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收到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行通知后,把欠人家的饲料

不执行法院判决,引来牢狱之灾
本来只是一场民事官司,因为一再拒不执行,老夏除了要向法院如数上交8万余元赔偿款,还得依法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交钱又获刑,老夏这回的教训可不轻。
2011年9月,老夏家造新房,小荷是帮工。因未听劝阻,小荷在启动翻斗车的吊机开关时,因操作不慎从老夏家的晒坦边摔下致死。为此小荷的亲属将老夏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法院在综合各方的责任与过错,判令老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剩下的8万余元要求老夏在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付清。
拿到法院的判决,老夏没有上诉,但总感得自己又冤又亏,加之家里因为造房子也欠了好多债,在与对方协商无果后,老夏的态度很是消极。2012年3月,对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钱,我是会付的,可家里实在紧张,可不可以分期付啊?”付款是需要实际行动的,可每每面对法院的执行人员,老夏始终重复这样一句话,一直没有一个具体的付款计划。
为此,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向老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明确告知了自动履行期限、如实报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时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老夏一直置之不理。期间,虽经历了两次司法拘留,但老夏仍然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
老夏真的是无力履行?为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法院的执行人员通过走访、查询等方式展开了各方调查,结果显示老夏虽然家里造新房欠了一些债,但两夫妻在村里算是勤快的。2012年至2014年期间,老夏通过养蚕、打山核桃、打零工有一定收入,先后还投入2万余元购买鱼苗、鱼饲料、搭建羊棚等,还支付建房材料款、工资及归还借款等共计2万余元。2014年,老夏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个人账户,累计有1万余元的款项存入。
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老夏在2014年底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动了真格,老夏的家人急了,赶紧将筹来的余款交到法院,可为时已晚。
法官札记: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依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出了事,能协商是一种态度,但更需要拿出实际行动的诚意。有困难,在所难免,但凡事都有一个轻重缓急,法院的生效裁判绝不是一纸空文。老夏因为建房欠下部分债务造成家里经济紧张,也算事出有因,可抱着侥幸心理,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无动于衷,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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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苏××与玉林市××有限公司买卖饲料合同案 - 兴业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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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玉林市××有限公司买卖饲料合同案发布时间: 16:30:00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58号判决书
、案由:买卖饲料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结时间:2010年6月30日
、原告苏&&诉称,其与被告一直都有供应饲料原料的供货关系。经原告与被告财务科于2010年4月28日共同对账,截止2010年4月27日,被告共拖欠货款人民币379456元未予支付给原告。该笔欠款是从2009年9月份开始拖欠的,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辩称:其欠原告苏&&379456元是事实,但由于市场原因公司近期不景气,欠款需要在2010年10月、11月、12月分三批还清。
原告苏&&与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一直都有供应饲料原料的供货关系。2010年4月28日,原告苏&&与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财务科共同对账,经统计,截止2010年4月27日,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共拖欠货款人民币379456元未支付给原告。对账后,原告苏&&多次向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追讨,但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苏&&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苏&&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业务往来对账单,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原告苏&&与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之间的供应饲料原料的供货关系,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长期存在供货关系。2010年4月28日,原告苏&&与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财务科共同对账,经统计,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共拖欠货款人民币379456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苏&&诉求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3794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也认可,依法予以采信。&&&&&&&
元给原告苏&&。
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8990元,由被告玉林市&&有限公司负担。
年4月28日与被告账务科共同对账后,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对于诉讼管辖问题,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兴业人民法院管辖。三、审查民事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主体适格与否,是该民事行为是否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该民事行为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获得法律保的关键所在。四、审查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涉讼当事人之间因该行为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据此提出的诉请或辩解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五、着重审查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合议庭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另外,合议庭还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供货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应饲料原料的供货关系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长期存在供货关系。对合同的效力应予以确认。综上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以上判决。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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