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离婚后时装还在吗孩子还在上大学赡养费怎么办

|法援热线:3>>>>>>正文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长沙胡莹律师家与法律师团队,为您提供长沙婚姻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QQ:】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泊霖系被告李涛之子,被告李涛与原告的母亲李宁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泊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泊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泊霖一直由其母亲李宁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泊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泊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培训费4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469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基于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因此,首先应当就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关于“原告李泊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这一约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本案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就原告李泊霖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李涛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原告李泊霖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是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的界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李涛不能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原告李宁所约定的对原告李泊霖抚养义务。原告李泊霖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涛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泊霖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原告李宁的约定承担原告李泊霖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李泊霖的生活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泊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李涛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6000元。原告李泊霖没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和参加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期间的必要开支,被告可以不承担这部分费用。原告李泊霖购买衣服的花费应从生活费中列支,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宁虽系与被告李涛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权利主体应为原告李泊霖,而原告李泊霖已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原告李泊霖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原告李宁并不享有所约定的原告李泊霖抚养费的请求权,不是涉案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涛给付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840元;二、被告李涛给付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的生活费24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泊霖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宁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上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就我国传统习惯和绝大多数的家庭选择而言,没能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费用,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已然成为一种惯例。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法律,却作出了与之相悖的规定,父母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费用。这就造成了习惯做法、社会传统和法律规定的冲突。尤其是在离异家庭中,这种冲突直接导致了亲情的反目和对立。本案就是涉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负担问题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且原告李宁为达成离婚协议而自愿承担原告李泊霖成年之前的抚养义务,并免除了被告李涛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这也可视为原告李宁为争取到孩子的大学学费和婚嫁费用而在其他方面做出的让步。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如果认定离婚协议的该条款无效,则不但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原告李宁的权益也是一种损害。故本案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泊霖的合法诉求,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长沙胡莹律师家与法律师团队,为您提供长沙婚姻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QQ:。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袁军律师,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2009年起开始在律所执业,从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投融资收购、并购及股权转让、房地产开发等高端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2014年组建由十名专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任律师团队负责人,擅长整合资源,带领团队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袁律师长期担任了长沙市武警消防支队、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律合君成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颐通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好望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政府或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行政法、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房地产及各类投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和刑事等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涉及案件标的数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仲裁及诉讼技巧。...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常年顾问公司设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私人律师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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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不再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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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不再给抚养费)
编辑同志:父母离婚后,我随母亲过,今年18岁高中毕业,考上了大学。但父亲说,满18周岁后就不给我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了。听说上大学花销很大,而我母亲月收入才1000多元,如果父亲不负担抚养费,我上大学的费用将成问题。请问子女成年后,父母就可以不再负担抚养费了吗?读者:段媛
段媛读者:《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抚养子女,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当然,子女虽满18周岁但若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要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严格的界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父母就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你年满18周岁后,如果父亲不给学费、生活费,你应积极通过勤工俭学、假期打零工等方式筹集。另外,现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惠及面比较大,成绩好的大学生一般均能获得,通过这些资金可解决部分就读费用。
(原标题: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不再给抚养费)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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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道治
  【案情】
  聂福林与白玉妹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慧娟。2004年,聂福林与白玉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慧娟由白玉妹抚养,聂福林每年支付聂慧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福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2013年9月,聂慧娟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玉妹要求聂福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时,聂福林却认为聂慧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慧娟与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福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聂福林是否还需向聂慧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福林应当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聂慧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慧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福林应当承担聂慧娟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福林无需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聂慧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福林无需再支付聂慧娟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慧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福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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