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莞特定门诊病种病种什么时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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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淮安市三院医疗的抑郁症属于特殊病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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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市卫生局领导,因为精神躁狂而多次入住市三院治疗,被诊断为抑郁症伴有精神类躁狂症,请问这属于特殊病种吗?我在百度搜索在特殊病种范围,可我打电话到开发区医保处,回复说不在特殊病种范围。请问领导淮安地区规定这不在特殊病种范围吗?期待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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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没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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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淮安医保 于
13:33 编辑
您好,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同)支付的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系统性红斑狼疮;3、肾衰竭透析治疗;4、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5、慢性肝炎(含肝硬化);6、再生障碍性贫血;7、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8、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9、冠心病;10、高血压(很高危);11、重度糖尿病;12、精神类疾病;13、帕金森病;14、恶性肿瘤术后;15、结核病。咨询电话:如是参加新农合医保,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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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
发布时间:15-03-25 字体:【  】  
淮安市民政局&薛南华&郑同海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会议指出,要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兼顾当前和长远、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突出重点、消除&盲点&,综合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 然而用一条最低收入线作为甄别困难人群的标准,是目前社会救助的通常做法。现行低保等救助制度均以居民家庭收入为准入前提,属于&收入型&救助。在实际中,由于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灾祸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陷入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困境,即支出型贫困。这类家庭因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享受低保,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是急需救助的社会群体。但目前对支出贫困家庭的救助还缺乏政策支持,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这类家庭,对他们的救助较少且不规范,急需调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 一、支出型贫困对象的界定
&&& 支出型贫困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过各种救助帮困后仍有突出困难的群体;另一类是现行救助政策未覆盖到的群体。由于家庭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相捆绑的一系列救助待遇,实际生活水平往往比低保家庭更低。概括而言,支出型贫困对象有五个基本特征:
&&& (1)经济上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有限的收入难以满足刚性支出的需求,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家庭抗风险能力脆弱;
&&& (2)生活上低质量。支出型贫困对象被动消费多,教育、医疗等大额刚性支出挤占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往往出现&交了学费难买米&、&吃药挤占吃饭&的情况,消费结构违背恩格尔定律;
&&& (3)政治上低参与。支出型贫困对象处于社会中下阶层,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远离政治权利中心,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问题缺乏话语权;
&&& (4)权益上低保障。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大量惠及困难群体的民生政策,在实施中为了降低成本、便于操作,大多直接选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作为实施对象,从多方面改善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但也造成了救助资源向低保对象过度集中,而支出型贫困对象往往惠及不到,或仅是低标准的保障。
&&& (5)心理上高危机。在与低保对象的日常生活比照中,一些支出型贫困对象的不平衡心理已经显现出来。一旦获得了低保资格,可以同时获得其他多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支出型贫困对象则享受不到或者只能享受较少的优惠政策,从而触发一种危机心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心理特征, 如果不及时疏导,社会风险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
&&& 二、我市支出型贫困救助的主要做法
&&& 目前,我市已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就业救助、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重点,以慈善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广覆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编织了一张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社会救助工作逐步从简单生存救助向综合保障救助发展,从单项救助制度向新型救助体系建设推进,从单纯政府保障向多元化社会保障转变,从补缺性社会救助逐步向适度普惠性社会救助过渡,较好地发挥了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
&&&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日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63号),明确了救助对象,即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因遭遇重大疾病、火灾、雷击、溺水、车祸等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明确了救助标准和限额,即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低保边缘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按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金额50%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因发生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其中造成成员身亡或重伤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一般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根据困难原因、种类和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的特殊困难,2013年我市救助临时生活困难对象1.26万户,支出临时生活救助金542万元。但由于临时救助资金财政预算不足,各县(区)财力有限,临时救助标准偏低,有的出现救助金额过低打发困难群众现象,没有完全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
&&& 为保障支出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过调查研究,我市于2014年3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淮安市慈善总会救助项目的原则和办法》。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当年的刚性支出大于该家庭当年全年收入2倍,虽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3000元,一次性现金给付。项目实施以来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我市各县区对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存在较大差距,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 三、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对策建议
&&& 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为,目前我市尚不具备像上海一样为支出型贫困群体单独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而应在现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内,充分运用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相应解决。
&&& 第一、合理界定支出型贫困对象。界定支出型贫困对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一个严谨、有序的核定流程,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可界定为: &
&&& 1、收入标准。现行政策是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即低保边缘户予以救助,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建议放宽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家庭。
&&& 2、支出标准。即因病或因灾当年的刚性支出大于该家庭全年收入2倍的家庭。
&&& 3、家庭财产。建议按照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 第二,通过&组合拳&实施救助。
&&& 1、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对支出型贫困的基础作用。
&&& 通过修订《淮安市临时救助办法》,扩大救助范围和额度,明确救助标准和层级,简化救助程序,对民政部门界定的支出型贫困对象,首先实施临时救助,措施简单,效果直接。临时救助的目的在于给入不敷出的困难家庭应急性的救助,以确保其在大额刚性支出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对突发灾祸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 临时救助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取决于救助资金投入多少。因此,要加大力度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一是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可以按照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标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二是增列临时救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激励引导作用;三是从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 2、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因病支出型贫困的直接作用。
&&& 首先要做到全民医保,消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盲区,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补偿做加法,医疗费用控制做减法,合力增强基本医疗尤其是大重病的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对于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在完成临时救助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后,要即时将其纳入当年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相应救助,以减轻医疗支出负担。
&&&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往往需要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而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引导医疗资源向基层社区分布,医院等级与医保补偿比例呈负相关,对三甲医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有所降低。鉴于此,医疗救助应发挥与基本医疗保障的互补作用,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提高大重病患者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同时,加强与卫生、人社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的信息共享、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基本医疗保障补偿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在结算平台终端直接抵扣,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以提高医疗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
&&& 3、充分发挥配套优惠政策对支出型贫困的补充作用。
&&& 政府牵头,整合多部门资源,将配套优惠政策从低保对象拓展到支出型贫困对象,多方面、有针对性地减轻支出型贫困群体的生活成本。当然,配套优惠标准可按贫困程度实行依次递减,形成梯次的救助结构,使低保对象与支出型贫困对象之间的救后生活水平进一步平衡。
&&& 第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形成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商业保险等共同参与的格局。建议各地慈善总会对当地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建档立卡,建立救助对象信息库,针对群体性民生困难开展项目帮扶,针对家庭大重病等突出困难开展个案帮扶,针对天灾人祸等特定事件开展特定帮扶,并积极牵线搭桥,帮助寻找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向捐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灾害保险的做法,由财政出资,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投保人,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当地全体居民家庭投保。当居民家庭发生支出型贫困问题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通过保险杠杆的放大作用获得较高额度的保障。【导语】:需要办理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吗?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出淮安医疗保险报销指南,希望能帮到您。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补偿70%;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补偿80%。注:转外住院的,按市内住院的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帐户;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区内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的,按30%的比例补偿;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按30%的比例补偿;属基本医疗保险丙类目录的,不予补偿。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 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特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报销范围城市居民医疗统筹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1) 居民医疗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2) 居民医疗统筹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3) 工伤、生育医疗费用;(4) 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5) 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6) 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门诊:《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医疗统筹IC卡》、申请表、病史资料和医疗费用明细;住院:(1)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IC卡原件;(3)正规发票原件;(4)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5)出院小结;(6)在职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单位证明。报销流程门诊: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等材料到医保专用窗口缴费,领取结算清单;住院:参保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出院窗口划卡结算个人应负担费用。办理地址淮安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好消息!淮安本地宝开通医保办理查询业务啦!关于淮安医保定点医院以及医保卡的正确使用方法都在那里了!请扫下面二维码,关注淮安本地宝微信公众号(hanbdb),发送关键词“医保”即可获取网上预约网址、证件进度查询等信息!&&&
····················【导语】:需要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相关手续吗?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出淮安市大病医保报销办理指南,希望能帮到您。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办理材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办理流程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 &好消息!淮安本地宝开通医保办理查询业务啦!关于淮安医保定点医院以及医保卡的正确使用方法都在那里了!请扫下面二维码,关注淮安本地宝微信公众号(hanbdb),发送关键词“医保”即可获取网上预约网址、证件进度查询等信息!&&&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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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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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淮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三、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县(区),从结余基金中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
四、筹资标准。根据商业保险机构投标,由政府招标时确定。
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15前将大病保险资金足额上解到市财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2013年上解时间为8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约定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资金。
五、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大病保险的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六、待遇水平。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初发布。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
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
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七、经办方式。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明确保费标准和额度、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备专业队伍,与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从政策咨询、保费征收、费用审核、医疗监管、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所有环节全程参与及管理,与医保经办机构一同履行各项职能,让参保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
八、风险调节。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后,盈亏率控制在5%以内,由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盈利率或亏损率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金-大病保险项目的管理成本-被保险人的赔付款)/大病保险金]×100%。
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或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大于或等于目标值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率小于目标值以下的部分,经市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综合评估后,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九、结算服务。大病保险要与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医疗救助相衔接,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赔付;对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年度内又多次住院的,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赔付;对转外就医人员暂不能进行即时结算的,由经办机构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报手续时,同时结算大病保险赔付费用。城镇医疗救助在大病保险后进行。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各级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费,并预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日常窗口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年终,各级经办机构与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决算。
十、监督管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办机构使用、管理大病保险资金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对承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实施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大病保险费用,在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之前,可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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