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延长试用期不给产妇延长产期怎么办?

2015年妇女产假工资新规定
2015年妇女产假工资新规定
  2015年产假工资新规定,妇女产假工资是多少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2产假延长
  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对于产假还可以延长这种说法,想必很多人听说过,但是仍旧是一知半解。那么,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乳假,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3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4产假休多少天
  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2014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5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产假规定2012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从晚婚晚育产假新规定可以看出,晚婚晚育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晚婚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二胎有产假吗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6高龄产妇产假多少天
  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 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7人流产假多少天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8陪产假多少天
  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晚婚晚育的的男方有15天护理假;其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具体可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9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10新旧&规定&比较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我国原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可以请产前假或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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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10天的,如果延长,一般是无薪假期了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1]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
适用158天至180天产假。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自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按原《江西省人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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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怎样规定?
合同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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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产假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人工流产的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天。  四、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是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是要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日发布)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反计划生育是否享受90日的产假  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六、违反计划生育,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  七、深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  《深圳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深圳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是2006年的,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出入。根据《深圳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种情况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1、继续履行,并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2、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满,工资支付到合同期满终止之日,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未要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1、“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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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产妇工资,而且不给哺乳假,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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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在我怀孕2个月的时候,协商回家休息,工资只给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由原来整体发分成1个月2次发,说法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这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生产完后,工资还是第一部分的基本工资。1,请问这个是否合理。
2、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在生产当月开始,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并且五险一金都没有上,造成我的生育险晚报销2个月。之后在产假期间补回2个月工资,并将保险和公积金全部补交。产假结束后,公司还是拖欠2个月工资。2,这种拖欠两个月工资是否合理。如果我去上班,哺乳期拖欠工资是否合法。
3、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好,4个月产假及晚育假结束后,过去上班也没有工作可以做,想延长两个月假期,延长的两个月保险公司和我的部分都有我自己交,但是公司借故说工作紧张不能延长。公司又没有哺乳假可以给。3,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4、我跟公司说延长2个月假期后,我就离职,但是公司确跟我说,你要先办离职,写个申请,把需要交的保险给公司,公司可以给你再帮你交保险。4,协商让我离职这种是否合理。
公司对这种拖欠工资说是以后会补上的。
东城区发表时间: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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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去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如有需要,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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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拖欠
律师回答共 2 条
北京-朝阳区
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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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5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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