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碎性骨折吃什么好要痛多久?我爸爸被车撞了,现在还在医院,还没有做手术,怕伤口感染!如果做完手术还要痛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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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出车祸导致了膝盖粉碎性骨折,大腿开
病情描述:
我爸爸出车祸导致了膝盖粉碎性骨折,大腿开放性骨折,修养了4个月,昨天准备下床站立,刚站起来一点就听到哐的一声,然后爸爸说膝盖很痛,过了一会儿膝盖就肿了,冰敷了很久,晚上睡觉的时候爸爸说膝盖跳着跳着痛,一晚上都没睡着,今天早晨看到膝盖有淤青,现在该怎么办啊,我摸膝盖的时候觉得膝盖没有裂开,就是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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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建议:这种情况是不能自己处理的。建议您立即到医院,让医生检查一下或者拍一个x线。再去医院检查,建议也不要站立,不要用劲。做好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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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客价:¥45.00粉碎性骨折。请问怎么办我爸爸还年轻我不想他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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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因工作是失误导致脚后跟,粉碎性骨折。术后每到阴天下雨就疼。请问怎么办我爸爸还年轻我不想他这样。他现在还在工作。从事农民工是体力劳动。(男,46)
你好,外伤后是会出现阴天疼痛的后遗症的,这是正常现象,建议经常泡脚按摩改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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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本身挺无奈的我们寻求艾滋病人做手术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医生。医生只是一个职业,选择治病救人,却是也不能拿他们的生命冒风险。尤其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要站在道德的高点去抨击医护人员。没有人想平白得个病,更何况是艾滋。不要说在手术中感染的机会很低。第一,血液终归是很传统的艾滋的传播途径,不要自己连手都不敢跟艾滋病人握,就去抨击不愿做手术的医生。第二,有人说手术中感染艾滋的医生案例少。究竟有几例手术是在医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的手术。而且,对艾滋病人,手术并不一定是好事,究竟有多少艾手术这个量估计也不太大。其实,现在确实也有为他们专门准备的医院。也许,确实那里的医护人员的水平不是特别的高,但是他们至少是专业防护的。统一管理,统一去治疗。也许这些专业的有更专业的对症治疗的方法。为什么就不能在拒绝为其做手术的同时,推荐他到他应该去的地方。这大概是最大的问题。这里,其实又牵涉到隐私的问题。还有传报的问题。关于后面医院没有检查艾滋,其实还是蛮有疑问的。艾滋的检查,其实对病人是免费的。甚至我印象中,可能会瞒着病人查。··
的话:请不要断章取义的引用我的一句话,然后自行脑补发挥,这是贴吧或者其他乱七八糟地方的作风,这里是果壳。我抨击这个人的理由有三个:1.第一家医院为什么不给他做手术是有医学上的原因的,手术收益小,风险高(对这个艾滋病人而言)。这个原因不是歧视或者怕担感染的风险。2.就算他认为第一家医院拒绝给他做手术侵犯他的权利了,他不能去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寻求法律援助吗?直接伪造病历把未知风险转嫁给另一家医院到底是符合程序正义还是符合结果正义了?3.“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地道目前还没有一例”,首先我不说这个“还没有一例”是从何而来,但是这句话是针对已知病人是艾滋病的情况下说的,我的第一帖就说清楚了,我亲自上过艾滋病人的手术,但是这种手术术前术中术后的防护措施都是不同的(这点同样针对病人和医生双方),最典型的,手套要双层甚至三层,要护目镜,要更大范围的口罩帽子,这和本例中“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人的手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这个人这个人背后相关的人士,也就是那个什么艾滋联盟,居然把这个个例作为“聪明”的典型,要推广,这已经属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范畴了。最后说一句,社会对艾滋病人有歧视不假,但是想要尊重首先要做好自己能做的,本例这个人的态度,谁敢不歧视他?赞同。
的话:一台手术不仅仅是在手术室里那几分钟。还有很多善后的工作,包括手术垃圾处理等等……这些恐怕还是需要更严格的处理。若真是一般消毒都可以杀灭。那手术器械用后又为何要走不同消毒流程?解释不通的不是么至于歧视,用一个不靠谱的朋友对你不够友好的经历就能推导到一般医护人员都歧视,这点恐怕不合适吧。如果你觉得这样符合逻辑,一般中国人都沒素质也很容易成立的,我前两天还在地铁上遇到在车厢里撒尿的人呢。体外生存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在人体外生存能力极差,不耐高温,抵抗力较低,离开人体不易生存,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  HIV对热敏感。在56℃条件下30分钟即失去活性,但在室温保存7天,仍保持活性。灭活方法  不加稳定剂病毒在-70℃冰冻下失去活性,而35%山梨醇或50%胎牛血清在-70℃时冰冻3个月仍保持活性。对消毒剂和去污剂亦敏感,0.2%次氯酸钠、0.1%漂白粉、70%乙醇、35%异丙醇、50%乙醚、0.3%H2O20.5%来苏尔处理5分钟能灭活病毒,1%NP-40和0.5%triton-X-100能灭活病毒而保留抗原性。对紫外线、γ射线有较强抵抗力。  国际卫生组织推荐对艾滋病病毒灭活加热100℃持续20分钟,效果较理想。艾滋病病毒的消毒主要是针对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用品、生活场所等。例如,辅料、纱布、衣物等。对艾滋病病毒的消毒可以根据消毒物品选择适当的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需要重复使用的物品可用煮沸或高压蒸汽消毒。不宜煮沸的物品可用2%戊二醛、75%酒精等进行消毒。体液生存  在室温下,液体环境中的HIV可以存活15天,被HIV污染的物品至少在3天内有传染性。  近年来,一些研究机构证明 ,离体血液中HIV病毒的存活时间决定于离体血液中病毒的含量,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在未干的情况下,即使在室温中放置96小时,仍然具有活力。即使是针尖大小一滴血,如果遇到新鲜的淋巴细胞,艾滋病毒仍可在其中不断复制,仍可以传播。  病毒含量低的血液,经过自然干涸2小时后,活力才丧失;而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即使干涸2-4小时,一旦放入培养液中,遇到淋巴细胞,仍然可以进入其中,继续复制。  所以,含有HIV的离体血液可以造成感染。尽管艾滋病毒见缝就钻,这些病毒也有弱点,它们只能在血液和体液中活的细胞中生存,不能在空气中、水中和食物中存活,离开了这些血液和体液,这些病毒会很快死亡。这是共识的病毒生存概率。  HIV感染者是传染源,曾从血液、精液、唾液、尿液、阴道分泌液、眼泪、乳汁等分离得HIV。这是唯一的传播途径。这种东西的生存几率和乙肝、感冒等等比较根本就是小儿科,一般的灭活措施足以消除。我觉得您的这些回答我就可以认定,您连和我一起吃饭的勇气都没有吧
的话:你们都没看到重点!!!不是医护人员怕被传染!!!是艾滋病本身就是破坏免疫系统的病!!!做了手术后没有办法凭借自己的免疫系统自愈!!!很难撑过术后感染!!!请记住艾滋病的全名:后天免疫缺乏综合症 谢谢!!!我觉得这个事情就是病患自己不信任他人,不接受医院的建议而导致的事故!!!内个病患要负全责!!!前一个医院告知义务我认为也没尽到。
软件工程师,网路安全从业者
的话:他不是一开始就是隐瞒的,是被拒绝后才隐瞒的,他要是畜生,那拒绝的医院算什么?畜生不如?这件事很难评价,因为他的命是命,医生的也是,没有谁高谁低,但是,在CCTV,后来的采访中,专家说的,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地道目前还没有一例,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属实,那么医院有责任,如果感染几率很高,那么医院拒绝也是合理的。敢问专家说的“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 都是在手术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统计出来的?
的话:所以我说管理混乱嘛,重要数据不自己做,直接用别的医院的化验结果,本来就不符合规矩。不能因为被歧视就故意损害歧视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最基本的法律意识。然后某些病人就叫嚣 我在别的医院做了 为啥还要我做 乱收费!
的话:然后某些病人就叫嚣 我在别的医院做了 为啥还要我做 乱收费!民众的不信任源于社会的不诚信,社会的不诚信源于民众自身的不诚信,如此循环,无始无终。
应该是要建立联网的病历数据库比较好在目前绝大部分医疗资源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情况下,普及数据库的硬件条件不是大问题
的话:说一般人不歧视hiv患者的,你看完我这些话,你觉得愿意和我一起吃饭吗?要是你是妹子的话就愿意
的话:这人是畜生无误。这话说的过了
人机手谈小组管理员
的话:谢谢指教 我有留意 因此对“手术收益”的描述一段以问号结尾 但我仍要对我在医疗专业方面表现出的无知表示抱歉我认为有必要形成一个机制 当医疗机构遇到HIV感染者时 无论他的病情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处理 都不能再让他处于无监控状态而回到社会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对社会负责的角度 放任是不应该的 更要注意的是不应该表现出一种医疗机构不该有的漠视 这样做就更有可能激怒HIV携带者的暴怒心里 反而对社会形成了威胁如果你没能力处理 就请提供有可能处理此病情的通道 同时一定要向卫生部门报告 对其进行帮助式监控 至少 从免责的角度讲 每一个医院都应该这么做 我们先从免除自己的责任开始 让这件事情不能停留在没人管的处境 慢慢的就能形成一个机制 形成推进在关乎于社会安全机制的建设方面 我们必须要首先假设个人是无知的 他们会做出任何可怕的非理性的举动 这就要逼着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希望这个事件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面对医院 医院必须要比个人承担更多责任 因为他代表的是这个机制 机制的进步才能引领个人的认识进步 尤其 面对的HIV感染者是一个无论从身体和心理都是很脆弱的对象 最重要的是 如果掌控不好尺度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处于危险境地 所以 除了帮助 还是帮助你这样的做法也是其实HIV患者的。普通患者可以选择出院不治疗,也可以选择治疗。HIV患者只能治疗?不能不治了?你这不是剥夺HIV患者的人权吗= =。。。。所以说问题不能想的太天真
心理学本科
的话:他不是一开始就是隐瞒的,是被拒绝后才隐瞒的,他要是畜生,那拒绝的医院算什么?畜生不如?这件事很难评价,因为他的命是命,医生的也是,没有谁高谁低,但是,在CCTV,后来的采访中,专家说的,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地道目前还没有一例,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属实,那么医院有责任,如果感染几率很高,那么医院拒绝也是合理的。艾滋病是免疫系统缺陷,如果医院没有充足准备或者条件的话诱发术后感染只能让患者死的更快
心理学本科
的话:谢谢指教 我有留意 因此对“手术收益”的描述一段以问号结尾 但我仍要对我在医疗专业方面表现出的无知表示抱歉我认为有必要形成一个机制 当医疗机构遇到HIV感染者时 无论他的病情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处理 都不能再让他处于无监控状态而回到社会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对社会负责的角度 放任是不应该的 更要注意的是不应该表现出一种医疗机构不该有的漠视 这样做就更有可能激怒HIV携带者的暴怒心里 反而对社会形成了威胁如果你没能力处理 就请提供有可能处理此病情的通道 同时一定要向卫生部门报告 对其进行帮助式监控 至少 从免责的角度讲 每一个医院都应该这么做 我们先从免除自己的责任开始 让这件事情不能停留在没人管的处境 慢慢的就能形成一个机制 形成推进在关乎于社会安全机制的建设方面 我们必须要首先假设个人是无知的 他们会做出任何可怕的非理性的举动 这就要逼着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希望这个事件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面对医院 医院必须要比个人承担更多责任 因为他代表的是这个机制 机制的进步才能引领个人的认识进步 尤其 面对的HIV感染者是一个无论从身体和心理都是很脆弱的对象 最重要的是 如果掌控不好尺度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处于危险境地 所以 除了帮助 还是帮助建个收容所,把所有Aids病人装进来?配有例行的心理辅导和身体检查,这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是1、病人未必买账;2、成本太高,这部分钱肯定是从纳税人那来的,现在的财富水平还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
的话:你这样的做法也是其实HIV患者的。普通患者可以选择出院不治疗,也可以选择治疗。HIV患者只能治疗?不能不治了?你这不是剥夺HIV患者的人权吗= =。。。。所以说问题不能想的太天真可以不治。那以后就请别去医院。既然可以毫不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那医院也完全没有什么义务给你治病。
的话:应该是要建立联网的病历数据库比较好在目前绝大部分医疗资源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情况下,普及数据库的硬件条件不是大问题我也觉得应该这么搞,但是这也有很大的隐患只要一进医院,多少年前的病以及各种隐私完全暴露在这个医生面前想想也有点恐怖。。。或者只强制某些病要联网?但好像又涉及到歧视,还不得被骂死啊!不过总的感觉,病情病历联网是个趋势
的话:我也觉得应该这么搞,但是这也有很大的隐患只要一进医院,多少年前的病以及各种隐私完全暴露在这个医生面前想想也有点恐怖。。。或者只强制某些病要联网?但好像又涉及到歧视,还不得被骂死啊!不过总的感觉,病情病历联网是个趋势或者可不可以这么做,医生只有有限的查看权限,比如骨科医生看不到泌尿科疾病相关病历的情况。若有例外情况再进行特别认证。
临床医学专业,玄牝之门小组管理员
的话:请不要断章取义的引用我的一句话,然后自行脑补发挥,这是贴吧或者其他乱七八糟地方的作风,这里是果壳。我抨击这个人的理由有三个:我看到的信息是这样:所以三点分析入情入理。或许很多人看来做手术才是在给他治疗,不做手术就是对他不负责。其实他这样的病情,手术预后很可能会很差,对他来说得不偿失。医生之所以要把病史问的那么详细,就是因为很多因素对治疗手段的选择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自己的医生隐瞒病史,只会自己吃亏
的话:请不要断章取义的引用我的一句话,然后自行脑补发挥,这是贴吧或者其他乱七八糟地方的作风,这里是果壳。我抨击这个人的理由有三个:1.第一家医院为什么不给他做手术是有医学上的原因的,手术收益小,风险高(对这个艾滋病人而言)。这个原因不是歧视或者怕担感染的风险。2.就算他认为第一家医院拒绝给他做手术侵犯他的权利了,他不能去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寻求法律援助吗?直接伪造病历把未知风险转嫁给另一家医院到底是符合程序正义还是符合结果正义了?3.“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地道目前还没有一例”,首先我不说这个“还没有一例”是从何而来,但是这句话是针对已知病人是艾滋病的情况下说的,我的第一帖就说清楚了,我亲自上过艾滋病人的手术,但是这种手术术前术中术后的防护措施都是不同的(这点同样针对病人和医生双方),最典型的,手套要双层甚至三层,要护目镜,要更大范围的口罩帽子,这和本例中“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人的手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这个人这个人背后相关的人士,也就是那个什么艾滋联盟,居然把这个个例作为“聪明”的典型,要推广,这已经属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范畴了。最后说一句,社会对艾滋病人有歧视不假,但是想要尊重首先要做好自己能做的,本例这个人的态度,谁敢不歧视他?这个说的很专业,也很中肯,病人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的话:他不是一开始就是隐瞒的,是被拒绝后才隐瞒的,他要是畜生,那拒绝的医院算什么?畜生不如?这件事很难评价,因为他的命是命,医生的也是,没有谁高谁低,但是,在CCTV,后来的采访中,专家说的,手术中暴露感染艾滋的可能性非常低,地道目前还没有一例,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属实,那么医院有责任,如果感染几率很高,那么医院拒绝也是合理的。医生为什么没有(在感染几率低情况下)拒绝的权利?
的话:体外生存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在人体外生存能力极差,不耐高温,抵抗力较低,离开人体不易生存,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HIV对热敏感。在56℃条件下30分钟即失去活性,但在室温保存7天,仍保持活性。灭活方法不加稳定剂病毒在-70℃冰冻下失去活性,而35%山梨醇或50%胎牛血清在-70℃时冰冻3个月仍保持活性。对消毒剂和去污剂亦敏感,0.2%次氯酸钠、0.1%漂白粉、70%乙醇、35%异丙醇、50%乙醚、0.3%H2O20.5%来苏尔处理5分钟能灭活病毒,1%NP-40和0.5%triton-X-100能灭活病毒而保留抗原性。对紫外线、γ射线有较强抵抗力。国际卫生组织推荐对艾滋病病毒灭活加热100℃持续20分钟,效果较理想。艾滋病病毒的消毒主要是针对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用品、生活场所等。例如,辅料、纱布、衣物等。对艾滋病病毒的消毒可以根据消毒物品选择适当的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需要重复使用的物品可用煮沸或高压蒸汽消毒。不宜煮沸的物品可用2%戊二醛、75%酒精等进行消毒。体液生存在室温下,液体环境中的HIV可以存活15天,被HIV污染的物品至少在3天内有传染性。近年来,一些研究机构证明 ,离体血液中HIV病毒的存活时间决定于离体血液中病毒的含量,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在未干的情况下,即使在室温中放置96小时,仍然具有活力。即使是针尖大小一滴血,如果遇到新鲜的淋巴细胞,艾滋病毒仍可在其中不断复制,仍可以传播。病毒含量低的血液,经过自然干涸2小时后,活力才丧失;而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即使干涸2-4小时,一旦放入培养液中,遇到淋巴细胞,仍然可以进入其中,继续复制。所以,含有HIV的离体血液可以造成感染。尽管艾滋病毒见缝就钻,这些病毒也有弱点,它们只能在血液和体液中活的细胞中生存,不能在空气中、水中和食物中存活,离开了这些血液和体液,这些病毒会很快死亡。这是共识的病毒生存概率。HIV感染者是传染源,曾从血液、精液、唾液、尿液、阴道分泌液、眼泪、乳汁等分离得HIV。这是唯一的传播途径。这种东西的生存几率和乙肝、感冒等等比较根本就是小儿科,一般的灭活措施足以消除。我觉得您的这些回答我就可以认定,您连和我一起吃饭的勇气都没有吧概率小,但也有撞上的可能。手术中医生如果将手划破了,这个危险否?如果清洁人员碰巧有伤口,这个危险吗?有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很多病得病率都不高,但得了就要死要活,那谁敢冒这个风险?你的资料里不也写了艾滋病离体传播的可能性了嚒,贴上来时怎么不把它删掉。。。
的话:如果有遥操作的外科手术机器人,比如达芬奇那样的?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能减少医生感染的风险?但是手术中主观的东西太多,每个患者又都是不同的个体,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机器难以判断的。现在也有遥控的医疗器材,貌似做检查用的机器多些
的话:看到上面很多回复,我把一些个人经验拿出来给大家参考。首先是hiv一般消毒即可杀灭,该病毒毒性大但生存条件苛刻,所以手术中没有伤口和体液接触正常的手术过程和消毒不会产生感染。其次是据我所知hiv病人是有指定医院手术的,其实并不是保护医护人员,是保护hiv患者,hiv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一般本身抵抗力底下,发病期简单的感冒都可以要命,何况手术这种易感染环境长时间手术操作?医院拒绝的时候没说清楚,患者就认为是歧视。最后是事实上一般医护人员对hiv的歧视是很严重的,我母亲hiv阳性,我当年好友医科大学的知道后和我来往都变少了,并且是他清楚知道我每年会和母亲一起做hiv检查,都是阴性的情况下。我一般同普通人谈论的时候都只是说母亲身患绝症,根本不敢详细说明白是什么病。这个病人是感染后不认真去疾控中心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对自己不负责,对他人不负责,对病友大大的不负责的典型表现。说一般人不歧视hiv患者的,你看完我这些话,你觉得愿意和我一起吃饭吗?有歧视是肯定的。。我觉得这种歧视更多的是惧怕,特别是传染病,即使明知道不会传染,心里也会有芥蒂。身边的人得了感冒,自己还要尽量避免和他正面交流呢。肿瘤患者就没什么歧视可说,就是因为它不传染。
食品安全学士,科普爱好者
的话:概率小,但也有撞上的可能。手术中医生如果将手划破了,这个危险否?如果清洁人员碰巧有伤口,这个危险吗?有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很多病得病率都不高,但得了就要死要活,那谁敢冒这个风险?你的资料里不也写了艾滋病离体传播的可能性了嚒,贴上来时怎么不把它删掉。。。艾滋病这种得了就等死的病风险太大了。而且单次机会小,次数多了机会就大了。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个职业,他们每天上班都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个个都这样搞,躲过了这台手术,躲得过下一台吗?躲过了今天,躲得过明天吗?躲过了今年,躲得过明年吗?医生可是要在这个岗位上奉献十几二十年的,这些年里头,随便哪一天运气不好,下半辈子就完蛋了。当医生的,能不怕吗?
的话:艾滋病这种得了就等死的病风险太大了。而且单次机会小,次数多了机会就大了。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个职业,他们每天上班都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个个都这样搞,躲过了这台手术,躲得过下一台吗?躲过了今天,躲得过明天吗?躲过了今年,躲得过明年吗?医生可是要在这个岗位上奉献十几二十年的,这些年里头,随便哪一天运气不好,下半辈子就完蛋了。当医生的,能不怕吗?只能尽可能的避免了。。学校还专门开了个课叫医院防护,开始还以为是教跆拳道防医闹防刀刺的呢,结果发现原来就是防患者的疾病传到自己身上的。。但是医生肯定还是要以患者健康为主,自己能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预防。最看不惯有些人把医生护士的性命不当回事,好像出事了都是自己活该似的。。。。
人机手谈小组管理员
的话:可以不治。那以后就请别去医院。既然可以毫不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那医院也完全没有什么义务给你治病。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做人权?什么叫做自由?在合法的前提下,我有去医院的自由,也有不去的自由。我也可以去医院,然后医生说这个病很麻烦blabla,或者治不好。我有不治疗的自由——这不一定是不在意自己的身体,有可能是没有钱,有可能是本身就治不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这有什么问题吗?按照之前
的话,他的意思是——‘无论他的病情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处理 都不能再让他处于无监控状态而回到社会。而’一般患者入院,然后病重,患者表示我不想治疗了,我要回老家看看。家属也同意,于是放行。但对于AIDS患者,患者表示‘啊我不想治疗了’,你还这个管那个管,还要监控回到社会——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什么?再说,你懂不懂什么叫做‘医院为你治病的义务’?既然你提到义务,我想你应该发现了自己的用词不当了
的话: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做人权?什么叫做自由?在合法的前提下,我有去医院的自由,也有不去的自由。我也可以去医院,然后医生说这个病很麻烦blabla,或者治不好。我有不治疗的自由——这不一定是不在意自己的身体,有可能是没有钱,有可能是本身就治不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这有什么问题吗?按照之前的话,他的意思是——‘无论他的病情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处理 都不能再让他处于无监控状态而回到社会。而’一般患者入院,然后病重,患者表示我不想治疗了,我要回老家看看。家属也同意,于是放行。但对于AIDS患者,患者表示‘啊我不想治疗了’,你还这个管那个管,还要监控回到社会——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什么?再说,你懂不懂什么叫做‘医院为你治病的义务’?既然你提到义务,我想你应该发现了自己的用词不当了限制自由?如果艾滋不是传染病,随便你治不治,没人管得着。但现在你有传染他人的可能,那就是两回事了。你能想象非典时期不隔离,放任病人满街走吗?最后还是那句话:一个人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凭什么要别人来对他负责?
人机手谈小组管理员
的话:限制自由?如果艾滋不是传染病,随便你治不治,没人管得着。但现在你有传染他人的可能,那就是两回事了。你能想象非典时期不隔离,放任病人满街走吗?最后还是那句话:一个人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凭什么要别人来对他负责?这能跟非典比吗?传染性差太多。你可以查一下世界各国对于AIDS患者的政策——要求登记(有的是部分公开)已经是很大的限制了。再说,weibo上那个人是得了其他病,因为AIDS医院拒绝开刀。按照你俩的意思,患者不能出院不能不治疗不能回家。。。这跟非典的隔离一样吗?《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授权医院这么做——在这里空对空没有意义,仅仅是因为‘可能’,那么很多更容易传染的病人就一定要关在医院里?
人机手谈小组管理员
的话:限制自由?如果艾滋不是传染病,随便你治不治,没人管得着。但现在你有传染他人的可能,那就是两回事了。你能想象非典时期不隔离,放任病人满街走吗?最后还是那句话:一个人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凭什么要别人来对他负责?注意我说的‘合法前提下’。。。aids患者出院是合法的。各种传染病都有明确的规定。难道就因为aids臭名昭著引起恐惧就限制患者人身自由?——做不违法的事情这就是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个人的自由
的话: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做人权?什么叫做自由?在合法的前提下,我有去医院的自由,也有不去的自由。我也可以去医院,然后医生说这个病很麻烦blabla,或者治不好。我有不治疗的自由——这不一定是不在意自己的身体,有可能是没有钱,有可能是本身就治不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这有什么问题吗?按照之前的话,他的意思是——‘无论他的病情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处理 都不能再让他处于无监控状态而回到社会。而’一般患者入院,然后病重,患者表示我不想治疗了,我要回老家看看。家属也同意,于是放行。但对于AIDS患者,患者表示‘啊我不想治疗了’,你还这个管那个管,还要监控回到社会——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什么?再说,你懂不懂什么叫做‘医院为你治病的义务’?既然你提到义务,我想你应该发现了自己的用词不当了我提倡“帮助式监控”
帮助每一个患者延续对生命的希望
自暴自弃的消极态度一方面是不利于自己的病情
另一方面对社会也存在威胁患者当然有不治疗的权利
但政府也有控制病毒不会继续传播的义务提到人权
幸亏HIV不会像非典一样传播
目前还谈不上强制隔离一说当然我们要注意HIV的特点和其有主动传播的“可能”
所以政府当然要掌握好“帮助式监控”的尺度
帮助HIV携带者控制病情 减少痛苦 延长生命
同时要求HIV患者的合作
控制病毒传播~
的话:这能跟非典比吗?传染性差太多。你可以查一下世界各国对于AIDS患者的政策——要求登记(有的是部分公开)已经是很大的限制了。再说,weibo上那个人是得了其他病,因为AIDS医院拒绝开刀。按照你俩的意思,患者不能出院不能不治疗不能回家。。。这跟非典的隔离一样吗?《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授权医院这么做——在这里空对空没有意义,仅仅是因为‘可能’,那么很多更容易传染的病人就一定要关在医院里?1.跟非典比起来HIV有主观可控的传播特点 需要拿捏好实施措施强度的平衡2.此事例体现出 医院及其所代表的机制存在问题 导致HIV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风险 我强调医院必须有所作为(前文已述 再次强调)“不能让HIV患者回归社会不受监控”的意思是 1.对于HIV携带者 遇到就登记 然后通过控艾机构对其帮助治疗、跟踪监控(形成机制) 2.此医院不能处理的病情必须要提供能够处理的渠道并帮助患者沟通(相对于患者能够获得的资源来说医院做这个工作是有优势的)“不能让HIV患者回归社会不受监控”是站在政府角度的说法站在患者角度的说法就是“我主动来治病你别不管我况且这病还挺危险你看着办吧”=.=就算遇到了恶性循环的问题 也要努力找到一个突破口攻克 事件映射的医患矛盾总得解决 医院及其所代表的机制和政府有义务迈出和谐的第一步
先做到免责
再形成机制——截止我们锵锵之前 强哥关心过且卫生部门已开始着手指导规范相关机制 O(∩_∩)O
的话:感染几率小就可以忽视了?还是要看第一家医院到底有没有做这种手术的能力的吧。有这种能力,那就有责任;没有这种能力,拒绝才是正确选择。《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可拒诊艾滋病患者确实消毒条件不到位的医院应该帮助患者转院显然哪家医院都没有提供转院服务
医生有权利决定是否进行手术。这是必须的,因为某些情况下,让病人等死是最为人道的做法。当然,医生也可以和患者本人或者家属进行沟通,让他们明白所要承担的风险,并在患者或者患者的法律代理人明白手术风险并授权的情况下,如果依然坚持手术,那么可以进行手术,但是所有责任的承担必须事先划分清楚。。。
的话:医生为什么没有(在感染几率低情况下)拒绝的权利?上边的评论基本不靠谱,就挑着回答你的问题吧,1.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其自己的职业规范和道德,比如高速上的清洁人员,也是有危险性的,但在应聘之后可以以危险为由拒绝工作吗,我父亲是警察,也曾多次参与恶性杀人犯的搜捕工作,肯定是有危险性的,难道也可以拒绝?非典时,有医护人员拒绝进行一线的非典病人救治工作吗,但方式是辞职,我辞职了,当然就可以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了。而且2.除了军人外,职业规范和道德也不能要求从业人员做很高风险的行为,但为艾滋病人手术,很难讲算上高风险。事实上,绝大部分艾滋病人都接受了手术灯治疗。几乎全部的医护人员都为艾滋病人进行了手术治疗,极少因为风险而拒绝的,非典时可不一样,真的就有不少人拒绝。2.这个事件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天肿拒绝手术,二是病人隐瞒病情手术,第二点不用多说,大家没有分歧,争议的是第一点,拒绝手术是否合适?这个又分三种两情况1.没有相应的条件不能开展手术2.病情不需要手术。3.拒绝手术。第一点:很多人都有误解吗,认为为艾滋病人进行手术需要很高的条件,要在专业医院进行,事实上不是,为艾滋病人手术的硬件要求不高,一些防护措施和设备,如特殊防护镜、手套等都很容易配齐,更多的要求是管理上的,更加仔细的消毒等。作为一个三甲的知名的专科医院,硬件达不到我非常怀疑,事实上天肿的解释也没说没条件手术。第二点:这是一个解释,但现在没有证据支持这一点,因为任何一个手术的开展都有风险,要具体情况看,现在有人说不该做手术,纯属扯淡,你连具体的病历都没看到吗,,就能判断不做手术?所以我的判断是很难判断。但目前的已知的情况,是倾向于可以手术的,原因有几个:1.目前唯一公开的患者病历,显示患者身体状况没问题,2,患者实际进行了手术,而且目前看术后良好,3.患者本人强烈要求做(一般来说,在治疗风险和收益不好判断时,患者要求进行,医生都会给予相应的治疗,就是说,即使是医生自己判断该治疗,患者如果强烈要求,也是会给予治疗的,在癌症治疗中尤为明显,在医生眼里,恐怕大量的癌症治疗都是没必要的,但照样治,因为患者要求)4.目前的官方调查,初步结论是存在推诿现象(官方不一定可信,只是参考而已.第三点:只是我个人判断,(只是我个人经验判断,不敢保证正确),从病情的角度讲,这个病人手术的风险和收益不好衡量,可算作可不做,要是普通病人,也就做了,但艾滋病人,就很不想做,找个理由推出去了。但这里肯定有个沟通的问题,一般医生会暗示不该做手术,让病人自己判断,不会直接的拒绝的,天肿的事件,我更认为是一种沟通不畅,医院暗示不该手术,病人理解为不给手术。这实际上差别大了。
这种行为已经是可以靠上刑事犯罪了,触犯刑法330条第四款:《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的话:1.跟非典比起来HIV有主观可控的传播特点 需要拿捏好实施措施强度的平衡2.此事例体现出 医院及其所代表的机制存在问题 导致HIV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风险 我强调医院必须有所作为(前文已述 再次强调)“不能让HIV患者回归社会不受监控”的意思是 1.对于HIV携带者 遇到就登记 然后通过控艾机构对其帮助治疗、跟踪监控(形成机制) 2.此医院不能处理的病情必须要提供能够处理的渠道并帮助患者沟通(相对于患者能够获得的资源来说医院做这个工作是有优势的)“不能让HIV患者回归社会不受监控”是站在政府角度的说法站在患者角度的说法就是“我主动来治病你别不管我况且这病还挺危险你看着办吧”=.=就算遇到了恶性循环的问题 也要努力找到一个突破口攻克 事件映射的医患矛盾总得解决 医院及其所代表的机制和政府有义务迈出和谐的第一步 先做到免责 再形成机制——截止我们锵锵之前 强哥关心过且卫生部门已开始着手指导规范相关机制 O(∩_∩)O你所说的那两点其实早就在做了,无非是有些地方有人去做有些地方没人去做而已。我家在云南,家里有人在省疾控中心,也刚好就是性艾中心的。至少从云南来看,第一点毫无疑问地做到了。至于第二点,呵呵,医院要提供这个渠道?医院要提供多少人力?提供多少精力与时间?医院凭什么要提供所有的服务?难道医疗体系中就只有个医院?患者只与医院联系了,那他联系过当地疾控中心没有?卫生主管部门联系过没有?医院现在面临的局面就是医疗资源紧张人手不足,有些门诊医生为了防止上厕所耽误时间连水都不敢喝。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医院来有所作为,你也怪想得出来。什么机构,就做什么样的事,医院怎么可能就只当冤大头?”‘不能让HIV患者回归社会不受监控’是站在政府角度的说法“站在政府角度也不能是这个说法,所谓不歧视HIV患者,不就是能让他们融入社会受到关心么?最后,强哥所谓的关心卫生部门并开始着手指导规范相关机制,我只能希望他仅仅只是关心和督促,不要去指导。
的话:这种行为已经是可以靠上刑事犯罪了,触犯刑法330条第四款:《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艾滋病不适用于这一条,但涉嫌故意传播依然是有法律责任的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话:体外生存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在人体外生存能力极差,不耐高温,抵抗力较低,离开人体不易生存,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我觉得您的这些回答我就可以认定,您连和我一起吃饭的勇气都没有吧你都不看别人给你回复的内容吧?如果仅仅是传染率低,根本沒必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那么为什么现在都要采取?答案你自己也清楚,不用贴那些没用的……前面都说了,限制医院就诊并不单纯从保护医务人员和其他病患健康考虑的,一个免疫缺陷的患者暴露在普通病院环境中,什么后果你自己不清楚?还要别人来告诉你嘛?呵,逻辑说不通就来打人情牌,还吃饭,吃饭能吃回别人对你的尊重么?一门心思觉得自己被歧视了所以什么都是别人欠自己的怎么做都是自己对,对这样的人没啥好说,这样被人歧视都是自找
为什么没人说传染病人手术需要负压手术室这件事?
的话:为什么没人说传染病人手术需要负压手术室这件事?不是传染病,是一般的空气传播性疾病如结核才在负压手术室。而且这个也不是必须的,如结核,代N95的口罩最好,但很多结核病的大夫也是不带N95的口罩,照样做手术。
的话:《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可拒诊艾滋病患者确实消毒条件不到位的医院应该帮助患者转院显然哪家医院都没有提供转院服务那些医院也没有拒诊啊,他们收了这个病人,只不过不建议他通过手术来治疗而已,有什么问题么?上面的楼也说过了,艾滋病做这类手术,术后风险很大,所以医院也不建议做手术,通过药物进行治疗。
的话:那些医院也没有拒诊啊,他们收了这个病人,只不过不建议他通过手术来治疗而已,有什么问题么?上面的楼也说过了,艾滋病做这类手术,术后风险很大,所以医院也不建议做手术,通过药物进行治疗。把三句话看完整
的话:把三句话看完整我看的很完整,就算去别的医院也是不建议手术的,他们不帮他做手术不是因为消毒不到位啥的,而是艾滋病有这个病去做手术并不合适!医院认为自己能帮他治疗那个病,但不是通过手术的方式,只不过是那位患者认为医院不肯帮他做手术是害怕艾滋病!
的话:专业的传染病医院也不止两家。比如天津传染病医院,也是收治艾滋病病人的。我是希望不要在问题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把所有事情都下结论,对病人和医院都不好。天津传染病医院虽然有艾滋门诊,但其不具备做肺癌手术的条件
的话:我看的很完整,就算去别的医院也是不建议手术的,他们不帮他做手术不是因为消毒不到位啥的,而是艾滋病有这个病去做手术并不合适!医院认为自己能帮他治疗那个病,但不是通过手术的方式,只不过是那位患者认为医院不肯帮他做手术是害怕艾滋病!但现在没有证据支持这个病去做手术并不合适,因为任何一个手术的开展都有风险,要具体情况看,现在有人说不该做手术,纯属扯淡,你连具体的病历都没看到,就能判断不做手术?所以我的判断是很难判断。但目前的已知的情况,是倾向于可以手术的,原因有几个:1.目前唯一公开的患者病历,显示患者身体状况没问题,2,患者实际进行了手术,而且目前看术后良好,3.患者本人强烈要求做(一般来说,在治疗风险和收益不好判断时,患者要求进行,医生都会给予相应的治疗,就是说,即使是医生自己判断该治疗,患者如果强烈要求,也是会给予治疗的,在癌症治疗中尤为明显,在医生眼里,恐怕大量的癌症治疗都是没必要的,但照样治,因为患者要求)4.目前的官方调查,初步结论是存在推诿现象(官方不一定可信,只是参考而已.
的话:但现在没有证据支持这个病去做手术并不合适,因为任何一个手术的开展都有风险,要具体情况看,现在有人说不该做手术,纯属扯淡,你连具体的病历都没看到,就能判断不做手术?所以我的判断是很难判断。但目前的已知的情况,是倾向于可以手术的,原因有几个:1.目前唯一公开的患者病历,显示患者身体状况没问题,2,患者实际进行了手术,而且目前看术后良好,3.患者本人强烈要求做(一般来说,在治疗风险和收益不好判断时,患者要求进行,医生都会给予相应的治疗,就是说,即使是医生自己判断该治疗,患者如果强烈要求,也是会给予治疗的,在癌症治疗中尤为明显,在医生眼里,恐怕大量的癌症治疗都是没必要的,但照样治,因为患者要求)4.目前的官方调查,初步结论是存在推诿现象(官方不一定可信,只是参考而已.- -这帖子你有全看么,前面有一个医生,他也给艾滋病人做过手术,他也是这么说的……拜托了你们了,看帖看全吧……
的话:- -这帖子你有全看么,前面有一个医生,他也给艾滋病人做过手术,他也是这么说的……拜托了你们了,看帖看全吧……就是那个大夫,你看看我后来问他的问题,他到现在还没回答,我就是和他起的争论。
这是我问的问题:坠积性肺炎多见严重消耗性疾病,他艾滋病正在发病期?你怎么知道的?你看过病历了?你没看过你就知道挺不过去?如果不是艾滋病影响,那么第二家做了就证明有手术的条件,病人身体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只要是艾滋病就不管身体状况都可能会引起坠积性肺炎发病,那请给出文献。还请注意一个事实:就是在风险和收益不清楚时,医生往往是尊重病人的意见,这也是医学治疗的基本原则?
的话:就是那个大夫,你看看我后来问他的问题,他到现在还没回答,我就是和他起的争论。终于有点时间来关注这个争论了,关于到底要不要手术的问题我再来解释两句。第一:
你对坠积性肺炎的理解有误区(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的认识似乎来自于百度,百度的定义当然没错,但是确实不够全面)。
坠积性肺炎是术后的一个风险事件,对于免疫力正常的人群,在肺部手术后也可能发生坠积性肺炎,其发生和诸多风险因素有关:如术后护理不当、长期卧床、医疗环境中的耐药菌侵袭等等,你提到的慢性消耗性疾病也是风险因素之一,当然爱滋病也是风险因素之一。
根据一般性的原则,每一个单独的风险因素均会导致风险事件的几率上升,所以对AIDS采取谨慎的态度,并没有违背医疗原则。第二:
关于HIV携带者和AIDS。
援引默克诊疗手册17版上的原话:“AIDS是一种细胞介导的免疫功能异常,特异性地表现为机会性感染,恶性肿瘤,神经系统功能异常和其他各种综合征。”
从这个观点出发,把合并肺癌的HIV携带者归入普通的HIV携带者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参照1993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对于艾滋的定义,HIV合并肺癌虽然不划归真性AIDS(即C类HIV)中,但也同样不划归于单纯的无症状HIV携带者,更多情况下是划归艾滋相关症状的B类HIV中。
如果我们同意以上观点,那么把该例患者视作免疫低下考虑,并没有太大的不妥,同时,免疫低下并非是单纯的感染问题,也涉及癌症本身复发的问题。第三:
其实我上面说那么多,都是想表明,无论是做还是不做,都是医疗角度的争论,也就是“学术问题”,即便那家医院的判断有所偏颇,大致也应归入“技术不济”而非“态度不正”,是“干多干少”的问题而非“姓社姓资”的问题。
说句题外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专程去征询过我在胸外科的同事,他也去问了他老板(他老板在全国普胸领域还算说得上话),他老板说,如果是他接手,也许会做,也许不做,大致在3/7开的样子,不做的可能性略高。这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看法。第四:
从诛心的角度讲,这个医院确实没法从道德层面上做到洁白无瑕,做出的这个“不宜手术”的判断,也很难说有没有怕担风险的私心,只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出发,这个“私心”到底该怎么算,至不至于推上道德审判台,我想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结论。
官方已经做出了处理,就和很多医闹事件的最终结局一样,医院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我仅代表我自己认为,这医院,当不起莫须有那十八道金牌。 以上,算是我对此事的终极洗地,大家看过就算了吧,轻拍。
的话:终于有点时间来关注这个争论了,关于到底要不要手术的问题我再来解释两句。第一:
你对坠积性肺炎的理解有误区(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的认识似乎来自于百度,百度的定义当然没错,但是确实不够全面)。
坠积性肺炎是术后的一个风险事件,对于免疫力正常的人群,在肺部手术后也可能发生坠积性肺炎,其发生和诸多风险因素有关:如术后护理不当、长期卧床、医疗环境中的耐药菌侵袭等等,你提到的慢性消耗性疾病也是风险因素之一,当然爱滋病也是风险因素之一。
根据一般性的原则,每一个单独的风险因素均会导致风险事件的几率上升,所以对AIDS采取谨慎的态度,并没有违背医疗原则。第二:
关于HIV携带者和AIDS。
援引默克诊疗手册17版上的原话:“AIDS是一种细胞介导的免疫功能异常,特异性地表现为机会性感染,恶性肿瘤,神经系统功能异常和其他各种综合征。”
从这个观点出发,把合并肺癌的HIV携带者归入普通的HIV携带者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参照1993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对于艾滋的定义,HIV合并肺癌虽然不划归真性AIDS(即C类HIV)中,但也同样不划归于单纯的无症状HIV携带者,更多情况下是划归艾滋相关症状的B类HIV中。
如果我们同意以上观点,那么把该例患者视作免疫低下考虑,并没有太大的不妥,同时,免疫低下并非是单纯的感染问题,也涉及癌症本身复发的问题。第三:
其实我上面说那么多,都是想表明,无论是做还是不做,都是医疗角度的争论,也就是“学术问题”,即便那家医院的判断有所偏颇,大致也应归入“技术不济”而非“态度不正”,是“干多干少”的问题而非“姓社姓资”的问题。
说句题外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专程去征询过我在胸外科的同事,他也去问了他老板(他老板在全国普胸领域还算说得上话),他老板说,如果是他接手,也许会做,也许不做,大致在3/7开的样子,不做的可能性略高。这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看法。第四:
从诛心的角度讲,这个医院确实没法从道德层面上做到洁白无瑕,做出的这个“不宜手术”的判断,也很难说有没有怕担风险的私心,只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出发,这个“私心”到底该怎么算,至不至于推上道德审判台,我想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结论。
官方已经做出了处理,就和很多医闹事件的最终结局一样,医院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我仅代表我自己认为,这医院,当不起莫须有那十八道金牌。 以上,算是我对此事的终极洗地,大家看过就算了吧,轻拍。首先:我对坠积性肺炎的看法不是来自于百度,而是一个医生的看法,只是私下的交流,并不是很严谨。第二:你对疾病的判断我一点都不反对,你也可以看看我上边的发言:只是我个人判断,(只是我个人经验判断,不敢保证正确),从病情的角度讲,这个病人手术的风险和收益不好衡量,算可作可不做,要是普通病人,也就做了,但艾滋病人,就很不想做,找个理由推出去了。但这里肯定有个沟通的问题,一般医生会暗示不该做手术,让病人自己判断,不会直接的拒绝的,天肿的事件,我更认为是一种沟通不畅,医院暗示不该手术,病人理解为不给手术。这实际上差别大了。第三:关于可做可不做上,每个人的看法,可能不同,但我有一个从实际经验来的判断:一般来说,在治疗风险和收益不好判断时,患者要求进行,医生一般都会给予相应的治疗,就是说,即使是医生自己判断不该治疗,患者如果强烈要求,也是会给予治疗的,在癌症治疗中尤为明显,在医生眼里,恐怕大量的癌症治疗都是没必要的,但照样治,因为患者要求。第四:我们在治疗上的分歧其实可能不大,我不是医生,但我认识好多医生,我爱人在全国最好之一的肿瘤医院工作,这件事我也和做胸外的医生聊过,我们其争论的开始不是对医学问题的,是对"畜生"那句话的,这件事是个双输,医患两方都是输家,病人的行为没有争议是错误的,但第一家医院的行为也是很不妥当的,所以才有了我的回复,如果患者是畜生,那第一家医院算什么?我爱人第一反应是:怎么会不给手术呢?即使不从职业道德上考虑,就是法规也不允许啊,她们医院做了不少例艾滋病人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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