,并根据不同卫生处理指征、处理目的进行细化。
(四)入/出境其他检疫对象处理率。
入/出境邮包、行李、物品处理率计算与要求同前,邮包、行李按件统计,物品按实际统计单位进行计算,并可视情况再进行细分。
第十五条 处理用药符合率主要反映熏蒸用药符合情况,指标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货物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邮包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行李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物品处理用药符合率等6个二级指标。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交通工具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车辆等4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二)入/出境货物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散装货物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散装废旧物品、散装正品等2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三)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集装箱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实箱、空箱等2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四)入/出境其他检疫对象处理用药符合率。
入/出境邮包、行李、物品处理用药符合率计算与要求同前。
第十六条 消毒监测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对消毒工作进行药物配比浓度检测合格次数占检测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分析原因。应根据处理对象、使用消毒药物的不同进行细分。
第十七条 对采用非药物处理方式实施处理的,应参考相应标准,参照前条要求计算相关符合(合格)率,对存在问题的,应分析原因。
第十八条& 效果评价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卫生处理工作开展效果评价实际次数占应开展效果评价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该项指标可根据各口岸分支机构实际开展的具体卫生处理业务类别进行细分。
第十九条& 效果评价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口岸分支机构对卫生处理工作开展效果评价合格次数占开展效果评价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该项指标可根据各口岸分支机构实际开展的具体卫生处理业务类别进行细分。
第二十条& 单证合格率包括口岸分支机构单证合格率和卫生处理单位记录合格率2个二级指标。
(一)口岸分支机构单证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抽查一定时期内口岸分支机构签发的卫生处理通知书合格数量占抽查总数量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
(二)卫生处理单位记录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抽查一定时期卫生处理单位出具的卫生处理相关记录合格数量占抽查总数量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可细分统计卫生处理报告、卫生处理原始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药品抽检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被抽检药品合格批次数占被抽检总批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该项指标可根据被抽检药品类别进行细分,如熏蒸剂、消毒剂、除虫剂等。应结合总局组织药品抽检工作开展,由总局统计。对直属局组织开展的药品抽检工作,可参考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口岸发生卫生处理事故的应作为案例上报总局。
第五章& 评估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总局组建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估组,每年开展一次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组从报送时间、内容格式、事实数据、专业术语、案例质量、措施建议、领导批示等方面,对各直属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总局根据评估组评审意见,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质量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发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数据、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六章& 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总局负责发布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直属局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将本辖区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的有关信息向当地政府、公众媒体或企业通报。
第二十八条& 总局及直属局根据质量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卫生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并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现场操作
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此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口岸分支机构对于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工作点)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或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应规定辖区不同检疫对象的不同处理方法、常规及突发疫情处置方法,为卫生处理单位制定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提供指导。
第四条 卫生处理单位(工作点)根据卫生处理监管部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包括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单、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报送日常监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二章 监管要求
第五条 日常监管主要内容为现场操作检查与单证抽查,日常监管频率为每周至少1次,1个月内监管范围须覆盖辖区内所有类型的卫生处理操作。
第六条 现场操作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操作与作业指导书的符合情况、药械合理选用情况、规范操作情况、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第七条 单证抽查要求抽查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单、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等单证不少于30份,签发在30份之内的,抽取全部),着重检查其中填写的项目是否完整、准确。
第三章 监管流程和要点
第八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常用熏蒸气体的浓度和残留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包括自给式呼吸器)等,有计量、维护记录及验证材料,监管人员能正确使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配戴合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 现场从事卫生处理操作的人员须具有口岸分支机构以上机关颁发的培训证书,并配备合理有效的防护设备。
第十条 现场操作使用的用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现场操作选用的药械符合处理目的,施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药品配制过程操作规范、过程安全,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可按照《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见附件1)中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要点可参考《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现场操作检查,见附件2),口岸分支机构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各项评分低于20分应督促进行整改。
第四章 检查档案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建立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本部门卫生处理监管作业指导书、年度监管计划、每月卫生处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报备的现场卫生处理操作作业指导书。
第十四条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统计辖区完整详实的月度、半年、年度卫生处理业务和用药量数据并上报直属局。
第十五条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完成半年和年度卫生处理的工作总结和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其中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附件:1.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
2.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
卫生处理现场监督记录表
□船舶 □飞机
□汽车 □列车 □集装箱空箱 □集装箱重箱 □散货 □行李 □邮包 □公共场所 □集装箱场站 □其他&&&&&&&&&&&&&&&&&
交通工具名称
口岸场所名称
□消毒 □除虫 □灭鼠 □除污 □其他&&&&&&&&&&&&&&&&
□熏蒸 □喷洒 □毒饵 □器械 □其他&&&&&&&&&&&&&&&&
(喷洒,m2)
(熏蒸.m3)
年&& 月&& 日&&& 时&& 分——&&&&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监管评价
依据和目的是否正确
□是& □否
方法和药械使用是否合理
□是& □否
现场操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是& □否
现场监管结果判定
□良&&&&&& □合& 格&&& □不合格
整改落实情况
卫生处理单位人员
注:1. 请在□内打√。2. 处理标识可以填一至多项。3. 现场监管评价有一项为“否”,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结果判定依据附件2推荐的各项操作检查表(口岸分支机构亦可自制现场操作检查表)。满分30分,得分大于等于28分为良;大于等于25分,小于28分为合格,25分以下为不合格。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考核评分表(推荐)
一、交通工具熏蒸操作(除虫、除鼠)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配备救护人员(可兼职)和急救箱
到达现场通知被处理单位做好配合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设置警示标识和应急撤离通道
检查使用的药品符合要求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
正确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封糊(完整无漏气点)
设置投药点
正确佩戴防护用具
投药(两人操作、上风口,徐徐打开阀门)
用药称量准确,关闭阀门
预热药物浓度测试仪器
测量投药有效浓度(是否补充投药,有测浓度记录)
测量是否有漏气现象(如有补封)
药物作用时间符合要求
散毒(先下风、后上风)
药物残留测定方法正确,有记录
清理毒毙昆虫、死鼠并计数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1.5分),规范签发处理报告书(1.5分)
个人清洁措施
二、交通工具喷洒操作(消毒、除虫)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检查药品在有效期内,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计算配药量准确
准备称量用具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重叠不大于5cm
超低容量喷雾
检查喷头、盛药罐、机械式预热
喷药量适当
评价喷雾效果
采集虫样送检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1分),规范签发处理报告书(1分)
个人清洁措施
三、交通工具垃圾(废弃物)消毒操作
检查所使用消毒剂在有效期内
使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配药地点符合规定、配药时做好个人防护
药品浓度稀释配制正确
检查所使用器械性能状态良好
正确穿戴个人防护
在上风向操作
喷洒彻底(消毒剂和垃圾、废弃物充分接触)
正确脱掉防护
交通工具卫生除害处理记录规范、完整
个人清洁措施
四、集装箱熏蒸操作(消毒、除虫、除鼠)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
检查药品在有效期内,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核实需要实施处理集装箱的存放地点、数量、箱号
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自给式呼吸器或带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用粘胶带密封集装箱前后通气孔及所有漏气缝隙,如有破损程度轻微的破箱,应用粘胶带或油泥密封
用粘胶带密封插针与集装箱箱门间的缝隙,用生料带密封投药管与钢瓶接口处的缝隙
在箱门中缝顶部插入投药专用插针,用粘胶带密封插针与投药管、投药管与钢瓶嘴的连接处
投药前称量钢瓶,缓慢打开阀门,记录开始时间,开始投药
阀门开启程度视药品种类及瓶内气压而定,计算投药量
测漏: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补足: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投药完毕,关闭阀门,记录结束时间
投药结束后,在集装箱箱门中间张贴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应包括投药种类、开箱时间、散毒时间、咨询求援电话等相关信息
严格按照警示标牌指示时间开启箱门,并严格控制散毒时间
散毒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专人值守,严防人员进入集装箱内
检测集装箱内熏蒸气体残留,达到允许浓度后,方可后续作业
现场原始卫生处理工作记录单填写完整、正确,能反应工作的重要节点情况
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价,有结论,有补救措施
正确脱防护用品
个人清洁措施
五、散货帐幕熏蒸操作
了解处理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如货物包装标志标识)
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目的、对象、方法、药物名称和用药标准、器械)
人员、药品、工具、记录单证等齐全
配备救护人员(可兼职)和急救箱
到达现场通知被处理单位做好配合
检查处理对象与通知单相符合
设置警示标识和应急撤离通道
检查使用药剂和器材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灵敏度不低于1g/m3 ;溴甲烷、磷化氢或环氧乙烷检测管等)
正确选择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熏蒸场所为通风良好的库房和背风的露天场地,熏蒸场所和工作区以及生活区保证间隔50米以上的距离,熏蒸场所不能有明火
聚乙烯帐幕的厚度0.15mm以上,聚氯乙烯帐幕的厚度0.19mm以上,双面挂胶帐幕外观无破损
溴化甲烷熏蒸出入境货物时应使用电风扇,每分钟循环风量应等同于熏蒸总体积
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根据测定的温度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检查货物包装,,应卸下不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内部
安放测毒采样管
测量体积并计算投药量
苫盖和密封帐幕
先启动电风扇,检查无泄漏后开始投药,开启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测量投药有效浓度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安放投药管进行投药(投药管数量、固定、气化、两人操作、上风口,徐徐打开阀门)
用药称量准确,关闭阀门
测漏: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补足: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通风散毒: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通风不良的地方或货物熏蒸后的散气,应采用排风设备进行通风散气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残留药液和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正确脱防护用品
各项操作熟练
现场操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签发熏蒸处理报告书
个人清洁措施
六、其他消毒、除虫操作
检查所使用消毒剂、除虫剂在有效期内
使用浓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
配药地点符合规定、配药时做好个人防护
药品浓度稀释配制正确
检查所使用器械性能状态良好
作业时正确穿戴个人防护
在上风向操作
公共场所按顺序喷洒(先消出一条通道,然后从内到外、从左到右、喷洒均匀)
评价喷雾效果,对漏喷部位进行补喷
对消毒、除虫效果进行评价,有结论,有补救措施
正确脱掉防护
卫生处理记录规范、完整
工作结束后个人清洁措施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保证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应遵循高效、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是指对国境口岸范围内实施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进行的过程评估和测试验证。
卫生处理工作过程评估是指对卫生处理人员资质、业务流程、技术方案、操作规范、药械作用等有效性的评估。
卫生处理测试验证是指利用鼠(虫)样试验、药剂有效浓度检测、杀灭率检测计算等方法对某项卫生处理效果的验证。
过程评估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现场操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的工作方案,并对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口岸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内容和频次
第五条 以下情况应进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一)已备案的卫生处理方案首次实施时;
(二)发现鼠患、病媒昆虫虫患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包和快件实施卫生处理时;
(三)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及被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污染的交通工具、公共环境和其他物品进行的终末消毒处理的。
第六条 口岸分支机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半年内应至少对辖区内第五条规定的所有的卫生处理对象和卫生处理方法进行一次效果评价。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及熏蒸剂浓度测定应结合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检查随时开展。
第三章 实施和判定
第七条 熏蒸除鼠、除虫效果评价采取以下方法:
(一)国际航行船舶熏蒸处理效果评价:
除鼠处理效果评价采用试鼠测试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鼠全部死亡为合格。
除虫处理效果评价采用试虫测试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时间内试虫全部死亡为合格。
(二)集装箱及装载货物熏蒸处理效果评价:经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及装载货物,经查验未发现活虫、活鼠存在的为合格。
(三)来自受染地区的集装箱和装载废旧物品的集装箱采取的熏蒸处理的效果评价:应在投药2小时及散毒前进行浓度检测,根据相关标准确定熏蒸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其他卫生处理效果评价采取以下方法:
(一)消毒效果评价。
包括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法及采样测定法。其中采样测定法按以下要求实施:
交通工具:物体表面消毒可使用自然菌采样测定法;空气消毒可使用空气采样测定法或自然沉降采样检测法;船舶压舱水消毒的效果评价自然菌采样法或余氯检测法。
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表面消毒的效果评价采用自然菌采样测定法。
排泄物、分泌物和垃圾消毒的效果评价采用直接采样测定法。
(二)除虫效果评价。
对蜚蠊的评价:喷洒除虫采用药激法,毒饵除虫采用存活虫法。
对蚊蝇的评价采用目测法。
(三)除鼠效果评价。
采用目测法、鼠夹法或粉迹法。
第九条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的常用方法见附件1,判定指标见附件2。
第十条 效果评价完成后,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填写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记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结果判定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及卫生处理单位应从卫生处理方案、卫生处理药械使用、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效果评价操作等方面查找不合格原因,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卫生处理方案不合理的,应修订完善相关方案;
(二)卫生处理药械使用不规范的,应使用正确药械重新进行处理;
(三)卫生处理现场操作不规范的,应规范操作,重新进行处理;
(四)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操作不规范的,应及时修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卫生处理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障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经费、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效果评价结果,适时提出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卫生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日常监管
及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管能力及应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保证在日常及应急情况下口岸卫生处理工作都能够及时、科学、规范、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卫生处理监管工作及应急情况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时人员、物资、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中应急情况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告等相关规定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情况。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置卫生处理监管岗位或卫生处理监管责任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其中直属局至少配备1名,口岸分支机构至少配备2名。
第五条 口岸卫生处理监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开展本辖区卫生处理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情况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并经直属局(含)以上卫生处理监管培训和考核合格;
2.熟悉卫生处理指征和相关处理对象的处理方法,掌握卫生处理工作要点,可独立开展卫生处理工作;
3.熟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卫生处理过程监管、效果评价工作要点,掌握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
4.熟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和控制措施,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装备;
5.熟悉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掌握常用卫生处理药品的中毒表现和急救措施。
第三章& 物资
第七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满足开展卫生处理监管及应急情况下实施卫生处理时所需要的物资,配备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采购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时应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质检总局推荐使用的品种。
第九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卫生处理物资仓库,专人管理,制定物资出入库、运输、使用、维修、保养、计量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处于实时有效使用状态。
第十条 熏蒸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应急情况下卫生处理工作预案,完善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按照不同处理对象、处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卫生处理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 卫生处理日常监管和应急储备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编制卫生处理日常监管和应急储备项目预算,必要时申请使用预备经费和上级补助。
第十三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卫生处理指征智能判定化、处理指令电子化,实现卫生处理物资动态管理、卫生处理及监管人员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口岸卫生处理实验室能力建设,为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口岸实际,组织开展卫生处理技术和监督管理培训,举办卫生处理应急处置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应急物资配备表
检验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应急物资配备表
数 量(最低标准)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是高效消毒药品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为拟除虫菊酯类除虫剂(兼有杀蚴作用)
2种,库存总量满足本口岸10天的使用量
至少有1种为慢性除鼠药品
1种,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有熏蒸消毒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除虫除鼠药品
2种,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有熏蒸除虫除鼠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大型机动喷雾器
根据业务量酌情配备
超低容量喷雾器
至少有1台为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
常量喷雾器
采用器械除虫除鼠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除虫除鼠器械
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
每种熏蒸气体各1台
有熏蒸处理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熏蒸气体残留浓度检测仪
每种熏蒸气体各1台
核与辐射处理防护设备
核辐射应急防护包
含核辐射预防性碘化钾片、发泡型核污染清洗剂等
放射性物质取样工具
放射性物质收纳箱
含铅防护镜、分指手套、胶鞋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有熏蒸处理业务的口岸须配备
其它防护用品
依工作人员数定+5
工作服、帽子、防护眼镜、口罩、手套、胶靴、雨靴等防护用具,以套计
氧气呼吸器、绷带、胶布、创可贴、医用剪刀等
警戒标识、警戒标牌的数量应满足日常工作所需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指导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科学、持续发展,保障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包、行李、物品等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情况分析。
第三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是指根据统计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卫生处理工作现状、趋势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开展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负责全国口岸卫生处理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发布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规范开展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
各直属局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负责业务培训、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采用的统计数据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直属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函报总局。
第六条 总局负责根据各直属局提供的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完成汇总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撰写,并且数据真实、内容全面、案例确凿、文字简练、术语准确。
第八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业务概况、质量安全分析、问题及原因分析、措施和建议、典型案例等,并随附详细业务数据(统计表格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业务概况应包括涉及卫生处理的出入境检疫对象基础数据及同比增减情况,相关卫生处理数据及同比增减情况。
第十条 质量安全分析应按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价指标规范开展。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价指标,包括监管率、监管合格率,处理率、处理用药符合率、消毒监测合格率,效果评价率、效果评价合格率,单证合格率,药品抽检合格率等9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若干三级指标。相关指标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监管率指标包括直属局监管率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率等2个二级指标。
(一)直属局监管率。
该项指标是指直属局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统计年,下同)对口岸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实际监管次数占应监管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
(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率。
该项指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卫生处理单位(或处理点)实际监管次数占应监管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监管合格率指标包括直属局监管合格率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合格率等2个二级指标。
(一)直属局监管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直属局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口岸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开展监管,口岸分支机构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卫生处理单位被评定为合格次数之和占监管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二)口岸分支机构监管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卫生处理单位(或处理点)开展监管,卫生处理单位被评定为合格次数占口岸分支机构监管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处理率指标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率、入/出境货物处理率、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率、入/出境邮包处理率、入/出境行李处理率、入/出境物品处理率等6个二级指标。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数量占入/出境交通工具数量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车辆等4个类别。理论处理是指按法律法规、处理指征明确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具体依照《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下同)。
(二)入/出境货物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散装货物卫生处理批次占入/出境散装货物批次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散装废旧物品、散装货物等2个类别,并根据不同卫生处理指征、处理目的进行细化。
(三)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集装箱卫生处理数量(标箱)占入/出境集装箱数量(标箱)的百分率。分实际与理论处理率,计算实际处理率与理论处理率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应细分统计入/出境实箱、空箱等2个类别,并根据不同卫生处理指征、处理目的进行细化。
(四)入/出境其他检疫对象处理率。
入/出境邮包、行李、物品处理率计算与要求同前,邮包、行李按件统计,物品按实际统计单位进行计算,并可视情况再进行细分。
第十五条 处理用药符合率主要反映熏蒸用药符合情况,指标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货物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邮包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行李处理用药符合率、入/出境物品处理用药符合率等6个二级指标。
(一)入/出境交通工具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交通工具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车辆等4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二)入/出境货物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散装货物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散装废旧物品、散装正品等2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三)入/出境集装箱处理用药符合率。
该项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入/出境集装箱熏蒸实际单位用药量占标准单位用药量的百分率。应细分统计入/出境实箱、空箱等2个类别。对不符合的应分析原因。
(四)入/出境其他检疫对象处理用药符合率。
入/出境邮包、行李、物品处理用药符合率计算与要求同前。
第十六条 消毒监测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对消毒工作进行药物配比浓度检测合格次数占检测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分析原因。应根据处理对象、使用消毒药物的不同进行细分。
第十七条 对采用非药物处理方式实施处理的,应参考相应标准,参照前条要求计算相关符合(合格)率,对存在问题的,应分析原因。
第十八条& 效果评价率是指口岸分支机构按《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国质检卫〔号)要求,一定时期内对卫生处理工作开展效果评价实际次数占应开展效果评价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该项指标可根据各口岸分支机构实际开展的具体卫生处理业务类别进行细分。
第十九条& 效果评价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口岸分支机构对卫生处理工作开展效果评价合格次数占开展效果评价总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该项指标可根据各口岸分支机构实际开展的具体卫生处理业务类别进行细分。
第二十条& 单证合格率包括口岸分支机构单证合格率和卫生处理单位记录合格率2个二级指标。
(一)口岸分支机构单证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抽查一定时期内口岸分支机构签发的卫生处理通知书合格数量占抽查总数量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
(二)卫生处理单位记录合格率。
该项指标是指抽查一定时期卫生处理单位出具的卫生处理相关记录合格数量占抽查总数量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可细分统计卫生处理报告、卫生处理原始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药品抽检合格率是指一定时期内被抽检药品合格批次数占被抽检总批次数的百分率,低于100%的,应加以分析。该项指标可根据被抽检药品类别进行细分,如熏蒸剂、消毒剂、除虫剂等。应结合总局组织药品抽检工作开展,由总局统计。对直属局组织开展的药品抽检工作,可参考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口岸发生卫生处理事故的应作为案例上报总局。
第五章& 评估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总局组建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评估组,每年开展一次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组从报送时间、内容格式、事实数据、专业术语、案例质量、措施建议、领导批示等方面,对各直属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总局根据评估组评审意见,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质量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发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数据、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六章& 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总局负责发布全国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直属局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将本辖区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的有关信息向当地政府、公众媒体或企业通报。
第二十八条& 总局及直属局根据质量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卫生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分析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并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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