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哪些,其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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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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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分医疗损害责任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有所疑问,会不清楚怎么进行划分,其实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什么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责任有何区别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一、法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什么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即使是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赔偿责任有何区别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很大不同。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本案原告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委托安排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赔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关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我们要注意,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三种责任。而且,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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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差别?
11:07&&来源: |
  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损害责任在赔偿方面的差别,主要在于它们依据的基础牢固程度上。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公民生命、健康受损后国家应当给予的赔偿责任法律救济程度是否合法,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差异问题。具体包括:
  差别1、赔偿有没有属于医疗事故的先决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一开始实施,其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就被法院否定掉。
  因为它违反了《》等基本法,给受害患者获赔附加了医学会组织的&秘密合议&决断属于医疗事故的这种先决条件(第二十五条)。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完全抛开&医疗事故&的提法和概念,抛开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项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仅在司法中被抵制,而且其继续施行,是对国家法律的抵触和违反。早就应当废止。
  差别2、要不要赔&命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不用赔偿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包含死亡赔偿金),与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本的意见,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的两项赔偿(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完全相抵触。医疗事故的赔偿出现了不赔&命钱&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第十六条)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
  差别3、精神损失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条第(十一)项)。与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般这样算来,医疗事故精神赔偿较低,且直接套用&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算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往往具体到几角几分。法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下来往往是整数。实践中,判过几十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没有新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应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
  差别4、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年限和依据的数据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规定为&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第五十条第(五)项)。与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没有具体规定计算方法,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差别5、赔偿要不要先&鉴定&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先决条件和赔偿程度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个&秘密合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不用鉴定人署名担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不用讲任何理由直接给出责任程度和比例。可以完全由医方的组织医学会所组织的秘密小组看着给患方多大程度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情形,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只规定了一种责任方式(&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计算比率&的规定。没有鉴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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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作者:胡建芳
   近年来,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医疗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亦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经常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此,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第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第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五、六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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