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诊断结果丢失后可以在医院找到当时的诊断记录吗

病历本和化验单丢了怎么办_我在专医院建档的,上周五克产检后认_宝宝树
病历本和化验单丢了怎么办
我在专医院建档的,上周五克产检后认不得跟病历本和化验单丢哪了,今天找了头都大了,真呢是一孕傻三年!现在只想弱弱呢问下大家,给认得这种情况咋个办,不会又要重新做一遍所有化验,然后重新建档吧?怎么办怎么办?
你的档案应该在医生那吧
建大卡了医院会有,19周没事,只要前面没有什么异常。后面的留好。跟你医生说下。
病历本看医院能不能重新开一本,化验单医院全部有记录的,让医院给你重新打印就好了。
档案医生医院肯定有,只是化验单还有病历本不在了,认不得给消重新化验了补
回复 &羊咩咩15-07-03 16:22:13发表的
你的档案应该在医生那吧
貌似化验单可以重新找他们打印 他们应该是有电子存档的 病历本再买一个 没啥大事吧
回复 &宝妈冻冻&
16:32:42发表的
档案医生医院肯定有,只是化验单还有病历本不在了,认不得给消重新化验了补
好像化验单貌似就保留60天内的。他们电脑上每次条形码打印化验单上面不是有提示吗。你去问问专医院的医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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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树孕育医院弄丢病历 如何定责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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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弄丢病历 如何定责与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点击标题下的健康报即可加关注)
  ▲案情回放
  33岁的李女士临近分娩的一周前到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发现胎位不正。考虑年龄偏大等因素,李女士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分娩。日早晨6时许,李女士在该院生下女儿桐桐。婴儿出生后体重3.22公斤,外观无畸形,经检查羊水为Ⅱ度浑浊,婴儿自然呼吸显得有些不畅。为防止婴儿呼吸不畅引发缺血缺氧及其他不良后果,医护人员立即为小桐桐清理呼吸道;吸氧后,呼吸很快转为正常。4天后,李女士决定出院时,医方曾建议李女士再住院观察几日。当李女士问主治医生黄某“一出生就吸氧不会有什么不好吧”时,黄医生告诉她,一吸氧就正常了,且吸氧时间短,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李女士于当天下午与医院结账后带女儿出院。出院时桐桐身体未见异常。然而,回家后的第3日夜里开始,桐桐出现间歇性不明缘由烦躁症状。李女士与丈夫带桐桐到市儿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间歇性癫痫。
  此后3年多时间里,李女士与丈夫带着桐桐到市内几家大医院治疗。后经省儿童医院治疗,癫痫病虽有好转但依旧未能彻底治愈。这期间,李女士一直认为,桐桐出生时脑缺氧,可能与医护人员接生时用药及接生手法有误、治疗用药及措施不当有关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并几次与接生妇幼保健院协商赔偿问题,院方以接生治疗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2012年9月中旬,李女士以区妇幼保健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32万元余元。
  法院受案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李女士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法庭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市医学会鉴定。可另人未想到的是,区妇幼保健院在档案管理升级改造建设时,不慎将桐桐的整个病历资料丢失。因不能提供患者病历资料无法进行鉴定,最终致使鉴定无果。又由于不能鉴定、无法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医学会以伤残等级鉴定无责任主体为由,认为不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经李女士强烈要求,法庭委托省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桐桐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桐桐当前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甲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诉称,自己在整个孕期的多次检查中,除了分娩前胎位有些不正外,并无其他任何异常症状,而且住院分娩期间积极配合医院治疗无过错。医院答辩时强调医方的整个治疗符合规范、无不当之处,丢失档案是因为档案管理改造,医方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一种管理上的问题,不能就此推定医院医疗方面存在过错。当法庭询问医方“你方认为患者方在整个就医治疗方面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婴儿患癫痫与患者方是否有关联”时,院方回答是,出院当日,主治医生曾建议李女士再住院几日,以便进一步观察桐桐情况,可患者方并未接受医方建议,患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他情况已经无法印证。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被告医院管理不当,将桐桐住院病历丢失,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对桐桐的损害后果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出院当日,被告方主治医生建议李女士再住院几日,以便进一步观察桐桐情况一节,因原告并未接受医方建议,导致桐桐出院后病情复发,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医院应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50%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桐桐住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此案被告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一
  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根据“物权法定”的理论分析,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无疑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其本质是记录诊疗行为的一种书证。
  《医院工作制度》关于“病案管理制度”规定: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而本案医方将患者住院档案丢失是一种明显的过错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四款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因医方丢失患者住院治疗档案而无法鉴定、无法确认因果关系,进而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二
  医患各承担50%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六十条(一)项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因举证不能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能够确认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不同的是,患者李女士出院当日,医方曾建议其再住院几日,以便进一步观察桐桐的情况,这说明,新出生婴儿的状况已经引起医方的注意。可李女士未接受医方建议,导致桐桐出院后病情复发,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患方的该过错,并不能排除医护人员在用药及接生手法可能有误、治疗用药及措施可能存在不当,贻误最佳治疗时机的问题,而对这种“可能”,负有举证责任的医方未能举证,并被推定为“可能”存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判令医患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作者为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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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把患者的住院病历存档吗?一年前做过一个手术,病历现在没有了,医院会把病历存档吗?现在想查当时的住院记录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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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包括急诊留观)必须由医院保管(从就诊之日起,不少于20年).原始记录,应该去就诊医院的病案室,找出原始病历,复印一份,并加盖专用章.如果你要求,医院是不应该拒绝的,但病历不能拿走复印,只能在医院病案室复印,而且所需费用由患者承担(物价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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