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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晋级用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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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死伤就不算医疗事故?
优质期刊推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相关信息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相关信息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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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病人看病的医生是如何预病毒防传染的? 0分
提问时间: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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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知道你是哪的人,不过从你看医生所做的描述的话,可能主要看的是中医,中医重调理,而且诊断面狭隘(靠诊脉,而现在哪有再世华佗,老祖宗的东西他们现在连皮毛都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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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律师代理调解成功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患者身亡CT检查台曹师傅身体有残疾,妻子下岗,唯一的一个儿子虽说刚二十出头,但从小就有癫痫病,几年前又诊断出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儿子体弱多病,影响了学业和工作,只有靠曹师傅夫妻俩供养。儿子虽然体弱多病,曹师傅夫妻俩仍然把他当作掌上明珠,视为他们生活的希望与精神支柱。然而2004年3月的某一天,曹师傅夫妻俩生活的希望破灭了,生活的精神支柱倒塌了,因
1、律师代理调解成功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患者身亡CT检查台曹师傅身体有残疾,妻子下岗,唯一的一个儿子虽说刚二十出头,但从小就有癫痫病,几年前又诊断出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儿子体弱多病,影响了学业和工作,只有靠曹师傅夫妻俩供养。儿子虽然体弱多病,曹师傅夫妻俩仍然把他当作掌上明珠,视为他们生活的希望与精神支柱。然而2004年3月的某一天,曹师傅夫妻俩生活的希望破灭了,生活的精神支柱倒塌了,因为他们的儿子这一天傍晚死在了某医院的CT检查台上。这天,因为出现胸闷、气促、不能平卧、咳白色泡沫痰、大汗并出现双下肢水肿,在附近的地段医院治疗一周没有什么效果,曹师傅于是决定带儿子到更大医院看一下。某医院的门诊医生诊断为:心功能不全,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当天中午,曹师傅为儿子办好了在某医院的心脏内科的住院手续。儿子以前没有出现过类似的病情,听医生说需要住院,曹师傅不免为儿子的病担心。看到医生只是为儿子推了一针后并没有兴师动众地为儿子打静脉点滴什么的,曹师傅觉得儿子的病并不严重,曹师傅紧张的心情有所缓解。推了一针后,患者的气促有了好转,但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两小时后医生又给患者一片叫倍他乐克的药口服。吃下去后,患者的气促和胸闷果然又有了好转。接下来出现的病情让曹师傅心情格外沉重,患者在服药两个小时后出现了神志不清、点头样呼吸,医生宣布患者病危。突如其来的病情变化也让医生始料不及,他们不知道患者的昏迷的原因是什么,于是他们建议患者做个脑CT检查明确病因以便进一步治疗。但这种情况下,搬动患者去CT室检查风险是很大的,很可能在搬动和检查的过程中出现生命危险。于是医生把检查的风险告诉了曹师傅,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曹师傅签字同意做脑CT检查。果不其然,在做CT检查的过程中,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于是CT检查室变成了抢救室。虽经全力抢救,终未能挽救患者年轻的生命。
CT报告单引发纠纷患者虽然在检查过程中死了,但并不影响检查结果的产生。患者的脑CT报告提示患者&#8220;大脑镰可疑高密度影&#8221;。医院认为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多年,结合CT报告,患者是死于&#8220;脑血管意外&#8221;。脑血管意外的最大可能是脑溢血。据此,医院开出&#822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8221;认为患者直接的死亡原因是:脑血管意外和呼吸衰竭。而脑血管意外和呼吸衰竭,医院认为是糖尿病和高血压病引起的心功能不全造成的。医院还告诉曹师傅,如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对医生的解释,曹师傅夫妻俩提不出什么异议,于是在医院的尸检告知书上签了字,表示不做尸检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儿子死了,曹师傅夫妻俩的生活缺少了往日的精神支柱,但儿子毕竟是生病死的,夫妻俩只得接受儿子死亡的现实。但医院的正式的脑CT报告又引发了医患双方的纠纷。原来医院开出死亡证明的时候依据的CT报告是临时报告。在正式报告中提示:颅脑CT扫描未见明显异常。根据正式的CT报告,否定了患者存在&#8220;脑血管意外&#8221;的诊断,曹师傅认为患者不需要做脑CT检查,医院如果不搬动患者去做检查的话,患者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医院认为搬动患者去做检查是经过家属签字同意的,已经告知了搬动的风险。即便患者不存在&#8220;脑血管意外&#8221;,患者的死亡也是其自身的疾病&#8212;&#8212;心功能不全引起呼吸衰竭造成的,对患者的诊治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医院不同意患者的说法。罪魁祸首是药物?既然与医院产生了纠纷,曹师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他儿子的死亡讨个说法。他到医院把儿子的有关病历复印出来去请教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徐江律师。曹师傅儿子因&#8220;心功能不全&#8221;入院。在入院后两个多小时医生给了一片倍他乐克口服。徐律师告诉曹师傅,倍他乐克属于β受体阻滞剂,根据传统临床医学观点β受体阻滞剂对心功能不全是禁忌使用的。随着医学临床的发展,现在已经突破β受体阻滞剂在心功能不全治疗方面的禁区,认为该药对慢性心功能不全治疗是有效的。但另一方面,β受体阻滞剂是一作用强大的负性肌力药,治疗初期对心功能有抑制作用。因此,无论是教科书还是该药的药品说明书都明确规定,β受体阻滞剂治疗心功能不全需从极低剂量开始,如倍他乐克要从12.5 mg每天1次开始。如患者能耐受前一剂量,可每隔2~4周将剂量加倍,如前一较低剂量出现不良反应,可延迟加量直至不良反应消失。曹师傅的儿子在某医院住院之前,从来没有使用过倍他乐克,医院在患者出现昏迷前两个多小时给患者服用的倍他乐克一片的剂量为25㎎,明显违反了权威教科书和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初始使用剂量的规定,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不排除患者的死亡与用药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至法院调解结案徐律师的说法坚信了曹师傅为其儿子讨说法的信心。2004年11月,曹师傅委托徐律师把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很快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认为患者的脑CT检查未见异常,排除了脑血管意外的可能,被告开出的死亡证明书明确患者死于&#8220;心功能不全&#8221;引起的呼吸衰竭。被告对患者使用倍他乐克不符合医疗常规,使患者心功能不全进一步恶化,出现昏迷。在患者不宜搬动的情况下,盲目搬动患者到CT室检查,以致于出现患者最后死在CT室检查台上的悲惨结局。被告的医疗过失明显,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多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其对患者的诊断与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调查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倍他乐克的药品说明书意在说明其对患者使用该药是有适应症的,倍他乐克对心功能不全的病人可以使用并且要长期使用。徐律师早有准备,利用被告提供的药品说明书向法庭证明了被告在使用该药上的过失。这样被告不得不承认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向原告律师提出了调解要求。在法庭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6、患者肺内离奇留异物八年获赔偿 术前怀疑是肺癌,手术发现是橡皮管 2002年12月中旬的一天,未到50岁的杨师傅没有明显诱因出现咳嗽,咳了一口鲜血,但没有其他明显的不适,用了药后,也没见再咳血。三天后,杨师傅又咳了一大口鲜血。当地医生建议杨师傅赶紧到大医院去检查一下,以免耽误了病情。杨师傅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上海某大医院求治,医生给杨师傅拍了胸片,发现右下肺有异常阴影。这&#8220;异常阴影&#8221;在杨师傅家人的心理留下了异常的阴影,因为医生告诉他们患者不排除有肺癌的可能。医生建议赶紧进行手术治疗。经过一系列手术前检查与准备,2003年1月的一天,医生在双腔气管插管加静复麻醉下行右下肺叶切除术。这一天,杨师傅的家人焦急地在手术室外等待手术的结果。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医生走出了手术室。医生告诉的结果使患者家属松了一口气,也使他们大感意外。因为医生告诉他们,造成杨师傅咳血和肺部阴影的原因不是癌症而是一根香烟一样大小的空心橡皮管。杨师傅的家人在看到手术切下的带有橡皮管的肺叶标本才相信了医生的说法。医生与患者及其家人对香烟一样大小的空心橡皮管是怎么进入到患者的肺内百思不等其解。这么大的异物从口腔误吸到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发生这样的事患者本人不可能不知道啊!杨师傅在这次手术前胸部未受过伤也没开过刀,可排除从体外插入的可能。经过仔细回忆,杨师傅觉得有两次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一次是五年前也是因为咳血在某医院做过支气管镜检查。另一次是八年前因消化道出血在某乡卫生院做过胃大部分切除术。杨师傅在八年前那次手术后间断咳血五年多,联想到这次咳血,杨师傅认为他肺内的异物可以肯定是某乡医院做胃手术留下的,该卫生院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他的赔偿责任。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一次起诉以撤诉告终杨师傅认为找到了造成他肺内异物的&#8220;罪魁祸手&#8221;。2003年4月杨师傅在某乡卫生院所辖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计2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某乡卫生院针对患者的起诉进行了答辩。被告认为患者的肺内异物与卫生院无关,理由是:1、患者手术是行连续硬脊膜外腔麻醉,不是全身麻醉,不做气管插管;2、肺和胃两个器官分别在人体的胸腔和腹腔,中间有膈肌相隔可排除手术过程中有异物进入胸腔的可能;3、术后患者因呕吐,为保护吻合口而插入胃管,插管后有草绿色液体引出,患者无呛咳等症状出现,可证明胃管误插气管的可能性是不成立的;4、患者肺内异物与卫生院使用的胃管从管径、材质、颜色、形状均不相同;5、患者在行胃大部分切除术后两周出院,说明我们诊疗过程中无过失和差错,更不用说有&#8220;异物&#8221;遗留在患者肺部之可能。区医学会专家分析认为从患者肺内取出的异物与某乡卫生院使用的胃管明显不同,不可能是该乡卫生院遗留下的。2003年9月,区医学会作出了鉴定结论,结论是患者与某乡卫生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决定着诉讼的成败。杨师傅接到区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后,虽然对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但没有按规定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杨师傅感到在被告所在的法院想打赢官司可能性不大,于是向该法院提出了撤诉。换一家法院起诉再鉴定,医疗机构对结果满意为杨师傅进行胃手术的卫生院和进行支气管镜检查的医院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而为杨师傅进行肺叶切除手术的医院属于另一个法院管辖。为了避开在某乡卫生院所在的区法院起诉,2003年12月杨师傅把发现其肺内异物的医院也作为被告,在该医院的管辖法院起诉上述三家医疗机构。法院受理后,委托市医学会对这三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市医学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分别对这三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2004年8月,市医学会的鉴定全部完成。对于为为杨师傅进行肺叶切除手术的医院,鉴定分析认为,该医院对患者的诊断及时,手术操作规范,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异物在肺内时间较长,此前患者从未在该院接受治疗。故患者肺内异物形成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患者与该院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为患者进行支气管镜检查的医院,鉴定分析认为,该院对患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符合诊疗常规及规范,不存在误诊,患者在该院住院期间仅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未行其他插管及手术操作,故患者肺内橡皮软管的形成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与该院的医疗事故争议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某乡卫生院,鉴定分析认为,1、在患者几次住院过程中,仅诉在该院因胃切除术放置过胃肠减压管,且在该次手术后出院不久出现咯血,逐渐加剧,迄2003年在切除右肺下叶后症状消失,说明肺内异物管是引起咯血的原因。2、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表明:1995年患者在该院住院期间胸部透视未见异常,而1998年在某医院(即为患者行支气管镜检查的那家医院)治疗期间的CT片已显示有异物管的存在,该异物管形成时间由此可基本确定在该院为患者行胃切除术后,在1998年CT检查前。3、该异物管不是常用的胃管,是一段质软的橡皮管,而且无侧孔,用来经鼻腔留置胃肠减压操作上也会相当困难,选来用作胃管代用品显然不合理,另外两断端光滑,无法认定为钝性拉断所致。因此,该异物管是如何进入患者肺内,根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是该卫生院医疗行为造成。最后,经专家组合议患者与该卫生院医疗争议目前难以作出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出来后,三家医疗机构均表示满意。某乡卫生院认为根据市医学会专家的分析意见,患者的肺内异物无法确定是他们的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面临的将是败诉的结果。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法院左右为难,判谁败诉似乎都不太合适。因为患者的肺内异物不可能是自己长出来的,从常理上看患者自己误吸进去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法院要求医学会对某乡卫生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补充并作出是或者否的明确的结论。补充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抗辩认为程序违法接到法院要求补充鉴定的通知后,市医学会马上组织分别对三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和部分鉴定专家,对患者与某乡卫生院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通过对全案的病历和影像学资料再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全面讨论后,与会的鉴定专家认为,有充分的影像学依据表明某乡卫生院在对患者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腹腔遗留异物管。据此对原患者与某乡卫生院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补充鉴定结论出来后,杨师傅认为这下官司应该胜券在握。但被告某乡卫生院认为该补充鉴定意见严重违反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理由是:医学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合法的鉴定机构。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并由医学会严格依照有关程序的规定作出的。该鉴定的合法性无庸置疑。
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修定和补充,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而医学会的补充鉴定并不是完全又原鉴定专家进行的,增加了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法抽取的专家参加。由于该补充鉴定是医学会另外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的,且推翻原鉴定结论,因此,该补充鉴定结论虽名为&#8220;补充&#8221;,实际上是重新鉴定,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程序,其非法性显而易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只有严格依照程序规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效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充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非法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有理。杨师傅的官司又陷入不确定状态。补充鉴定无科学依据,法院仍然据此判决杨师傅的肺内异物是否是由某乡卫生院造成的,鉴定机构最终没有给出合法的明确答案。虽然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但法院不能拒绝作出判决。这时举证责任就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鉴定机构不能确定患者与某乡卫生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意味着没有排除存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也意味着医疗机构没有证明患者的肺内异物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医疗机构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法院推定患者的肺内异物与被告某乡卫生院的有关并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乡卫生院承担原告杨师傅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3万元。其他两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某乡卫生院直喊冤,因为该院认为在对原告进行医疗行为根本就没使用过原告肺内异物吧那样的管子,法院在没有查清楚事实就认定他们存在过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乡卫生院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要求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二审维持原判。(发表于《健康财富》周刊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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