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中,各项规划用地兼容性比例有什么要求

导读: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进行技术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使用本标准,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行列。
4、“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使用?
本标准确立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具体划分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明晰“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二是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统计。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表达仅使用“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H11)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表达在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城乡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H11)以外的其他地类。
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本标准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即R与R1、P2、R3不能同时出现。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示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表达都达到中类或小类深度,建议采用专项图纸表达。
同时,在使用本标准分类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某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采用小类为主。并且,当地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
6、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如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
本标准延用原标准思路,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在具体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如一个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1),一条城市主干路就是“城市道路用地”(S1)。
(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
(3)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M);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M)。
(4)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如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
(5)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北京市的故宫和颐和园,都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实际使用中分别为博物馆和公园,应分别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又如大同的云冈石窟主要作为石窟寺加以保护,应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对于地类的可兼容类型和比例要求等具体规定。本标准作为全国性的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相关规定。
7、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性质”与“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要求的差别? 常被提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郊野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属于具有一定政策性的管控范围,与本标准基于“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分类方法不是一个体系。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区”仍是由各类性质的用地组成,如开发区是由“居住用地”(R)、“工业用”(M)、“物流仓储用地”(W)等组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用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标准编制组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可通过虚线框等方式并行表达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具体管控要求,以更好地调控引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
8、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格如何执行? 统计地类是否需严格与总图深度一致? 本标准附录A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的表格作出了规定,包括“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均需严格执行。其中,前表统计“城乡用地”的9项中类用地,统筹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后表平衡“城市建设用地”8大类用地,并细化列出8项需保障用地指标的中类用地(A1一A6、S1、G1),控制城市(镇)合理的用地规模和结构。
对于两张表格所统计地类的深度,“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3项中类用地若在城市(镇)中有相关用地也应
列出;“城乡用地汇总表”的小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其余中、小类用地是否列出则由城市根据自身用地特点自行决定,本标准不做硬性规定。
9、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如何制定?如何衔接土地部门的资料与数据?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的现状和规划应通过制定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表达。其中,现状用地的基础调查建议依据本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的衔接对照表,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归并。规划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指标相衔接,并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综合确定。
10、为什么将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
本标准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将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公用设施和军事、安保等与城市常住居民相关性不大的区域性服务设施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应突出反映城市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需求,增强各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水平的可比性,避免一些交通枢纽性城市、军事重镇等目统计范围出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用地结构不合理”的假象。另一方面,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应在市(县、镇)域层面优先予以统筹规划,以利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级选址和审批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高教园区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虽然亦兼具一定的区域服务职能,但作为城市生活服务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且考虑到大学生户籍一般统计在学校所在地城市,因此该类设施用地仍保留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内。
11、穿越中心城(镇)区域际轨道、高速公路若承担部分城市交通职能,应如何归类?
穿越中心城(镇)区的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承担的应是区域交通职能,并且铁路、公路建设有着严格的技术规定,与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应区分清楚,故应分别归入“铁路用地”(H21)和“公路用地”(H22)。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衔接,采用公路性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标准,而不是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12、工矿城市较多的铁路专用线归入“工业用地”还是“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工厂区内部的铁路专用线应作为企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兼容从属于“工业用地”(M);但工业用地以外的铁路专用线承担的是区域运输职能,应归为“铁路用地”(H21)。
13、港口货运码头及生产区是归入港口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
“港口用地”(H23)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而依托港口的工业生产和物流集散用地应分别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工业用地”(M)和“物流仓储用地”(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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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审批住宅用地配套的商业面积比例最大是多少?
商业面不得低于10%那不得高于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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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商业配比不得高于8%,若要配比较大商业,除非你的土地性质为兼容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最高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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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发布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正文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development land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industrial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绿地与广场用地
green space and squar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Ⅰ、Ⅱ、Ⅵ、Ⅶ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Ⅲ、Ⅳ、Ⅴ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一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二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商业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三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需布置绿化防护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四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占城市建设用地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5
物流仓储用地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
公用设施用地
      8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引用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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