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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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因看到的,那么,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呢?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告诉您答案!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犯罪。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
  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所以,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
  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为基础,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的全部内容。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医疗事故罪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
A我们需要看病历
A你好,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A这是在哪个医院做的手术?
A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证据认定
A食管吻合漏是贲门癌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一般不属于医疗过错。
但医院的过错可能出现在二处:对吻合口漏是否有事先的告知和尽到了避免义务;出现了吻合口漏的治疗是否及时和恰当。
A1. 医院承认完全责任,且书面,可以直接双方协商赔偿款具体数额。
2. 鉴定,轻易不要做,因为一旦做了,鉴定结论几乎无法推翻。鉴定一定要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一定要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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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语音内容: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按照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语音解答
协议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当事人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意志上的严格拘束力,但是对该财产处理部分具备的是合同意义上的拘束力,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4)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离婚判决书中、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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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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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是“不速之客”吗?
有医生认为,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进入大陆,是令人厌恶的“不速之客”来访。实际上,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绝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在大陆,1979年至1997年之间此类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患死伤的往往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79刑法称之为“过失杀人”)等追究刑事责任,1997《刑法典》后统一以“医疗事故罪”追责。
二、司法独立不容干涉
对于有医生呼吁“强烈呼吁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协商,停止这种可能对中国的医学事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做法,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坦率地说,这种呼吁有些荒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早已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企图通过“中国医师协会”与最高法、最高检的协商来避免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其本质是谋求一种“医师特权”,是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涉。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会被贻笑大方。
三、医疗事故罪该存在吗?
医疗界否定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大致有:
1、医学仍存在诸多未知领域,人体的复杂性和医学的不确定性决定治疗效果的差异显著,出现严重不良后果常常难以避免,科以刑责,难免苛刻;2、医务人员培养殊为不易,因一时疏忽就丧失执业资格,坐牢服刑,对个人难言公平,也令社会丧失医疗资源;3、过失医疗行为入刑会给医疗从业者造成心理恐惧,在工作中束手束脚,过度检查难以避免并阻碍医科学发展,也令准备进入医疗行业者犹豫不决;4、医疗行为本身极具风险性,出现不良后果,用民事赔偿足以解决问题,不应处以刑罚。
但这些理由能成立吗:
1、鉴于人体的复杂性、差异性,医学必然存在许多未知领域---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确难以避免,但请注意,并不是出现严重不良结果就可定为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指向的是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严重不良后果--这种主观上对他人生命健康利益的严重过失难道不应被科以刑罚吗?
2、人类社会的进步令社会分工愈加精细--产生各类专业人才,医务人员只是专业人才的一种,根据刑法的平等原则,医务人员不应有法外特权;3、这种恐 惧与担心大可不必,与医疗事故罪绝缘的的最好办法是规范行医,而不是想着怎么把它从刑法里抹去;4、这可能是医务工作者们最有力的一个理由了,但这个理由 也是不成立的。法治社会,民法、行政法、刑法根据对法益的保护程度不同,形成层阶---各有各的功能,不能互相代替。医疗行为涉及人生命健康这样重要的法 益,刑法不可能坐视不管,当然,因其严厉性而衍生的谦抑性也要求刑法介入时慎之又慎。
四、医疗事故罪没那么可怕
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介入,其实体和程序上必须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刑事实体上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一律平等原则把犯罪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程序上要求非经人民法院正当程序认定任何主体不得认定公民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超民事法的“优势证据”标准)。
具体到医疗事故罪,立法者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更进一步把过失标准提高到“严重不负责任”,把犯罪后果限定在“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都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被以医疗事故定罪的并不多见。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日访问)--“文书检索”--“关键词”输入“医疗事故罪”(时 间 日-日)检索得27条记录,其中判定为“医疗事故罪”判决书仅为7例。(裁判文书收录案件虽不全面,但比较同期“非法行医罪”搜索得2216条记录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以“医疗事故罪”领刑者并不多见)重复下我的观点,避免医疗事故罪适用的最好办法是规范行医,而不是处心积虑地把它从刑法中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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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  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Marc&Mitchell教授这样形容美国的医疗体制:美国在医疗领域没有&系统&&&没有单一的出资人,没有单一的服务提供者,没有形成规模的政府系统,没有中央性的规划。
  美国医院的历史、资金来源和组织制度一直对这种市场化进行着一种独特的对抗,社会性影响着医疗服务的全局。
  不管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如何,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美国的医生是不卖药的。医生可以开处方,但病人去哪里买处方上的药是病人的自由。
  美国的医疗犯罪是在职业犯罪中加以探讨的,这种研究将医生在职业中借助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均包括在内,例如医生对人的侵犯和对财产的侵犯。对于医生借助检查身体之机对病人实施手淫等性侵犯和医生实施非必要治疗同样研究。
  在美国,医疗过失的情形通常包括:即使医生医疗技术高明或接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但在特定场合的疏忽;因未跟上医疗领域的先进水平或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导致事故。
  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再能行医。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并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
  即使是医生多为自由职业者,但美国对医生职业行为的监管是非常严厉的。一般监管职责是由州的卫生和医务管理部门来执行,监管范围包括医疗过失、违规开处方药、医疗欺诈、违规收费、虚假学历资历、无照行医、无过失保险行医、隐瞒过往医疗过失事件和犯罪行为、包庇和协助其他医生的违规行为等。在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对医生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吊销行医执照。
  取消执照等于剥夺了医生谋生的手段,使他们投资的二十几年光阴和二、三十万学费付诸东流,也彻底毁了他们的个人名誉。所以一般情况下,医务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执照的决定时是十分慎重的。如果他们做出这样的决定,通常意味着这个医生在司法方面有更大的麻烦。
  当然,如果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
  日本一直被视为世界医疗体制健全、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国民的医疗保障做得很好的国家。
  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是指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样处罚。
  近年来,日本接连发生多起触目惊心的医疗事故。日本《选择》月刊曾发出这样的惊呼&&日本沦为&医疗事故天国&。医疗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成为医疗事故在日本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明。据统计,日本医疗事故的诉讼案件的数量在10年间呈现上升趋势。
  日本医院为什么会频现医疗事故?有人指出,这与日本的医生培养制度密切相关。日本许多知名的大医院多隶属于某所大学,医生除担任临床治疗外,还担任教学和科研任务。医师的晋升更多地取决于科研上的成就和发表论文的多少,忽视门诊治疗和轻视对年轻医生的培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另外,现代化手段有时也成为医疗事故的&帮凶&。日本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医院全采用了电脑系统开药,由于计算机本身错误或人为的输入错误常出现开错药的事,特别是那些名称相近的药物很容易出错。与经验丰富的主治医生相对饱和相比,日本各医院年轻医生和护士严重不足,护士的过度疲劳和看管的患者过多往往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对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仍在改进的各类社会保障,以及一系列措施,使日本医院往往不必在法庭上与患者及家属正面&对抗&;即使闹上法庭,半数以上的医疗诉讼案件最终都能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所有医院进行综合评分,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其次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减少事故发生。为了让人们在事故中总结经验,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日本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医疗事故的个案变成全社会的财富,让人们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中汲取教训,不要重犯别人的错误。
  其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最后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发生医疗事故有章可循。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向病人家属作出解释,属于院方的错误,医院要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这反映出医疗诉讼案对原告造成的巨大心理和经济压力,种种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属最终选择不追究医院和医生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和解早早结束官司,拿走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金了事。统计显示,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逐年缩短。1996年,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为37个月;而到2006年,平均审理时间已缩短为25.1个月,十年间几乎&快&了整整一年。而到了今年,则已&提速&为仅仅16个月了。
  此外,日本政府也加紧建立相关制度,帮助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原告患者和家属。日本厚生劳动省今年计划建立的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度&,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额度将由第三方权衡决定。厚生劳动省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后,由于需要患者自行举证,原告很难胜诉。
  俄罗斯多项法律都贯穿了一条铁定原则: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论民族、性别、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其保护自己健康的权益都被视作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护。
  据悉,患者或其家属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等等。
  不过,俄罗斯法律在大力维护患方权益的同时,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罗斯的相关法典将医疗事故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医务人员&无意&造成的,往往由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和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有限引起,也有的与疾患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有关;第二类则是医务人员&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对这两类事故的责任人处罚不一,患者得到的赔偿也有较大差别。
  德国、瑞典刑法典均无相关的医事犯罪的特别规定,而是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或杀人罪中,西班牙、巴西、加拿大也采取同样办法。
  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介入,其实体和程序上必须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刑事实体上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一律平等原则把犯罪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程序上要求非经人民法院正当程序认定任何主体不得认定公民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超民事法的&优势证据&标准)。
  具体到医疗事故罪,立法者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更进一步把过失标准提高到&严重不负责任&,把犯罪后果限定在&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都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因此,避免医疗事故罪适用的最好办法是规范行医,而不是把它从刑法中抹去。
2014年11月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突然暂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参与法院的摇珠,时间为半年。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市三家鉴定机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恒鑫司法鉴定机构共收到鉴定申请822件,受理296件,尚未处理111件,退回435件,发出报告217件,鉴定案件积压情况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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