胫距关节脱位,受增补工伤部位申请是左足.请问工伤定几级

左足第二跖骨骨折,左足第一跖跗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足皮肤软组织一挫裂伤。工伤鉴定能鉴定几级_百度知道
左足第二跖骨骨折,左足第一跖跗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足皮肤软组织一挫裂伤。工伤鉴定能鉴定几级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至少10级,至多9级。具体要看你的恢复情况。
但是还没有恢复好就去鉴定了啊
两处骨折,符合晋级原则的话,就达到9级工伤了。
同一个脚,怎么知道符合晋级原则呢,能说说么
如果两处工伤都是十级,可以晋升一级,变9级
左足第l跖跗关节半脱位,左足第3,4,5趾骨近节骨折,左距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左骰状骨骨折,左内,中,外楔骨骨折,左足软组织挫伤,左踝关节骨关节炎,左踝关节废用性骨质疏松一年后出现距骨坏死,第二跖骨无菌性坏死能评几级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什么是距下关节脱位
什么是距下关节脱位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认定工伤:&首例分支机构为工伤责任主体的单位成功索赔二十万
编者按:重庆市第一例认定工伤责任主体为分支机构得案件(该案将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认定工伤,有力促进了渝劳社办发[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下发),200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远远低于现在的标准,现在工伤六级一般获赔在三十万左右,但当时工伤六级赔偿二十万确实算高额赔偿!——日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渝北劳仲案字[2005]第5号
申诉人:姜先平,男,汉族,49岁,合川市人,住合川市蛟龙乡黄角村。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公司,地址:渝中区桂花园新村1栋9楼。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北区建设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争议。
申诉人姜先平诉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公司(以下简称第*建司重庆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工伤保险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立案后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诉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被诉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2004年6月初,申诉人在班长李如强带领下,到第一被诉人承建的鲁能星城一期第Ⅶ标段工程项目部上班。申诉人具体工作是孔桩开挖,工资每天按做工量结算,约60~100元/天,由班长当日结算按月支付。日,申诉人从约十五米高掉下坑底致伤。事发后,申诉人即被班长和工友送到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重庆和平医院)抢救,并被该院诊断为: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后踝粉碎性骨折;4、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5、右距舟关节脱位;6、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申诉人由于无钱,病情稍稳定后于日出院,且仍需在一年后续医取两个部位的内固定物。在本案事故中,被诉人未积极负责,也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在申诉人督促下,被诉人于日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有关姜先平受伤性质认定的申请,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渝北劳社伤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以渝北劳鉴伤(初)字[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申诉人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被诉人对伤残等级不服而提起终级鉴定,市鉴定中心以申诉人停工留薪期一年未满,一直到日才作出终级鉴定,仍为六级。
申诉人认为,第一被诉人是非法人制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行为应由第一被诉人的开办单位即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第一被诉人以第二被诉人名义承建工程,两者属挂靠与被挂靠或非法承包与发包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由第二被诉人**建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的劳动关系已终止,现第一被诉人拒不支付申诉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人为保护自身权益,特依《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向贵委申诉,恳求贵委支持申诉人请求。其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94400元;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964元;5、医疗费用6052.40元;6、取内固定物续医费用5000元;7、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12&119=1428元;9、护理人员工资:30&119=3570元;10、交通费:2513元(其中三次包专车2000元,认定、鉴定、仲裁申诉而产生的交通费513元);11、住宿费:100元;12、鉴定检查费:2683.20元(其中初次鉴定费1332元,第一次再鉴定费562元,第二次再鉴定费589.20元,续医费鉴定确认费200元)。共计元。本案仲裁费应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辩称:(一)关于医疗费用的问题。姜先平受伤后,第*建司重庆公司在原人工承包人谢祥贵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包、且姜先平的工资并非公司发放,导致责任不明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积极垫付医疗费,截止日止,共支付医疗费72104.10元,占总医疗费用的90%以上,确保了姜先平的治疗。而姜先平在日也书面确认放弃对公司的医疗费诉求,因此,本案医疗费的问题基本得以圆满解决。对剩余的6052.40元医疗费公司予以认可。
(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的问题。公司严格执行重庆市统计局报告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出差人员一律执行法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姜先平住院时间发生于2004年6月至10月,住院118天,按上年统计报告即2003年的伙食补助标准是12元/人·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的规定,应按标准的70%发给,即每天8.4元,再乘118天,应为991.2元;《条例》第29条对交通费也有明确规定,只有到统筹区以外就医,才有交通费,姜先平从受伤到住院,一直在事发地辖区的324医院住院治疗,从未转院,因此,不能计算交通费,况且,其提供的车票明显与实际发生的乘车行为不符,许多车票为连号,完全是找人一次性索要的,是虚构的乘车行为,姜先平也未提供乘车日志清单,因此,其交通费诉求不能主张。
(三)关于续医费问题。按《条例》规定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主张。现仲裁会出示了渝北区劳动鉴定结论“同意姜先平因左踝关节骨折,右胫骨上端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需后续医疗费5000元”通知书后,对法定部门的鉴定予以认可。
(四)关于生活护理费的问题。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支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评定等级后,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姜先平的等级最终结论是日作出的,如果真的需要生活护理费,也应从此时开始计发,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已经明确:姜先平无护理程度依赖,故该项生活护理费也不应计发。
(五)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姜先平主张自己的工资是每天60元以上,其依据是实际承包人李如强和王亨林的证人证言,而李与王均系同乡人,他们也声称与姜先平很熟,又是他们雇请姜先平来做工,负责发放其工资,姜先平在本案中赔多赔少,与他们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而其证人证言中关于工资的内容也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故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不应采信。由于公司没有直接发工资给姜先平,在姜先平的工资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姜先平是2004年受伤住院,根据条例的上年标准,应执行&2003&年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社会平均工资为&12440元/年,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为&10028元/年。因此,在计算姜先平的工伤待遇时,凡《条例》写明本人工资的,应以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为准,凡《条例》写明社会平均工资的,应以200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即12440元/年为准(以下同)。按此计算,姜先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704元。计算方法为:姜先平本人月工资&10028元/年&12个月=836元,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即836元&14个月=11704元。
(六)关于伤残津贴的问题。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评级后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即836元&60%=502元,结合《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从评级后次月发给。姜先平的有效评级是2005年8月,应从2005年9月起发放,其主张权利的期限尚未开始,因此,此笔伤残津贴只能作为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不能单独要求支付。
(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目前,被诉人将继续承建鲁能·星城的部分工程,工程量大,工期长,劳务需求多,需要大量的工人继续为公司工作。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姜先平,被诉人保证安排姜先平适当的、轻松的工作,保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姜先平十年后退休。这一点,被诉人保证能够做到。由于鲁能·星城工程的总承包方尚未与被诉人结算,被诉人短期内资金十分紧张,请求姜先平予以谅解,也请仲裁庭考虑这一现实状况,合理的作出企业能够承受的裁决,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八)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六级为10个月,姜先平是2004年受伤住院,根据《条例》的标准应执行2003年的统计标准。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统计标准规定很明确,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2440元/年,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为10028元/年。因此,在计算姜先平的工伤待遇时,凡条例写明本人工资的,应以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为准,凡条例写明社会平均工资的,应以200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即12440元/年为准,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12440元&12个月)&10个月,支付103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伤残津贴502元/月为基数,计发15年,应支付90360元。
**建司辨称: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一个劳动关系之外,只能是其他的民事关系,如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代理关系等等,姜先平选择两个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诉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二、在鲁能·星城施工项目中,**建司作为总承包建筑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公司,双方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分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公司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这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关于工程安全、人员伤亡的约定十分明确,责任归属已依法转移至分包单位,**建司依法不能再承担姜先平的工伤赔偿责任。况且,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建司与姜先平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渝劳社伤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公司,因此姜先平追加**建司为被诉人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从被诉主体、劳动关系、责任归属等方面的因素,均明确表明:**建司不是本案的被诉人,姜先平将**建司作为被诉人申请仲裁,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姜先平于2004年6月初经李如强介绍到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承建的渝北区境内的鲁能星城一期第Ⅶ标段工程项目部上班,具体工作是孔桩开挖,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工资按每天孔桩开挖进度计算约60元以上/天,由李如强按月支付。日,申诉人在工作中从约15米高掉下坑底致伤,事发后,申诉人被李如强和张升有等工友送到324医院抢救,并被诊断为:1、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后踝粉碎性骨折;4、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5、右距舟关节脱位;6、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到日计119天病情相对稳定后出院,租车回合川老家疗养。出院时医生建议:1、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2、双下肢不负重,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3、每月门诊复查。日申诉人回324医院复查时,医生诊断证明为左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术及右胫骨折内固定术两处内固定物的取除约需费用5000元人民币。申诉人住院期间的药费71052.4元,已由申诉人的工友张升有在第*建司重庆公司分两次借5000元、60000元共计65000元支付达92%。余款6052.40元由申诉人自行垫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19天&8.4元=1000元,住院期间家属及子女护理的工资119天&30元/天
前二个月需两人护理60天&30元/天=5370元,停工留薪日至日计13.5月&(20.92天&60元)=16943元。出院初次鉴定、再次鉴定三次包车及到324医院复查,到渝北区劳动保障局及仲裁办申请认定、鉴定、仲裁而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元及二次鉴定而产生的检查、鉴定费2683元公司均未支付。申诉人的受伤性质渝北区劳动保障局于日认定为因工受伤。伤残等级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于日鉴定为六级,无护理依赖。申诉人于日申请仲裁,同月17日在庭审中,公司对申诉人伤残等级不服,请求中止审理,并于日向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日,市鉴定中心以申诉人停工留薪期1年未满,暂不评级。日,市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结论下达:申诉人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日,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人的申请委托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续医费的鉴定,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于日作出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同意姜先平因左踝关节骨折、右胫骨上端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需后续医疗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工伤性质认定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病历及出院证,后续医疗费鉴定结论通知书,交通票据,鉴定检查票据,缴费发票,借款条,住宿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诉人姜先平于2004年6月初经李如强介绍到鲁能星城重庆**建司总承包,第*建司重庆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从事孔桩开挖工作,**建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第*建司重庆公司也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第2条“凡发包给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使用的人员与该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诉人是自然人李如强喊去工作的,李如强是承包的第*建司重庆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而第*建司重庆公司有工商执照,具备独立的用工用主体资格,因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建立只能是与第*建司重庆公司,其工伤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也均是第*建司重庆公司,而**建司转包给第*建司重庆公司符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的工伤待遇按照《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劳部发[号)第一条“……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的规定,第*建司重庆公司工商执照注册资金为零元,若是无法承担该工伤责任,只能由其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对申诉人请求将**建司作为第二被诉人本委不予支持。为此,申诉人的工伤性质及伤残等级有法定部门的认定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34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第28条、第46条、《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第2条、第9条及《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第7条、第14条之规定,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第*建司重庆公司请求对申诉人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支付的问题本委不予支持。鉴于申诉人的工资是班长李如强记帐发放为60元以上/天,故按20.92天&60元为1255元/月计算其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1255元=17570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个月&15年=13554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3.5个月&1255元=16942.50元;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14357&12)=1196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19天&8.4元=1000元;6、住院期间两个护理人员的工资119天&30元
60天&30元=5370元;7、由公司报销申诉人垫支的医药费6052.40元,复查、鉴定检查费2683.20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0835.6元,8、由公司支付申诉人取两个部位内固定物医疗费5000元。为此,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4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第28条、第46条、《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第2条、第9条和《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第7条、第14条及劳部发[号文第一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决如下:&工伤保险条例&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第*建司重庆公司给付申诉人姜先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7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355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942.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工资5370元;合计元。
三、由第*建司重庆公司报销申诉姜先平医药费6052.40元,复查、鉴定、检查费2683.20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0835.6元。
四、由第*建司重庆公司给付申诉人姜先平后续医疗费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3500元由被诉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诉人预缴,由被诉人直付申诉人)。
以上二、三、四、五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柒佰贰拾贰元整(小写:207722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由第*建司重庆公司付清,款付清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若第*建司重庆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则由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陶本明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鄢旎
已投稿到:左肩关节脱位已切定为工伤能鉴定为十级伤残_百度知道
左肩关节脱位已切定为工伤能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有更好的答案
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暂时得不到。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分别是,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计发一个月。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十级3万元。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金钱),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
采纳率:87%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1。左胫距.距跟关节骨折脱位右2。足踇趾距趾关节脱位3。右小腿挫裂伤
日在盐边县煤矿,在采煤过程中【压垮型冒顶】由于冒顶滑落的煤矸石砸伤双腿,当班工人及时把我抱出冒顶采区。用水管梯子把双腿固定抬出矿井。矿山 组织人员送入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四川 - 攀枝花
2条律师回答
属于工伤,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按规定你有一个治疗恢复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单位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满意,请采纳。
申请工伤认定。
其他类似咨询
相关咨询标签:
精选问答推荐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版主/行家律师招募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承德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遵义用户的咨询
来自芜湖用户的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洛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济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呼和浩特用户的咨询
来自温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昌吉用户的咨询
来自武汉用户的咨询
来自达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银川用户的咨询
来自黄冈用户的咨询
来自喀什用户的咨询
来自亳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齐齐哈尔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随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无锡用户的咨询
来自宁德用户的咨询
来自佛山用户的咨询
来自潜江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佛山用户的咨询
来自株洲用户的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同一部位两次工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