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医保退休后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年限不足,该由单位补交吗

北京: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个人补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起,北京市符合退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职工(女20年、男25年),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不再受单位缴费的约束,由单位为个人单独交纳。北京市退休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将与单位缴费完全脱钩,退休人员的医保享受时间与养老保险一致。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按照新政策,有部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还不符合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标准(男25年、女20年),当其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时候,可以由个人一次性补齐医保差额年限,且由单位为个人单独交纳。按照过去的政策,这部分退休人员需要把医保费用交给单位,由单位随职工医保缴费同时缴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退休人员须在退休后次月起的三个月内办理工龄补交手续,并且确保补交资金的现金足额缴纳或者确保银行扣划成功。由于个人原因,工龄补交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交手续,也不再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单独交纳工龄补交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交费。参保职工将现金交给参保单位,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将工龄补交资金交给区县社保中心。另一种是银行扣缴。参保职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费的方式,即委托银行扣缴。目前扣款的银行为北京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扣款时间为每月的12日与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遇公休日顺延)。  另外,从5月起,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与单位缴费脱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介绍,过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通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如单位欠费,则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也不能按月分配个人帐户。企业的缴费状态极大地影响了退休人员的利益。  今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为确保退休人员按时享受医保待遇,从5月1日起,&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与单位缴费脱钩。即无论参保单位是否欠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均按月足额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应交纳的3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再通过单位缴纳,改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分配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帐户将每月注入107元(70岁以上)或97元(70岁以下)。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条件,但是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自参保职工进行工龄补交之月起,三个月内工龄补交资金须现金足额交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  工龄补交须三个月内完成  自参保职工进行工龄补交之月起,三个月内工龄补交资金须现金足额交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交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交手续。  银行扣款前参保者应存入足够现金凡选择委托银行扣缴的参保职工,需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的复印件。同时在规定的补交月内的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另外,参保职工应及时到扣款银行或通过扣款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北京银行:96169,中国邮政储银行北京分行:11185),如资金不足需及时存入。参保职工自办理退休业务当月起,即可办理工龄补交手续,三个月内工龄补交手续成功者于可于退休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内工龄补交资金须现金足额交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交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交手续。工龄补交手续必须三个月内完成。过去政策要求,这部分退休人员需要把医保费用交给单位,由单位随职工医保缴费同时缴纳。如果单位欠费,这部分退休人员被视为没有真正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且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职工,其按政策规定选择进行工龄补交的,交费方式由原来的个人交纳的补缴资金随用人单位缴费一并缴纳改为完全由单位为个人单独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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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日以前从企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医保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是否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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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日以前从企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医保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是否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重庆市医保政策文件(渝人社发〔号文件)规定,从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我是2013年8月从企业退休的一名男性职工,工龄38年,退休时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尚差3年才满10年。根据226号文件精神,我是在日之前退休的,不在226号文件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的政策时间范围,所以社保部门现在也没有让我补交尚差3年的医保费。
因为我是从企业单位办理退休的,所以我的医保关系现在仍随企业的(目前企业还在,属正常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我担心问题是:如果今后企业经营不好破产或者解散了,单位不存在了,到那时我是否还要补缴尚差3年的医保费的问题。就此问题,我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过,社保部门答复说“如果你企业单位以后破产或者解散了,到那个时候你尚差3年的医保费就要补交了,而且是按企业破产或者解散时候的社平工资基数来计算补缴额”。我不知道当地社保部门这样的说法对不对。请问,重庆市的医保政策是不是有这样规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意味着我以后补缴基数越来越高了而补缴的金额就更大,这无疑会加重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我认为是极为不合理的。
现在,我退休后的医保关系仍随企业的,请问,我的医保关系现在可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从企业脱离出来,然后自已去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自己或者单位一次性补交齐尚差3年的医保费?从而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请与解答为谢。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
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应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继续按年缴费。
感谢您的来信。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 通讯员 刘宗龙
邓旭峰)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七项便利举措
■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七是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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